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洪英花、呂政燁、陳諾樺
- 法定代理人林秋棠
- 原告齊冠寧
- 被告饒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齊冠寧 鐿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秋棠 被 告 饒立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易緝字第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饒立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 審易緝字第26號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奕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