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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01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呂寧莉吳元曜李家慧

原告
周怡君
被告
林寀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4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李家慧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0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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