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被 告 黃執尊 羅云苹 趙建一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102年度審易字第304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