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佳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佳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5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王佳瑋之緩刑宣告撤銷。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