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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06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定亞林怡伸石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0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柄合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54歲(民國00年00月0 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103 年4 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被告欄內關於「54歲(民國00年00月0 日生)」之記載,就被告林柄合之出生年度78年誤載為48年,歲數24歲誤載為54歲,為顯然之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石千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0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