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劉方慈
- 當事人陳柔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3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柔蓁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 度偵字第20999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 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後(103年度簡字第1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柔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柔蓁先後受僱擔任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南陽公司)及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北達公司)業務員,並兼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兆豐公司)向車主收取汽車保險之保險金。依陳柔蓁與兆豐公司間之約定,係由陳柔蓁與要保人商定保險內容後,轉知兆豐公司傳送要保單予陳柔蓁,再由陳柔蓁收受保險金後,交付該傳真要保書予要保人,俟陳柔蓁將保險金交回兆豐公司後,始由兆豐公司開立正式之保險契約(保單)予要保人,陳柔蓁則可藉此程序取得一定成數之保費佣金,是為從事包括保險金收受、轉交等業務之人。詎其於負責前述保險相關業務期間,在101年11月某日,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向原在南陽公司購買車輛之陳碧蘭,收取車牌號碼0000-00客貨 車之續保保險費新臺幣(以下同)2萬7,004元,並交付兆豐公司傳真之要保書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犯意,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將該款項侵占入己,未交回兆豐公司。嗣因陳碧蘭遲未收到保險契約,經聯絡陳柔蓁未果,逕向兆豐公司查詢後,始悉前情。 二、案經陳碧蘭告發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柔蓁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 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第18頁背面、第32頁背面、第35頁),核與證人陳碧蘭指證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12、13頁,本院卷第24頁),並有兆豐公司汽車保險要保書(見偵查卷第2、3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客觀事證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至於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僅簡略記載被告受僱為北達公司業務員之身分,然亦敘明被告係侵占陳碧蓮所交付之續保保費2萬7,000元,並引用兆豐公司要保書為證據,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是其聲請事實與本院認定之前開事實應屬同一,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利用業務之便,向之前購車而有續保需求之陳碧蘭收取保險費用後,逕予侵占入己,影響及於保險之效力認定,惟其犯後供承錯誤,並表悔意,且本案侵占金額為2萬7,000元,被告所獲利益尚屬非鉅,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得利益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