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章曉文、王筑萱、李子寧
- 被告范揚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揚彬 選任辯護人 邱一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088、1089、1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揚彬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張宏明(本院另行審結)自民國101 年2 月17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止,為址設於臺北巿中山區復興北路178 號9 樓之7 鴻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鴻洺公司)之負責人,嗣於101 年10月1 日,鴻洺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范揚彬後,張宏明仍繼續在鴻洺公司內處理訂貨事宜。范揚彬明知鴻洺公司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訂購貨品,係虛以購買方式詐騙如附表一公司出貨,並無支付貨款之真意,竟於同年10月起,與張宏明及綽號「小胖」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連長資訊有限公司、威比資訊有限公司、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傑瑞科技有限公司、明昊資訊有限公司、風和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汎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泰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心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等公司大量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商品,致上開公司負責人或職員均陷於錯誤,以為鴻洺公司將依約交付貨款,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商品予鴻洺公司,並由范揚彬或張宏明簽收(各筆交易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然鴻洺公司交付用以支付貨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均遭退票,並在部分貨款尚未支付前即搬遷一空,前述公司始知受騙。 二、案經風和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明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汎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159 條之2 、159 條之3 、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就下述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范揚彬固然坦承於101 年10月1 日起擔任鴻洺公司之負責人,並有處理附表一所示部分交易訂貨、收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伊剛去鴻洺公司什麼都不會,只會簽收貨物,是聽「小胖」跟同案被告張宏明的,他們要伊幹嘛,伊就幹嘛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范揚彬是人頭,聽張宏明指示叫貨、訂貨,不知道銷貨到哪,從證人、告訴人跟鴻洺公司來往過程中,被告范揚彬幾乎是沒有扮演重要角色,帳戶也不是被告范揚彬在管理,支票跟印章是由張宏明負責管理云云。惟查: ㈠鴻洺公司自101 年2 月17日起至101 年9 月30日止,由張宏明擔任鴻洺公司之負責人,於101 年10月1 日起變更登記,由被告擔任鴻洺公司負責人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且有臺北市政府101 年10月1 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8127500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79 號卷㈡第71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或張宏明以鴻洺公司名義以小額訂貨、現金或支票支付如期支付貨款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被害廠商信任後,繼而再由被告或張宏明與附表一所示被害廠商洽談交易內容後,並陸續訂購如同附表一所示之電腦商品,經該等被害廠商交付貨品後,分別開立如附表一付款方式欄所示鴻洺公司名義之遠期支票作為支付貨款方式,嗣支票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甚未及提示,即因將相關貨品搬離而追索無著,更有部分尚未開立票據之價金亦未及索討,以致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失等情(就起訴書所載部分交易內容與卷附書證不符部分,經核係屬誤載,應予更正如附表一所示),業據證人文立霆、湯子揚、賴博文、楊林翰、葉志華、朱永泰、何昇龍、張秉楷、倪立軒、吳玟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證人黃錦生、郭信泓於本院審理、證人許錦賜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3341號偵查卷第73至75頁、102 年度偵緝字第1237號偵查卷第34頁背面至第35頁、第37頁及背面、第85頁背面至第89頁、102 年度偵字第2397號偵查卷第88至90、131 至132 頁、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㈠第119 頁至第139 頁背面、第157 至169 、第178 至第187 頁背面、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㈡第20至28頁、第36頁背面至第39頁背面、第67頁至第77頁背面),且有汎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出貨單、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報價單、銷貨單、統一發票、連長資訊有限公司送貨單、威比資訊有限公司銷貨單、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本票、傑瑞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銷貨單、明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銷貨單、風和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報價/ 訂購單、銷貨單、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送貨單、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泰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出貨明細表、天心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101 年度司票字第7461號民事裁定、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銷貨單、鴻洺公司產品詢價明細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02 年2 月5 日102 南京字第0900200028號函暨檢附資料及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6 月18日歐字第104061701 號函及附件統一發票及報價單影本、傑瑞科技公司104 年9 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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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字第0900200028號函暨檢附資料及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等件在卷可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3341號偵查卷第26頁、102 年度偵字第8001號偵查卷第7 、20、61頁、第62頁背面、第73、104 、142 、159 至164 頁、102 年度偵字第2397號偵查卷第83頁及背面、第97至104 頁)。然證人即汎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博文於偵查中證稱:最後一個月伊跟張宏明接洽,但是他給的公司負責人名字是被告,最後一批要跟訂貨的時候,是被告打電話給伊,伊問可否準備現金或即期票,被告說要問一下張宏明等語(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1237號偵查卷第34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說鴻洺公司與汎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後業務往來要用現金、月結或即期要跟張宏明討論。在過程中,被告會將支票的開票跟帳務處理都詢問張宏明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㈠第122 頁背面、第125 頁);證人即連長資訊有限公司代表人文立霆於偵查中證稱:支票是張宏明開的,被告在旁邊看,伊沒有看過范揚彬開,他們公司還有另外一人負責財務等語(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1237號偵查卷第35頁);本院審理時證稱:101 年10月鴻洺公司開票都是張宏明在處理,被告是在旁邊,貨是張宏明點的,是張宏明交票給伊的人,開票是在他們公司,張宏明請另一個先生用機器把金額打印出來,他自己再書寫支付對象及阿拉伯數字的金額。10月份開始,鴻洺公司訂貨頻率太過頻繁,張宏明希望伊讓他兩筆或三筆開在同一張支票上,票期再加一個禮拜或兩個禮拜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㈠第136 頁及背面);證人即原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陳彥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鴻洺公司變更負責人後支票是跟張宏明拿的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㈠第167 頁背面);證人即傑瑞科技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郭信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鴻洺公司現金跟票幾乎都是張宏明給的,因為他負責款項事宜,如果不在才是被告給的,有幾次是張宏明在座位上開好支票拿給伊,因為可以收票,所以沒有質疑張宏明為何有被告跟鴻洺公司的印章可以用來開票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㈠第181 至182 頁);證人即風和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湯子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現場都是由同案被告張宏明交付支票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㈡第21頁)。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述,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稱鴻洺公司之營運均由張宏明負責,其係向張宏明領取薪資,並聽從張宏明、「小胖」指示向廠商叫貨、聯絡,被害廠商的貨物被載往光華商場、桃園及臺北,載貨、搬運的動作是張宏明指示等情(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㈠第90至91頁、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㈡第161 頁背面至第162 頁),可見被告於擔任鴻洺公司負責人期間,公司之運作、帳務均係聽從張宏明、「小胖」之指示。 ㈣被告既於101 年10月1 日起擔任鴻洺公司負責人,已如前述,衡以國民身分證之個人專屬性、私密性極高,縱有特殊情況需將身分證交付他人,亦必深入了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又況,創立公司加以經營並從中牟利,本非易事,辛苦賺得之利潤亦不可能與不相干之人朋分,故真正有心經營事業者以自己或真正之合作對象或至親之人的名義申請設立公司,方屬常態,殊無以不熟識且對事務之經營未能貢獻實質心力者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之理,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見非親非故之人不以自己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及以自己名義申辦支票帳戶,反而向他人蒐集人頭供己使用,衡情當知悉蒐集者,係從事財產犯罪,況觀諸現今社會上,詐騙者蒐購人頭,持以作為詐欺之事,常有所聞,出借人頭予非親非故之人,受讓人係為從事財產犯罪,已屬人盡皆知之事;查本件被告透過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人擔任鴻洺公司之負責人,不僅配合辦理公司過戶手續,並以其擔任負責人之名義變更鴻洺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乙節,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並有前揭公司變更登記、支票影本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另鴻洺公司營運均由張宏明等人負責管理,被告對於鴻洺公司資本額、營運內容均不了解,於鴻洺公司活動期間,向張宏明領取薪資,並聽從張宏明、「小胖」指示向廠商叫貨、聯絡,載貨是張宏明指示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㈠第90至91頁、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㈡第161 頁背面至第162 頁),足見被告與張宏明、「小胖」等人間並無共同創業,一起經營鴻洺公司之計畫,且自始即無正當、合法、永續經營之意,僅欲藉鴻洺公司之名義為不法犯行為目的;且衡諸金融機構之支票帳戶,係供簽發支票之方式為款項之存匯、提領所使用,而以支票作為支付工具,乃現行商業交易型態習見之方式,故支票之使用,涉及個人於社會經濟上之信用及金融交易秩序,無論一般人、公司行號或銀行,對於支票存款帳戶之申請及開立,均慎重其事,唯恐有跳票、遭人冒用,導致債信不良之情形發生,而開立帳戶、申請營利事業設立,即令有不便開戶、設立商號之情況,亦多向值得信任之親友商借,張宏明、「小胖」等人如非為達不法之目的,依常理判斷,當無找陌生人擔任人頭及使用陌生人帳戶之理,此為一般國民之常識,況以被告當時為已滿30歲之成年男子,理應具有一般社會經驗,瞭解票據發票人應負之票據責任,而依被告上開所述,可知其本身並無資力,則以鴻洺公司名義所簽發之鉅額支票,勢必無法兌現,被告本身就此自當甚為瞭解,其猶為圖小利,擔任名義負責人再提供空白支票供渠等使用之行徑,往往與利用該空白支票進行詐騙或其他財產犯罪有密切關連,仍擔任鴻洺公司名義負責人並申領支票供張宏明等人任意使用,益徵其自始便無承擔票據債務之意思,而明知該等支票無法兌現;又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確有訂單及參與簽收貨物等情(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㈡第162 頁),且亦參與向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廠商如附表一所示之訂貨、簽收貨物等詐欺情節(各筆訂單訂貨、簽收貨物情形詳見附表一訂購貨品之人/ 簽收貨品之人欄所示),且有前揭被害廠商所提供之報價單、送貨單、銷貨單及鴻洺公司產品詢價表等件在卷可參,顯見被告非僅單純擔任名義上之負責人,更曾前往公司與交易之對象會面,足認為詐欺正犯,至為甚明。是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僅係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云云,自非可採。 ㈤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1 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522 號、87年度台非字第35號、85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第2858號判決、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以公司行號,向其他公司訂貨詐騙之犯罪型態,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支票存款公司戶辦理負責人之變更、先小額訂貨付款取得信賴、再進行大筆訂貨、乃至領受貨物、簽發支票、載走貨物予以變賣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是本案被告以其名義申請變更登記為鴻洺公司之負責人、及為鴻洺公司支票存款公司戶辦理負責人變更,並參與數次向廠商訂貨、收貨等情,雖未參與鴻洺公司全程各次詐欺行為之訂貨、簽收行為,然其所參與其間之部分行為,仍為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從而,被告自均應對於其等各自參與期間所發生之各共同詐欺取財犯罪事實,同負全責。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上開詐欺犯行,堪予認定。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後刑法第339 第1 項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其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處斷。 ㈡次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為本案詐欺行為後,刑法雖增訂第339 條之4 之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⒈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⒉3 人以上共同犯之。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並於103 年6 月18日公布施行;然本案被告為本案詐欺行為時,依行為時之刑法,並未以上開「3 人以上共同犯之」為加重條件之處罰規定,亦即於本案被告與張宏明、「小胖」等人行為前,並無以「3 人以上共同犯之」為加重條件之規定,故依前揭刑法第1 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仍應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罪論處。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范揚彬就同一公司之多次詐騙交易,時間尚稱緊接,方式、對象與目的始終一致,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僅侵害同一財產法益,應論以一罪。起訴書雖認被告詐欺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天心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僅係一次下單訂購之詐騙行為,然被告與張宏明係於101 年不詳時間2 次下單訂購,而施以詐術行為,此有天心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明細表及送貨單等件在卷可參(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1237號偵查卷第141 頁及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79 號卷㈢第222 頁);起訴書雖認被告詐欺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部分僅係一次下單訂購之詐騙行為,然被告與同案被告張宏明係於101 年10月3 日、同年月4 日及同年月5 日接續下單訂購,而施以詐術行為,此有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貨統計表(客戶別)及報價單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79 號卷㈢第145 、167 至169 頁),是起訴書就此二被害廠商交易之記載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如附表一編號十二及十三所示。又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尚於101 年11月6 日詐欺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未遂及於101 年10月12日及同年11月16日詐欺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而未遂及之事實,然因此部分分別與附表一編號九及編號十其餘詐欺行為分屬接續犯之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被告范揚彬與張宏明、「小胖」等人就上開之各罪,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范揚彬對該13家公司所犯之詐欺取財罪共13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侵害之法益亦不同,自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本件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與張宏明等人共同以上開詐騙模式騙取財物,使被害廠商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失,並將騙得所有財物搬走、賣掉,手段惡劣,足以破壞商業活動之信賴基礎,紊亂市場交易秩序,危害非輕,於本案中被告交付證件予他人,擔任鴻洺公司負責人,並辦理支票帳戶公司戶負責人變更,又進而參與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之核心詐欺訂貨、收貨等行為,及於本件詐欺集團內非主導地位等犯罪分工情節,並衡以被告雖與汎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風和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然迄今均未支付賠償金,亦未與其餘被害廠商達成和解、賠償,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既應併合處罰之,則被告就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將喪失易科罰金之機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自應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就被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論處。故本案不得就被告所犯全部罪刑併定應執行刑,爰就本件被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四、六)與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七至十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而同於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乃係關於沒收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適用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直接依裁判時之法律。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及第38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於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104 年8 月11日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另有一百零四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三七號判決可考。(參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經查,本件被告固與張宏明及「小胖」共同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廠商犯詐欺取財罪,並將所詐取之財物即電腦商品變賣至光華商場等處所,業如前述。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在鴻洺公司任職期間除收取薪資外,否認有因本案而獲取其他對價(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㈡第127 頁背面),且卷內亦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藉此詐欺取財犯行而分得其他金錢或有何共犯犯罪所得之處分權,是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應認係被告於鴻洺公司任職期間收取之薪資。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在鴻洺公司薪水一個月3 萬元,實際上八月領4,000 多元及九月跟十月的薪水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㈡第127 頁背面),基於有疑惟利被告原則,應認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即薪資6 萬4,000 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揚彬除就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外,尚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汎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威比資訊有限公司、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訂購電腦商品,致上開公司之職員陷於錯誤,以為鴻洺公司將依約交付貨款,而交付電腦商品予鴻洺公司,由范揚彬或張宏明簽收。尚未支付前即將鴻銘公司搬遷一空,前述公司始知受騙。因認被告范揚彬此部分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均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同案被告張宏明之供述、證人賴博文、黃錦生、何昇龍及吳玟錡之證述、汎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報價單、出貨單、威比資訊有限公司銷貨單、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報價單及鴻洺公司產品詢價明細表、鴻洺公司所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票號AU0000000 號、票面金額30萬6845元之支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101 年度司票字第7461號民事裁定、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銷貨單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伊是聽「小胖」跟張宏明的,他們要伊幹嘛,伊就幹嘛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是人頭,聽張宏明指示叫貨、訂貨,沒有扮演重要角色,帳戶也不是被告范揚彬在管理,支票跟印章是由張宏明負責管理云云。經查: ⒈附表二編號一部分 證人賴博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1 年11月1 日準備出貨,然後把產品送到鴻洺公司去,伊有遇到被告,他在偵查卷第10頁汎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出貨單有簽名,有付現,在第10頁的出貨單右上角有備註交易付現,當時被告在公司,伊把東西送到,把貨交給窗口,之後錢也收了,伊等完成該筆交易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㈠第119 頁背面),且有汎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出貨單在卷可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3341號偵查卷第10頁),顯見鴻洺公司與汎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有完成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交易,鴻洺公司確有支付該筆貨款,尚難遽認被告該次訂購電腦商品之行為已涉有詐欺之犯行。 ⒉附表二編號二至十四部分 張宏明先以鴻洺公司之名義以小額訂貨、如期支付貨款取得威比資訊有限公司之信任後,繼而洽談交易內容後,並大量訂購如同附表二編號二至十一所示之交易,經威比資訊有限公司交付貨品後,開立鴻洺公司名義之遠期支票3 紙作為支付貨款方式,2 紙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致威比資訊有限公司有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十一所示之財產損失;張宏明先以鴻洺公司之名義以小額訂貨、如期支付貨款取得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信任後,繼而洽談交易內容後,並訂購如同附表二編號十二之交易及如附表一編號十訂貨日期101 年10月8 日所示之電腦商品,經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付貨品後,開立鴻洺公司名義之遠期支票作為支付貨款方式,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致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有如附表二編號十二及如附表一編號十訂貨日期101 年10月8 日所示之財產損失;鴻洺公司之名義以小額訂貨、如期支付貨款取得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之信任後,繼而再由張宏明洽談交易內容後,並訂購如同附表二編號十三至十四之交易及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之電腦商品,經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交付貨品後,開立鴻洺公司名義之遠期支票作為支付貨款方式,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致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有如附表二編號十三至十四之交易及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之財產損失等情,分別業據證人即威比資訊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生於本院審理時及證人即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處長何昇龍、證人即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業務員吳玟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1237號偵查卷第86頁背面至第88頁、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㈠第157 頁至第13頁背面、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3 號卷㈡第67頁至第70頁背面、第74至77頁),且有威比資訊有限公司銷貨單、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報價單及鴻洺公司產品詢價明細表、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9 月7 日陳報狀所附之切結書正本、報價單影本、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101 年度司票字第7461號民事裁定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本票影本、銷貨統計表(客戶別)、銷貨統計表(客戶別)、報價單影本等資料等件在卷可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8001號偵查卷第133 至137 頁、102 年度偵緝字第1237號偵查卷第110 至112 頁、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79 號卷㈢第37至45、145 至178 頁)。然被告擔任鴻洺公司負責人並開始參與詐欺集團工作之時間為101 年10月1 日,業據認定如前,而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十四部分之交易時間均係在101 年10月1 日以前,實難認被告有參與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十四之詐欺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就此部分與張宏明所為之詐欺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公訴人主張被告涉嫌此部分詐欺行為,自非有據。 ㈣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交易尚難認有構成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二至十四所示之交易亦難認有何與張宏明所為之詐欺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就附表二所示之部分本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然因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被害公司名稱 │訂貨日期 │交貨日期 │產品名稱及數量 │應付貨款金額│付款方式 │訂購貨品│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新臺幣) │ │之人/ 簽│ │ │ │ │ │ │ │ │ │收貨品之│ │ │ │ │ │ │ │ │ │人 │ │ ├──┼──────────┼─────┼─────┼─────────┼──────┼────────┼────┼────────┤ │一 │汎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1.11.2 │101.11.5 │INTEL CORE I3 3220│6萬3,872元 │尚未收款 │范揚彬/ │范揚彬共同犯詐欺│ │ │ │ │ │ CPU 3131.33220.34│ │ │范揚彬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0 七個、ASUS P8H61│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M LX3 PLUS R2主機│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板七個、金士頓4G D│ │ │ │元折算壹日。 │ │ │ │ │ │DR3 1600RAM 十四個│ │ │ │ │ │ │ │ │ │、WD WE5000AAKX Bl│ │ │ │ │ │ │ │ │ │ue 500GB 3.5"SATA │ │ │ │ │ │ │ │ │ │硬碟七個 │ │ │ │ │ │ │ ├─────┼─────┼─────────┼──────┼────────┼────┤ │ │ │ │101.11.6 │101.11.6 │ASUS P8H61-M LX3 P│3萬1,122元 │尚未收款 │范揚彬/ │ │ │ │ │ │ │LUS R2主機板三個、│ │ │范揚彬 │ │ │ │ │ │ │INTEL CORE I3 3220│ │ │ │ │ │ │ │ │ │ CPU三個、金士頓8G│ │ │ │ │ │ │ │ │ │DDR3 1600RAM三個、│ │ │ │ │ │ │ │ │ │WD WD20EARX Green │ │ │ │ │ │ │ │ │ │2TB 3.5"SATA硬碟三│ │ │ │ │ │ │ │ │ │個 │ │ │ │ │ │ │ ├─────┴─────┴─────────┴──────┴────────┴────┤ │ │ │ │未付貨款共計:9萬4,994元 │ │ ├──┼──────────┼─────┬─────┬─────────┬──────┬────────┬────┼────────┤ │二 │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11.2 │101.11.9 │ASUS P8H61-M LX3 P│8萬2,320元 │收取臺灣中小企業│僅蓋鴻洺│范揚彬共同犯詐欺│ │ │ │ │ │LUS R2主機板八個、│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公司章/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INTEL CORE I3 3220│ │票號AU0000000 號│范揚彬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CPU 八個、WD 3.5"5│ │、票面金額8 萬2,│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00GB SATA HDD WD 5│ │320元 │ │元折算壹日。 │ │ │ │ │ │00G-AAKX八支、金士│ │ │ │ │ │ │ │ │ │頓8G DDR3 1600RAM │ │ │ │ │ │ │ │ │ │八個、ASUSDRW-24D1│ │ │ │ │ │ │ │ │ │ST/24S SATA十台 │ │ │ │ │ │ │ ├─────┴─────┴─────────┴──────┴────────┴────┤ │ │ │ │未付貨款共計:8萬2,320元 │ │ ├──┼──────────┼─────┬─────┬─────────┬──────┬────────┬────┼────────┤ │三 │連長資訊有限公司 │101.10.29 │101.10.29 │INTEL i0 0000 CPU │2萬9,873元 │收取臺灣中小企業│不詳/ │范揚彬共同犯詐欺│ │ │ │ │ │五顆 │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張宏明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票號AU0000000 號│ │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 │ │、票面金額21萬8,│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758 元之支票1 紙├────┤元折算壹日。 │ │ │ │101.10.31 │101.10.31 │ASUS P8H61M-LX3 2.│10萬4,517元 │ │不詳/ │ │ │ │ │ │ │0 十個、Intel i3 3│ │ │張宏明 │ │ │ │ │ │ │220 CPU十個、WD 50│ │ │ │ │ │ │ │ │ │0 GB/5000AAKX 十個│ │ │ │ │ │ │ │ │ │、WD 1TB/10EZEX 五│ │ │ │ │ │ │ │ │ │個、金士頓DDR Ⅲ/6│ │ │ │ │ │ │ │ │ │00 8GB 十六個 │ │ │ │ │ │ │ ├─────┼─────┼─────────┼──────┤ ├────┤ │ │ │ │101.11.5 │101.11.5 │華碩P8H61M-LX3 2.0│8萬4,368 元 │ │不詳/ │ │ │ │ │ │ │十個、WD 500GB/50 │ │ │范揚彬 │ │ │ │ │ │ │00AAKX十個、AMDCPU│ │ │ │ │ │ │ │ │ │ 270 十個、AMD CPU│ │ │ │ │ │ │ │ │ │FX-4100 五個、AMD │ │ │ │ │ │ │ │ │ │CPU FX-6100 五個 │ │ │ │ │ │ │ ├─────┼─────┼─────────┼──────┼────────┼────┤ │ │ │ │101.11.8 │101.11.8 │金士頓DDR Ⅲ/600 8│4萬8,636 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GB十四個、AMD FX-4│ │ │張宏明 │ │ │ │ │ │ │100 CPU 五個、AMD │ │ │ │ │ │ │ │ │ │FX-6100 CPU 五個 │ │ │ │ │ │ │ ├─────┼─────┼─────────┼──────┼────────┼────┤ │ │ │ │101.11.9 │101.11.9 │ASUS P8H61-MLX3 pl│8萬2,866 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us五個、Intel i3 3│ │ │張宏明 │ │ │ │ │ │ │220 CPU 五個、Inte│ │ │ │ │ │ │ │ │ │l i0 0000 CPU 二個│ │ │ │ │ │ │ │ │ │、威剛DDR00000 0G │ │ │ │ │ │ │ │ │ │八個、華碩550 Ti/D│ │ │ │ │ │ │ │ │ │C/1G DDR5八片 │ │ │ │ │ │ │ ├─────┼─────┼─────────┼──────┼────────┼────┤ │ │ │ │101.11.12 │101.11.12 │WD 2TB/64M 20EARX │2萬1,977 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七個 │ │ │張宏明 │ │ │ │ ├─────┼─────┼─────────┼──────┼────────┼────┤ │ │ │ │101.11.13 │101.11.13 │華碩P8H61M-LX3 2.0│11萬1,720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八個、Intel G860 C│ │ │張宏明 │ │ │ │ │ │ │PU 八個、ASUS VH22│ │ │ │ │ │ │ │ │ │8D八個、WD 2TB/20E│ │ │ │ │ │ │ │ │ │A RX 八個、金士頓 │ │ │ │ │ │ │ │ │ │DDRⅢ/600 8GB 十個│ │ │ │ │ │ │ │ │ │、WD 500GB硬碟八個│ │ │ │ │ │ │ ├─────┴─────┴─────────┴──────┴────────┴────┤ │ │ │ │未付貨款共計:48萬3,957 元 │ │ ├──┼──────────┼─────┬─────┬─────────┬──────┬────────┬────┼────────┤ │四 │威比資訊有限公司 │101.10.2 │101.10.2 │asus P8H61-M LX3 P│7萬6,923元 │尚未收款 │不詳/ │范揚彬共同犯詐欺│ │ │ │ │ │LUS R2 六個、Intel│ │ │張宏明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i0-0000 cpu 三個 │ │ │ │刑壹年陸月。 │ │ │ │ │ │、Intel i0-0000 cp│ │ │ │ │ │ │ │ │ │u 三個、WD 1TB/10E│ │ │ │ │ │ │ │ │ │ZEX HD六個 │ │ │ │ │ │ │ ├─────┼─────┼─────────┼──────┼────────┼────┤ │ │ │ │101.10.5 │101.10.5 │asus P8H61-M LX3 P│3萬7,664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六個、Intel│ │ │張宏明 │ │ │ │ │ │ │ G840 cpu五個、WD │ │ │ │ │ │ │ │ │ │1TB/10EZEX HD 六個│ │ │ │ │ │ │ ├─────┼─────┼─────────┼──────┼────────┼────┤ │ │ │ │101.10.12 │101.10.12 │asus P8H61-M LX3 P│11萬1,888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八個、Intel│ │ │張宏明 │ │ │ │ │ │ │ i0-0000 cpu 八個 │ │ │ │ │ │ │ │ │ │、WD 1TB/10EZE X H│ │ │ │ │ │ │ │ │ │D八個、asus VS197D│ │ │ │ │ │ │ │ │ │ 19" LED八個 │ │ │ │ │ │ │ ├─────┼─────┼─────────┼──────┼────────┼────┤ │ │ │ │101.10.15 │101.10.15 │asus P8H61-M LX3 P│5萬8,433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R2 六個、Intel│ │ │張宏明 │ │ │ │ │ │ │ i0-0000 cpu 五個 │ │ │ │ │ │ │ │ │ │、Intel G840 cpu │ │ │ │ │ │ │ │ │ │五個、WD 1TB/64M/1│ │ │ │ │ │ │ │ │ │0EZEX 六個 │ │ │ │ │ │ │ ├─────┼─────┼─────────┼──────┼────────┼────┤ │ │ │ │101.10.18 │101.10.18 │Intel I0-0000 cpu │5萬4,180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五個、Intel i3-322│ │ │張宏明 │ │ │ │ │ │ │0 cpu 五個 │ │ │ │ │ │ │ ├─────┼─────┼─────────┼──────┼────────┼────┤ │ │ │ │101.10.18 │101.10.18 │Intel G840 cpu 十 │9萬3,555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個、WD 2TB/20EZRX │ │ │張宏明 │ │ │ │ │ │ │十個、WD 500 GB/50│ │ │ │ │ │ │ │ │ │00AAKX 五個、asus │ │ │ │ │ │ │ │ │ │VS197P 19"LED五個 │ │ │ │ │ │ │ ├─────┼─────┼─────────┼──────┼────────┼────┤ │ │ │ │101.10.22 │101.10.22 │asus P8H61-M LX3 P│9萬3,240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十個、Intel│ │ │范揚彬 │ │ │ │ │ │ │ i0-0000 cpu 七個 │ │ │ │ │ │ │ │ │ │、WD 2TB/20EZRX HD│ │ │ │ │ │ │ │ │ │五個、LG E2242C/BN│ │ │ │ │ │ │ │ │ │22"LED 七個 │ │ │ │ │ │ │ ├─────┼─────┼─────────┼──────┼────────┼────┤ │ │ │ │101.10.23 │101.10.23 │asus P8H61-M LX3 P│8萬9,964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七個、Intel│ │ │張宏明 │ │ │ │ │ │ │ i0-0000 cpu 七個 │ │ │ │ │ │ │ │ │ │、WD 500 GB/5000AA│ │ │ │ │ │ │ │ │ │KX 七個、WD 1TB/10│ │ │ │ │ │ │ │ │ │EZEX七個 │ │ │ │ │ │ │ ├─────┼─────┼─────────┼──────┼────────┼────┤ │ │ │ │101.10.25 │101.10.25 │asus P8H61-M LX3 P│10萬2,585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七個、Intel│ │ │范揚彬 │ │ │ │ │ │ │ i0-0000 cpu 五個 │ │ │ │ │ │ │ │ │ │、WD 500 GB/5000AA│ │ │ │ │ │ │ │ │ │KX 八個、WD 1TB/10│ │ │ │ │ │ │ │ │ │EZEX八個、Intel i3│ │ │ │ │ │ │ │ │ │-3220 cpu 五個 │ │ │ │ │ │ │ ├─────┼─────┼─────────┼──────┼────────┼────┤ │ │ │ │101.10.29 │101.10.29 │asus P8H61-M LX3 P│19萬8,954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十二個、Int│ │ │張宏明 │ │ │ │ │ │ │el i0-0000 cpu 十 │ │ │ │ │ │ │ │ │ │二個、WD 1TB/10EZE│ │ │ │ │ │ │ │ │ │X HD 十二個、金士 │ │ │ │ │ │ │ │ │ │頓DDR0-0000 0GB 十│ │ │ │ │ │ │ │ │ │二個、asus VH228D │ │ │ │ │ │ │ │ │ │LED 十二個、asus D│ │ │ │ │ │ │ │ │ │RW -24D1ST 十二個 │ │ │ │ │ │ │ ├─────┼─────┼─────────┼──────┼────────┼────┤ │ │ │ │101.11.1 │101.11.1 │asus P8H61-M LX3 P│12萬6,798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八個、Intel│ │ │范揚彬 │ │ │ │ │ │ │ i0-0000 cpu 八個 │ │ │ │ │ │ │ │ │ │、WD 500 GB/5000AA│ │ │ │ │ │ │ │ │ │KX 八個、asus VH22│ │ │ │ │ │ │ │ │ │8D 22"LED 八個、In│ │ │ │ │ │ │ │ │ │tel i0-0000 cpu 三│ │ │ │ │ │ │ │ │ │個 │ │ │ │ │ │ │ ├─────┼─────┼─────────┼──────┼────────┼────┤ │ │ │ │101.11.5 │101.11.5 │asus P8H61-M LX3 P│13萬3,865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十二個、Int│ │ │范揚彬 │ │ │ │ │ │ │el i0-0000 cpu 十 │ │ │ │ │ │ │ │ │ │二個、WD 500GB/500│ │ │ │ │ │ │ │ │ │0AAKX十二個、金士 │ │ │ │ │ │ │ │ │ │頓DDR0-0000 0GB十 │ │ │ │ │ │ │ │ │ │二個、asus DRW-24D│ │ │ │ │ │ │ │ │ │1ST十二個、WD 2TB/│ │ │ │ │ │ │ │ │ │20EZEX 五個 │ │ │ │ │ │ │ ├─────┼─────┼─────────┼──────┼────────┼────┤ │ │ │ │101.11.7 │101.11.7 │asus P8H61-M LX3 P│11萬8,745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八個、Intel│ │ │范揚彬 │ │ │ │ │ │ │ i0-0000 cpu 五個 │ │ │ │ │ │ │ │ │ │、Intel i0-0000 cp│ │ │ │ │ │ │ │ │ │u 四個、WD500GB/50│ │ │ │ │ │ │ │ │ │ 00AAKX 八個、金士│ │ │ │ │ │ │ │ │ │頓DDR0-0000 0GB八 │ │ │ │ │ │ │ │ │ │個、asus VH228D22"│ │ │ │ │ │ │ │ │ │LED 八個 │ │ │ │ │ │ │ ├─────┼─────┼─────────┼──────┼────────┼────┤ │ │ │ │101.11.8 │101.11.8 │asus P8H61-M LX3 P│11萬3,621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八個、Intel│ │ │張宏明 │ │ │ │ │ │ │ i0-0000 cpu 八個 │ │ │ │ │ │ │ │ │ │、Intel G860 cpu十│ │ │ │ │ │ │ │ │ │個、金士頓 DDR3-16│ │ │ │ │ │ │ │ │ │00 8GB 十二個、威 │ │ │ │ │ │ │ │ │ │剛DDR0-0000 0G十二│ │ │ │ │ │ │ │ │ │個、asus ENGTX 550│ │ │ │ │ │ │ │ │ │Ti/DC/DI/1GD5五個 │ │ │ │ │ │ │ ├─────┼─────┼─────────┼──────┼────────┼────┤ │ │ │ │101.11.9 │101.11.9 │asus P8H61-M LX3 P│10萬1,556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五個、Intel│ │ │范揚彬 │ │ │ │ │ │ │ i0-0000 cpu 五個 │ │ │ │ │ │ │ │ │ │、Intel G860 cpu八│ │ │ │ │ │ │ │ │ │個、asus VH228D六 │ │ │ │ │ │ │ │ │ │個 │ │ │ │ │ │ │ ├─────┼─────┼─────────┼──────┼────────┼────┤ │ │ │ │101.11.12 │101.11.12 │asus P8H61-M LX3 P│11萬1,090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八個、i5-34│ │ │范揚彬 │ │ │ │ │ │ │70 cpu 六個、G860 │ │ │ │ │ │ │ │ │ │cpu 六個、WD 2TB/2│ │ │ │ │ │ │ │ │ │0EARX 六個、asus V│ │ │ │ │ │ │ │ │ │H228D六個 │ │ │ │ │ │ │ ├─────┼─────┼─────────┼──────┼────────┼────┤ │ │ │ │101.11.13 │101.11.13 │asus P8H61-M LX3 P│9萬4,374 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八個、i3-32│ │ │張宏明 │ │ │ │ │ │ │20 cpu 五個、i5-34│ │ │ │ │ │ │ │ │ │70 cpu 七個、威剛D│ │ │ │ │ │ │ │ │ │DR0-0000 0G十四個 │ │ │ │ │ │ │ ├─────┼─────┼─────────┼──────┼────────┼────┤ │ │ │ │101.11.14 │101.11.14 │asus P8H61-M LX3 P│13萬1,859元 │尚未收款 │不詳/ │ │ │ │ │ │ │LUS R2 九個、intel│ │ │范揚彬 │ │ │ │ │ │ │ i0-0000 cpu 四個 │ │ │ │ │ │ │ │ │ │、intel i0-0000 cp│ │ │ │ │ │ │ │ │ │u 五個、WD 2TB/20E│ │ │ │ │ │ │ │ │ │ARX 九個、asus VH2│ │ │ │ │ │ │ │ │ │28D九個 │ │ │ │ │ │ │ ├─────┴─────┴─────────┴──────┴────────┴────┤ │ │ │ │未付貨款共計:184萬9,294元 │ │ ├──┼──────────┼─────┬─────┬─────────┬──────┬────────┬────┼────────┤ │五 │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 │101.10.16 │101.10.16 │intel i3-3220 五個│7 萬8,498 元│收取臺灣中小企業│張宏明/ │范揚彬共同犯詐欺│ │ │ │ │ │、intel i5-3470 五│(此筆已支付│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不詳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個、華碩○○(無法│部分貨款; 餘│票號AU0000000 號│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辨識)五個、華碩○│3 萬4,673 元│、票面金額16萬3,│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無法辨識)三個│與下2 筆貨款│822 元之支票1 紙│ │元折算壹日。 │ │ │ │ │ │ │合併簽發右列│ │ │ │ │ │ │ │ │ │票號支票遭退│ │ │ │ │ │ │ │ │ │票) │ │ │ │ │ │ ├─────┼─────┼─────────┼──────┤ ├────┤ │ │ │ │101.10.19 │101.10.19 │華碩 P8H61-M LX3 P│5 萬858 元 │ │范揚彬/ │ │ │ │ │ │ │LUS R2.0 INTEL H61│ │ │不詳 │ │ │ │ │ │ │ LGA1155 主機板四 │ │ │ │ │ │ │ │ │ │個、INTEL 盒裝Core│ │ │ │ │ │ │ │ │ │ I3-3220四個、WD50│ │ │ │ │ │ │ │ │ │00AAKX Blue 500GB │ │ │ │ │ │ │ │ │ │3.5 吋SATA硬碟四個│ │ │ │ │ │ │ │ │ │、LG E2242C-BN 21.│ │ │ │ │ │ │ │ │ │5 吋(寬)液晶顯示│ │ │ │ │ │ │ │ │ │器四個 │ │ │ │ │ │ │ ├─────┼─────┼─────────┼──────┤ ├────┤ │ │ │ │101.10.24 │101.10.24 │LG E2242C-BN 21.5 │7萬8,291元 │ │范揚彬/ │ │ │ │ │ │ │吋(寬)液晶顯示器│ │ │不詳 │ │ │ │ │ │ │四個、WD5000AAKX B│ │ │ │ │ │ │ │ │ │lue 500GB 3.5 吋SA│ │ │ │ │ │ │ │ │ │TA硬碟四個 │ │ │ │ │ │ │ ├─────┴─────┴─────────┴──────┴────────┴────┤ │ │ │ │未付貨款共計:16萬3,822元 │ │ ├──┼──────────┼─────┬─────┬─────────┬──────┬────────┬────┼────────┤ │六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101.10.16 │101.10.16 │INTSG BX80637I5347│14萬2,547元 │收取臺灣中小企業│張宏明/ │范揚彬共同犯詐欺│ │ │ │ │ │0 七顆、ASUS P8H61│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不詳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M LX3 PLUS 2.0五 │ │票號AU0000000 號│ │刑壹年貳月。 │ │ │ │ │ │片、BX80637I33220 │ │、票面金額21萬5,│ │ │ │ │ │ │ │七顆、WD WD5000AKX│ │625 元之支票1 紙│ │ │ │ │ │ │ │-2Y/P 十顆、ASUS V│ │、票號AU019397號│ │ │ │ │ │ │ │S197D 五台、WD WD2│ │、票面金額15萬5,│ │ │ │ │ │ │ │0EARX (2Y)八顆 │ │628 元之支票1紙 │ │ │ │ │ ├─────┼─────┼─────────┼──────┤、票號AU0000000 ├────┤ │ │ │ │101.10.17 │101.10.17 │ASUS P8H61-M LX3 P│7萬6,206元 │號、票面金額4 萬│張宏明/ │ │ │ │ │ │ │LUS 2.0七片、INTSG│ │9, 419元之支票1 │不詳 │ │ │ │ │ │ │BX80637I53470 七顆│ │紙、票號AU019546│ │ │ │ │ │ │ │、WD WD5000AKX-2Y/│ │7 號、票面金額11│ │ │ │ │ │ │ │P二顆、WD WD10EZEX│ │萬5311元之支票1 │ │ │ │ │ │ │ │-2Y/P 七顆 │ │紙及合作金庫商業│ │ │ │ │ ├─────┼─────┼─────────┼──────┤銀行民族分行票號├────┤ │ │ │ │101.10.17 │101.10.18 │INTSG BX80623G630 │7萬9,422元 │EC0000000 號、票│張宏明/ │ │ │ │ │ │ │十顆、ASUS P8H61-M│ │面金額38萬7,806 │不詳 │ │ │ │ │ │ │ LX3 PLUS 2.0十片 │ │元之支票1 紙、票│ │ │ │ │ │ │ │、INTSG BX80637I33│ │號EC0000000 號、│ │ │ │ │ │ │ │220 六顆、WD WD20E│ │票面金額48萬249 │ │ │ │ │ │ │ │ARX (2Y)五顆 │ │元之支票1 紙 │ │ │ │ │ ├─────┼─────┼─────────┼──────┤ ├────┤ │ │ │ │101.10.18 │101.10.19 │LG E2242C-BN 21.5 │9萬,983元 │ │張宏明/ │ │ │ │ │ │ │吋液晶顯示器七台、│ │ │不詳 │ │ │ │ │ │ │ASUS P8H61-M LX3 │ │ │ │ │ │ │ │ │ │PLUS 2.0十片、INTS│ │ │ │ │ │ │ │ │ │G BX80637I33220 七│ │ │ │ │ │ │ │ │ │顆、WD WD20EARX (│ │ │ │ │ │ │ │ │ │2Y)十顆 │ │ │ │ │ │ │ ├─────┼─────┼─────────┼──────┤ ├────┤ │ │ │ │101.10.22 │101.10.22 │ASUS P8H61-M LX3 P│10萬1,011元 │ │范揚彬/ │ │ │ │ │ │ │LUS 2.0七片、INTSG│ │ │不詳 │ │ │ │ │ │ │BX80637I53470 七顆│ │ │ │ │ │ │ │ │ │、WD WD10EZEX-2Y/P│ │ │ │ │ │ │ │ │ │七顆、LG E2242C-BN│ │ │ │ │ │ │ │ │ │21.5吋液晶顯示器七│ │ │ │ │ │ │ │ │ │台 │ │ │ │ │ │ │ ├─────┼─────┼─────────┼──────┤ ├────┤ │ │ │ │101.10.22 │101.10.23 │INTSG BX00000000 │9萬9,229元 │ │范揚彬/ │ │ │ │ │ │ │八顆、INTSG BX8063│ │ │不詳 │ │ │ │ │ │ │7I53470 十顆、WD W│ │ │ │ │ │ │ │ │ │D10EZEX (2Y)八顆│ │ │ │ │ │ │ ├─────┼─────┼─────────┼──────┤ ├────┤ │ │ │ │101.10.24 │101.10.24 │ASUS P8H61-M LX3 P│10萬640 元 │ │范揚彬/ │ │ │ │ │ │ │LUS 2.0七片、INTSG│ │ │不詳 │ │ │ │ │ │ │BX80637I53470 五顆│ │ │ │ │ │ │ │ │ │、WD WD10EZEX (2Y│ │ │ │ │ │ │ │ │ │)八顆、WD WD5000A│ │ │ │ │ │ │ │ │ │KX-2Y/P八顆、INTSG│ │ │ │ │ │ │ │ │ │BX80637I33220 五顆│ │ │ │ │ │ │ ├─────┼─────┼─────────┼──────┤ ├────┤ │ │ │ │101.10.25 │101.10.29 │ASUS P8H61-M/LX3/R│19萬5,943元 │ │范揚彬/ │ │ │ │ │ │ │2十二片、INTSG BX8│ │ │不詳 │ │ │ │ │ │ │0637I53470 十二顆 │ │ │ │ │ │ │ │ │ │、WD WD10EZEX (2Y│ │ │ │ │ │ │ │ │ │)十二顆、KINGS KV│ │ │ │ │ │ │ │ │ │R16N11/8十二條、AS│ │ │ │ │ │ │ │ │ │US VH228D 十二台、│ │ │ │ │ │ │ │ │ │ASUS DRW-24DSITA/B│ │ │ │ │ │ │ │ │ │LK#十二台 │ │ │ │ │ │ │ ├─────┼─────┼─────────┼──────┤ ├────┤ │ │ │ │101.10.29 │101.10.30 │ASUS P8H61-M LX3 P│8萬3,168元 │ │范揚彬/ │ │ │ │ │ │ │LUS 2.0三片、WD WD│ │ │不詳 │ │ │ │ │ │ │20EARX(2Y)六顆、│ │ │ │ │ │ │ │ │ │INTSG BX80637I3322│ │ │ │ │ │ │ │ │ │0 七顆、LG E2242C-│ │ │ │ │ │ │ │ │ │BN 21.5吋液晶顯示│ │ │ │ │ │ │ │ │ │器七台 │ │ │ │ │ │ │ ├─────┼─────┼─────────┼──────┤ ├────┤ │ │ │ │101.10.31 │101.11.1 │ASUS P8H61-M LX3 P│11萬1,632 元│ │張宏明/ │ │ │ │ │ │ │LUS 2.0八片、INTSG│ │ │不詳 │ │ │ │ │ │ │BX80637I33220 八顆│ │ │ │ │ │ │ │ │ │、WD WD5000AKX-2Y/│ │ │ │ │ │ │ │ │ │P十二顆、KINGS KVR│ │ │ │ │ │ │ │ │ │16N11/ 8 八條、INT│ │ │ │ │ │ │ │ │ │SG BX80637I53470五│ │ │ │ │ │ │ │ │ │顆 │ │ │ │ │ │ │ ├─────┼─────┼─────────┼──────┤ ├────┤ │ │ │ │101.11.1 │101.11.2 │ASUS VH228D 三十八│14萬7,630元 │ │僅蓋鴻洺│ │ │ │ │ │ │台 │ │ │公司章/ │ │ │ │ │ │ │ │ │ │不詳 │ │ │ │ ├─────┼─────┼─────────┼──────┤ ├────┤ │ │ │ │101.11.1 │101.11.2 │ASUS P8H61-M LX3 P│13萬7,819元 │ │僅蓋鴻洺│ │ │ │ │ │ │LUS 2.0十二片、INT│ │ │公司章/ │ │ │ │ │ │ │SG BX80637I33220十│ │ │不詳 │ │ │ │ │ │ │二顆、WD WD5000AKX│ │ │ │ │ │ │ │ │ │-2Y/P十二顆、KINGS│ │ │ │ │ │ │ │ │ │KVR16N11/ 8 十二條│ │ │ │ │ │ │ │ │ │、INTSG BX80637I73│ │ │ │ │ │ │ │ │ │770三顆 │ │ │ │ │ │ │ ├─────┼─────┼─────────┼──────┤ ├────┤ │ │ │ │101.11.5 │101.11.12 │ASUS P8H61-M LX3 P│9萬3,367元 │ │范揚彬/ │ │ │ │ │ │ │LUS 2.0七片、INTSG│ │ │不詳 │ │ │ │ │ │ │BX80637I33220 七顆│ │ │ │ │ │ │ │ │ │、WD WD5000AKX-2Y/│ │ │ │ │ │ │ │ │ │P七顆KINGS KVR16N1│ │ │ │ │ │ │ │ │ │1/ 8 七條、ASUS VH│ │ │ │ │ │ │ │ │ │228D 七台、ASUS DR│ │ │ │ │ │ │ │ │ │W-24DSITA/BLK#七台│ │ │ │ │ │ │ ├─────┼─────┼─────────┼──────┤ ├────┤ │ │ │ │101.11.6 │101.11.12 │ASUS P8H61-M LX3 P│7萬1,363元 │ │范揚彬/ │ │ │ │ │ │ │LUS 2.0九片、INTSG│ │ │不詳 │ │ │ │ │ │ │BX80637I33220 五顆│ │ │ │ │ │ │ │ │ │、INTSG BX80623G84│ │ │ │ │ │ │ │ │ │0 九顆、WD WD20EAR│ │ │ │ │ │ │ │ │ │X(2Y)五顆 │ │ │ │ │ │ │ ├─────┴─────┴─────────┴──────┴────────┴────┤ │ │ │ │未付貨款共計:140萬4,308元 │ │ ├──┼──────────┼─────┬─────┬─────────┬──────┬────────┬────┼────────┤ │七 │明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1.11.7 │101.11.8 │ASUS P8H61-M LX3 P│6萬8,985元 │收取臺灣中小企業│范揚彬/ │范揚彬共同犯詐欺│ │ │ │ │ │LUS 2.0五個、INTEL│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范揚彬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Core i3-3220,3.3G│ │票號AU0000000 號│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CPU五 個、WD WD20│ │、票面金額6 萬8,│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EZRX/2TB-2Y 五個、│ │985 元之支票1紙 │ │元折算壹日。 │ │ │ │ │ │威剛 DDR3-1600/8B-│ │ │ │ │ │ │ │ │ │AD 三個、ASUS VH22│ │ │ │ │ │ │ │ │ │8D 21.5" 寬LED 顯 │ │ │ │ │ │ │ │ │ │示器五個 │ │ │ │ │ │ │ ├─────┼─────┼─────────┼──────┼────────┼────┤ │ │ │ │101.11.12 │101.11.13 │ASUS P8H61-M LX3 P│10萬8,360元 │收取臺灣中小企業│范揚彬/ │ │ │ │ │ │ │LUS 2.0八個、WD 3.│6,195元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張宏明 │ │ │ │ │ │ │5"/500GB/7200RPM/S│ │票號AU0000000 號│ │ │ │ │ │ │ │ATA/2Y八個、WD WD2│ │、票面金額11萬4,│ │ │ │ │ │ │ │0EZRX/2TB-2Y 八個 │ │555 元之支票1 紙│ │ │ │ │ │ │ │、Intel Pentium G8│ │ │ │ │ │ │ │ │ │60 CPU八個、ASUS V│ │ │ │ │ │ │ │ │ │H228D 21.5"寬LED │ │ │ │ │ │ │ │ │ │顯示器八個、MWAS D│ │ │ │ │ │ │ │ │ │RW-24D1STA/BLK 燒 │ │ │ │ │ │ │ │ │ │錄器十個 │ │ │ │ │ │ │ ├─────┴─────┴─────────┴──────┴────────┴────┤ │ │ │ │未付貨款共計:18萬3,540元 │ │ ├──┼──────────┼─────┬─────┬─────────┬──────┬────────┬────┼────────┤ │八 │風和資訊科技有限公司│101.11.2 │101.11.8 │金士頓KVR16N11/8記│10萬8,465元 │收取臺灣中小企業│僅蓋鴻洺│范揚彬共同犯詐欺│ │ │ │ │ │憶體十個、WD WD500│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公司章/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0AAKX-2Y/P 500GB硬│ │票號AU0000000 號│張宏明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碟十個、Intel BX80│ │、票面金額10萬8,│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637I33220 CPU 十個│ │465 元之支票1紙 │ │元折算壹日。 │ │ │ │ │ │、ASUS P8H61-M LX3│ │ │ │ │ │ │ │ │ │ PLUS 2.0十個、Int│ │ │ │ │ │ │ │ │ │el BX80637I73770 C│ │ │ │ │ │ │ │ │ │ore17 CPU二個 │ │ │ │ │ │ │ ├─────┼─────┼─────────┼──────┼────────┼────┤ │ │ │ │101.11.12 │101.11.15 │金士頓KVR16N11/8記│10萬5,263 元│未收到貨款 │范揚彬/ │ │ │ │ │ │ │憶體十個、WD WD500│ │ │范揚彬 │ │ │ │ │ │ │0AAKX-2Y/P 500GB硬│ │ │ │ │ │ │ │ │ │碟五個、ASUS VH228│ │ │ │ │ │ │ │ │ │D 21.5吋LED 六個、│ │ │ │ │ │ │ │ │ │ASUS P8H61-M LX3 P│ │ │ │ │ │ │ │ │ │LUS 2.0主機板六個 │ │ │ │ │ │ │ │ │ │、Intel BX80637I73│ │ │ │ │ │ │ │ │ │770 Core17 CPU五個│ │ │ │ │ │ │ ├─────┴─────┴─────────┴──────┴────────┴────┤ │ │ │ │未付貨款共計:21萬3,728元 │ │ ├──┼──────────┼─────┬─────┬─────────┬──────┬────────┬────┼────────┤ │九 │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101.10.2 │101.10.4 │ASUS P8H61-M LX3 P│4萬4,100元 │(僅支付訂金1 萬│僅蓋鴻洺│范揚彬共同犯詐欺│ │ │公司 │ │ │LUS 2.0三個、INTSG│ │4,000 元,剩餘尾│公司章/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BX80637I53470 三個│ │款3 萬100 元未收│張宏明 │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威騰WD10EZEX-2YP│ │到)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三個、ASUS VS197│ │ │ │元折算壹日。 │ │ │ │ │ │D三個 │ │ │ │ │ │ │ ├─────┼─────┼─────────┼──────┼────────┼────┤ │ │ │ │101.10.9 │101.10.15 │華碩P8H61-M LX3 PL│5萬8,275元 │(僅支付訂金1 萬│張宏明/ │ │ │ │ │ │ │US2.0#三個、ASUS P│ │8,000 元,剩餘尾│張宏明 │ │ │ │ │ │ │8B75-M 三個、INTSG│ │款4 萬275 元未收│ │ │ │ │ │ │ │BX80637I53470 三個│ │到) │ │ │ │ │ │ │ │、INTSG BX80623G84│ │ │ │ │ │ │ │ │ │0 三個、威騰WD10EZ│ │ │ │ │ │ │ │ │ │EX-2Y/P#六個 │ │ │ │ │ │ │ ├─────┼─────┼─────────┼──────┼────────┼────┤ │ │ │ │101.10.17 │101.10.18 │華碩P8H61-M LX3 PL│9萬8,910 元 │(僅支付訂金3 萬│張宏明/ │ │ │ │ │ │ │US2.0#三個、INTSG │ │元,剩餘尾款6 萬│張宏明 │ │ │ │ │ │ │BX80637I33220 五個│ │8,910 元未收到)│ │ │ │ │ │ │ │、INTSG BX00000000│ │ │ │ │ │ │ │ │ │70五個、威騰WD20EZ│ │ │ │ │ │ │ │ │ │EX-2Y/P#六個、威騰│ │ │ │ │ │ │ │ │ │WD5000AAKX-2Y/ P# │ │ │ │ │ │ │ │ │ │六個 │ │ │ │ │ │ │ ├─────┼─────┼─────────┼──────┼────────┼────┤ │ │ │ │101.10.29 │101.10.29 │ASUS P8H61-M LX3 P│20萬9,160元 │(僅支付訂金6 萬│范揚彬/ │ │ │ │ │ │ │LUS 2.0十二個、INT│ │2,748 元,剩餘尾│范揚彬 │ │ │ │ │ │ │SG BX80637I53470十│ │款14萬6,412 元未│ │ │ │ │ │ │ │二個、威騰WD10EZEX│ │收到) │ │ │ │ │ │ │ │-2YP# 十二個、KING│ │ │ │ │ │ │ │ │ │S KVR16N11/8十二個│ │ │ │ │ │ │ │ │ │、ASUS VH228D 十一│ │ │ │ │ │ │ │ │ │個、華碩DRW-24D1S │ │ │ │ │ │ │ │ │ │TA/BLK# 十二個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10.31 │101.11.1 │ASUS P8H61-M LX3 P│13萬9,440元 │(僅支付訂金4 萬│范揚彬/ │ │ │ │ │ │ │LUS 2.0八個、INTSG│ │2,000 元,剩餘尾│范揚彬 │ │ │ │ │ │ │BX80637I53470 八個│ │款9 萬7,440 元未│ │ │ │ │ │ │ │、威騰WD10EZEX-2YP│ │收到) │ │ │ │ │ │ │ │# 八個、KINGS KVR1│ │ │ │ │ │ │ │ │ │6N11/8八個、ASUS V│ │ │ │ │ │ │ │ │ │H228D八個、華碩DRW│ │ │ │ │ │ │ │ │ │-24D1STA/BLK#八個 │ │ │ │ │ │ │ ├─────┼─────┼─────────┼──────┼────────┼────┤ │ │ │ │101.11.6 │未出貨 │ASUS P8H61-M LX3 P│12萬9,360元 │訂單取消 │不詳/ │ │ │ │ │ │ │LUS 2.0 七個、Inte│ │ │無 │ │ │ │ │ │ │l Core i0-0000 Pro│ │ │ │ │ │ │ │ │ │cessor CPR二個、In│ │ │ │ │ │ │ │ │ │tel Core i5-3470 P│ │ │ │ │ │ │ │ │ │rocessor CPR 五個 │ │ │ │ │ │ │ │ │ │、WD3.5"500GB/5000│ │ │ │ │ │ │ │ │ │AAKX HDD二個、WD3.│ │ │ │ │ │ │ │ │ │5" 2TB/20EZEX HDD │ │ │ │ │ │ │ │ │ │五個、金士頓 8GBDD│ │ │ │ │ │ │ │ │ │R0-0000 RAM七個、 │ │ │ │ │ │ │ │ │ │ASUS VH228D LCD 十│ │ │ │ │ │ │ │ │ │個 │ │ │ │ │ │ │ ├─────┴─────┴─────────┴──────┴────────┴────┤ │ │ │ │未付貨款共計:38萬3,137元 │ │ ├──┼──────────┼─────┬─────┬─────────┬──────┬────────┬────┼────────┤ │十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1.10.8 │不詳 │ASUS P8H61-M LX3 P│6萬4,890元 │與附表二編號十二│張宏明/ │范揚彬共同犯詐欺│ │ │ │ │ │LUS 2.0主機板(新 │ │之交易合收取臺灣│不詳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型號)六個、ASUS P│ │中小企業銀行南京│ │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8875-M 主機板二個 │ │東路分行票號AU01│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INTEL I5-3470 中│ │95457 號、票面金│ │元折算壹日。 │ │ │ │ │ │央處理器二個、INTE│ │額15萬4,091 元之│ │ │ │ │ │ │ │L G840 CPU六個、WD│ │支票1 紙 │ │ │ │ │ │ │ │ 1TB/10EZEX 八個 │ │ │ │ │ │ │ ├─────┼─────┼─────────┼──────┼────────┼────┤ │ │ │ │101.10.4 │不詳 │INTEL I7/3770 中央│5萬1,975元 │收取臺灣中小企業│張宏明/ │ │ │ │ │ │ │處理器五個 │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不詳 │ │ │ │ ├─────┼─────┼─────────┼──────┤票號AU0000000 號├────┤ │ │ │ │101.10.3 │不詳 │ASUS P8H61-M LX3 P│10萬2,638 元│、票面金額26萬6,│張宏明/ │ │ │ │ │ │ │lus 2.0主機板五個 │ │438 元之支票1紙 │不詳 │ │ │ │ │ │ │、ASUS P8875-M主機│ │ │ │ │ │ │ │ │ │板三個、INTEL I7-3│ │ │ │ │ │ │ │ │ │770 中央處理器五個│ │ │ │ │ │ │ │ │ │、WD 1TB/10EZEX五 │ │ │ │ │ │ │ │ │ │個、ASUS VH228D 21│ │ │ │ │ │ │ │ │ │.5"LED五個 │ │ │ │ │ │ │ ├─────┼─────┼─────────┼──────┤ ├────┤ │ │ │ │101.10.5 │不詳 │ASUS P8H61-M LX3 P│11萬1,825 元│ │張宏明/ │ │ │ │ │ │ │lus 2.0主機板(新 │ │ │不詳 │ │ │ │ │ │ │型號)十個、INTEL │ │ │ │ │ │ │ │ │ │I5-3470 中央處理器│ │ │ │ │ │ │ │ │ │十個、WD 1TB/10EZE│ │ │ │ │ │ │ │ │ │X十個 │ │ │ │ │ │ │ ├─────┼─────┼─────────┼──────┼────────┼────┤ │ │ │ │101.10.12 │未出貨 │ASUS P8H61-M LX3 P│8萬1,585 元 │ │張宏明/ │ │ │ │ │ │ │lus 2.0主機板(新 │ │ │無 │ │ │ │ │ │ │型號)七個、INTEL │ │ │ │ │ │ │ │ │ │I5-3470 中央處理器│ │ │ │ │ │ │ │ │ │七個、WD 5000AAKX │ │ │ │ │ │ │ │ │ │500G硬碟二個、WD 1│ │ │ │ │ │ │ │ │ │TB/10EZE X 七個 │ │ │ │ │ │ │ ├─────┼─────┼─────────┼──────┤ ├────┤ │ │ │ │101.11.16 │未出貨 │ASUS P8H61-M LX3 P│9萬1,392元 │ │范揚彬/ │ │ │ │ │ │ │lus 2.0主機板(新 │ │ │無 │ │ │ │ │ │ │型號)八個、INTEL │ │ │ │ │ │ │ │ │ │G860 CPU八個、ASUS│ │ │ │ │ │ │ │ │ │VH228D 21.5"LED 八│ │ │ │ │ │ │ │ │ │個、WD 2TB/20EAEX │ │ │ │ │ │ │ │ │ │八個 │ │ │ │ │ │ │ ├─────┴─────┴─────────┴──────┴────────┴────┤ │ │ │ │未付貨款共計:33萬1,328元 │ │ ├──┼──────────┼─────┬─────┬─────────┬──────┬────────┬────┼────────┤ │十一│泰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11.5 │101.11.6 │華碩主機板 P8H61M-│9萬3,800元 │收取臺灣中小企業│范揚彬/ │范揚彬共同犯詐欺│ │ │ │ │ │LX3 2.0 PLUS七片、│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范揚彬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CPU i3 3220七個、W│ │票號0000000 號、│ │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D 500G/5000AAKX 七│ │票面金額30萬2,54│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個、WD 2TB/64M 20E│ │5 元之支票1 紙 │ │元折算壹日。 │ │ │ │ │ │ZRX七台、金士頓記 │ │ │ │ │ │ │ │ │ │憶體DDR0-0000 0G十│ │ │ │ │ │ │ │ │ │支 │ │ │ │ │ │ │ ├─────┼─────┼─────────┼──────┤ ├────┤ │ │ │ │101.11.6 │101.11.7 │華碩主機板 P8H61M-│10萬3,025元 │ │范揚彬/ │ │ │ │ │ │ │LX3 2.0 PLUS六個、│ │ │張宏明 │ │ │ │ │ │ │CPU i3 3220八個、 │ │ │ │ │ │ │ │ │ │WD 2TB/64M 20EZRX │ │ │ │ │ │ │ │ │ │六台、金士頓記憶體│ │ │ │ │ │ │ │ │ │DDR0-0000 0G九支、│ │ │ │ │ │ │ │ │ │ASUS VH228D 五台、│ │ │ │ │ │ │ │ │ │華碩光碟機DRW 24DI│ │ │ │ │ │ │ │ │ │S TA盒裝十台 │ │ │ │ │ │ │ ├─────┼─────┼─────────┼──────┤ ├────┤ │ │ │ │101.11.7 │101.11.8 │華碩主機板 P8H61M-│10萬5,720元 │ │范揚彬/ │ │ │ │ │ │ │LX3 2.0 PLUS九個、│ │ │張宏明 │ │ │ │ │ │ │CPU i3 3220三個、W│ │ │ │ │ │ │ │ │ │D 2TB/64M 20EZRX九│ │ │ │ │ │ │ │ │ │台、威剛DDR3-1600 │ │ │ │ │ │ │ │ │ │8G九支、ASUS VH228│ │ │ │ │ │ │ │ │ │D九台 │ │ │ │ │ │ │ ├─────┴─────┴─────────┴──────┴────────┴────┤ │ │ │ │未付貨款共計:30萬2,545元 │ │ ├──┼──────────┼─────┬─────┬─────────┬──────┬────────┬────┼────────┤ │十二│天心資訊開發股份有限│不詳 │101.11.12 │ASUS DWR-24DI DVD │11萬5,448 元│已付4 萬1,681 元│不詳/ │范揚彬共同犯詐欺│ │ │公司 │ │ │燒錄器十個、WD 500│ │,兩筆合收取臺灣│范揚彬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0AAKX-2Y/P十個、AS│ │中小企業銀行南京│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US P8H61/M LX3 2.0│ │東路分行票號AU01│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PLUS十個、金士頓KH│ │95466 號、票面金│ │元折算壹日。 │ │ │ │ │ │C1600C9D3X2K2/8G X│ │額13萬8,577元之 │ │ │ │ │ │ │ │ 十個、INTEL i3-32│ │支票1 紙 │ │ │ │ │ │ │ │20十個 │ │ │ │ │ │ │ ├─────┼─────┼─────────┼──────┤ ├────┤ │ │ │ │不詳 │101.11.12 │Core i33220四個、 │6萬4,810元 │ │不詳/ │ │ │ │ │ │ │ WD 20EZRX-ZY/P 3.│ │ │范揚彬 │ │ │ │ │ │ │5吋2TB六個、Intel │ │ │ │ │ │ │ │ │ │G860 CPU五個、KHX1│ │ │ │ │ │ │ │ │ │600C9D3X2K2/8GX 六│ │ │ │ │ │ │ │ │ │個、ENGTX550 TI/DC│ │ │ │ │ │ │ │ │ │/1GD5三個 │ │ │ │ │ │ │ ├─────┴─────┴─────────┴──────┴────────┴────┤ │ │ │ │未付貨款共計:13萬8,577元 │ │ ├──┼──────────┼─────┬─────┬─────────┬──────┬────────┬────┼────────┤ │十三│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10.3 │不詳 │華碩P8H61-M LX PLU│5萬8,275元 │與附表二編號十三│張宏明/ │范揚彬共同犯詐欺│ │ │中壢分公司 │ │ │S R2 .05主機板三個│ │、十四之交易合收│不詳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華碩P8B75-M INTE│ │取臺灣中小企業銀│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L B78 LGA1155主機 │ │行南京東路分行票│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板二個、INTEL 盒裝│ │號AU0000000 號、│ │元折算壹日。 │ │ │ │ │ │Core I5-3470五個、│ │票面金額30萬6,84│ │ │ │ │ │ │ │WD10EZEX1TB (AF)│ │5 元之支票1 紙 │ │ │ │ │ │ │ │Caviar Blue 3.5 吋│ │ │ │ │ │ │ │ │ │SATA硬碟五個 │ │ │ │ │ │ │ ├─────┼─────┼─────────┼──────┤ ├────┤ │ │ │ │101.10.4 │不詳 │INTEL 盒裝Core i7-│5萬925元 │ │張宏明/ │ │ │ │ │ │ │3770五個 │ │ │不詳 │ │ │ │ ├─────┼─────┼─────────┼──────┤ ├────┤ │ │ │ │101.10.5 │不詳 │、華碩P8B75-M INTE│9萬4,133元 │ │張宏明/ │ │ │ │ │ │ │L B78 LGA1155主機 │ │ │不詳 │ │ │ │ │ │ │板七個、INTEL 盒裝│ │ │ │ │ │ │ │ │ │Core I5-3470五個、│ │ │ │ │ │ │ │ │ │Intel Pentium G840│ │ │ │ │ │ │ │ │ │二個、WD10EZEX1TB │ │ │ │ │ │ │ │ │ │(AF)Caviar Blue │ │ │ │ │ │ │ │ │ │3.5 吋SATA硬碟五個│ │ │ │ │ │ │ │ │ │、華碩ASUS VS197D │ │ │ │ │ │ │ │ │ │18.5吋LED (16:9 │ │ │ │ │ │ │ │ │ │)液晶顯示器七個 │ │ │ │ │ │ │ ├─────┴─────┴─────────┴──────┴────────┴────┤ │ │ │ │未付貨款共計:20萬3,333元 │ │ └──┴──────────┴──────────────────────────────────────────┴────────┘ 附表二 ┌──┬──────────┬─────┬─────┬──────┬───────┐ │編號│ 被害公司名稱 │訂貨日期 │交貨日期 │金額 │鴻洺公司收貨人│ │ │ │ │ │(新臺幣) │ │ ├──┼──────────┼─────┼─────┼──────┼───────┤ │一 │汎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1.10.31 │101.11.1 │2萬1,210元 │范揚彬 │ ├──┼──────────┼─────┼─────┼──────┼───────┤ │二 │威比資訊有限公司 │101.9.4 │101.9.4 │4萬5,192元 │張宏明 │ ├──┼──────────┼─────┼─────┼──────┼───────┤ │三 │威比資訊有限公司 │101.9.7 │101.9.7 │6萬3,268元 │張宏明 │ ├──┼──────────┼─────┼─────┼──────┼───────┤ │四 │威比資訊有限公司 │101.9.12 │101.9.12 │7 萬261元 │張宏明 │ ├──┼──────────┼─────┼─────┼──────┼───────┤ │五 │威比資訊有限公司 │101.9.17 │101.9.17 │10萬9,856元 │張宏明 │ ├──┼──────────┼─────┼─────┼──────┼───────┤ │六 │威比資訊有限公司 │101.9.18 │101.9.18 │7萬4,855元 │張宏明 │ ├──┼──────────┼─────┼─────┼──────┼───────┤ │七 │威比資訊有限公司 │101.9.21 │101.9.21 │3萬2,970元 │張宏明 │ ├──┼──────────┼─────┼─────┼──────┼───────┤ │八 │威比資訊有限公司 │101.9.21 │101.9.21 │9萬2,054元 │張宏明 │ ├──┼──────────┼─────┼─────┼──────┼───────┤ │九 │威比資訊有限公司 │101.9.26 │101.9.26 │8萬3,034元 │張宏明 │ ├──┼──────────┼─────┼─────┼──────┼───────┤ │十 │威比資訊有限公司 │101.9.28 │101.9.28 │1,418元 │張宏明 │ ├──┼──────────┼─────┼─────┼──────┼───────┤ │十一│威比資訊有限公司 │101.9.28 │101.9.28 │4萬1,475元 │張宏明 │ ├──┼──────────┼─────┼─────┼──────┼───────┤ │十二│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1.8.8 │不詳 │8萬9,201元 │張宏明 │ ├──┼──────────┼─────┼─────┼──────┼───────┤ │十三│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9.26 │不詳 │3萬2,550元 │不詳 │ │ │中壢分公司 │ │ │ │ │ ├──┼──────────┼─────┼─────┼──────┼───────┤ │十四│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9.28 │不詳 │7萬980元 │不詳 │ │ │中壢分公司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