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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原告
阿迪達斯公司
代表人
T.G.J BEHEAN
原告
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CATH KIDSTON LIMITED)
代表人
Kenneth Wilson
代表人
共 同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代表人
李子為
複代理人
陳引奕
複代理人
李穎甄
複代理人
劉 衡
被告
徐啟文

本件被告徐啟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告訴人

阿迪達斯公司、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必要,爰

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

16法庭審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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