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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卓育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健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調偵字第19號、102年度緩字第4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RUBBER DUCK商標鞋子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9號被告鍾健國違反商標法1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鞋子1雙(詳如該署102年度綠保管字第98號扣押物品清單),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如臺北地檢署102年度綠保管字第1292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RUBBERDUCK商標鞋子,涉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嫌堪予認定,而予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2年度調偵字第19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上開鞋子1雙經鑑定人威竹企業有限公司確認為仿冒品,此有該公司鑑定報告附卷可考,足認扣案之上開鞋子1雙屬專科沒收規定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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