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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4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尼可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中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13099 、15786 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 年度緩字第2610、2611 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1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尼可國際有限公司、林中仁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金尼可國際有限公司、林中仁前因犯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13099 、15786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3 年8 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業據被告林中仁於偵訊中坦承為其擔任負責人之被告金尼可國際有限公司所進口等語,足認該物品確係其等所有因本件擅自輸入犯罪所得之物,聲請意旨雖誤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惟並不影響法律適用。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 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ZENOTEC PROFIX                            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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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ICK-Z SOLUTION BLANK (98*16mm)      23盒
ZENOSTAR ColorZr                          2瓶
ZENOSTAR Polishing Set                    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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