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 年度執字第7746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193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吳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揭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印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影本(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1937號卷第3 頁)在卷為憑,核符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3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末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11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3 月9 日7 │103 年3 月10日某│103 年5 月22日20│ │ │時30分許 │時許 │時許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毒│ │ │偵字第487 號 │偵字第487 號 │偵字第1510 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後│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103年度審訴字第3│103 年度審訴字第│ │事實│ │24 號 │24 號 │540 號 │ │審 ├───┼────────┼────────┼────────┤ │ │判 決│103 年8 月15日 │103 年8 月15日 │103 年8 月26 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 │確定│ │324 號 │324 號 │540 號 │ │判決├───┼────────┼────────┼────────┤ │ │判決確│103 年9 月19 日 │103 年9 月19 日 │103 年9 月12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3 年度執│ │ │字第4676號 │字第4677 號 │字第774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