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卓育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洪鄭錦
被告
張世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102年度執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鄭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洪鄭錦因被告張世富犯公共危險(聲請書漏載案由)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而被告獲得釋放乙節,有臺北地檢署102年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憑。詎被告釋放後,經檢察官合法傳喚被告併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民國103年2月14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未遵期到案,嗣該署檢察官拘提被告,然被告仍未到案,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2紙、103年1月7日通知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03年3月10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拘票1式1張及報告書1份等在卷可憑。又被告迄未依法到案執行,亦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102年刑保字第00000000號)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