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卓育璇
- 被告周宜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宜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聲字第36號、102年度緩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叁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1337號被告周宜萬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3 片(詳如該署101年度藍保管字第1201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 ),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在拍賣網站販賣如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藍保 管字第120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盜版光碟3片,涉犯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 鎮分局報告臺北地檢署,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嫌堪予認定,而予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北地檢署101年 度偵字第21337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上開光碟3片,經沙鷗國際多媒 體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均為盜版品,此有該公司民國101年6月25日鑑定書在卷可考(見101年度偵字第21337號卷第39頁),足認扣案之上開光碟均屬專科沒收規定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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