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判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王博仕(更名前為王餘裕)
- 代理人
- 胡坤佑律師
- 代理人
- 李慧盈律師
- 被告
- 邱俊為
邱惠菁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3年度上聲議字第4144號,原不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53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刑事訴訟法第65條及民法第122條亦有明定。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王博仕(更名前為甲○○)以被告乙○○、丙○○涉犯妨害名譽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3年4月20日以103年度偵字第7534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103年5月29日以103年度上聲議字第414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聲請人於103年6月5日收受前揭駁回再議之處分書,交付審判期間末日原應係103年6月15日,然因該日為星期日之國定假日,依上開說明,應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03年6月16日為期滿日,是本件聲請人於103年6月16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上即為合法,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2年8月27日晚間10時46分在「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www.babyhome.com.tw)親子討論區,利用會員帳號「BLUEGUY」張貼「朋友給的,真是抹黑?!」等文字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蘋果日報公司)於98年3月7日所報導,標題為:「踢爆誆『抱樹治腦殘』男削千萬」,內容含有「甲○○(即聲請人)…宣稱孩童回家抱發財樹可治療腦殘…騙取家長以半年十五萬元,替孩童治療」、「甲○○誇大說法:49歲陳姓男子在加護病房已被蓋上往生被,甲○○當時在旁將男子救醒,出院時男子還能講話。…記者求證被害人家屬及醫院實況:陳姓男子為植物人,目前已往生」、「甲○○有詐欺、偽造文書前科」等不實文字報導聯結(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00000000/00000000);被告丙○○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同年月28日上午6時46分,在上開討論區內,以會員帳號「仙遇仙」轉載該報導之全文並留言「光看他的方式就很扯」等文字,嚴重毀損聲請人之名譽。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略以:
㈠、會員帳號「BLUEGUY」、「仙遇仙」,係分別由被告乙○○、丙○○申請使用,固可認定係由被告2人分別張貼該報導之連結及全文,並撰寫「朋友給的,真是抹黑?!」、「光看他的方式就很扯」等文字。
㈡、會員帳號「文文」於102年7月29日晚間8時28分在天使寶寶討論區發表標題為「太神奇了,傑克~弟弟語言和認知大突破他老爹都覺得不可思議」文章,該文章記錄小孩自同年5月2日起至同年7月19日參加「聰明100智慧園」之課程後,在語言發展上之進步過程,而會員帳號「ALTHEA媽媽」亦於同文章內發表肯定「聰明100智慧園」之留言,嗣後有會員帳號「MIMI」、「AVA」、「寶貝陽的媽」、「志的爸」發表對「聰明100智慧園」課程有高度興趣之留言,顯見「聰明100智慧園」所經營之內容,事關社會、教育之公共利益,與公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實,而聲請人指述被告2人張貼之報導連結及全文,確實係由蘋果日報公司於98年3月7日刊登之報導,該報導迄今仍刊載於蘋果日報公司網站(www.appledaily.com.tw)上,是被告2人因信賴蘋果日報公司於刊登報導前,應已經過相當查證,而單純張貼報導之連結或轉貼內容,難認主觀上有何誹謗名譽之實質惡意。
㈢、「聰明100智慧園」經營內容與公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2人分別就「朋友給的,真是抹黑」、「光看他的方式就很扯」之評論及「太神奇傑克~弟弟語言和認知大突破他老爹都覺得不可思議」之轉貼文章,其所用文字並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語,尚屬適當評論,難認被告2人上開所為係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作為唯一目的。綜上,因而對被告2人為不起訴處分。
四、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意旨略以:被告2人係近期在網路公開討論區就他人所發表之心得為個人意見,雖同時轉貼或連結報導,係因報導與此等討論內容有所關聯,事出有因。特定事件經過媒體報導傳播或網站公開討論,內容涉及社會、教育相關議題,難謂與公益無涉,已屬可受公評範疇。被告2人於公開討論區就可受公評事項發表意見,基於信賴媒體於報導前,已經過相當查證,而對與其意見相關之報導進行轉貼及連結,不具妨害名譽之實質惡意甚明。該報導縱係4年前所發表,惟既仍存在媒體網站,民眾因此信賴其內容而未質疑受捏造,亦難謂有何未盡查證義務。故認原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法並無不當,而駁回再議之聲請。
五、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聲請人並非公眾人物,「聰明100智慧園」僅係單純從事幫助兒童全腦開發,與公眾事務尚屬有間,不因在網路上有人討論而可受公評。聲請人並無任何詐欺、偽造文書前科,亦從未聲稱孩童回家抱發財樹可治癒腦殘來招攬學員,且所謂陳姓男子確實活著出院,並非植物人。被告乙○○所為之連結、被告丙○○所轉貼之報導係屬事實轉載傳述,而非評論,且該報導距今已4年多,有充裕時間查證,卻不加求證,任意將內容純屬漫天謊言,多處無中生有,顛倒黑白,不屬言論自由範疇而得以免責,應認被告2人於發表言論時即有惡意,原不起訴處分與原駁回再議處分遽認被告2人之誹謗言論屬公共議題之合理評論,有所違誤。綜上所述,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審判云云。
六、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之目的,主要係為監督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而予告訴人救濟之道,並採再議前置原則,促使檢察機關內部省視其不起訴處分是否得當,故該交付審判制度,亦係告訴人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再議處分之救濟制度(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參照),故法院受理交付審判案件自應以原檢察官經完備偵查程序後,認定被告無犯罪嫌疑而不足跨越起訴門檻,依法不起訴處分後,再經駁回再議處分書中已認定事實、對象為審判範圍,自不得就不起訴處分書未認定之事實,且處分書亦未論斷之對象、事實予以審理,若逕予裁准交付審判,即屬訴外裁判,並有僭越偵查機關偵查權限之虞,亦對未經偵查程序當事人權益有所侵害;再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僭越檢察官之職權,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之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之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官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
七、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
八、據詢被告2人均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被告乙○○辯稱:其係在「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的天使寶寶討論區貼連結,天使寶寶討論區主要針對特殊兒童討論,其看到智慧園的家長在天使寶寶討論區貼心得文,因此好奇把連結貼過去想知道報導與心得為何有出入,係基於一個有小孩的家長身分關心議題,其只是質疑新聞報導很誇張,想看是否係抹黑等語;被告邱蕙菁辯稱:其只是直接貼新聞報導,這篇報導所述之治療方法內容很誇張,其才留言很扯,因為其本身有小孩,又剛好看到家長貼心得文及新聞報導,才將新聞報導貼上去,想提醒其他家長注意,沒有妨害名譽意思等語。經查:
㈠、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得以誹謗罪相繩,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尚須依當時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被告2人分別使用會員帳號「BLUEGUY」、「仙遇仙」在「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親子討論區內之「天使寶寶」區張貼上開內容;會員帳號「文文」於102年7月29日晚間8時28分,在天使寶寶討論區發表標題為「太神奇了,傑克~弟弟語言和認知大突破他老爹都覺得不可思議!」之文章,該文章記錄小孩自同年5月2日起至同年7月19日參加「聰明100智慧園」之課程後,在語言發展上之進步過程,而會員帳號「ALTHEA媽媽」亦於發表肯定「聰明100智慧園」進步案例之留言,嗣後亦有會員帳號「MIMI」、「AVA」、「寶貝陽的媽」、「志的爸」發表對「聰明100智慧園」之課程有高度興趣之留言、另有會員帳號「小胖子的媽咪」發表「可以請媒體去了解+報導一下嗎??」之留言等情,除據被告2人自承不諱,並有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25日競麗102年字0302號函、聲請人提出之「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之網頁列印畫面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0431號卷第62、9至25頁),足認會員帳號「BLUEGUY」、「仙遇仙」確為被告2人分別使用,並分別轉載報導之連結及全文,並撰寫「朋友給的,真是抹黑?!」、「光看他的方式就很扯」文字,然被告2人上開所為,係基於閱覽心得文及新聞報導後所為,並非出於捏造,至「抹黑」、「很扯」等言詞,亦係針對該新聞報導內容之指摘,而非針對聲請人,且該言詞用語既非強烈,亦無杜撰、虛妄之處,難認有何誹謗聲請人名譽之主觀惡意及客觀犯行,聲請人所指,尚不足採。
㈡、聲請人雖稱該報導內容悖離事實、顛倒黑白云云,然該報導內容既非被告2人所為,而被告2人亦僅係單純轉載連結及內容,並依渠等獲得之資訊及個人價值判斷而為前揭文字陳述,尚非在不相關之主題下無端發言指訴針對聲請人,自無從證明被告等主觀上係以刻意毀損聲請人之名譽或專以此為目的而故為該等言論,亦與加重誹謗罪之要件不符。
㈢、綜上所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已就聲請人於偵查時提出之告訴理由予以斟酌,詳予調查證據,並詳加論述所憑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原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參諸前開規定,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