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自字第119號
- 自訴人
- 曜越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培熙
- 被告
- 王超賢
- 選任辯護人
- 卓家立律師
黃沛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於民國103年12月3日提起自訴時,雖有委任賴安國律師、沈泰宏律師及蕭郁庭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惟賴安國律師等人嗣於104年10月2日具狀終止渠等間之委任關係乙節,有前開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參;則自訴人現今並未另行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核有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本院應定期間命其委任代理人。是本件有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情事,爰依首揭說明,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倘自訴人逾期仍不委任,將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後段規定,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