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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李明益林伊倫黃翊哲
  • 法定代理人
    林培熙

  • 被告
    王超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119號自 訴 人 曜越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培熙 被   告 王超賢 選任辯護人 卓家立律師 黃沛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因有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違反情事,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裁定命自訴人於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嗣前開裁定於同年10月20日送達與自訴人受僱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自訴人逾期迄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顯不合法。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向本院內補提理由書,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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