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9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自字第98 號103年度自字第122號自 訴 人 龍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秀臣 自訴代理人 蕭名言律師 被 告 靖采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靖彥 上一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03 年度自字第98號),及追加自訴(103 年度自字第122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下午3 時50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