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自字第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林鈺琅
- 法定代理人李英慈
- 被告吳思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 年度自字第8 號自 訴 人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英慈 自訴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高姿瑢律師 被 告 吳思瑤 選任辯護人 彭正元律師 蔡育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吳思瑤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自訴人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原名稱為:環球印象國際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思瑤(台北市議員)提起自訴,認被告吳思瑤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吳思瑤因自訴人曾對其提出告訴而心生怨尤,竟趁藉台北市議會第11屆第10次臨時大會教育委員會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進行預算審查之時,基於妨害自訴人名譽之犯意,明知自訴人於「永遠的他鄉-高更」、「莫內花園」等展覽僅係列名主辦單位之一,與另一主辦單位之一之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策展公司」)顯係分屬不同法人主體,以及自訴人並無積欠下游廠商鉅款及發生嚴重財務糾紛等情事,卻遽然於會議中為與會議內容無關且不實之陳述:「當時出包的策展單位為環球策展公司,其公司更名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仍四處接案,呼籲各縣市美術館注意」等內容,並透過聯合報記者郭安家撰文以即時報導等方式對外發佈公告,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瀏覽,使社會大眾誤認自訴人為一不法公司,足以貶損自訴人商譽。 (二)自訴人係為規劃藝術展覽及設計、開發和經營相關藝術商品之專業公司,雖與台北市立美術館(下稱「北美館」)、環球策展公司同時列名為「永遠的他鄉一高更」、「莫內花園」之主辦單位,惟各主辦單位係各自依契約內容履行其義務,而自訴人完全依約履行結案,殊無違法不當之處。自訴人更名前之原名為「環球印象國際有限公司」,自97年10月16日設立以來,於國內承辦為數不少之知名展覽,係為規劃藝術展覽及設計、開發和經營相關藝術商品之專業公司。為參與推展國內藝文活動,自訴人於99、 100 年間與北美館及環球策展公司合作列名主辦「永遠的他鄉-高更」、「莫內花園」等展覽,由自訴人負責該等展覽之中,關於禮品店之設置、經營與商品之設計、製造及販售之部分,其餘部分則由北美館及環球策展公司依其契約內容各自負責。而自訴人於「永遠的他鄉-高更」、「莫內花園」等展覽,皆依約履行義務並結案,並無任何違法不當之處,亦無任何欠款之紀錄。 (三)然於100 年間,因環球策展公司之財務問題、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及北美館之人事爭議、北美館展期安排等議題之延燒下,各方人士竟未經求證即逕予抹黑自訴人,惟被告吳思瑤身為台北市議員,卻在其依議員權力進行調查且掌握實情資訊之情形下,仍刻意汙衊自訴人,造成自訴人商譽嚴重受損,此部分自訴人並已對其依法律程序進行訴追當中。 (四)查於100 年間因環球策展公司之財務問題、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及北美館前後任館長之人事爭議,以及北美館展期安排等議題之延燒之下,致使自訴人雖僅列名主辦,亦僅負責商品之銷售,卻遭各方人士於未經求證之下,即逕予穿鑿附會,自行看圖說故事,將自訴人描繪為乙不法掛勾或內幕重重之黑心公司,使得自訴人商譽嚴重受損,自訴人為正視聽,已分別對提出不實陳述之相關人士提起刑事告訴。 (五)惟查被告吳思瑤身為台北市議員,其透過行使議員之權力,業已向北美館調閱上開展覽之合約及資料,並獲得北美館人員之當面口頭說明,實已知悉於上開展覽出現財務問題者乃是環球策展公司,亦明確查知自訴人與環球策展公司分屬不同法人主體,且兩者之負責人、股東及董監事人員皆全然相異,以及兩者於上開展覽中係分別履行契約義務,共同之責任,亦無連帶之關係。然被告吳思瑤卻無視上開事實,竟於100 年6 月3 日進行市政總質詢時,將自訴人描述為「財務明顯出現問題」「賠錢」、「差點跑路」、「小孩開大車」、「一條貪食蛇進駐北美館,成為最強的塑化劑,毒死北美館」之不法公司,甚且將自訴人與環球策展公司之間混為一談、為不當之聯結。而在被告吳思瑤向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北美館取得後續環球策展公司所欠債務之說明及處理文件後,被告吳思瑤仍然不願就事論事,進而於100 年7 月29日,透過自立晚報、PChome新聞、華視電視台新聞網和其個人之Facebook(即臉書)專頁,及於100 年8 月2 日之個人新聞稿,蔑稱自訴人有「不具相關專業及經瞼」、「嚴重財務糾紛」及「積欠國內外廠商鉅款未能償還」等情事云云,自訴人之商譽受到嚴重之侵害,自訴人遂於100 年9 月就被告吳思瑤之上開行為提起刑事告訴,目前程序仍在進行當中。 (六)而因前述事件之推衍,自訴人除依法律程序進行訴追以捍衛自身權益之外,為顧及公司之永續經營及全體股東、員工之利益,自訴人不得已遂將公司名稱更名為「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希冀能回復自訴人之商譽與專業形象。 (七)豈料被告吳思瑤卻仰仗其市議員之身份及特權,始終無視其於調查程序中所知悉自訴人與環球策展公司係分屬不同之公司主體,以及積欠下游廠商款項者僅係環球策展公司,並非自訴人等事實,竟基於妨害自訴人名譽之犯意,趁藉台北市議會第11屆第10次臨時大會教育委員會於101 年12月20日進行預算審查之時,遽然為與會議內容無關且不實之陳述:「當時出包之策展單位為環球策展公司,其公司更名為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仍處接案,呼籲各縣市美術館注意」等足以毀滅自訴人名譽之內容,並且透過聯合報記者郭安家撰文以即時報導等方式對外發布公告,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瀏覽,使社會大眾誤認自訴人為一不法公司,足以貶損自訴人商譽等情,因認被告吳思瑤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自訴程序中,除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2 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 、4 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同法第326 條第3 、4 項及第334 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同法第161 條第1 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是自訴人對於其自訴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有實質舉證責任。 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吳思瑤涉犯上開罪嫌,係以台北市立美術館發給展場設計廠商、視覺設計廠商之電子郵件、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債務糾紛協調會議紀錄、提供議員索取資料、聯合報記者郭安家於101 年12月20日下午3 時15分所發之即時報導、101 年12月20日預算審查之錄音譯文、自訴人曾參與合作之展覽活動網頁、台北市立美術館特展風波追蹤、分析與評議媒體報導、自訴人與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11月4 日簽訂之展覽合作合約書及李英慈設定不動產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自訴人與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所簽場地租借協議書、自訴人於101 年12月22日向被告吳思瑤所發之律師函暨郵件收件回執、環球策展公司所簽借據及還款協議書、荷蘭公司Ton Hoofwijk Fine Art Security之英文信函、環球策展公司股東過戶聲請書、股份轉讓證書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吳思瑤固坦承其有於前開時地,做系爭質詢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伊是基於台北市議員對於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預算權的監督而對北美館弊案為系爭質詢,屬於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等語。是本案之爭點即在:(一)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與被告吳思瑤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聲請及本院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案件,是否屬於同一事實再行自訴?(二)被告吳思瑤所為之質詢內容是否構成誹謗罪?被告吳思瑤之質詢內容經郭安家報導後,是否構成加重誹謗罪?(三)被告吳思瑤主觀上是否出於誹謗自訴人之故意?是否屬議員言論免責權保障之範圍?本院自應就此加以審酌。 五、本院查: (一)上揭有關被告吳思瑤有於101 年12月20日台北市議會第11屆第10次臨時大會教育委員會進行預算審查時進行質詢,嗣經聯合報記者郭安家以即時報導在網路發布等事實,為被告吳思瑤所不否認,並經證人郭安家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復有該次會議錄音譯文、系爭網路即時報導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與被告吳思瑤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聲請及本院駁回交付審判之案件,並非同一事實: 1、自訴人前曾因被告吳思瑤涉嫌於100 年7 月29日,因質詢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弊案,於其在台北市市議會召開記者會前,基於妨害自訴人名譽之犯意,明知自訴人未發生嚴重財務糾紛,亦未積欠北美館或國內外廠商鉅款,竟向各家新聞媒體發布記載:「環球印象國際有限公司、環球策展公司一口氣承包4 檔北美館特展(高更、莫內、蘇格蘭國家畫廊展、比利時皇家美術館展),發生嚴重財務糾紛,積欠國內外廠商鉅款未能償還,更導致後兩檔特展臨時喊卡,傷及台北市政府形象,鬧出國際大笑話…積欠各國廠商高達二千餘萬元佈展費用可能都要由文化局買單」等文字之不實內容文件,嗣經自立晚報、PChome新聞、華視電視台新聞網、facebook等網路電子媒體,分別於100 年7 月29日至同年8 月2 日期間,做出上開報導,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瀏覽,使社會大眾誤會告訴人公司財務不佳,足以貶損告訴人商譽,認被告吳思瑤涉有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對被告吳思瑤提出告訴。 2、該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5 月7 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912 號為不起訴處分。自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 年10月5 日以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4672號駁回再議聲請。自訴人仍不服,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於102 年5 月24日以101 年度聲判字第250 號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確定。 3、嗣自訴人以被告吳思瑤於101 年12月20日進行預算審查之時,對自訴人涉犯加重誹謗罪嫌,雖二案之當事人相同、質詢之內容相似,然時間相距超過一年四月,自非同一事實甚明,辯護人此部分之主張,即屬無據。 (三)被告吳思瑤之系爭質詢發言,客觀上足以毀損自訴人之名譽。 1、被告吳思瑤有於101 年11月20日,在台北市議會預算審查會議時,做出以下之系爭質詢發言: 「吳 思 瑤:好,來,北美館,北美館是..(其他人:會計業務),我請各位議員評評理啦,就是,我只是要講,對,『我會計每年給你錢,你們就是要執行你們該做的事情,該稽核、該核銷、該結案的,那現在那兩個特展到現在,結案的案子,還是沒有辦法結』,依我們的內規,90天內要提出結案報告,結案報告就是這個廠家,『這個策展公司打著台北市立美術館高更展、莫內展的名號,在外面進行很多募款,他也賣了門票的收益,更何況還有用公益票的搭配然後還有週邊很多產品的販售的收入,你們現在什麼都不知道,因為結案沒有辦法結,因為廠商落跑了,那我們就放著民脂民膏這樣子不見了嗎?』也許那個展是增加我們市庫收入,搞不好賺個一百萬,搞不好賺個六百萬,搞不好賺個二千萬,現在沒有結案,我們沒有辦法知道,台北市政府在那個特展裡頭,我們具體的收益,就算虧錢也沒有關係,但是這個就是會計要做的事,那請問結案報告到現在都沒有,這個展已經結束快一年了,一年多了,你們內部規定是30、呃、90天內要提出結案報告,請問怎麼辦? 議 員:那個館長是不是說明一下,不能做成結案報告是因為什麼原因? 吳 思 瑤:請說明啊,就是跟委員會的委員說明。 文化局長:我先請那個˙˙我先說明一下,然後讓館長再來說明,當然第一個展覽就是因為現在有司法上面的訴訟,所以這個部分還沒有辦法進行。吳 思 瑤:司法歸司法,不要推給司法,再來。 文化局長:所以說在部分那一天,我們就下了一個指令,是在於就是說,不管司法,所以說就像剛剛委員講的,就是說我們會以、、、 吳 思 瑤:就是行政作業、、、 文化局長:對,就是行政作業上面,就要求他們上一個簽,然後文化局再算給市長,基本上就把這個案子就結案的部分,真正結案的部分,就是不能再所謂的放在這裡面懸住,那這個部分我們會在、、、 議 員:所以你們現在的做法就是,除了司法途徑之外,另外上簽,就召集人所提到的結案報告部分做一個處理。 文化局長:所有的,所有的,對。 吳 思 瑤:可是,這問題是,你這是程序上,我不知道你要怎麼簽啊?那你找到那家公司了嗎?你知道他對外募款多少錢嗎?你知道他門票收益是多少嗎?你知道他的周邊商品販售是什麼嗎?如果你都不知道的狀況之下,你就要弄一個給市長結案,啊結案是什麼?損益平衡?沒有這些根源,你怎麼去上簽給市長?我非常好奇你們簽給市長的簽怎麼簽的?已經簽了嗎?館長。文化局長:還沒有,就是前幾天我們交代的。 吳 思 瑤:還沒有簽,那你們,請問,你們打算怎麼簽?你們這樣如果內容都沒有,那要上簽,那就是讓他程序合法走完,但是事實上實質沒有解決。 議 員:那個召集人,我想請問一下,就是現在他們也提訴訟了嘛,那現在廠商落跑嘛,那如果有涉及到剛剛召集人所提到的,不管是在外面募款或等等的,有損及市府不管是威信,或者是藉此圖利自己,可是他現在又跑掉了,那我們委員會能夠做什麼樣的事情,或是要求北美館去做什麼事情,可以彌補這一塊,就是針對這種落跑的劣質廠商,我們能做什麼? 吳 思 瑤:他要去找到,我報告一下,他要去找到這間公司的負責人,解決這個事情,把帳拿出來。 議 員:那公司負責人是不是已經落跑了? 吳 思 瑤:『落跑,但他們再成立另外的公司,已經在進行另外的,也在各大美術館之間繼續策展,但是那一間公司已經解散了』。 議 員:可是他登記的負責人是同一個人嗎?應該不是吧? 吳 思 瑤:『是同一幫人』。 議 員:對,我的意思是說,這就牽涉到我們很多案子,即便公司都列入黑名單,或是過去有不良紀錄,那他就弄一個借殼公司,或是另外弄一個,就是那種一案的建商類似一樣的問題啦,對,也就是說,我是建議啦。 吳 思 瑤:『那個公司解散了,但是他用其他的名義,成立新的公司』。 議 員:我是建議,就是說,我們是不是可以做個決議,就是要求北美館也好,或甚至擴及文化局,就是針對以這個個案為鑒,將來是不是除了司法途徑之外,能夠採取更有效的一些作為,能夠避免這樣的情況再發生,也針對這個案子做後續更有效、積極的處理,那文字怎麼去敘述,看看大家意見怎麼樣,因為現在其實就剩下會計業務這幾萬塊的預算麻,只是召集人今天這個方向是很重要,怎樣避免同一幫人不斷用不同的公司名號,在那邊招搖撞騙,那變成他們斂財的工具,這當然是不恰當的,可是除了司法途程之外,讓他們去採取怎麼樣更有效的檢討,跟積極的作為,來避免這樣後續的情況再次發生。 吳 思 瑤:那個,我跟錫欽說明,其實北美館就這個事件之後,已經做了很多改善跟改革,就是未來因為把合辦,以前都是用合辦的機制,去直接找特定的廠商來辦,那個合辦機制已經打破了,所以未來新的案類不會有這種形式。 議 員:那OK啊,對啊。 吳 思 瑤:但是,所以才要回歸這一件事,因為我覺得,我們不能放任他們,從頭到尾就是不解決。 議 員:不是,那現在就是我們委員的所能做的,以及北美館依法職權所能做的,我們還能夠有什麼方式,來建議他們做什麼事情? 吳 思 瑤:好,來,那慶鋒你覺得? 議 員:館長,沒有人教你,除了剛剛錫欽議員提過的法律訴訟跟上簽之外,沒有其他做法嗎? 館 長:˙˙˙這怎麼做? 議 員:哪有沒能做?等一下我講出來這就不好了吧?館 長:好,你講,找黑道喔?還是怎麼樣? 議 員:你就找王正德議員就好啦,你自己講的,館長,館長,錫欽議員試圖替你們的做法釐出脈絡,確實訴訟,訴訟標的是什麼,我不是很確定。 吳 思 瑤:訴訟標的是那間廠商倒了一堆公司三千多萬,下游廠商還拿不到錢。 議 員:所以標的還是錢的問題嘛。 吳 思 瑤:不一樣,但是是不一樣,那是他欠了一屁股債要還。 議 員:OK,第二個部分是行政上該結案的未結案,因為沒有辦法把帳釐清嘛,那要讓這樣的廠商受到懲罰,沒有其他事可做?你們美術館業務交流,都沒有城市交流,都沒有其他的交流業務可以做?你們行政部門都沒有任何管道可以做這種事情,我也不相信啦。 吳 思 瑤:『我告訴你他現在換殼公司叫什麼名字啊』?你們都找不到人,怎麼可能也、、、 文化局長:那個,跟各位委員說明,我想,基本上,人絕對找得到,因為我們也訴訟了,我們也把那一個東西都送過去了,那現在大概是這禮拜一其實已經那個檢察官已經有更多進一步的動作了。 吳 思 瑤:不要講訴訟,不要在這裡講訴訟,我們委員會要求的是行政責任、行政處理,『我只要那兩個展的結案報告,你們怎麼處理,不要講訴訟,訴訟是那些違約廠商的賠償問題』。 文化局長:剛剛跟委員報告是在於就是說,我們會有一個簽上去做所謂的行政的結案,那這個結案裡面能夠在我們可以去,就像剛剛委員非常非常想要在意的,那到底在這兩個活動上面有多少的,不管是支出或者是收入的部分,我們會詳細的清楚的去記載,那絕對不會出現就是剛才可能大家會很擔心的,就是說好像比如說哪一些門票的收入,或者是贊助等等之類,那我們能夠調查到的,透過政風也好,透過檢察系統也好,能夠查到的,我們都會在那個上面,這個結案報告我們會,我剛剛已經講過了,我們已經要求北美館在這段時間,在最快的時問之內,把他做結案了,那另外一個部分,針對下游廠商那樣一個損失,我們上次也在大會,就是議會上面也都說明了,就是說,這一個廠商所波及到的那些所謂的協力廠商,那我們到目前為止,我們透過其他的一些所謂在北美館他的一些業務,那我們給這一些廠商也已經有九百三十二萬四千四百四十六元,透過其他的一些,比如說一些宣傳也好,或者是一些業務上面可以往來的也好。 吳 思 瑤:好,但實際還是有三千多萬拿沒回來,他們用另外的方式。 文化局長:對,所以說在行政上面,司法上面,還有實質的這一種所謂的金錢、經費上面的回補上面,那我想北美館在這件事情上面,確實已經學到了非常慘痛的教訓,那我想能不能懇請委員們針對這件事情上面,能夠回歸到剛剛提到的就是說一些制度面這樣子的檢視,那我想北美館一定會在這個方面有更好的表現。 吳 思 瑤:來,龍哥。 議 員:局長,像這樣的例子有發生過多少次?據你所知,就是這個案例。 文化局長:你說北美館在、、、 議 員:對,就是類似像這樣的案例,跑了,下游廠商,丟了爛攤子,然後他今天、、、 文化局長:北美館當然是第一次。 吳 思 瑤:第一次。 議 員:第一次是不是? 吳 思 瑤:北美館是第一次。 議 員:對,如果這是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當然我們這個監督是必須要繼續下去,你們怎麼這麼多次,如果現在是第一次,也是一個經驗,你必須要去處理,那當然我們也知道有很多公司行號他這個負責人欠了稅,欠了五十萬被執行命令,支付不出來,然後他公司行號趕快換個名稱,或餐廳換了名稱又繼續經營,那這個就不是他們今天公務單位真的能夠去抓到他們的脖子,他今天上訴了,只是說這個經驗如果是第一次的話,那你希望你們就以這次為鑒,那以後就要特別去注意,特別去注意好不好,我是這個意思嘛。 吳 思 瑤:好,龍哥,我說,我最後綜合一下,『你們如果不是我一直逼著你們做這些事情,你們也不會去告,你們也不會想要結案,你們就想要這樣帶過,這是我要譴責你們的事情,這是第一個我要譴責』,第二個,各位議員,各位議員,我跟你們報告一下,不是那些廠商拿不到錢而已,連帶的影響我們兩個國際大展,比利時皇家美術館展、蘇格蘭國家畫廊展都進不來台灣,讓台北市在國際丟大面子了,這個影響太大了,我要求你們兩件事,做成決議,第一件事,請北美館針對這個高更莫內展,30天內提出結案報告,這是提給委員會的,你們內容說你們要去做什麼調查要去怎麼樣,反正你就是要負責任提出結案報告,負責任的提出結案報告,然後我們要看到這些捐款這些怎樣,你們就是要做,因為你們已經在期限之外,讓你們躺了一年多,第一個結案報告要提報教育委員會,第二件事情,『我想各位議員,大家是不是能夠同意,針對這種爛廠商,現在已經借殼再上市,你們要為台灣所有的美術館同仁,去告知他們,這些人以張智仁為首的,這些公司,公關公司,策展公司,你們行文給台灣各大美術館,各縣市文化館所,這是台北市政府的慘痛經驗,這個公司,以張智仁為首的什麼什麼公司,他目前又轉換為日出印象公司』,因為他跟台北市政府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情,請你們去小心,你們要負起這樣子的一個責任。議 員:這個人還在? 吳 思 瑤:這個人都在。 議 員:然後現在被告? 議 員:能不能夠把他的大頭照放著。 議 員:其實像厲耿議員之前也提過,雖然依法他可以換殼去爭取生意,但是我們一定有行政手段。吳 思 瑤:我們要有這個責任。 議 員:對啊,我們要有這個作為啊。 議 員:把他的臉放給民眾看,讓左鄰右舍都知道。 吳 思 瑤:台北市所有的標案都不准,這就是台北市的黑名單。第二個,你們要有責任讓台北市、台灣全部的美術館,告訴他們這個人是壞蛋。 議 員:那壞蛋要揪出來嘛。 吳 思 瑤:『龍哥,我告訴你是誰,你去處理啊,底子好硬喔,他還告我』。 議 員:不是,那個召集人,基本上你建議的方向我沒有意見啦,只是到時候我們在做決議的用字遣詞,跟你們後續的作為上面,要比較謹慎,因為包括具體的姓名或公司,因為這有牽涉到一些法令上面的問題,所以我們在處理上面要非常護慎,包括你們後續的假如真的行文的話,因為坦白講,法律的確有他的模糊和未盡之處啦,可是這個方向我們支持去怎麼樣做,透過行政作為,一方面提醒其他各縣市的展館,二方面能夠杜絕這樣子的情形再度發生,可是在所有的作為跟行文,特別是公文書上面,我們要處理的非常謹慎,好不好?這點提醒文化局和北美館這邊,包括我們委員會做的決議都要謹慎一點。 議 員:法律拿他沒轍啦。 議 員:這種人叫人球耶,可惡的人。 議 員:預算就讓他過好不好,會計業務這個先過了。議 員:局長,你要不要把他的那個大照繼續POPOPO。?? 文化局長:那個不˙˙˙那個˙˙˙反正就像˙˙ 議 員:是這樣子,『我知道思瑤的意思了,那你們也知道了,大家今天在委員會開玩笑,為了台北市把關,為了我們的名譽,台北市民的名譽,台北市的名譽為了要鞏固,現在這樣子,大家知道了,也知道了我們就會繼續持續這個事情,訴訟歸訴訟走那條路線,你走行政的,各方面你們要去做什麼處理,積極的,好不好,我相信今天思瑤也是這個意思,好不好,大家也是這個意思』,那至於說其他那些事情,你們覺得某一個人,你們也是公務人員,也要有個規範,還是要有規範。 議 員:反正你們就是窮盡所有的合法的行政作為就對了,避免他們再危害文化界,就這麼簡單。 文化局長:我想這就是在合法的範圍啦,我想就是合法的範圍。 議 員:可是合法的範圍,可是你們如果不積極,他繼續去害人,這就不行啦,所以要想盡辦法,不是辦法都是人想的,防止他繼續再迫害,或是害另外一個吸金。 議 員:在那個處分決議書裡面應該很清楚吧。 文化局長:大家都知道。 議 員:對,大家都知道。 議 員:都知道,難道制止不了,這才是怪事耶。 文化局長:我想最大的,現在的現況。 議 員:因為很多未受害者不知道,才會繼續上當,本來就是這樣。 文化局長:簡單來講,我想大家都知道。 吳 思 瑤:外國人都飛到台灣跟我陳情說,你們台灣為什麼這麼爛。 議 員:受不了。 議 員:下游廠商受害多少錢嘛? 吳 思 瑤:三千多萬。 議 員:三千多萬都不給了。 吳 思 瑤:都不給了。 議 員:白白的。 讓 員:台北市政府的形象受傷很大耶。 文化局長:反正我想現在的狀況應該是說,他那間上游公司他也不會掛名啦。 吳 思 瑤:好,請大家看一下,看一下那個附帶意見有兩項,第一項,市立美術館應於30日內,針對高更特展及莫內特展向教育委員會提出結案報告,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文化局,因為這裡是文化局,你們有很多合作的機關,不是只有北美館,文化局對於信譽不良之策展公司,寫得很模糊但也很清楚是誰,不得再進行任何合作並行文全國各美術館、美術場館以茲警惕。 議 員:對不起喔,那個信譽不良的那個,是真的很模糊啦。 吳 思 瑤:對,所以要具體一點嗎? 議 員:因為信譽不良有牽涉到主觀判斷的部分,應該是對於曾經違約什麼的,那種更具體的,能夠認定的部分,因為信譽是一個一般性的認知而已。 議 員:就是違反合約之策展公司。 吳 思 瑤:好啦好啦,對於違反合約之策展公司。 議 員:對於曾違約之策展公司。 吳 思 瑤:好,對於曾違反合約之策展公司不得再進行任何合作,並行文全國各美術場館,以茲警惕,你們發出去的文,我就是要看到,因為我知道其他人也都笨笨的,下一個受害者不知道是誰,好不好,兩項附帶意見,各位議員,來錫欽還有沒有什麼文字要、、、 議 員:那個,我現在有個小問題,就是因為我們講他30天嘛,可是30天後我們可能早就休會了,所以、、、 吳 思 瑤:沒有啊,就是公文要來啊,對啊,結案報告,我不是要來做專案報告。 議 員:我知道,就是從現在開始算30天內,希望他們送到議會來嘛,對不對? 吳 思 瑤:還是不用這麼早時間,你們不是都準備要上簽了嗎? 議 員:因為我們大概1 月中會期就結束了嘛,下會期開議前可以。 吳 思 瑤:好啊好啊,可以,我沒意見啊。𫎇 議 員:以茲警惕不用了吧,我行文等於就是公告的意思了嘛。 吳 思 瑤:並行文全國各美術場館,通知喔,行文通知喔,行文通知各美術場館。 議 員:如果要用通的話就通告啦。 議 員:告知啦。 議 員:並行文通告全國各美術場館。 吳 思 瑤:通告啊?我們真是天龍國去order 人家,好啦,反正就是這樣,那就行文啦,行文就好啦。議 員:應善盡告知全國各美術場館之義務。 議 員:這個告知是電話打啊?還是網路打啊?還是公文打啊?你原先的也並沒錯,因為你那個義務可不義務嘛,對不對,但是我們就這麼做了,原來的那個文字,比後來的修正文字好。 議 員:可是,可是這種公開招標或是他們本來就要去˙˙ 吳 思 瑤:這不是公開招標,這就是指定合作的。 吳 思 瑤:不得再進行任何合作,並善盡通知…之責任。議 員:可是通知又有用嗎,他若是(台語)… 吳 思 瑤:沒關係啦,就是這樣,然後館長,你們做什麼,去怎麼告知要讓我知道。那個,來,芳儒有意見。 議 員:我對那個違反合約的部分,因為違反合約會有大…,所以這個能不能寫成重大違反合約。 吳 思 瑤:好啦好啦,可以可以,曾違反重大合約之策展公司,反正我們都知道是講…違反重大合約,不是重大違反,曾違反重大合約…(議員間討論)…曾違反合約,情節重大…好啦,嚴重違反合約啦。 議 員:對於違約情節重大之策展公司。 吳 思 瑤:好啦,曾違約情節重大。 吳 思 瑤:他們完全不付啊。我是很不喜歡你們的態度,包括劉局長,包括黃館長都是一樣,議會在幫你們擦屁股,你們知道嗎?還一副不以為然的樣子,議會在替你們擦屁股,你們知道嗎?在替謝小韞擦屁股,你們知道嗎?你們不要一派無辜,跟你們沒有關係,你們今天坐這個位置,你們就要解決這個事情,不要一副事不關己,那又干我何事啊? 議 員:這件事情本來就對北美館的傷害早就已經造成了。 吳 思 瑤:傷害太大了。 議 員:如果你還不補救他的話。 吳 思 瑤:如果沒有積極作為,台北市愧為天龍國。」 2、被告吳思瑤之上開質詢,經在場之聯合報記者郭安家聽聞後,撰寫以下之即時報導,以網路加以傳播。 「台北市立美術館前年底、今年初發生特展弊端,台北市議員吳思瑤今天在議會教育委員會指出,當時出包的策展單位為『環球策展公司』,其公司更名為『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仍四處接案,呼籲各縣市美術館注意。 環球策展公司日前舉辦高更、莫內花園特展,卻積欠下游廠商3400萬元。文化局長劉維公說,為補償損失已將十萬元以下、免公開招標的標案,『回補』給受害廠商投標,已『彌補』922 萬元。 教育委員會要求文化局盡速完成行政裁處、結案報告;此外,針對這些『嚴重違法合約的策展公司』,將發文給全台各美術館,善盡告知責任。 北美館也對環球策展負責人、執行董事等人,提出詐欺告訴。」 3、在場證人即聯合報記者郭安家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我記得是一間爛公司還是不好的公司,但是不管怎樣,我們現場的記者都知道他們所說的事情,因為現場是教育委員會,北美館的弊案是當時所有人熱烈討論的話題,當時包括週刊、所有媒體都在討論此事,所以說只要提到那間公司,加上吳議員有提到呼籲各縣市美術館要注意,顯然就是在講什麼事情,所以我就做出這樣的判斷。如果說要還原當時最原始的內容,應該會寫成說,某一間不好的公司已經改成日出印象,但是這樣寫的話讀者會看不懂,因為沒有脈絡,所以我會依照平常的工作習慣,就把某公司寫成之前我理解的該公司等語。 4、審核被告吳思瑤之質詢內容,其中關於「落跑,但他們再成立另外的公司,已經在進行另外的,也在各大美術館之間繼續策展,但是那一間公司已經解散了」、「那個公司解散了,但是他用其他的名義,成立新的公司」、「我告訴你他現在換殼公司叫什麼名字啊」、「針對這種爛廠商,現在已經借殼再上市」、「這些人以張智仁為首的,這些公司,公關公司,策展公司」、「他目前又轉換為日出印象公司」、「台北市所有的標案都不准,這就是台北市的黑名單」、「你們要有責任讓台北市、台灣全部的美術館,告訴他們這個人是壞蛋」等發言,足以使在場聽聞之人認為被告吳思瑤指摘「換殼公司」、「爛廠商借殼上市」者即係自訴人日出印象公司,客觀上自足以毀損自訴人之名譽,亦堪認定。 (五)被告吳思瑤之質詢內容主觀上並非出於誹謗犯意,屬於議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 1、證人郭安家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我於101 年12月間在聯合報擔任記者,這篇101 年12月20日聯合報即時報導是我所撰寫的,當天有在台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現場旁聽,「當天被告吳思瑤沒有事先通知我要開會」,這個開會是在市議會公告的,「我基於記者的工作,要在教育委員會現場掌握所有的訊息」。當天我記得吳思瑤議員提到某公司更名成日出印象,但他沒有提到該公司為何,我記得現場其他國民黨市議員在追問,議員她並沒有透露該公司,之後我在各委員會移動,為了要寫即時新聞,我就依照之前一些對案情的理解去指出該公司是誰,結果想不到就筆誤,「我把環球印象及環球策展混淆,結果就導致這個即時新聞出來」,刊登之後,這個集團負責人有打電話去我報社抱怨,後來我才發現筆誤,之後就立即撤下這個即時新聞,後來我也對這家公司及議員感到抱歉。在記憶中,在這個即時新聞發佈前半年的時候,我們公司的長官就已經提醒我文化局會有弊案,跟北美館有關,局長謝小韞也可能會下台,之後好幾個月,「我在市議會廣泛蒐集諮詢,至少有跟7 到8 位市議員及受訪者追蹤相關資料」,相關資料都顯示環球策展及環球印象都一直同時出現,當時我其實搞不懂兩間公司的關係,但是感覺起來像是姊妹公司或是子孫公司,我在文化局的相關報告或是議會的相關書面質詢,兩家公司也一直同時出現,所以對我來說,意識裡面,這兩家公司會在我腦袋裡面會一起的。至於該即時報導的第一段,如我剛剛所陳述,是我的筆誤,我將環球印象寫成環球策展,因為議會並沒有提到該公司為何,我就依照我即時的靈感,依照我的常理判斷把它寫出來。至於即時報導第二段,描述環球策展公司積欠工資之事件,內容其實並不是當天質詢所得,而是如實的背景說明,這些內容來自於另一位市議員王世堅,大約1 、2 個月前的質詢,我曾經也把它寫成報導,也經過文化局查證檢驗,所以我就把它當成該即時報導的即時說明,我還是要再次致歉,我把兩問公司混淆。第三段是當天教育委員會結論,第四段則是之前北美館及文化局之前發佈的訊息。「我在發稿之前沒有將這篇報導交給被告吳思瑤確認內容」,因為我被要求即時新聞要立即出稿,通常報紙印刷的稿單才會在截稿前1 、2 個小時再去跟相關人士確認。當時會議時,我確實聽到吳思瑤議員提到更名的事情,某公司變更成新公司,某公司我沒有聽到,我記得是新公司。第一時問她沒有提到日出印象,現場的藍綠市議員都在追問,大家都很好奇,我記得在一片混亂及鬧烘烘的討論之下,我就得知這家公司更名後的名稱,這個所得好像不是一句話就講出來,而是討論的過程,她後來就講到日出印象這個名稱但更名之前的名字沒有講。在即時報導之後,吳思瑤議員沒有要求我更正報導,「那時候我很挫賽,我很怕被那個公司告」,所以我是跟我的長官討論,還有跟即時新聞的部門討論,我還記得本來想說更正就好,可是我們長官說公司的態度很強硬,所以乾脆把它撤掉就好,所以我也沒有時間再去跟相關的關係人去說這個事情。當時所討論的某公司,我記得是一間爛公司還是不好的公司,但是不管怎樣,我們現場的記者都知道他們所說的事情,因為現場是教育委員會,北美館的弊案是當時所有人熱烈討論的話題,當時包括週刊、所有媒體都在討論此事,所以說只要提到那問公司,加上吳議員有提到呼籲各縣市美術館要注意,顯然就是在講什麼事情,所以我就做出這樣的判斷。如果說要還原當時最原始的內容,應該會寫成說,某一間不好的公司已經改成日出印象,但是這樣寫的話讀者會看不懂,因為沒有脈絡,所以我會依照平常的工作習慣,就把某公司寫成之前我理解的該公司等語。是證人郭安家所撰寫之系爭即時報導,乃證人郭安家本於身為記者依據其採訪內容所為之新聞報導,事前非由被告吳思瑤通知到場、亦非被告吳思瑤商請證人郭安家撰寫系爭即時報導,證人郭安家於刊登報導前亦未向被告吳思瑤求證,自難認被告吳思瑤有與證人郭安家共謀、或利用其撰寫系爭報導,散布文字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事。2、按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5 號解釋在案。其理由在:地方議會為發揮其功能,在其法定職掌範圍內具有自治、自律之權責,對於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並且在憲法保障中央民意代表言言論之精神下,依法予以適當之保障,俾得善盡表達公意及監督地方政府之職責。惟上項保障,既在使地方議會議員順利執行職務,自應以與議案之討論、質詢等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為限,始有免責之權,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而為妨害名譽或其他顯然違法之言論,則係濫用言論免責權;而權利不得濫用,乃法治國家公法與私法之共同原則,即不應再予保障。故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 3、細繹被告吳思瑤之質詢內容,被告吳思瑤係於台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預算審查會議時,對文化局長、北美館館長等人質詢「我會計每年給你錢,你們就是要執行你們該做的事情,該稽核、該核銷、該結案的,那現在那兩個特展到現在,結案的案子,還是沒有辦法結」、「因為結案沒有辦法結,因為廠商落跑了,那我們就放著民脂民膏這樣子不見了嗎」、「我們委員會要求的是行政責任、行政處理,我只要那兩個展的結案報告,你們怎麼處理,不要講訴,訴訟是那些違約廠商的賠償問題」、「你們如果不是我一直逼著你們做這些事情,你們也不會去告,你們也不會想要結案,你們就想要這樣帶過,這是我要譴責你們的事情」等發言;及該次預算會議後,委員會做出附帶決議「(一)市立美術館應於下會期開議前針對高更特展及莫內特展向教育委員會提出結案報告。(二)文化局對於曾違約情節重大之策展公司,不得再進行任何合作,並善盡告知全國各美術場館之責任」,堪認被告吳思瑤主觀上係基於台北市議員之預算審核權,對於教育委員會所監督之文化局、北美館預算案提出質詢,質疑前一年度之預算結算進度,會後並做出通案監督之附帶決議,是被告吳思瑤辯稱:伊是本於議員監督市政之職責,就過去弊端質詢,另相關單位提出改善,才能給新的年度預算之職責所為質詢,並非惡意誹謗自訴人等語,尚非無據。 六、綜上事證,被告吳思瑤所為之言論,客觀上雖足以毀損自訴人之名譽,然其主觀上係基於議員監督相關單位預算案之意思所為之質詢,屬於議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吳思瑤有何加重誹謗之犯意,本案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經本院逐一剖析,反覆參酌,仍無從形成被告吳思瑤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說明,因不能證明被告吳思瑤犯罪,自應諭知被告吳思瑤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慧 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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