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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98 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自字第98 號

                   103年度自字第122號

自訴人
龍臣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秀臣
自訴代理人
蕭名言律師
被告
靖采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楊靖彥
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03 年度自字第98號),及追加自訴(103 年度自字第122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下午3 時50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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