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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邱筱涵黃傅偉劉宇霖

  • 被告
    李淳容(原名:李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淳容(原名李淳蓉) 選任辯護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16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淳容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7樓之1之奕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奕綸公司)及址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之頤倫影視製作有限 公司(下稱頤倫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買受人公司,並未委託頤綸公司、奕綸公司從事廣告企劃,竟基於違反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89年7月1日起至同年7月止,連續以頤綸公司、奕綸公司為名義,填製以 附表一、二所示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金額均不實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品名、銷售金額、開立日期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交予該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充作該等公司向頤倫、奕綸公司買受勞務之進項憑證。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又犯罪之一部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如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561號判決、88年度台上 字第3802號判決、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係奕綸公司及頤倫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買受人公司,並未委託頤綸公司、奕綸公司從事廣告企劃,竟基於違反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89年7月1日起至同年7月止,連續以頤綸公司、奕綸公司為名 義,填製以附表一、二所示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金額均不實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品名、銷售金額、開立日期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交予該附表所示公司,充作該等公司向頤倫、奕綸公司買受勞務之進項憑證等情,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852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5號案件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按:被告於 該案件中另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嗣被告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於106年11月9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32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上字第332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89至224頁),並經本院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二)本案起訴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 不實會計憑證罪嫌,所起訴之犯罪時間、方式及所填製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均與前案確定判決相同,故本案與前案確定判決之犯罪時間、方法既完全相同,則前案業經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應為上開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附表一:出賣名義人-奕綸公司(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下同)┌──┬─────┬──────┬─────┬──────┬─────┐ │編號│ 發票號碼 │買 受 人│金 額│ 開立年月日 │品 名│ ├──┼─────┼──────┼─────┼──────┼─────┤ │ 1 │BT00000000│金石堂圖書股│ 300,000│89年7 月1 日│廣告企劃費│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BT00000000│臺北國際商業│ 448,000│89年7 月1 日│廣告企劃費│ │ │ │銀行 │ │ │ │ ├──┼─────┼──────┼─────┼──────┼─────┤ │ 3 │BT00000000│永豐餘造紙股│ 802,000│89年7 月1 日│廣告企劃費│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BT00000000│謙順行股份有│ 500,000│89年7 月1 日│廣告企劃費│ │ │ │限公司 │ │ │ │ ├──┼─────┼──────┼─────┼──────┼─────┤ │ 5 │BT00000000│萬源紡織股份│ 500,000│89年7 月2 日│廣告企劃費│ │ │ │有限公司 │ │ │ │ ├──┼─────┼──────┼─────┼──────┼─────┤ │ 6 │BT00000000│欣原經機股份│ 260,000│89年7 月2 日│廣告企劃費│ │ │ │有限公司 │ │ │ │ ├──┼─────┼──────┼─────┼──────┼─────┤ │ 7 │BT00000000│馥正有限公司│ 240,000│89年7 月2 日│廣告企劃費│ ├──┼─────┼──────┼─────┼──────┼─────┤ │ 8 │BT00000000│高砂紡織股份│ 400,000│89年7 月2 日│廣告企劃費│ │ │ │有限公司 │ │ │ │ ├──┼─────┼──────┼─────┼──────┼─────┤ │ 9 │AV00000000│永豐紙業股份│ 2,000,000│89年5 月2 日│廣告企劃費│ │ │ │有限公司 │ │ │ │ ├──┼─────┼──────┼─────┼──────┼─────┤ │ 10 │AV00000000│中電投資股份│ 300,000│89年5 月2 日│廣告企劃費│ │ │ │有限公司 │ │ │ │ ├──┼─────┼──────┼─────┼──────┼─────┤ │ 11 │AV00000000│漢茂投資展業│ 700,000│89年5 月3 日│廣告企劃費│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 │AV00000000│養樂多股份有│ 3,000,000│89年5 月4 日│廣告企劃費│ │ │ │限公司 │ │ │ │ ├──┼─────┼──────┼─────┼──────┼─────┤ │ 13 │AV00000000│聯合船務代理│ 1,000,000│89年5 月10日│廣告企劃費│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4 │AV00000000│臺北國際商業│ 1,400,000│89年6 月12日│廣告企劃費│ │ │ │銀行 │ │ │ │ ├──┼─────┼──────┼─────┼──────┼─────┤ │ 15 │AV00000000│臺北國際商業│ 1,550,000│89年6 月27日│廣告企劃費│ │ │ │銀行 │ │ │ │ └──┴─────┴──────┴─────┴──────┴─────┘ 附表二:出賣名義人-頤綸公司 ┌──┬─────┬──────┬─────┬──────┬─────┐ │編號│ 發票號碼 │買 受 人│金 額│ 開立年月日 │品 名│ ├──┼─────┼──────┼─────┼──────┼─────┤ │ 1 │AV00000000│臺灣資生堂股│ 2,000,000│89年5 月3 日│廣告企劃費│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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