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長泰 選任辯護人 陳志斌律師 被 告 馬于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1058號、103年度偵字第3445號),本院認 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60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長泰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馬于庭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蔡長泰與馬于庭係同居男女朋友,馬于庭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2「千達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千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之公司負責人,蔡長泰則為千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經營處理該公司業務及統一發票開立之事務,二人均知悉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均明知千達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商品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自民國97年7月間起至98年2月間止,在不詳地點,接續填載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9紙,合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802萬8,110元,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供各該營業人充當向千達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並持上開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等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26萬6,14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人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蔡長泰、馬于庭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千達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4月5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檢送生晃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相關資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10月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亞洲多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之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9月1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關於詠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詠勝公司)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所附查緝案件分析表、涉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年12月22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關於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英格爾公司)之刑事案件告發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1月4日 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關於百柏鐘錶有限公司(下稱百柏公司)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所附涉嫌部分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及相關資料、千達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亞洲多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請款人為千達公司之請款單、領款人為千達公司之領款收據、千達公司與鴻億欣業有限公司(下稱鴻億公司)簽訂之97年12月30日訂購合約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18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及客戶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 第11058號卷,下稱偵卷,第12至18頁、97頁、第108頁反面至109頁、第138至165頁、第166至177頁反面、第184至191 頁反面、第192至200頁、第201至227頁反面、第239至240頁;本院卷一第26至41頁、第53至55頁、第64至68頁),足見被告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統一發票為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要旨參照)。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同條項款後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 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 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 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二人附表一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二人附表 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又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年6月4日 修正公布,惟前開修正僅係關於該條文第3項稅務稽徵人員 違反同法第33條規定之部分,與本件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不生影響,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 明。 ㈡、被告蔡長泰雖不具千達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然就其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如附表 一、二所示填製不實千達公司發票之行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虛開如附表一所示千達公 司發票用以幫助如附表一所示3家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均 與具有千達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馬于庭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 ㈢、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該接續實行之數行為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較為合理。本件被告蔡長泰與被告馬于庭分別先後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千達公司之不實會計憑證,暨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為之,且方法相同,顯係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應屬接續犯,僅以一罪論。 ㈣、被告二人皆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論及附表一編號6至14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附表 二編號1至5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部分,惟此均與已起訴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有上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予以審理裁判,併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二人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方式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幫助逃漏稅之金額合計26萬6,142元,應予適當懲戒,及被告二人犯罪後於 本院審理中業已坦承犯行,而被告馬于庭任意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助長虛開發票之風氣,惟未深入參與,而被告蔡長泰前有偽造有價證券、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經核雖未構成累犯,然仍難謂其素行良好,復考量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參與情形、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均已衷心悔悟(見本院卷二第190頁反面至19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查被告馬于庭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思慮不週而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千達公司開立予英格爾公司等3家公司之不實會計憑證 統一發票 ┌──┬──────┬────┬─────┬──────┬─────┬─────┐ │編號│買受人及統一│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備註 │ │ │編號 │ │ │ │ │ │ ├──┼──────┼────┼─────┼──────┼─────┼─────┤ │ 1 │英格爾公司 │97年11月│CU00000000│ 598,920元 │ 29,946元│幫助英格爾│ ├──┼──────┼────┼─────┼──────┼─────┤公司逃漏97│ │ 2 │英格爾公司 │97年11月│CU00000000│ 405,500元 │ 20,275元│年11至12月│ ├──┼──────┼────┼─────┼──────┼─────┤營業稅69, │ │ 3 │英格爾公司 │97年12月│CU00000000│ 388,000元 │ 19,400元│621元 │ ├──┼──────┴────┴─────┼──────┼─────┤ │ │ │小計 │1,392,420元 │ 69,621元│ │ ├──┼──────┬────┬─────┼──────┼─────┼─────┤ │ 4 │鴻億公司 │98年1月 │DU00000000│ 313,500元 │ 15,675元│幫助鴻億公│ ├──┼──────┼────┼─────┼──────┼─────┤司逃漏98年│ │ 5 │鴻億公司 │98年2月 │DU00000000│ 366,300元 │ 18,315元│1至2月營業│ ├──┼──────┴────┴─────┼──────┼─────┤稅33,990元│ │ │小計 │ 679,800元 │ 33,990元│ │ ├──┼──────┬────┬─────┼──────┼─────┼─────┤ │ 6 │百柏公司 │97年7月 │AU00000000│ 375,500元 │ 18,775元│幫助百柏公│ ├──┼──────┼────┼─────┼──────┼─────┤司逃漏97年│ │ 7 │百柏公司 │97年7月 │AU00000000│ 375,500元 │ 18,775元│7至8月營業│ ├──┼──────┼────┼─────┼──────┼─────┤稅162,531 │ │ 8 │百柏公司 │97年7月 │AU00000000│ 297,200元 │ 14,860元│元 │ ├──┼──────┼────┼─────┼──────┼─────┤ │ │ 9 │百柏公司 │97年8月 │AU00000000│ 519,000元 │ 25,950元│ │ ├──┼──────┼────┼─────┼──────┼─────┤ │ │ 10 │百柏公司 │97年8月 │AU00000000│ 223,020元 │ 11,151元│ │ ├──┼──────┼────┼─────┼──────┼─────┤ │ │ 11 │百柏公司 │97年8月 │AU00000000│ 378,000元 │ 18,900元│ │ ├──┼──────┼────┼─────┼──────┼─────┤ │ │ 12 │百柏公司 │97年8月 │AU00000000│ 362,400元 │ 18,120元│ │ ├──┼──────┼────┼─────┼──────┼─────┤ │ │ 13 │百柏公司 │97年8月 │AU00000000│ 360,000元 │ 18,000元│ │ ├──┼──────┼────┼─────┼──────┼─────┤ │ │ 14 │百柏公司 │97年8月 │AU00000000│ 360,000元 │ 18,000元│ │ ├──┼──────┴────┴─────┼──────┼─────┤ │ │ │小計 │3,250,620元 │ 162,531元│ │ ├──┼─────────────────┼──────┼─────┼─────┤ │ │上列3 家公司總計 │5,322,840元 │ 266,142元│幫助上列3 │ │ │ │ │ │家公司逃漏│ │ │ │ │ │營業稅額總│ │ │ │ │ │計為 │ │ │ │ │ │266,142元 │ │ │ │ │ │。 │ └──┴─────────────────┴──────┴─────┴─────┘ 附表二:千達公司開立予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勁享公司)等2家公司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 ┌──┬──────┬────┬─────┬──────┬─────┬─────┐ │編號│買受人及統一│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備註 │ │ │編號 │ │ │ │ │ │ ├──┼──────┼────┼─────┼──────┼─────┼─────┤ │ 1 │勁享公司 │97年10月│BU00000000│ 437,000元│ 21,850元│經國稅局認│ ├──┼──────┼────┼─────┼──────┼─────┤定為虛設行│ │ 2 │勁享公司 │97年10月│BU00000000│ 599,280元│ 29,964元│號 │ ├──┼──────┼────┼─────┼──────┼─────┤ │ │ 3 │勁享公司 │97年10月│BU00000000│ 628,350元│ 31,418元│ │ ├──┼──────┴────┴─────┼──────┼─────┤ │ │ │小計 │ 1,664,630元│ 83,232元│ │ ├──┼──────┬────┬─────┼──────┼─────┼─────┤ │ 4 │詠勝公司 │97年10月│BU00000000│ 507,400元│ 25,370元│經國稅局認│ ├──┼──────┼────┼─────┼──────┼─────┤定為虛設行│ │ 5 │詠勝公司 │97年10月│BU00000000│ 533,240元│ 26,662元│號 │ ├──┼──────┴────┴─────┼──────┼─────┤ │ │ │小計 │ 1,040,640元│ 52,032元│ │ ├──┼─────────────────┼──────┼─────┼─────┤ │ │上列2 家公司總計 │ 2,705,270元│ 135,264元│ │ └──┴─────────────────┴──────┴─────┴─────┘ 備註:附表一、二共5家公司,19張發票,銷售總額為8,028,110元,營業稅額為401,4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