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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07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桂英余欣璇王鐵雄

原告
慶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蘭
被告
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素月

上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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