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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5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蔡羽玄曾育祺邱士賓

原告
鴻泰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輔
原告
王萬禮
原告
王耀廷
被告
楊志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邱士賓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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