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28號
- 原告
- 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景星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勳律師
- 被告
- 郝志翔
王瑋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關於被告王瑋玲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至被告郝志翔部分,業經本院判處被告郝志翔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