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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28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周占春葉力旗周玉琦

原告
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景星
參加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威勳律師
被告
郝志翔

      王瑋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關於被告王瑋玲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至被告郝志翔部分,業經本院判處被告郝志翔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周玉琦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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