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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周占春胡宗淦葉力旗

原告
黃湘喬
原告
林炳仁
原告
林炳華
原告
劉玉珍
原告
劉玉花
原告
劉木花
原告
林菊蓮
原告
王水金
原告
顏霈禎
原告
黃志忠
原告
林鳳仙
原告
郭蕊萱
原告
林炳興
原告
陳仁愛
原告
楊金明
原告
黃財宮
原告
曾詩皓
原告
黃鳳珠
原告
宋憶鵑
原告
陳頂海
原告
郭秀英
原告
余俊宏
原告
楊雪娥
原告
林玉鵬
原告
許博涵
被告
孫素琴
被告
邱麗安
被告
張玉蟾
被告
吳小萍
被告
劉柄宏
被告
元通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麗人
被告
富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柄宏
被告
東泰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新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此外,原告等人於103 年1 年27日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又於同年9 月5日遞交刑事附帶民事撤回起訴狀,已撤回對被告林朝騰、洪玉票所提之訴訟,併予敘明。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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