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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周占春胡宗淦葉力旗

原告
梁瑜庭
被告
林朝騰

      洪玉票

      孫素琴

      邱麗安

      張玉蟾

      吳小萍

      劉柄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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