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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劉慧芬陳勇松江俊彥

原告
楊寶娟
被告
曾昭榮

      姚柏丞

      梁柱

      陳効亮

      馮一塵

      陳靖如

      劉人鳳

      林夢珍

      陳卿宇

      杜嘉珊

      蘇雅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曾昭榮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雖其現經本院通緝,惟因被告曾昭榮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係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對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或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參照),爰就附民被告曾昭榮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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