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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慧芬古瑞君江俊彥

原告
張䕒文
被告
郭志鑫

上列當事人間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李新發」、「被告李俊威」、「被告李沼錡」及其等住所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李新發、李俊威、李沼錡部分,業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具狀撤回,本院104 年6 月2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予以贅列,顯係誤載,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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