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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柯姿佐林鈺琅王惟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告
王在錚
被告
朱麗蓉
被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自字第1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3日以99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判決駁回後,因原告就該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附帶民事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5月14日以103年度重上字第127號撤銷發回本院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麗蓉、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因本院98年度自字第1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被告朱麗蓉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均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載明「鈞院如認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情形時,請鈞院將本件訴訟移送民事庭,先此敘明」等語(見本院99重附民字第59號卷第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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