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易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易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福來 上開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 度偵字第13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福來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賴福來(其於民國102年4月間另成立鴻寶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販賣未上市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金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明知證券 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及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又聯鴻國際資訊有限公司(下稱聯鴻公司)為非經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公司,且非經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經營證券業務之證券商,竟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未經設立登記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犯意,自99年4月間起 至100年8月間止,在臺北縣板橋區(改制後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3賃屋作為聯鴻公司營業處所,並自任負責人,先自雅虎奇摩未上市股票交易網向盤商以每股38元價格購入翔合化合物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合公司)、以每股22元購入弘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映公司)、以每股27至28元購入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物公司)、以每股29元購入鑫佑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佑公司)、以每股36元購入聲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遠公司)等未上市公司股票後,並雇用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陳莉文」,透過隨機撥打電話之方式,以聯鴻公司名義,在上址對外經營有價證券之居間及買賣業務,向如附表投資人欄所示之邱建榮等不特定民眾招攬投資,而將翔合公司股票以每股55元、弘映公司股票以每股38元、開物公司及鑫佑公司股票各以每股48元、聲遠公司股票以每股58元,推介出售予附表所示各投資人(各投資人購買股票種類、交易總金額【折價後】詳如附表所示),並要求前開購買股票之投資人,將同表交易金額欄所示之股款匯入不知情之其妻陳美蘭開設於合作金庫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賴福來則依 前開投資人所交付身分證資料辦理股票過戶事宜,再以郵寄或面交方式交付股票予投資人,以此賺取股票價差獲利,「陳莉文」則按成交股數從中抽取獎金,而共同未經公司登記及金管會許可,經營證券業務。嗣因翔合公司於102年9、10月間突然歇業,投資人皇甫偉齡對賴福來提出刑事告訴,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檢察官、被告賴福來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第2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始終自白不諱(參調查卷第1頁 、偵字卷第13頁、本院卷第15頁反面),核與證人皇甫偉齡於調查中(調查卷第28頁、他字卷第59頁)、陳美蘭於調查中(調查卷第16頁)、陳俊臣於偵查中(他字卷第97頁、偵字卷第19頁)之供述相符,並有皇甫偉齡提出99年11月8日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他字卷第43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他字卷第44頁)、翔合公司股票影本(他字卷第45頁,第64-65頁、調查卷第33-34頁),及翔合公司投資評估報告計畫(他字卷第6-31頁 )、賴福來之聯鴻公司名片(調查卷第30,38頁)、合作金 庫銀行景美分行系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他字卷第66 -74頁、調查卷第6-13頁)、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偵字卷第28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5條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3項之規定,惟就同條第1項就違反同法第44條第1至3項規定,於修正前後所定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均無不同, 應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 ㈡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之相關業務,均屬證券交易法之經營證券業務,又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5 條及公司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聯鴻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且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准予經營證券業務,已如上述,被告僱用之成年業務人員「陳莉文」共同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購買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經營證券業務,故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 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處罰,及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應依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處罰。被告與「陳莉文」間,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再按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及公司法第19條第2項違反同 條第1項「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其他 法律行為」之所謂業務,乃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 ㈤檢察官未就附表編號17-27部分起訴,惟此部分亦係被告非 法經營證券業務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紀錄,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6頁反面),亦有上開系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可認,因該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已如上述,同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㈥被告所犯上述二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罪刑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第1項之罪論處。 ㈦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私自以未經登記公司名義違法經營證券業務,所為足以損害公司登記管理正確性、及證券交易市場正常發展,然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已與投資人(即告發人皇甫偉齡之前夫)陳俊臣成立和解(參偵字卷第15-16頁匯款書及和解協議)及其本件犯罪行為時 間長逾年餘,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情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公司法第19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 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 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附表: ┌──┬─────┬─────┬────┬───┬─────┬──────┐ │編號│交易日 │交易金額 │公司股票│每股 │投資人 │參照系爭帳戶│ │ │(年.月.日│(元) │名稱 │賣價 │ │(頁次) │ │ │) │ │ │(元)│ │ │ ├──┼─────┼─────┼────┼───┼─────┼──────┤ │ 1 │99.05.04 │ 300,000 │翔合公司│ │邱建榮 │他字卷第68頁│ │ │99.05.20 │ 250,000 │弘映公司│ 38 │ │他字卷第68頁│ ├──┼─────┼─────┼────┼───┼─────┼──────┤ │ 2 │99.06.03 │ 900,000 │弘映公司│ 38 │陳國基 │他字卷第68頁│ ├──┼─────┼─────┼────┼───┼─────┼──────┤ │ 3 │99.06.18 │ 630,000 │弘映公司│ 38 │林淑慧 │他字卷第69頁│ ├──┼─────┼─────┼────┼───┼─────┼──────┤ │ 4 │99.06.23 │ 130,000 │弘映公司│ 38 │許錦煌 │他字卷第69頁│ ├──┼─────┼─────┼────┼───┼─────┼──────┤ │ 5 │99.10.05 │ 550,000 │翔合公司│ 55 │蘇秀梅 │他字卷第69頁│ ├──┼─────┼─────┼────┼───┼─────┼──────┤ │ 6 │99.10.11 │ 550,000 │翔合公司│ 55 │林俊宇 │他字卷第69頁│ ├──┼─────┼─────┼────┼───┼─────┼──────┤ │ 7 │99.10.29 │ 350,000 │弘映公司│ 38 │陳光揚 │他字卷第70頁│ ├──┼─────┼─────┼────┼───┼─────┼──────┤ │ 8 │99.11.08 │ 570,000 │翔合公司│ 55 │皇甫偉齡* │他字卷第70頁│ ├──┼─────┼─────┼────┼───┼─────┼──────┤ │ 9 │99.11.08 │ 350,000 │弘映公司│ 38 │林明志 │他字卷第70頁│ ├──┼─────┼─────┼────┼───┼─────┼──────┤ │10 │99.11.17 │ 500,000 │鑫佑公司│ 48 │林瑞泰 │他字卷第70頁│ │ │100.01.14 │ 550,000 │開物公司│ │ │他字卷第70頁│ │ │100.06.16 │ 420,000 │聲遠公司│ │ │他字卷第72頁│ ├──┼─────┼─────┼────┼───┼─────┼──────┤ │11 │99.12.09 │ 800,000 │開物公司│ 48 │李雅萍 │他字卷第70頁│ │ │100.01.20 │ 900,000 │鑫佑公司│ 48 │ │他字卷第70頁│ ├──┼─────┼─────┼────┼───┼─────┼──────┤ │12 │100.01.10 │ 500,000 │鑫佑公司│ 48 │郭天貴 │他字卷第70頁│ ├──┼─────┼─────┼────┼───┼─────┼──────┤ │13 │100.01.10 │ 250,000 │鑫佑公司│ 48 │李忠夏 │他字卷第70頁│ ├──┼─────┼─────┼────┼───┼─────┼──────┤ │14 │100.02.25 │ 500,000 │開物公司│ 48 │徐步鯤 │他字卷第71頁│ ├──┼─────┼─────┼────┼───┼─────┼──────┤ │15 │100.03.09 │ 165,000 │開物公司│ 48 │曾龍建 │他字卷第71頁│ ├──┼─────┼─────┼────┼───┼─────┼──────┤ │16 │100.06.10 │ 250,000 │聲遠公司│ 58 │林炯廷 │他字卷第72頁│ ├──┼─────┼─────┼────┼───┼─────┼──────┤ │17 │99.12.9 │ 800,000 │鑫佑公司│ │李雅萍 │他字卷第70頁│ │ │100.01.20 │ 900,000 │開物公司│ │ │他字卷第70頁│ ├──┼─────┼─────┼────┼───┼─────┼──────┤ │18 │99.12.24 │ 174,000 │鑫佑公司│ │古碧玲 │他字卷第70頁│ ├──┼─────┼─────┼────┼───┼─────┼──────┤ │19 │99.12.29 │ 270,000 │鑫佑公司│ │呂美慧 │他字卷第70頁│ ├──┼─────┼─────┼────┼───┼─────┼──────┤ │20 │100.01.21 │ 92,000 │開物公司│ 48 │彭心旭 │他字卷第71頁│ ├──┼─────┼─────┼────┼───┼─────┼──────┤ │21 │100.01.25 │ 275,000 │開物公司│ │劉滄榆 │他字卷第71頁│ ├──┼─────┼─────┼────┼───┼─────┼──────┤ │22 │100.01.25 │ 550,000 │開物公司│ │郭飛志 │他字卷第71頁│ ├──┼─────┼─────┼────┼───┼─────┼──────┤ │23 │100.03.14 │ 110,000 │不詳 │ │楊碧堯 │他字卷第71頁│ ├──┼─────┼─────┼────┼───┼─────┼──────┤ │24 │100.03.18 │ 275,000 │不詳 │ │雷建龍 │他字卷第71頁│ │ │100.06.10 │ 126,000 │聲遠公司│ │ │他字卷第72頁│ ├──┼─────┼─────┼────┼───┼─────┼──────┤ │25 │100.03.29 │ 200,000 │聲遠公司│ │陳昭宏 │他字卷第72頁│ ├──┼─────┼─────┼────┼───┼─────┼──────┤ │26 │100.06.10 │ 84,000 │聲遠公司│ │黃東彥 │他字卷第72頁│ ├──┼─────┼─────┼────┼───┼─────┼──────┤ │27 │100.07.05 │ 116,000 │聲遠公司│ │林淑貞 │他字卷第72頁│ ├──┼─────┼─────┼────┼───┼─────┼──────┤ │合計│ │13,387,000│ │ │ │ │ └──┴─────┴─────┴────┴───┴─────┴──────┘ *備註:依證人陳俊臣偵查中陳述,其與皇甫偉齡共同投資13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