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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

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興邦鄭昱仁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順生
被告
陳彥霖
共同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郭明松律師

        陳宜宏律師

上開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9766、13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順生、陳彥霖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柒年。

事實

一、陳鐛淞(另經本院通緝中)係金趙淮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民國97年1月29日,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2,下稱金趙淮公司)負責人兼總經理,陳彥霖係擔任執行長,陳順生係營運長,均明知金趙淮公司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收受存款及類似存款之投資業務,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非銀行經營類似收取存款之投資金款項業務犯意聯絡,由陳彥霖於99年初加入公司後,構思設計以醫學美容、健康檢查及健康養生食品為包裝內容的「金美滿專案」投資套餐方案,經陳鐛淞同意核可後,陳彥霖接洽提供商品或勞務廠商神話診所、美麗爾診所、葛萊美診所(醫學美容部分)、聯安診所、康聯診所(健康檢查部分)、愛你幸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健康食品部分)等廠商合作、簽約事宜,其後並接任公司金美滿專案整合行銷事業處執行長,擔任專案業務主管,經由楊大弘及陳虹蕙夫妻、陳亮廷及張家鳳夫妻(豐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美蘭(誠遠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誠遠公司)、曾鳳燕(翔富開發有限公司)、周建東及林姵蓮夫妻(金東蓮國際有限公司)、張皇玉(皇矞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詹增春(元之鄉企業社)、張財榮(金佳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群雄(英雄集團)等經銷盤商或吳家森等業務人員,自99年3月起至101年2月間,利用人脈網絡對外推銷、招攬不特定大眾投資購買金美滿專案,約定投資每單位專案權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即可成為會員,原則上為期10年,會員每年可領取健康檢查等產品或服務憑證,又依「紅利累積服務」約款,自申請日屆滿5年後(第6年起)依投資年數尚可累積1.5到9點不等點數之紅利,每一紅利點數可兌換市值約2萬元憑證或等值之「紅利購物金」(惟因金趙淮公司於103年12月解散,未滿5年,是未曾有會員取得紅利點數)。金美滿專案契約初期亦有3年期(參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卷C第2頁)、5年期(同卷第34頁)等不同版本,但即無支付紅利之約款。嗣金趙淮公司又以「專案推廣期間」推銷名義推出「一加二」(買一年契約加贈2年權利)、「一年專案期間+贈送四年(買一送四)」(約款無紅利累積服務,或領取紅利有年限、點數限制,如同卷第55頁、第61頁、第274頁)、「一加九」(約款即有紅利累積服務,最高可累積至6點,如同卷第13頁、第48-51頁、第56-60頁)等不同規劃方案,以吸引客戶提高投資金額。金趙淮公司提供對價之「專案服務」內容主要為客戶於申購後、契約期屆滿前每年度可領取上開醫學美容、健康檢查及健康食品合作廠商之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憑證,惟客戶可享有選擇權,可將所領取憑證直接兌換上開廠商所提供之醫學美容、健康檢查及養生食品之產品或服務,或客戶不領取憑證或將所領取未使用完畢的憑證,無條件要求金趙淮公司以每單位8,000元價格「折讓」(首年度以銷貨退回,實付8千元)或「買回」(第二年以後逕行買回,代扣10%所得稅額800元,實付7,200元)憑證方式以兌換現金,業務人員並以口頭或持「380,000盤商權益試算」等宣傳文件,聲稱投資38萬元成為經銷盤商後,「十年期滿共計轉售價值:800,000元」、「每年轉售利益21%」、「累積盤商紅利60點」,即以大多數會員一次所購買金美滿專案份數為10份為例,投資金額38萬元,每年度如不領取專案憑證,全數折讓回金趙淮公司兌領現金,即可領回8萬元,10年期滿合計領得現金80萬元(含代扣稅額)及紅利60點,客戶承諾後,即將投資款項匯至金趙淮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簽訂合約「申請書」及「申購書」入會,大多數金美滿專案會員於首年度起,果選擇將專案憑證回售公司,以兌取現金,以此變相發放與本金不相當之利息、紅利或其他報酬,來吸引不特定大眾投資。此外,推銷之業務員或介紹人(諮詢顧問)尚可領取銷售每份專案4千元之介紹佣金,次年度另可領取續期獎金或五代獎金,以鼓勵經銷商或業務員發展組織向外推廣專案,陳彥霖另從中領取2%的銷售獎金。陳鐛淞另於100年06月14日設立登記鋇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鋇旺公司),將金美滿專案全權由鋇旺公司為總代理商,繼續負責行銷金趙淮公司產品,惟客戶所有權利義務仍由發行機構金趙淮公司負責處理,並以郵件週知會員。陳順生、陳彥霖於金美滿專案推廣期間,設計買回制度的相關作業流程及客戶申請公司購回的「委託轉售單」、「折讓協議備忘錄」、「進貨付款憑證」等申請文件或「折讓證明單」等會計憑證表格,指示行政人員製作,後續亦在相關客戶申請折讓或轉售憑證文書、發放佣金、績效獎金及扣繳稅額的明細紀錄表、人員教育訓練等文件簽名核可或註記批示事項,亦不定期召集金趙淮公司及鋇旺公司內部行政人員開會,擔任領會人,會中檢討、責成金美滿專案有關申購書進件、建檔、續約、折讓異動等相關作業流程及問題處理,陳彥霖另親自為客戶領取轉售現金或匯款事宜,亦直接負責處理、解決金美滿專案客戶之申訴、客服等業務。金趙淮公司自99年3月起至101年2月間,以上開金美滿專案對外吸收不特定大眾資金計達1億9,022萬5,480元(各客戶姓名或名稱、申購書編號、購買日期、投資專案之份數及金額等資料,均詳如附表所示),陳鐛淞將客戶投資款項轉往國外投資股權證券、外匯及黃金等高風險商品,嗣滯留境外不歸,金趙淮公司則運作至103年12月,即未再支付客戶利潤,並於103年12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存有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見答辯狀卷第2頁反面、本院卷一第40頁,本院卷三第39-41頁),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陳順生、陳彥霖二人固坦認於99年至102年間有在金趙淮公司任職,被告陳順生職銜為營運長,被告陳彥霖為執行長等事實,惟均否認有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罪,辯稱略以(詳見本院卷三第20頁以下辯護意旨狀):

㈠金趙淮公司之人事、業務及財務均由負責人兼總經理陳鐛淞個人決定,相關行政人員執行業務亦係以電子郵件直接向陳鐛淞報告,渠二人並無決策權,金美滿專案實係楊大弘提出,與陳鐛淞討論後決定對外推展,並自99年3月間開始銷售,被告二人並非參與決策者。陳順生支薪為諮詢顧問,係受託處理運輸物流軟體的租賃跟銷售,對金美滿專案從未涉獵,更未從中支取佣金或獎金,陳彥霖擔任執行長,僅從事事前與健檢機構、醫美中心診所、保健食品供應商的開發與洽談合作,及事後客戶的客訴或客服問題。

㈡又金美滿專案原先設計並無現金買回制度,被告二人迄至99年11月間經陳鐛淞告知始知情,此亦為陳鐛淞囿於經銷業務之人情壓力個人所為決定,是被告二人亦未參與買回憑證之決策及執行。

㈢況且,金美滿專案係結合醫美、健檢、健康食品之產品,自99年3月間銷售,至100年12月停售後,於103年12月停業,所提供服務前後長達5年,期間仍有932人次消費使用產品,且金美滿專案之購買者及要求買回者大多係經銷商及業務員,非由金趙淮公司對不相識人招攬為之,經銷商或客戶均已回本,迄今並無被害人出面指控金趙淮公司,或提起訴訟,顯然金趙淮公司並非意在吸收資金,與一般非法吸金集團運作模式迥異,被告二人主觀上自無違反銀行法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認知。

㈣末縱認金趙淮公司事後同意買回,對照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較之民間互助會利率為24-40%,公營當鋪需要擔保品之借款利率尚有30%,本件買回利率尚且低於21%,並非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情形。

㈤是以,被告二人並未參與金美滿專案業務銷售、教育訓練、招攬等行為,主觀上更無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之故意,並不該當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罪名。

三、金趙淮公司對外推銷「金美滿專案」,買受專案之經銷商或客戶得將未領取或已領取未使用之醫美、健檢、保健食品等憑證,以「折讓」或「購回」名義無條件退回金趙淮公司,每份專案投資金額3萬8千元,每年度可換價8千元現金,等同金美滿專案客戶買受後,於契約存續期間每年度可獲取固定比例之利息、紅利或投資報酬,此據:

㈠證人即金趙淮公司負責年度客戶領取憑證作業之行政人員林嘉瑩於審理中證稱:

1.「(問:你偵查中曾說你是在101年1、2月間到職,是否屬實?)對。在103年3、4月份左右離職」(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54頁)、「(問:據你所知,金美滿專案內容是什麼?)他會有分幾年為一期的合約,憑證張數可換醫美或保健食品憑證或錢。」、「(問:你說憑證張數可換錢,怎麼換錢?)如果沒有使用憑證,可用收購方式。每張憑證收購是8千元」(本院卷一第155頁反面)、「(問:...怎麼收購?)他們沒有要領取,就會用收購的方式。大部分是郵寄,請他們回填。打電話也會,但打電話是提醒他們,我還是必須請他們用寫的。」(同卷第158頁反面)、

2.「(問:隔一年度的憑證是在合約滿一年之前一個月你就會跟客戶連絡?)是。」、「(問:由公司收購憑證是否也叫做折讓?)對。」、「(提示101年度他字第761卷第126頁倒數第八行以下,問:你曾稱折讓跟收購一樣,只是你們建檔資料第一年叫折讓,第貳年以後叫收購,是否如此?)是。」、「(問:你撥打電話或寄出資料給客戶,有無客戶曾表示當年不要領憑證,要折讓或請公司收購情形?)有。他們說這一次沒有要領憑證,請我們收購。我們請他們回填資料」(同卷第160頁)

3.「我寄出的單據上面客戶會回填要領取的憑證幾張、要收購或折讓,原則上我這邊如果確認好,我會把要核發的憑證一併交給陳瑋瑋,那邊會蓋章,蓋章才會生效」、「收購的部分我不清楚,我只負責憑證的部分。」、「(提示本院勘驗卷A第79-80頁)這是我們會寄出的,叫『金美滿專案管理存摺年度憑證領取通知』,這份我們會寄出給客戶回填。每次一定會寄出的是79、80頁文件,如果有的客戶有需要的話會寄出81、82頁文件。他如果告知部分憑證領取,部分憑證收購的話,我們就需要81、82頁。79、80頁是只要有購買金美滿專案,我每次都會寄出。我會事先電話詢問,再決定寄出什麼資料給他們。」、「(問:你把79、80頁寄給他,他要把80這一頁寄給你,他收購的話你會寄出81、82頁,他要把81、82頁一起寄回來?)是。客戶寄回上開81、82頁文件後,我會連同79頁一起處理。我會先確認他要領什麼憑證,然後把憑證準備裁切好就給陳瑋瑋,但細節我忘記了。」(同卷第161頁)

4.並有金趙淮公司「金美滿專案-管理存摺」年度憑證領取通知、年度憑證領據、進貨付款憑證、委託代辦聲明書、年度憑證通知作業流程表(續期)等公司內部制式表格或作業流程圖可佐(見本院勘驗筆錄卷D第79-82頁、第185頁)。

㈡證人即金趙淮公司行政人員嚴振慈於審理中證稱:「(問:你知道公司有所謂的可折讓或買回憑證事項?)我有聽說過,但這不是我處理的。」(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69頁)、「金美滿專案,好像有分伍年約跟十年約,還有三年的。」、「(問:除了憑證,客戶可選擇其他方式?)好像可以換錢」(同卷第170頁)、「金美滿專案,買合約,可以做醫美、健檢或保健食品,可換錢。」、「(問:據你所知,金美滿專案是否可收購或折讓憑證?)我有聽過,但實際操作我不是很記得,我也沒有做過,我不是很清楚。」(同卷第172頁)、「(問:在你經手的經驗裡,是否有客戶表示或業務員轉達沒有要請領全部憑證的情形?)可以,其他不領憑證的部分可換成錢。金額的部分,就不會是我處理,是陳瑋瑋。我不知道金額怎麼算。」(同卷第174頁反面)、「(問:你一進去公司時,公司有無開始做折讓?)應該有,不然羅良華怎麼教我。」(同卷第177頁反面)、「(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76頁反面,問:折讓要不要辦銷後退回?)要開折讓單,大部分是陳瑋瑋開,有時太多開不完我會幫忙開。」(同卷第178頁)

㈢證人即金趙淮公司會計人員陳瑋瑋於審理中證稱:「我會負責提取、存入公司的款項,從金趙淮公司合庫帳戶存提款項。」、「羅良華交接給我跟另一位早期是嚴振慈,後來林嘉瑩接嚴振慈職務,我屬於後端,後端做折讓、續期,還有一些雜費透過帳戶做轉帳。」、「(問:折讓跟續期跟你存提款項有何關連?)續期客戶會請領憑證,剩下的沒有請,客戶會賣回公司,他會跟公司申請,給業務助理後再給我,我再看他後面申請什麼。」(104年7月1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96頁)、「(問:如果客戶那張憑證賣回公司,你會怎麼處理?)業務助理會給我一張續期申請,我按照那個申請,因來申請是合約月份要到才會申請,以他的合約起算一個月匯錢。」、「(問:你證稱沒有做行政櫃台後,轉作業務秘書,你做業務秘書時,公司就有把憑證買回公司的制度?)前面的我不會知道,因為我是後面才接的。我接的時候就有,前面的人有教我這樣做」(第197頁)

㈣證人即金美滿專案之業務員吳家森於審理中證稱:

1.「8000元是金趙淮公司去跟康聯拿的價格,中間有利潤,8000元是要給康聯,如果不去,客人可以選擇其他的;如果

三、四樣都不要,他可以自行去處理,如果委託公司處理也可以,.. .,客戶可以委託業務幫他賣,...」。(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11頁)、「(問:你去跟客戶推銷,一個單位3萬8千,每年你要幫他銷售8000元的產品,不管是否銷售出去,你都要給客戶8000元,期滿時,公司會把3萬8千退給客戶?)對。」、「(問:是五年一期?)契約原則上是十年,五年到了後,客人一樣可繼續延展,但五年可以提前到,但這份合約原則上是十年,如果五年期滿,到第六年像我的客人現在已經滿,滿期之後,後面的就沒有了,他可選擇第5、6、7、8年結束都可以,但是最久是十年」、「(問:第六年可否每年拿8000元?)可以,但結束就沒有了。只要在不結束之前,每年都可以拿8000元一直到結束為止。」(第214頁)

2.「郭光泰他有十份,就有十張憑證,99年8月我要給他錢,每一次我都有給他錢,但我沒有都賣掉」、「一個月的時間要銷售掉,銷售不掉就還給公司。憑證給公司,公司就把款項給客戶。」(第216頁反面)、「(提示本院勘驗C卷第89頁及反面,問:郭光泰在100年7月12日請你代領憑證,在100年7月12日、101年6月18日領到第2年度跟第3年度憑證,也就是100、101年的憑證,是否如此?)對。我離職後,郭光泰叫我幫他代領,因為我對他,我只要跟公司說明,把代領憑證交還金趙淮公司,因為我無法繼續銷售了。」(第217頁)

㈤證人即金趙淮公司業務人員楊大弘(附表編號94-100,以其妻陳虹蕙名義購買)於審理中證稱:「(問:你有拿太太陳虹蕙的金美滿專案的憑證去銷售過?)我記得應該不多。其餘的憑證,公司可以回收,我們當然就回收。」、「(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16頁,問:依照金趙淮公司電腦資料,專案日期是99年4月15日這份合約,委託轉售日期是99年4月15日,委託份數是十份,委售金額是8萬元,領款人處記載直接扣,陳虹蕙是否在99年4月15日委託金趙淮公司轉售十份憑證取得8萬元?)報表上這樣記載就是。」(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96頁反面)、「(問:陳虹蕙的直接扣是什麼意思?)應該是因為我們都是最開始跟陳鐛淞做的人,所以後來陳鐛淞答應我們,公司可以回購憑證,所以是否是我買的過程中就直接從本金裡面扣掉,就是我買的38萬,我錢不夠情況下,是否從38萬裡面扣掉8萬,這個應該是個案。」(第97頁),亦可見金趙淮公司於99年間推出金美滿專案伊始,即有以每份8千元金額折讓投資人的情形。

㈥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陳亮廷(附表編號26)(附表編號83-93,以豐華公司名義)(附表編號195-196,以其妻張家鳳名義)於審理中證稱:

1.「(提示證據資料卷第101頁第9、10行,問:你於調查局說金趙淮公司購買超過十份以上的經銷商伍年合約延長為十年,經過你的要求,銷售不出去的憑證可以請金趙淮公司買回,你在調查局這樣說?)是。有些業務賣不出去,我遇到銷售困難,經過大家討論,實際上誰講的我也不曉得,有這個提議,我覺得很好。我同意,我有去向陳鐛淞反應過。」、「(問:你何時向陳鐛淞說要金趙淮公司買回?)差不多那個時間,金美滿專案發行沒有幾個月。」(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26頁反面)、「每張憑證,公司買回的價格是8000元。」、「(問:8000元怎麼算出來?)陳總說成本是8000元。」(第227頁)

2.「(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100頁,問:是否收到金趙淮於101年1月2日匯給你的款項八萬元?)有。」、「(問:101年1月2日八萬元款項是否就是同卷第99頁反面那一份100年12月2日你折讓十份憑證給金趙淮公司的款項?)應該是。」(第229頁)

3.「(問:你調查局筆錄上稱是你豐華公司買308份,你取到的佣金有123萬2000元佣金,是否實在?)是。」、「(問:308份,你們轉賣出多少份?或大部分賣回公司?)印象中大部分賣回金趙淮公司」(第231頁反面)

㈦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汪秋蓉(附表編號19-25)於審理中證稱:「99年開始購買金美滿專案,向金趙淮公司買醫美、養生、健檢憑證。介紹人是陳亮廷。一個單位3萬8千元,我陸陸續續共買125個單位。」、「金美滿專案的憑證,如果購買的人不使用的話,金趙淮會請專人處理,收購回去。收購回去的價格,一張憑證8千元」(104年10月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91頁)、「如果該年不使用那張憑證,金趙淮公司要請專人幫我們處理,用8千元買回。」(同卷第192頁)、「(提示102年度偵字第13752證據資料卷第73頁正反面,問:你於調查局證稱當時調查員有提示林嘉瑩電腦資料裡面有關汪秋蓉的電腦資料部分,裡面顯示你累計三年用248份憑證換取現金198萬4千元,你使用51張憑證服務,你當時說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但確實數字我記不起來。」、「(問:是否差不多領了快200萬回來?)我有不定時的,要看本子才知道。」(同卷第194頁)

㈧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張美蘭(附表編號322,以誠遠公司名義)於審理中證稱:

1.「曾以自己名義向金趙淮公司買過金美滿專案,購買380萬,我忘是用自己或先生的名義,是我代表。」、「誠遠公司曾購買金美滿專案,這是我用朋友名義用公司購買380萬。我出的錢,用誠遠國際名義。是我經手辦理」、「(提示本院勘驗C卷第226頁正反面申請書、申購書,問:誠遠公司是否在100年12月30日購買金美滿專案100份,金額380萬元?)對。」、「誠遠後期,好像去年或前年改為我先生名字黃良聲的名義,之前我們沒有拿券,是直接領錢,經檢調調查後,更換為我先生的名義。之所以改名,是因為金趙淮公司的要求,改完以後,必須要直接拿券去使用,如果券沒有使用,也可透過公司幫我們銷售,因為我們也使用不完。」(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7頁)

2.「(提示證據資料卷第96頁第二行以下,問:你去過調查局,在調查局問你誠遠公司投資金美滿專案的內容為何,你回答『金美滿專案為期十年,每張專案3萬8千元,每年都可拿一張憑證做醫美、健檢、或向金趙淮公司換8千元的轉售現金』,你回答是否屬實?)100張總共買380萬,這樣一張3萬8千元。對。」、「(問:不使用憑證,向金趙淮公司換8千元的轉售現金,有無任何限制?)沒有。」、「(問:你於100年12月30日以誠遠公司名義購買100單位,有使用過醫美、健檢、保健食品?)沒有。」(同卷第8頁)、

3.「(問:你的意思是,100年12月金趙淮公司停止販售金美滿專案一加九專案,但是101、102、103年仍然持續可讓你們把憑證換現金一份8千元,以及仍然持續有發放所謂的續期佣金或其他獎金?)對。」、「(問你沒有使用過憑證換取金美滿專案商品?)沒有。」(第11頁)

㈨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曾鳳燕(附表編號5-6)(附表編號72-82,以翔富公司名義)於審理中證稱:「(問:當初介紹人張沛涵有無告訴你,如果產品賣不完的話,公司會幫你代銷這些產品?)對。」、「就是有請他代銷,不管公司賣多少錢,我們都不能管,只能拿8萬元,每一年都會約定看有無請他代銷。」(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44頁反面)、「(提示證據資料卷第18頁反面第九行,問:你於調查局稱張沛涵告訴你,你可以自己購買公司健檢、醫美或保健食品的憑證,除了可以自己使用外,也可以銷售給親友,產品銷售價格沒有限定,也可以委託公司代銷,公司支付你每樣憑證或產品價格是8千元,你說的是實話?)對。」(第45頁反面)、「代銷,就是公司會幫我們轉售。就是金趙淮公司幫我們轉售憑證」(第46頁反面)

㈩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張財榮(附表編號13-16)於審理中證稱:

1.「(提示證據資料卷第47頁反面倒數第二行以下,問:你於調查局稱你最後在99年11月左右聽金趙淮公司人員說如果當年度無法把憑證賣出去,可由金趙淮公司買回,每張憑證賣回金趙淮公司取得8千元,是否屬實?)是,這樣的講法是因為我要賣出去,但因為我公司的理事長身體狀況及DM狀況暫時拖延,後來在金趙淮公司聽到產品有缺,可幫忙代賣,可幫我處理,他們賣掉,裡面的獲利給我。」、「99年底就是10、11、12月都有可能。」、「(問:你聽金趙淮公司的誰說可幫忙代賣?)裡面公司的產品銷售在中南部賣得很不錯,是陳彥霖曾跟我說過,後來誰跟我說公司因為產品賣得很好,有缺產品,我剛好手上有產品可幫忙販賣,我不記得是誰,因為裡面的秘書小姐那麼多人,我不是全部都認得。」、「後來99年底或不知道什麼時候,我去公司,說我這些憑證可否幫忙代賣,秘書說可以,就拿文件給我寫。」(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50頁)

2.「(提示本院勘驗C卷第91-94頁,問:你是否於99年8月31日以張淑瑗名義購買金美滿專案十份,金額是38萬元?)對。」、「(提示同上卷第93頁反面,問:在第貳年度有領到編號00000000到00000000憑證,第三年度領到編號00000000到00000000的憑證及G0093的憑證?)有。」、「(問:第三年度領到編號00000000到00000000後面有『購』是什麼意思?)公司說要幫我賣,就好像是將來別人會購買,他代賣,所以後面寫『購』。」(第51頁反面)

3.「(問:以張淑瑗名義購買的專案有用過醫美、健檢、保健食品?)第一年用我的那一張,後來全部代賣,第二、三年都有留醫美,但我拿給她,她有無使用我不知道。」、「(問:99年8月31日以張淑瑗名義購買的金美滿專案第一年度是全部由金趙淮公司代銷,是否如此?)好像是,不記得是否有留憑證下來用,好像那一年沒有,是用我的那一張。」(第52頁反面)證人張淑瑗(張財榮之妻,附表編號8-12)於審理中證稱:「(提示證據資料卷第37頁反面第五行以下,問:你之前於調查局稱你是99年8月第一次向金趙淮公司購買憑證,是先生張財榮介紹的,張財榮告訴你購買憑證有5年的紅利回饋,投資38萬,每年金趙淮公司會詢問是否需要醫美、健檢或健康食品等產品,如果都不要的話,金趙淮公司會直接退款項,至於款項多少你就不知道了,因款項是匯到你先生帳戶,5年投資期限到,金趙淮公司就會退還投資本金,你說的是屬實?)當時是這樣講。」(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1頁反面)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林姵蓮(附表編號156-166,以金東蓮公司名義)於審理中證稱:

1.「(問:在你99年8月30日購買金美滿專案之前,金趙淮公司是否有代銷憑證的制度?)我先生(周建東)告訴我說如果我們沒有賣完,我們可麻煩公司行銷團隊業務人員,幫我們代為轉售給第三人,合約有寫,我們也遇到過,剛好那個月我的朋友問我有無健檢券,我們本身那個月沒有,所以我跟朋友調健檢券。」、「代為轉售的價格就是8千元,我們可麻煩他們幫我們代為轉售。」(104年8月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82頁反面)

2.「(證據資料卷第146頁電腦資料,問:依照電腦資料,你在99年8月30日購買十個單位,第一年註明『健:已折讓』?)這要問我先生。」、「(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196頁電腦資料,問:林姵蓮的欄位,依照金趙淮公司電腦資料,專案日期99年8月30日的這份合約,在100年8月30日申請收購十份憑證,收購金額是8萬元,代扣稅額是8千元,合計支付7萬2仟元,並已於100年9月30日收購。你是否有在100年度申請收購十份憑證,並且收到金趙淮公司收購款項7萬2仟元?)錢的部分是我先生在管的。」、「(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216頁金東蓮欄位,問:依照金趙淮公司的電腦資料,專案日期是99年8月30日這份合約,在101年8月30日申請收購十份憑證,收購金額8萬元,代扣稅款0元,合計支付8萬元,並已於101年9月30日收購。金東蓮公司是不是也在101年申請收購10份憑證,並且已經收到金趙淮公司收購款項8萬元?)這個要問我先生。」(同卷第83頁)

3.「簽約時有講,如果我們無法如數賣出,我手邊上那麼多健檢券,公司有一群人有需要時,公司可幫我們介紹轉讓給第三人。」(同卷第83頁反面)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劉信聰(附表編號298-300)於審理中證稱:「(問:依照卷內的紀錄,你總共有三個合約,共70份,100年4月28日買十份,100年12月9、30日各買30份,共買70份,是否如此?)對。」(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57頁)、「(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14頁第14頁,問:這張委託轉售單是否是你將六張憑證每份8千元委託代為轉售?)是。」、「(提示同上卷第14頁反面,你是否在100年5月31日收到4萬8千元匯到你帳戶?)不太記得」(第58頁反面)、「(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14頁傳真資料fax no00000000、時間2011年5月30日PM4時20分、from NANSHAN,問:你在100年5月30日傳真給金趙淮公司?)忘記了。時間我不記得,也不記得是否用傳真。」、「(問:依照剛才提示給你看14頁反面的存款憑條4萬8仟元匯到你的帳戶,這筆錢是否是你100年度將六份憑證委託金趙淮公司轉售的款項?)要查,因為都沒有去看。」、「(提示本院勘驗C卷第64頁,問:你於上午10時整購買金美滿專案,101年4月你是否申請收購異動,申請以原有收購份數九份,異動為收購伍份?)對,我簽名的。有些別人要用,所以請金趙淮公司收購。原來請求收購9份,後來改為收購5份。填妥收購異動申請單後拿給陳小姐」、「(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214頁,問:電腦資料劉信聰這一列,依照金趙淮公司的電腦資料,你在100年4月28日購買金美滿專案,於101年4月28日申請收購份數是5份,代購金額4萬,扣稅後合計支付3萬6仟元,你有收到這筆錢?)要去查一下。」(同卷第59頁)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陳品州(附表編號18)於審理中證稱:

1.「曾向金趙淮公司購買金美滿專案。我買三次,張數不一,共12張。」、「(提示偵查證據資料卷第63頁反面倒數第六行以下,問:你在調查局說你買金美滿專案三次,第一次是99年3月購買專案產品一份,當時是你自己兌換健檢使用。第二次同年四月購買一份,由蔡彗玉兌現商品使用,第三次購買十份,你在調查局講的購買時間是否正確?)應該正確。三次都是以我的名字為申請人購買」(104年7月20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37頁反面)、

2.「(提示證據資料卷第63頁反面倒數第六行以下,問:你於調查局說你買金美滿專案三次,第一次是99年3月一份,第二次是同年4月買一份,第三次是購買十份,是陳彥霖告訴你買十份商品,一年日如果十張都不使用,每份可退3000元,十份可領回8萬元,是否屬實?)是。」、「(問:你在調查局所說的買十份,如果都不使用,每份可退8000元,十份可領8萬元,是陳彥霖跟你說的?)很難定義,因為他們公司有DM,整個公司都知道,不需要有人跟我說,因為我是廠商每天進進出出,他們有什麼檔案我都知道。」、「(問:你為何在調查局說是陳彥霖告訴你?)他是之一,這件事情在他們公司裡面應該是陳鐛淞有告訴我,陳彥霖也有告訴我。」(同卷第238頁)

3.「我99年到103年,總共領五次,我99年就買了。每次領八萬,有時會扣稅。」、「(提示證據資料卷第63頁反面最後一行到64頁,問:你於調查局說你有使用一份兌換醫美,其餘九份金趙淮公司當年度退給你7萬2,99、100、101年各領回7萬2?)對。這是在調查局回答的時間是102年5月9日,調查局問完後我還有再領到憑證使用,用不完還是可以換錢。103年也有領到憑證,用不完也有換錢。」(同卷第241頁)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馮明常(附表編號17)於審理中證稱:「(提示證據資料卷第60正反面頁申請書、申購書,問:申請書上的馮明常是否你自己簽名?)對。我只有買過這一份金美滿專案。介紹人張孟春,我跟他約到公司簽約,單子是助理拿給我的。」(104年7月20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47頁)、「(問:依照你在調查局所述,每一份專案每年都可拿壹張憑證做醫美、健檢、健康食品或直接向金趙淮公司換八千元現金。你有使用過醫美、健檢、健康食品憑證?)用過一次,其他都是交還給他們處理。不用的交還給公司,他們會代為銷售憑證,一份八千。」、「(提示證據資料卷第58頁第九、十行,問:你於調查局說你第貳年留下壹張健檢憑證給你太太使用,其餘都是換現金,因為你投資的本意就是換現金是否如此?)是。」、「(問:當時要換現金,有無什麼限制?)沒有,如同開始就講,要用幾份,如果不用,就委託公司代售,變成現金。」(第248頁)、「(問:你還記不第得第二、三年度,你有使用憑證?或換成錢?)沒有,我換過壹張醫美,其他都沒有。」(第267頁反面)、「(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206頁,問:100年度你用掉康聯憑證壹張,另外九張退回給金趙淮公司,換回7萬2仟元,代扣稅款7千2佰元,共計獲取6萬4800元,依進貨付款憑證的記載,是否如此?)應該是對,反正就是那壹張,我沒有其他印象有做其他動作。壹張我太太健檢,沒有其他的。」(第250頁反面)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郭光泰(附表編號7)於審理中證稱:1「曾向金趙淮公司購買金美滿專案」、「(提示證據資料卷第34頁正反面,問:這是否你在99年7月28日簽約購買的金美滿專案的申請書及申購書?)是。他們的業務員吳家森是我的朋友,他介紹的。」、「金美滿專案內容其實我不是很清楚,只是吳家森跟我說付了上面寫的38萬後,每年會有8萬元的等值的東西或金額給我。」、「(提示證據資料卷第31頁反面,問:你於調查局說是伍年後可拿回投資款38萬,最長可延至10年,越晚拿可用複利計算取回更多紅利,每份專案是3萬8千元,每年都可拿一張憑證做醫美、健檢、健康食品,或直接向金趙淮公司換取8千元現金,你覺得不錯就投資38萬,你於調查局所述是否屬實?)是。」(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5頁)

2.「(問:依照你在調查局所述,每份專案每年可拿一張憑證做醫美、健檢、健康食品或直接向金趙淮公司換取8千元現金,你有使用過醫美、健檢、保健食品?)無,確定沒有。我想補充我剛講7萬2,但他第一年是給我8萬,是給現金,之後匯到戶頭是7萬2。」、「(問:100、101年的憑證,你有實際使用醫美、健檢、保健食品?)沒有,從頭到尾都沒有使用,到103年也沒有使用,104年還沒到。」(同卷第17頁)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郭素華(附表編號1-3)於審理中證稱:「(問:你有購買金趙淮公司什麼產品?)他是說3萬8千一個單位,一次要買十個單位,金額我不是很確定因為太久了,買了以後可換成產品或做美容,如果不要產品或不做美容,可以換錢給我。」、「我只有在一開始好像一張十份,我一份或兩份做美容,剩下的換成錢給我,後來因我做雷射會過敏,所以之後換成錢」、「當時我們買的時候,金趙淮公司有一張類似買賣契約好像是說三萬八一個單位的話可以八千元的樣子,金額我不是很確定。比如我買一次十張38萬,他一年會給我8萬元,十年或是幾年會把我本金全部給我,數字部分我不是很確定。」、「書寫這份申請書時,我那時有瞄過內容,因為我聽朋友(申請書上諮詢顧問)蔡彗玉說到時候錢會回來,所以我沒仔細看。」、「匯了幾次八萬八萬就沒匯,當中有兩或三次有扣10%的稅,他匯了四年或五年,當中有兩次匯了7萬2,他說那就是扣10%的稅。」、「我購買金美滿專案好像三份,38萬一份。總金額是114萬元」(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38頁),並有郭素華99年9月2日、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的三份金美滿專案申請書可佐(偵查證據資料卷第10-15頁)。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班越芝(附表編號28)於審理中證稱:「當時執行長(陳彥霖)介紹這套東西有兩種,一個是買十贈九,一個是買一送四。買一等於每年只能拿這個產品,買十因為量多,我們不可能全部用完,除了我要的產品,剩下的份數,公司可幫我們代為銷售。」(104年8月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73頁反面)、「我買那麼多份,我買十份他會送九年,我不可能一年用掉那麼多。」(第74頁反面)、「我每年要使用的份數都不同,因為我後來有做醫美跟健檢,不知道壹份或兩份,我每年頂多使用三份,剩下的都賣掉,賣掉的錢都退還給我。」、「去年(103年)應該沒有用,但前年(102年)應該有。我頂多一到三份。」(第75頁)、「我每年不會用超過三份,所以每年最少賣七份。」(第76頁),亦稱因被告陳彥霖介紹而獲悉可將金美滿專案憑證回售公司之訊息。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馬薇詅(附件一編號27號,以女兒黎映彤名義)於審理中證稱:「李向陽引薦我購買金美滿專案,他大概把內容陳述,我們購買醫美、健檢、保健食品,每一年都可使用,看要醫美、健檢或保健食品,滿5年,第6年後,就可以有回本的方式。」、「我一共購買10份,就是38萬。」、「因為是10個單位,我不可能一次用完,我剩下部分,他們會回購。」(104年10月5日,本院卷二第206頁)、「(問:你剛提到你購買10份金美滿專案,所以每年有10張憑證可用?如果你沒有用完的憑證,是否都可選擇由金趙淮公司以8千元買回?)對。每年我會拿醫美、有時拿健檢,他們回購回去會超過一半。」、「(問:依據金趙淮公司內部資料,你是否是99年6月11日以女兒黎映彤名義購入10份金美滿專案?)是。」、「(問:你第一年部分都是公司買回,然後領現金?)是。」、「(問:依據同卷頁的反面存款憑條顯示陳彥霖在99年7月21日就匯入8萬元到你帳戶,有何意見?)是。」、「(問:如果公司不能買回,你會不會一次買十份那麼多?)不會。」(同卷第207頁)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丁姵琪(附表編號141)於審理中證稱:「我買一份金趙淮公司的金美滿專案。」、「我有使用健康檢查專案的憑證」、「我買3萬8千元,一年一張憑證。我有用,也有請公司幫我轉給別人。一年一張,公司會幫我轉給需要使用的人。公司再把錢給我。好像是8千元。是轉帳」、「我有打電話叫公司員工幫我問,他們說要看有無人需要,結果我就把那壹份交還給公司,公司就把8千元給我。是金趙淮公司的人跟我接觸,劉美妏是賣金美滿專案給我的人,是他幫我辦的。」(104年10月5日,本院卷二第199-200頁),並提出其使用之中國信託銀行東蘆洲分行16754****787號帳戶,於103年6月13日確有自陳鐛淞帳戶轉帳存入一筆8千元現金,有交易明細影本為證(同卷第213頁),其只買一個單位3萬8千元之金美滿專案,也有請金趙淮公司買回憑證而收取8千元現金的情形。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陳筱玖於審理中證稱:「是同事張皇玉介紹買,金額3萬8,買一份」、「如果不使用券,他會像是付利息給我,他跟我介紹可多買幾個單位,一般人用不到這些單位的話,類似像你所說可買回來。」、「(問:是否是把券換成錢給你?)對,因為買很多單位的話,體檢不可能一年做很多次。」、「因為我沒買那麼多,所以我不知道他有無退回,但當初我記得張皇玉有跟我提過類似的東西,就是買十個單位或二十個單位,到時就是這樣,是否還本我不太記得,應該就是利息這些東西應該是有。」、「張皇玉給我的意思是38萬是拿回來,我們賣券給她等於是利息。」(104年8月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70頁),益徵投資人一次購買太多單位,除非轉售,否則個人或家人根本無法用罄。上開經銷商或客戶證述買受金美滿專案而有回售金趙淮公司之事實,均有如附表所示「金美滿公司內部收購文件」、「匯款文件、折讓證明書」及入會之專案申請書、申購書、管理存摺簽收明細等文書可資比對。此外,並有其他卷內金趙淮公司下開文書,可認金美滿專案確有逐年支付客戶折讓金或價購款項之事實:

1.「一年+專案期間贈送四年(買一送四)」宣傳文件(偵查證據資料卷第154頁),以「健檢套餐」、「醫美套餐」、「養生套餐」包裝金美滿系列產品,總代理-鋇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380,000盤商權益試算表」(扣案物編號1-31,偵查證據資料卷第158頁、本院勘驗筆錄附件D卷第227頁)記載:「100年1月25日配置,100年2月25日轉售80,000元,101年2月25日轉售80,000元,102年2月25日轉售80,000元,103年2月25日轉售80,000元,104年2月25日轉售80,000元,40萬,105年1月25日結清20萬,累計60萬」...「109年2月25日轉售80,000元,80萬,110年1月25日結清120萬,累計200萬」、「共計轉售價值:800,000元【8萬*10年,每年轉售利益21%】」、「滿第十年領取累積盤商紅利60點」、「共計領取總價值:【銷售利潤800,000元+累積盤商紅利60點】」,依金趙淮公司業務文書計算式,已明確記載每年收益21%,若未提結清契約,尚可取得累積紅利點數,另行兌換購物金。

3.扣案證人林嘉瑩電腦內所建檔儲存「金美滿全部會員資料.xls」檔案(偵查證據資料卷第144-153頁、101年度他字第761卷第130頁為列印紙本),可見於99年3月1日至102年2月10日間有不特定多數客戶購買金美滿專案之份數、金額,亦記載客戶使用憑證或將憑證折讓回售公司的情形,亦據:

①證人林嘉瑩於審理中證稱:「(問:每一個會員在何時、會買幾個單位、使用多少張憑證、及種類、由公司買多少張憑證,這些事項你都會紀錄下來?)會。公司有系統,會鍵入系統,也有紙本資料。文書方面是我輸入。」、「(提示101年度他字第761卷第130、130頁反面,問:你有無看過此份明細表?)有。他們一開始建檔基本資料,不是我。後續我會把當月份我要連絡的客戶資料重整出來到每個客戶連絡的細項,確認客戶換取的憑證的是李鳳妙輸入的,核發憑證是我確認的,但輸入是李鳳妙輸入。」(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60頁)、「(提示上開他字卷第128正反頁及證據資料,問:你於調查局中,就金美滿全部會員資料的excel檔案各項欄位的說明是否正確?)都實在。這邊的系統不是我輸入。各年度這些我印象中是李鳳妙。這是系統轉出來的。」(同卷第164頁),其於調查中就金美滿全部會員資料的excel檔案各項欄位係稱:「『專案總金額』是專案金額乘以份數...『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是客戶實際上執行金美滿專案合約的內容,如『養:已折讓』、『醫:已折讓』、『健:已折讓』都是該等單位有領8000元;...『養*9 G0014』是指9個單位都領取現金8千元,1個單位領取憑證;...『購物禮券』是指除了原本權益外,還可以額外領取1千元至1,800元不等的7 -11禮券」(見101他761卷第128頁)

②證人陳瑋瑋於審理中證稱:「(提示101他字第761卷第130正反頁)有看過這張明細表。不是我製作,那時老闆叫人家弄這個要做會員的紀錄,我跟嚴振慈那時是行政櫃台,如果有進單,羅良華會把合約給我們key明細。」、「(提示101他761卷第128頁反面,問:林嘉瑩於調查局說『養:已折讓』、『醫:已折讓』、『健:已折讓』這是指這些單位領八千元的意思,是這個意思?)輸入在上面的意思我不懂,如果是她講的這個就是一單位八千元,G0008是實際有領醫美的憑證。」、「(問:她講的是正確的?)對。」(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98頁反面)

③證人陳品州於審理中證稱:「(提示證據資料卷第146頁,問:購買日期99年8月31日,會員名稱陳品州這一列,依照電腦列印資料,你購買的這份金美滿專案都是折讓或轉給公司,是否如此?)是。」(104年7月20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43頁),確認公司行政人員製作表格記載銷售或兌換憑證之紀錄內容與事實相符。

4.「金美滿專案折讓異動行政作業流程表」、「申購書作業流程」(102年度偵字第13752卷第159-174頁反面、本院勘驗筆錄附件D卷第184-194頁、第176-179頁),就此:

①證人嚴振慈於審理中證稱:「(問:中間有送件欄等欄位,有嚴振慈的姓名章,這是你蓋的?)對。因為我們一個合約由不同人審不同部分,如果上面的人做什麼就打勾,換到我做了什麼就打勾。」、「(提示102年度偵字第13752卷第162頁,問:以第一列為例,有D列上面有張雅斐,張雅斐這一列申購時間是2011年11月30日,這一列是什麼意思?)他買合約,客戶姓名是張雅斐,他是11月30日買,他買十單,十年的,業務是潘孟雅。請領憑證打叉是他沒有要健檢、醫美、保健食品,就可以換錢。後面打勾是我們要確認這些東西都有才是完整,瑋瑋會開立發票。」、「(問:這個單子為何同時有金趙淮公司跟鋇旺公司送件字樣?)因為另外簽名章林妘宣是鋇旺的業務助理,單子進來會經過他也會經過我。」(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75頁)。

②證人陳瑋瑋於審理中證稱:「(提示102年度偵字第13752卷第160頁,問:金美滿專案折讓異動行政作業流程表,承辦單位寫到瑋瑋這個字樣,你有看過這個流程表?)有,那時羅良華交接給我跟嚴振慈兩個時,他建立一個SOP叫我們要這樣做。」、「(問:每個會員於何時、購買幾個單位、使用多少憑證及種類、及由公司買回多少憑證,這些資料公司會紀錄下來?)公司買回多少憑證,續期申請會有紀錄。」(104年7月1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98頁)、「(提示102偵13752卷第162頁反面、174頁反面,問:在162頁反面至165反面左下角折讓單歸檔的地方有陳瑋瑋的姓名章,172頁反面、173頁有陳瑋瑋姓名章,是你蓋的?)對。那時候進單,金趙淮公司合約左上角是GM,後來不知道為什麼他們又把合約改成BW鋇旺開頭,前面開折讓單的都是我的工作,所以文件有送到我這邊,一樣是金美滿專案的合約。」、「(問:上面有個欄位是折讓單,寫份數、金額,這是什麼意思?)羅良華交接給我說第一年是開折讓單,第二年是續期看他要不要領憑證或請公司買回。」(本院卷一第198頁反面)

③證人羅良華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184頁反面到185頁金美滿專案管理存摺申購書處理作業流程表)這份表單是我製作的,就是我剛才所說的SOP流程表,這只是其中之一。」、「(問:金美滿專案的申購轉售跟折讓的流程是否如同184頁反面到185頁流程表所示?)對。我們每月按照上面的流程執行。」(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08頁)

四、金趙淮公司開發金美滿專案,於推展初期即有公司兌現買回客戶憑證的情形:

㈠證人羅良華於審理中證稱

1.「(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9頁委託轉售單,問:這是你SOP流程表上面的轉售申請書表格?)對。因為這一開始沒有這個東西,我忘記當時是請教陳順生或陳彥霖,他們手稿所寫出,我們打成一份。我不清楚為何用轉售的名稱」、「(問:這壹份是陳順生或陳彥霖設計出來給你?)對,我們打字及列印成文件。」、「我進公司的時候,沒有金美滿專案,因為金美滿專案是新的,所以沒有任何相關文件可讓我們參考、修改,所以表格都是新增的文件,我們都是做執行,所以不會做撰寫內容,都是請教直屬主管告訴我們內容要怎麼做。」(第108頁反面)、「(問:是否金美滿專案推出時,就有這個表格?)對,因為表格都是逐一新增,需要的時,他們請我們打表單出來。」(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08頁反面)。

2.「(問:金美滿專案何時有買回憑證的制度?)第一年就有。我的印象中應該是一開始就有這樣」(本院卷二第114頁)

㈡證人楊大弘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14頁反面,問:如果按照公司的紀錄,至少99年4月就存在公司買回轉售的制度?)從開始推行這個案子,時間沒有很久,時間我不記得,後來老闆就同意了。」、「(問:吳家森的客戶李中平是3月31日買,委託日期也是同日,後面直接扣錢。等於一開始推出就有公司買回這個制度,而不是不好賣,公司才答應你們?)當初設計時,就是給健檢券,但後來業務想好賣,就有買一送九,一碰到不好賣,不用一年,過兩個禮拜,他就在那邊叫。」(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00頁反面)。

㈢證人吳家森於審理中證稱:「(問:你99年3月去,你去時產品已經設計好?)對。」、「(問:客戶買之後,當場可以簽委託書,委託你們代為處理憑證?)對,第一次。」、「(問:你們一個月時間代銷,銷不完你交回公司是你開始銷售金美滿專案就有,還是年底才有?)一開始就有。」、「(問:一開始就有,還是到年底,你們賣不完才要求公司買回去?)一個月工作天,我們就交回公司了,沒有年底的問題。」。(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11頁)

㈣證人陳亮廷於審理中證稱:「開始有買回的制度的實際時間我沒有記,好像沒有那麼久,不到幾個月,差不多半年到一年。」(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第223頁)、「(問:你說業務向公司反應,請公司買回憑證的目的是為了好銷售?)不是,是賣不出去,囤貨的現象。當時囤貨很多。自己囤貨要看資料,累積不少。」(第227頁)

㈤證人張美蘭於審理中證稱:「(問:你於99年5月14日購買金美滿專案時,就有不使用憑證可向公司換8千元現金的支付?)有。」(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8頁)

㈥卷附99-1「金美滿存摺客戶委託轉售紀錄表」(見本院勘驗筆錄卷D第14頁反面至第20頁)、「99年度折讓轉售資料」(見同卷第27頁反面、第28頁),自金美滿專案推展之初的99年3月起,便有吳家森的客戶李中平等人,陸續委託轉售憑證回金趙淮公司的情形,甚且被告陳彥霖於99年6月間亦受託為客戶陳立康、劉美妏、黎映彤託售憑證領取委售款項之人(另併參照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44頁,黎映彤之母馬薇詅於99年6月14日申請轉售憑證,陳彥霖嗣將折讓金8萬元匯款入馬薇詅帳戶)。

㈦被告陳彥霖於審理中就此雖供稱:「(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16頁,問:除了直接扣以外,你在99年6月10日也有陳麗康、劉美妏委託轉售領款人都是寫你?看起來是你在99年底之前就知道有轉售,而跟你所說你在99年底陳鐛淞才告訴你有轉售的陳述,跟卷內資料不相符?)我之前回答過,所有款項都是陳鐛淞拿錢給我叫我去匯款,之後全數交由其他人處理,他為何要我匯款,我也不清楚,因為這是他私人叫我去匯的款項。」(本院卷二第102頁反面,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惟依上述作業流程,客戶申請轉售文書、折讓證明單及匯款單據係相續進行回售的一系列文件且併同歸檔,公司內部人員各司其職,陳彥霖亦多次為客戶辦理匯款及領取現金事宜,其所辯稱不了解匯款用意,顯難採信。

㈧是以,被告辯稱迄至99年9月間經總經理陳鐛淞告知,始知客戶有將金美滿專案有回售公司的情形,自無足採信。

五、被告陳順生、陳彥霖參與金美滿專案買回憑證兌換現金制度之內部行政作業流程及相關業務執行:金美滿專案籌備及設計、相關作業流程、申請文書表格樣式,係被告陳彥霖及陳順生指示行政人員規劃執行:

㈠證人楊大弘於審理中證稱:

1.「99年年初任職於金趙淮公司,為期一年左右。當初透過陳彥霖先生介紹他們老闆陳鐛淞」、「(問:在金趙淮公司職務為何?)很多業務屬於經銷商,我之前跟陳彥霖在另一家公司是同事,我在金趙淮公司那邊帶一個團隊,我是那個團隊的執行長。」(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91頁反面)、「(問:金美滿專案誰包裝?)我之前跟陳彥霖在景美一家公司做健檢,後來認識之後我們到金趙淮公司,我們也包裝跟健檢有關的套組,當初我們跟陳鐛淞提議我們有這方面構思,他沒有反對,我們(我跟陳彥霖)就設計、包裝了。」、「金美滿專案的重點在一開始以健檢為主,標的是健檢,後來慢慢加醫美,後來加上養生食品。」、「(問:陳彥霖對金美滿專案的行銷方式有無決策權?例如買一送四,買一送九的設計?)市場性有賣點,我們會建議,最後公司決定。」、「(問:有無說由公司花錢要把憑證買回?)起心動念沒有這個東西。」、「(問:什麼時候才有把憑證買回的制度?)開始不久,因為很多業務自己也買,多買多賺佣金,因為在金趙淮公司沒有底薪沒有勞健保,買了很多,賣給客人也賣不少,當初概念再去銷售健檢券賺差價,後來商品的包裝買一送九,買十個單位一個單位3萬8千元,十個單位38萬,一個業務買十個單位,十張憑證銷售不如預期,後來有很多人建議公司,站在業務立場,跟健檢公司聯安取得成本也是8千元,業務把券賣回給公司,討論過程中,公司也同意。」(同卷第92頁)、「(問:最後改變買回憑證,是公司誰決定?)很多業務向老闆陳鐛淞提議,因為賣不掉。」(同卷第93頁)

2.「(問:你與陳彥霖向陳鐛淞建議這個金美滿專案的設計,相關的申請書及表格文件如何而來?)不是我設計,我一個字都沒有寫,是公司行政或陳彥霖設計的,讓老闆過目。」(同卷第99頁)

3.是以,金趙淮公司並無規劃或銷售此項產品,係被告陳彥霖及證人加入金趙淮公司後,始構思金美滿專案的套組,經向陳鐛淞建議取得首肯後,著手設計執行。

㈡證人羅良華對於審理中亦證稱:

1.「金趙淮公司的所有決策,國外部分由陳鐛淞負責。金美滿專案的部分,統籌是由執行長陳彥霖跟營運長;營運長是在庭的陳順生。公司主要的業務是分這兩大項,國外部分是指金融方面」、「金美滿專案的統籌,指從一開始的設計到一些後續業務獎金部分,及行政怎麼處理流程的部分。」、「陳鐛淞是不太去管事情,因為我們是行政人員基本上我們會詢問執行長跟營運長的意見,他們等於是我們直屬的主管」(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04頁反面)、2.「(問:你剛才不是說關於金美滿專案所有專案是陳彥霖負責,陳鐛淞不負責?)對,我們所有行政流程問題都是問陳彥霖,包括預約、客服等等大大小小的事情其實滿多的,後來不曉得發生什麼事情後,陳鐛淞要求我們遇到意見分歧時,就是陳彥霖作法與sop流程相違背時,陳鐛淞必須要知道,如果發生意見分歧,寫在工作日誌上,他會出來協調,他會在當天或隔天在工作日誌上回覆。」(同卷第105頁)3.「我一開始到這家公司是做櫃台秘書,因為推出專案後,我跟林妙珊兩位都是櫃台秘書,我們做整個專案行政的負責人。」、「一開始處理專案的話,是我跟林妙珊,專案沒多久之後,他就離職,他離職後,由我全部負責行政跟會計部分。」、「後來因為工作量太大才分出去。」、「我分劃出去會計是陳瑋瑋負責,行政是嚴振慈,後來嚴振慈離職,是由林嘉瑩負責。林嘉瑩離職後,還有一位同事,他任職時間有點短,我不記得他名字,但他是最後一位。財務的部分,陳瑋瑋走了,後面是李鳳妙,李鳳妙是最後一位財務。」(同卷第105頁)

4.「前半段工作上的操作指示都是由陳彥霖執行長為主,後來陳鐛淞接手,不管陳彥霖或陳順生做什麼指示,都必須經由陳鐛淞。大概是我進公司中段,我進公司第二、第三年,差不多是100、101年時,是我做sop流程表之後。之前有什麼問題都是先找執行長,如果有會計上面的,我們會直接請教營運長,例如收購的事情,要打什麼表單或文件時,我們不會撰寫內容,都是以他手寫稿後,我們再打成文字檔,再讓他過目,確定是不是用這一份文件。」(同卷第106頁)5.「整個行政流程一開始都是由陳彥霖告訴我及林妙珊怎麼做,我打這份SOP旨意在於他們好交接,把我工作流程打成一份標準流程,讓他們好做後續操作,所以才由我做這份SOP,我做好SOP後,也有給當初兩位直屬主管陳順生、陳彥霖及陳鐛淞看過。」(同卷第106頁反面)、「陳彥霖是負責業務,所以不會由他打這一份行政流程,是由我們打完,再由他過目。」(同卷第107頁)

6.「(問:依你剛才所述98年7月前後進公司,是在隔年過年才開始?)應該是。因為一開始我們辦公室不在復興北路上,一開始在南京東路上,在南京東路時還沒這個專案,是移到復興北路後才有,所以日期我不太清楚。」、「(問:從你負責金美滿專案開始,就有收購憑證制度?)收購部分是應該是在第一年就開始。」(第107頁反面)、「(問:你開始負責金美滿專案就有這個制度?)對,因為這整個制度是由陳彥霖告訴我流程,我們做行政的執行,我們是被支配。」(同卷第108頁)

7.「我不曉得怎麼回答,因為表格都是由主管所指示,我們列印出來。」、「(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9頁委託轉售單,問:這是你SOP流程表上面的轉售申請書表格?)對。因為這一開始沒有這個東西,我忘記當時是請教陳順生或陳彥霖,他們手稿所寫出,我們打成一份。我不清楚為何用轉售的名稱」、「(問:這壹份是陳順生或陳彥霖設計出來給你?)對,我們打字及列印成文件。」、「我進公司的時候,沒有金美滿專案,因為金美滿專案是新的,所以沒有任何相關文件可讓我們參考、修改,所以表格都是新增的文件,我們都是做執行,所以不會做撰寫內容,都是請教直屬主管告訴我們內容要怎麼做。」(同卷第108頁反面)、「(問:是否金美滿專案推出時,就有這個表格?)對,因為表格都是逐一新增,需要的時,他們請我們打表單出來。」

8.「(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99頁反面,問:你有看過折讓協議備忘錄這種格式的表單?)有。都是由直屬主管擬定的草稿,把它打成文件。這壹份我不記得是陳彥霖或是陳順生,但是是他們其中之一。意思好像跟轉售的意思相同。」(同卷第111頁)

9.「(本院勘驗B卷第189頁進貨付款憑證,問:你有無看過這種格式的進貨付款憑證?)有。直屬主管擬稿,我們打成文件。我們公司所購回,跟轉售的意思一樣,壹份多少錢做購回。」、「當時我記得好像國稅局所法令規定的條文,後來我們改由這樣的格式填寫,才有多了一個代扣稅款。所有會計問題,我們都是請教營運長。」(同卷第111頁反面)10.是以,被告陳彥霖確實有參與金美滿專案之籌劃,其與被告陳順生亦共同指示行政人員設計轉售或折讓之相關表單格式。

㈢從而,被告二人推稱金美滿專案相關規劃推展均是由楊大弘構思決策,及總經理陳鐛淞的決策,渠二人均未涉入參與,即與事實不符,而不足採認。被告陳彥霖、陳順生在執行金美滿專案業務具體個案中,有直接參與製作或事後簽核客戶兌回現金之「委託轉售單」、「折讓協議備忘錄」、「進貨付款憑證」等申請核准作業文件,並由公司內部行政人員註記整理客戶折讓或回購明細之「金美滿存摺委託折讓紀錄表」(如本院勘驗卷A第4-7頁,個別投資人折讓或回售兌現的紀錄詳如附表內部收購文件、折讓文件所示)、「金美滿存摺客戶委託轉售紀錄表」(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97-99頁)在卷,此有:

㈠下列「委託轉售單」(後附匯出現金存款憑條、折讓證明單、折讓現金領據等憑證),其制式內容已註明「...雙方議定每份以新台幣捌仟元整做為轉售價格...」,被告陳彥霖為客戶辦理委託轉售作業之受託人而在其上簽名,或在「委託轉售單」對行政人員有所指示,或親自處理匯款事務,自難推諉對金美滿專案買回流程未參與:

1.陳彥霖為客戶陳冬玲99年12月20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9頁),另證人羅良華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9頁,問:這種委託轉售單表格會到你手上?)處理行政第一線人員的手上。我曾拿過,我拿到委託轉售單時,需要交給主管或其他人去在受託人欄簽名」、「我記得受託人部分,有時會由執行長做受託居多,好像不是每一次。一開始是會拿去給執行長過目,執行長全權處理,後續我前面提到,就是陳鐛淞後來請我們所有文件都需要他過目。因為上面是受託人,所以不是每一次都是由陳彥霖做簽名動作,應該是他受託的對象。」(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第110頁)

2.陳彥霖為客戶王立琳99年12月21日、99年11月5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10頁反面、第66頁),另證人羅良華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10頁)有看過折讓證明單。我只知道如果他要轉售,才需要填寫這份表單,由會計的人負責書寫。是營運長陳順生叫我寫的。」(本院卷二第109頁)

3.陳彥霖為客戶鄧愛子99年11月26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銷售日期、轉售價、銷售人員等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15頁),就此,證人羅良華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15頁委託轉售單上匯款人名字是我簽的。匯款四萬元給鄧愛子,是收購憑證的金額。」、「我們每月都會做一張收購名單,名單按照公司的規定日期匯款,匯款之前,我們都會給陳鐛淞做過目。如果他不在國內,我們就會email給他。」(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05頁反面)

4.陳彥霖為客戶汪秋蓉99年12月8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16頁)

5.陳彥霖為客戶倪衍霖99年12月3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銷售日期、轉售價等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卷A第17頁)

6.陳彥霖為客戶林和雄99年12月21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書寫銷售人員等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18頁)

7.陳彥霖為客戶林涵晴99年12月31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19頁)

8.陳彥霖為客戶張皇玉99年12月31日、100年1月28日、100年3月25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20、38、42頁)

9.陳彥霖為客戶陳亞汶99年12月31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21頁)

10.陳彥霖為客戶謝素貞99年12月31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22頁)

11.陳彥霖為客戶錢泠慧99年12月31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23頁)

12.陳彥霖為客戶詹景翔99年12月31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24頁)

13.陳彥霖為客戶詹應德秀99年12月31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25頁)14.陳彥霖為客戶應德春99年12月31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26頁)

15.陳彥霖為客戶林飛燕99年12月31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27頁)

16.陳彥霖為客戶徐發聰100年1月14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28頁)

17.陳彥霖為客戶林衍甫100年1月22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29頁)

18.陳彥霖為客戶周尚棠100年1月12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30頁)

19.陳彥霖為客戶詹牡丹100年1月14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31頁)

20.陳彥霖為客戶陳絹99年12月24日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32頁)

21.陳彥霖為客戶陳水賀100年1月20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33頁)

22.陳彥霖為客戶林莉榛100年1月22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34頁)

23.陳彥霖為客戶金台生100年1月20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35頁)

24.陳彥霖為客戶曾鳳燕100年1月24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36頁)

25.陳彥霖為客戶周康弢100年1月26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37頁)

26.陳彥霖為客戶徐發聰100年1月14日、100年1月31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28、39頁)

27.陳彥霖為客戶簡旭晨100年1月31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40頁)

28.陳彥霖為客戶陳英蘭100年2月25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計算轉售價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41頁)

29.客戶馬薇詅(黎映彤)99年6月14日委託轉售時,由陳彥霖於99年7月21日辦理匯款事宜,有存款憑條可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44頁反面)證人馬薇詅於審理中供述:「(問:依據本院勘驗A卷第44頁反面存款憑條顯示,陳彥霖在99年7月21日就匯入8萬元到你帳戶,有何意見?)是。」(104年10月5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07頁反面),被告陳彥霖對此則供稱:「8萬元匯款部分是陳鐛淞拿現金給我,交代我去匯到這個帳戶的,我不知道用途。」(同卷第208頁)

30.客戶林銘政99年7月20日委託轉售時,由陳彥霖於99年8月20日辦理匯款事宜,有存款憑條可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46頁)

31.客戶符宏仁99年7月21日委託轉售時,由陳彥霖於99年8月25日辦理匯款事宜,有存款存根聯可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47頁)

32.客戶劉明獻99年7月30日委託轉售時,由陳彥霖於99年8月21日辦理匯款事宜,有存款憑條可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49頁反面),被告陳彥霖於審理中供承:「是我的簽名。這應該是陳鐛淞陳總交代我去匯這個款項。」(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20頁)

33.客戶段豫佳99年8月13日委託轉售時,由陳彥霖於99年9月16日辦理匯款事宜,有存款憑條可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50頁反面)

34.客戶張家鳳99年7月12日委託轉售時,由陳彥霖於99年8月12日辦理匯款事宜,有存提款交易憑證可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51頁反面)

35.客戶馮明常99年9月15日委託轉售時,由陳彥霖於99年10月14日辦理匯款事宜,有帳戶交易收執聯可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54頁反面)

36.客戶張純嘏99年9月20日、99年9月24日委託轉售時,由陳彥霖於99年9月20日、99年10月25日辦理匯款事宜,有存款憑條可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55頁反面、第56頁反面)37.陳彥霖為客戶陳秋梅99年10月7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轉售金額之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59頁)

38.陳彥霖為客戶賴明珠99年11月16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轉售金額之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60頁)

39.陳彥霖為客戶羅淑珍99年10月15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轉售金額之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61頁)

40.陳彥霖為客戶張國瑛99年11月1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62頁)

41.陳彥霖為客戶陳淑美99年11月15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轉售金額之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63頁)

42.陳彥霖為客戶寰燦企業有限公司(彭莊美桂)99年11月2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轉售金額之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64頁)

43.陳彥霖為客戶張秀珍99年11月5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轉售金額之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64頁)

44.陳彥霖為客戶汪范雲妹99年11月23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銷售人員、銷售日期、轉售價之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36頁)

45.陳彥霖為客戶詹增春100年5月30日委託轉售單之受託人,並有轉售金額之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70頁)

46.客戶金浩中於100年5月13日委託轉售,由陳彥霖在委託人金浩中「折讓現金領據」之受託人欄位簽名,領據註記:「...折讓十份,每份折讓8千元整,合計8萬元整」(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69頁反面)。

47.客戶金浩中部分:

①於100年6月20日委託轉售,陳彥霖於100年6月23日在「委託轉售單」上批註:「客戶循上回模式領現金,七月底再購置十份」,並親自在「領據」具領人欄內簽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71頁)。

②客戶金浩中復於100年8月15日委託轉售,陳彥霖於100年8月17日在「委託轉售單」上批註:「客戶循以往模式領現金,九月底再購置十份」,並親自在「領據」具領人欄內簽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77頁)。

③客戶金浩中復於100年10月18日委託轉售,陳彥霖於100年10月19日在「委託轉售單」上批註:「折讓9份以現金領取,於11月再購入10份」,並於100年11月18日親自在「領據」上代為簽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77頁)。

④被告陳彥霖於審理中供稱:「(提示勘驗A卷第77頁,問:後面粉紅色部分是否你註記?)是。這是要給總經理看的時候,因為這個客戶是舊的客戶,他之前買很多合約,這一次他又一樣要買,他的意思是一樣不要拿憑證,這張要寫給總經理批示。這本來是要業務金台生寫,但金浩中是金台生的弟弟,他委託我寫,交給公司處理。」(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78頁反面),復於審理中供承:「有幫金浩中領一筆錢的部分,一般客戶不管是他們要退回,都是請會計匯款,這應該是客戶帳戶不能直接匯款,才請託領現金,為何註明,是因為公司怕帳務不清,才請瑋瑋跟他聯繫」(本院卷一第202頁)。

48.陳彥霖在客戶班越芝100年8月18日委託轉售單上簽名,並有「改折9,領萬×1」之註記(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75頁)

49.客戶洪國恩於100年8月26日委託轉售,陳彥霖於同日在「委託轉售單」上批註:「洪國恩委託母親施彤涵代為領取現金80,000元,請製作領款單據由施彤涵簽收」(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76頁)

50.陳彥霖在客戶陳月雲100年9月13日委託轉售單上簽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88頁反面)

51.陳政宏因在境外工作,於100年11月4日申請將折讓款匯入母親帳戶,由陳彥霖於100年11月9日填具存款憑條辦理匯款事宜,並在委託轉售單上簽名確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93頁),顯然陳彥霖在客戶個案處理有決定權限。

52.陳彥霖在客戶詹增春100年11月18日、100年12月20日委託轉售單、蕭文裕100年11月30日委託轉售單、李春真100年12月21日委託轉售單上簽名(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94-95頁、第102頁反面、第104頁反面)

㈡同屬金美滿專案客戶申請公司回購憑證之「折讓協議備忘錄」(後附匯出存款憑條、折讓證明單、折讓現金領據等憑證),其格式內容註明「...雙方議定每份折讓新台幣捌仟元整,今議定於30個工作日內完成折讓...」,被告陳彥霖亦有在其上簽名,或批註具體指示事項之情形:

1.客戶金浩中於100年12月20日申請「折讓協議備忘錄」(見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103頁反面),陳彥霖於同月23日書寫「申請以現金領取」,並簽名。

2.客戶金浩中於101年1月18日申請「折讓協議備忘錄」(見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112頁反面),陳彥霖於101年2月8日書寫「申請領現,請執行長代領」、「請瑋瑋先行與客戶確認」,並簽名。陳彥霖果於101年2月20日在金浩中「折讓現金領據」簽名具領(見同卷第113頁,另參證人陳瑋瑋下述結證之詞)。

㈢再者,金美滿專案客戶申請公司回購憑證之「進貨付款憑證」申請文書,其上制式內容載明:「...每份憑證購價8千元,合計...元整。本筆進貨支付之款項,依法代扣稅款...元,合計支付款項...元。」(有代扣10%所得稅額,實際支付7200元),均由執行長陳彥霖、營運長陳順生、總經理陳鐛淞逐級簽名後歸檔,作為金趙淮公司向客戶買回金美滿專案產品或服務憑證的內部憑證(如本院勘驗筆錄卷B第189-194頁、第202-210頁、第218-239頁;另D卷第74-75頁102年7月份的「進貨付款憑證」僅有陳彥霖),另證人羅良華於審理中證稱:「(本院勘驗B卷第189頁進貨付款憑證,問:你有無看過這種格式的進貨付款憑證?)有。直屬主管擬稿,我們打成文件。我們公司所購回,跟轉售的意思一樣,壹份多少錢做購回。」、「當時我記得好像國稅局所法令規定的條文,後來我們改由這樣的格式填寫,才有多了一個代扣稅款。所有會計問題,我們都是請教營運長。」(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11頁反面),顯然被告二人亦知悉並經手此部分業務。

㈣「收購異動申請單」,客戶要變更向金趙淮公司所申請收購憑證份數所填寫的申請文件,亦經陳彥霖簽核(如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卷D第163頁)。

㈤「金美滿存摺客戶委託折讓/轉售紀錄表」逐件具體記載客戶名稱、金美滿專案編號、購入日期、折讓日期、委託轉售份數、委售金額、領款人、發票日等資料,及由行政人員確認已附具折讓單、轉售單、匯款單之建檔明細資料:

1.101年度「金美滿存摺客戶委託轉售紀錄表」(如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卷A第99頁),其中有記錄陳彥霖於101年3月6日代客戶金台生領取委託轉售所得的8萬元現金。

2.99-1「金美滿存摺客戶委託轉售紀錄表」(見本院勘驗筆錄卷D第14頁反面至第20頁、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其中有記載陳彥霖為客戶陳立康等人之現金領款人(同卷第14頁反面、第15-16頁、第19頁)

3.99-2「金美滿存摺客戶委託轉售紀錄表」(見本院勘驗筆錄卷D第30頁),亦記載陳彥霖為多位客戶之領款人。

4.被告陳彥霖亦有在99年6月至11月之「客戶委託轉售紀錄」代領人欄旁逐一確認簽名(見本院勘驗筆錄卷D第100頁反面、第111頁)。

5.證人羅良華於審理中證稱:

①「(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4-7頁)有看過金美滿存摺客戶委託折讓紀錄表。我忘記從我開始或從陳瑋瑋開始製作的。因為這是方便我們在行政流程上做註記。」、「(問:依照紀錄表,每一列最末都有折讓單、轉售單、匯款單,有打黑色圓圈,表示有對應的折讓單、轉售單、匯款單?)對,我們一開始受理委託轉售的表單後,我們就會登錄在這個表單裡面。匯款單是指我們受理後,會有處理的時間、流程,最後的部分才是匯款出去。每做完一個動作就會輸入電腦檔」(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09頁)、

②「(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4-6頁反面,問:紀錄表上有一些匯款人寫羅良華,這是你匯款?)對。請款跟匯款流程,基本上我們都是會以陳鐛淞做彙報對象。請款的流程,基本上我們會在當週匯款的一些款項,我們會在前一週可能週二、週三整理出表單,email給陳鐛淞,通知他我們在下週部分有哪些款項需要匯出,他看了以後,沒問題就請我們做執行。」、「收購憑證不一定都是用匯款方式,也有領現。領現本人親自領取,我們有一張領現的表單,證明他有來領取這筆款項。」、「(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6頁)100年6月20日買受人金浩中這一列,領款人欄寫陳彥霖,註明領現。我們會看誰領取,我們或在這一欄標記。(同卷第110頁)、「執行長會通知我們,這種比較特殊需要領現的,他會額外告訴我們。有時是客戶通知我們,比如金浩中有打電話來說要領現,我們會跟他所要幫他領現的人就是陳彥霖做確認,請陳彥霖簽收。」(同卷第111頁)

6.證人嚴振慈於審理中證稱:「(提示勘驗筆錄附件卷1第4-7頁,問:第七頁折讓紀錄表上領款人很多記載是你,在100年11、12月間,你曾在這些時間領現或匯款?)有時是陳瑋瑋會把匯款單寫好,我幫他跑銀行,有時他自己寫好自己去跑銀行。」、「(問:你說匯款單寫好,你幫他跑銀行,是要匯什麼款項?)就是沒領憑證可以換錢的。」、「(問:每個客戶能領多少錢,你怎麼知道?)匯款單是陳瑋瑋寫好,所以我不知道怎麼算。」(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76頁)

㈥「金美滿存摺客戶收購紀錄表」逐件具體記載客戶名稱(售貨人)、金美滿專案編號、專案日期、收購日期、收購份數、憑證編號、收購金額、領款人等資料,及由行政人員確認已附具收購單單、匯款單之建檔明細資料(如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卷B第87頁反面至第101頁、第136-139頁、第186-188頁、第196-198頁、第212-217頁)(本院勘驗筆錄附件D卷第12-14頁、第217-222頁)。

㈦證人陳瑋瑋於審理中證稱:

1.「(提示法院勘驗筆錄附件卷A第4-7頁,問:你有無看過『金美滿存摺客戶委託折讓紀錄表』?)這就是第一年的折讓。這個表單是羅良華交接給我之後,他叫我按照這個做。第一年做折讓,第貳年做續期。」、「(問:每壹頁最末都有寫折讓單、轉售單、匯款單,打黑色圓圈是否有對應的折讓單、轉售單、匯款單,是否如此?)打黑色就是已經處理完成。」、

2.「(提示同上開卷第9頁,問:有無看過『委託轉售單』?)有。這個委託轉售單應該會跟著合約進件一起來,才會產生折讓。」、「(問:委託轉售單上的受託人寫陳彥霖的姓名,為何上面有陳彥霖姓名?)業務方面我不知道,我看到的就是已經有陳彥霖。」(104年7月1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99頁)、

3.「(提示同上卷第112頁反面『折讓協議備忘錄』,問:下面有手寫的字跡,寫『申請領現,請執行長代領』,旁邊有另一個手寫筆跡『請瑋瑋先行與客戶確認』,上方有陳彥霖字樣,還有2012年2月8日,你有看過?)有。第一年是折讓,假設有五單,可能就產生五單的折讓,就是四萬元,那個折讓單有一個所謂的折扣或什麼,會產生一個金額,就是要匯給客戶的錢,這可能是客戶想要領現,請求公司不要匯款,改領現,因為公司比較不會領現,所以註記。」、「這張客戶是金浩中,我要產生折讓時要匯錢給客戶,他可能怕有人代領不放心,我們要確認本人。」、「(問:那張是不是請執行長幫他領錢,你要向客戶確認是否同意執行長幫客戶領現?)是。手寫『申請領現,請執行長代領』、『請瑋瑋先行與客戶確認』的字跡應該是陳彥霖的字跡」(同卷第200頁)、

4.「(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189頁以下,問:你有看過『進貨付款憑證』?)有。續期的申請。續期就是他如果有請領憑證,我們就給憑證,沒有就是一單位八千元退回。」、「(問:八千元要不要扣稅?)有,這邊有代扣稅額。」、「(提示本院勘驗卷D第80頁,問:續期的匯款,你要看到三個人簽才匯款?)對,這三人一定要簽名,簽完名我再去問陳鐛淞,他說可以了,我就去匯。」(同卷第201頁反面)

㈧證人陳亮廷於審理中證稱:

1.「(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237頁,問:保健食品的『進貨付款憑證』,是做何用?)也是金趙淮公司買回豐華公司的憑證。我跟行政人員拿來寫,我只負責上半頁我的筆跡、我的資料,由行政人員收。除了中間三欄批示人員不是我寫,其他都是我寫的。」;「(問:這部分的專案全部142份都由金趙淮公司買?)是。其實不只這些,後面確實我們有行銷部隊,後來賣得不好,且其實滿短時間我們設備有一些損失,不如預期,我們找來的人沒有這麼會賣。」、「(問:你自己名義跟張家鳳名義部分,有請金趙淮公司收購買回?)有一些。」、「(問:金美滿專案停賣之後,繳的本金及後續權利如何處理?)還是在兌現,像是醫美、養生食品都有在換,到103年底就沒有了。」、

2.「(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51頁的『委託轉售單』,問:99年7月12日你是否以張家鳳名義買六份產品?當天憑證就請公司買回?)是。」、「(問:是否表示99年7月12日之前,公司就可以把憑證買回?)是。我們是比較親近的人,所以有零星的情況。我們也在賣,我買來一半想用,一半銷售,我覺得銷售業務的想法是如果可以這樣給我是一種保險。」、(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30頁)、

㈨證人陳品州於審理中證稱:

1.「(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52頁,問:『委託轉售單』委託人是陳品州,是否你簽名?)是。」、「(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52頁反面,問:委託轉售單十份日期99年9月1日,同年9月30日匯款八萬元,這是否是99年9月1日委託轉售的款項?)應該就是。」(104年7月20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42頁)

2.「(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224頁,問:保健食品『進貨付款憑證』上面的陳品州是否你簽名?)是。應該是行政人員給我的。」、「(問:這份文件上寫你購入十份,每份憑證價格8000元,扣完稅之後是7萬2仟元,依照進貨付款憑證,你在寫這張進貨付款憑證時,你也是十份都交給公司?)對,但他通常會再送我一份,因為我跟老闆陳鐛淞的關係,我會拿送給我那壹份去用。陳鐛淞直接給我或請他的行政人員給我。」(第242頁反面)、「(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197頁第二列,問:上面寫到陳品州,100年款項8萬,代扣8千元稅款,付7萬2仟元,所以你100年度收到8萬扣掉稅款後的7萬2仟元,是否正確?)我都是領到7萬2。但我都有去用一次,到底是他給我扣稅或送我壹張,我搞不清楚。」(第243頁)

㈩證人馮明常於審理中證稱:

1.「(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54頁,問:『委託轉售單』委託人是馮明常,這份委託轉售單是否是你簽的?)對。」(104年7月20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48頁反面)、「(問:依照委託轉售單日期是99年9月15日,你是在99年9月15日簽這份委託轉售單?)應該是,這應該是第一次,一開始就有這壹份。第一或第貳年我才換一份醫美。」、「(問:方才提示給你看過你99年9月15日簽訂金美滿專案申請書,你同日就同時簽委託轉售單,是否如此?)記不清楚,太久。」、「(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54頁,問:委託轉售單上,有手寫『每年憑證轉售所得及累積紅利匯入帳號』這是你寫的?)不是。不清楚為何有這字樣,但上面寫這些也無可厚非,匯入帳號就是我不用就交他們處理,意思不變。」(同卷第249頁)

2.「(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227頁,問:這份保健食品『進貨付款憑證』,上面馮明常是否你簽的?)應該是我簽的。到103年以前他們所有支付都是正常。進貨付款憑證記不得,或許同時去那邊或他寄給我。」(第249頁反面)、「進貨付款憑證八千、七萬、七千二、六萬四千八,這些字應該不是我寫的,應該他們寫好,我只是簽字。」、「(問:你怎麼知道每年度要去填寫單子?)他們寄到家裡,我們簽字,如果不用(憑證),簽字,他們就代售,我要留下壹張醫美的就寫一下,很單純,平常也沒有在聯絡。」(同卷第250頁反面)證人郭光泰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202頁,問:你有無看過這張保健食品『進貨付款憑證』?)我想是吳家森代我簽名,上面有我的名字的都不是我的字。」、「(問:吳家森有無跟你說過要幫你簽一張保健食品進貨付款憑證?)基本上我全權授權他幫我處理,也許他有提到,我忘記了。」、「(問:進貨付款憑證上面金額及代扣稅款,吳家森有無跟你解釋過會有扣稅?)他有講,我忘記這算是領回來的第一次還第二次,我記得第一次8萬,其他是7萬2。」、「(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222頁反面,問:保健食品進貨付款憑證右上角註記101.8-14,你有看過這張保健食品進貨付款憑證?)有,這是我的字。金趙淮公司寄到我家,叫我簽一簽再寄回去。是在101年6、7月,因為7月28日以後,他說要撥款,他都會提前寄。」、「(問:是否有金趙淮公司人員跟你聯繫,請你簽這張?)是,有一個小姐會打電話給我。說會寄給我,請我在打勾的地方簽名。」(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7頁反面、第18頁)證人郭素華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204頁反面,問:有無看過這份『進貨付款憑證』,憑證編號00000000到00000000共十份?)我沒有印象。上面郭素華不是我的字跡。如果有的話,可能也是請蔡彗玉小姐幫我處理,我錢進來,其他的如果不方便我再簽,我不確定這是否他幫我簽。老實講當時要簽什麼我都說沒關係,就幫我做就好,或許是有。」、「好像後來錢進來有少,我問她時,她說那是扣10%稅。」(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40頁反面)證人曾鳳燕於審理中證稱:

1.「(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36頁)我有看過『委託轉售單』。這是我寫的。是在100年1月24日簽寫這份委託轉售單。」、「(問:這張委託轉售單的意思是否是說你將購買的30份憑證委託金趙淮公司銷售?)對。這一張委託轉售單是公司給的,他們會寄給我。」(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46頁);

2.「(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218頁反面,問:有無看過『進貨付款憑證』,憑證編號000000000到00000000?)有。這是我簽的。這份進貨付款憑證的意思是付款項給我,他幫我們代銷的。」、「(問:這張付款憑證是否指金趙淮公司幫你賣00000000到00000000的憑證?)對。代銷,就是公司會幫我們轉售。就是金趙淮公司幫我們轉售憑證」(第46頁)證人張財榮於審理中證稱:

1.「(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203頁反面,問:你有看過這張日期100年8月31日『進貨付款憑證』編號00000000到00000000共十張?)我幫她(配偶張淑媛)簽過很多名字,但這是否我簽的我不記得。有可能是我簽的。」、「(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224頁,問:有無看過這一份進貨付款憑證,憑證編號00000000到00000000?)這個字就有點像我的字。」、「(問:這一份進貨付款憑證是什麼意思?)後來他們跟我說產品中南部賣得很好,可拿給他們代為處理,他們說要幫我代為處理,所以我必須寫一個證明要幫我代為處理的意思,等於我的貨品本來是我的,他從我這裡拿過來轉賣。」(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52頁)

2.「(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62頁,問:『委託轉售單』上受託人的名義為何是陳彥霖?)張國瑛是我簽的,99年還是張國瑛的名字。陳彥霖簽的是他自己簽的,可能是公司作業流程。」、「我沒有委託陳彥霖(轉售),我是委託公司,沒有委託他個人。」(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證人劉信聰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14頁,問:你有看過這張『委託轉售單』?)有。這張委託轉售單是,如果我們用不完,或沒有去領,請公司看其他人要不要買,就給其他業務員賣」(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58頁反面)、「委託轉售單是會計陳瑋瑋要求簽的」(同卷第59頁)。證人班越芝於審理中證稱:

1.「(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75頁,問:你是否在100年8月18日簽這張委託日期是100年8月18日『委託轉售單』?)是。這張一般都是公司會寄給我們,我們簽了再寄回去公司。他們在到期前一段時間寄。8月18日這張是我簽名,一開始我是寫8月22日,後來被改為18日,但18日不是我改的」(104年8月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74頁)

2.「(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191頁,問:這張日期101年8月18日『進貨付款憑證』,是否你在101年8月18日簽名的?)是。這個簽名、身分證、地址的確是我簽的,因為我簽了,上面憑證編號那些不是我寫,我比較不清楚。我那時都是以電話聯繫,這文件是隔年就是101年用寄的。之前跟我們說每年到期前一個月文件會寄給我,我不放心,我會再做電話確認時間到了,提醒他們一下。」、「(問:上面愛妳幸乘以2,收購乘以8,是否也是你寫的?)不是我寫的。但電話中有這樣跟公司說。」、「(問:你電話聯繫,是否有金趙淮公司人員跟你說明要扣稅?)有,他說如果代銷,稅金要扣,後來又加上健保的也都是要扣。扣稅金的是10%。」(同卷第74頁反面)證人馬薇詅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44頁,問:是否有填寫過這份『委託轉售單』?)有。如果十份我一年無法用那麼多,剩下部分可回購回去。」(104年10月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07頁)。證人張美蘭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108頁反面,問:有無看過這份折讓備忘錄?)太久遠有點忘了,這個字很像是朋友黃群雄幫我寫的。是否100年12月30日當天有請他蓋章我不確定,但一定是請誠遠公司蓋。」(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8頁反面)契約更名申請書、契約轉讓申請書:

1.證人林嘉瑩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卷C第230頁反面,契約更名申請書上為何會有陳彥霖簽名?)因為這是由個人轉成公司,這部分都需要執行長簽名,我剛剛說有部分要執行長簽名,就是類似像這種更名的文件。」(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60頁)、「(問:需要執行長、營運長簽名的部分,沒有他們簽名就不行?)應該是有的文件像剛剛有一個個人轉公司行號那個就一定需要他的簽名。」、「(問:如果沒有他們簽名就辦不成?)應該說我當時交接的流程就是需要他們簽名。他們如果沒有簽名,我會拿去給他們簽名」、「(提示勘驗D卷第81頁,問:例如金趙淮公司進貨付款憑證,需要他們簽名?)對。」、「(問:一定要給他們簽名?)對,上面有他們簽名欄位。作業流程一定要給他們。」(同卷第165頁反面)、「(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130、131頁反面,問:契約轉讓申請書中客戶轉讓契約的部分,是否也是屬於需要經過陳彥霖簽名的文書?)是。他簽名後,電腦修改部分,是李鳳妙改的。要承接的客戶要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在契約才能辦契約轉讓。」(同卷第167頁)

2.證人嚴振慈於審理中證稱:「(問:公司業務的文件資料,例如客人要購買哪些相關憑證,醫美、健檢、保健食品等,或你剛剛說要換錢的相關文件資料,是否需要陳順生或陳彥霖批准?)我忘記要不要批准,但應該是會先詢問。」(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71頁)被告陳彥霖或陳順生在攸關金美滿專案執行流程之經銷商申請文件、業務績效或金趙淮公司發放經銷商或業務佣金、獎金的明細資料,或經手合作廠商請款、諮詢顧問費文件,或在公司內部人員教育訓練表單資料上簽名確認,顯然對於金趙淮公司金美滿專案的相關款項資金支出、人事管理等作業有查核或監督之權限:

㈠聯安診所99年11月份「團檢公司明細日報」請款單據,請款4,275元,僅客戶顏淑真於99年11月18日使用乙次,由金趙淮公司開立支票1紙支付,陳彥霖於99年12月6日在該請款憑證上簽明(本院勘驗筆錄卷B第12頁)。被告陳彥霖於準備程序供稱:「這份是公關卷,因為顏淑真是磐石保經的副總,我原想把這個很好的健檢跟保險公司合作,所以才會讓她去做體驗,因為他做時有加選項目,加選項目部分,聯安沒有跟客戶請款,是跟公司請款,所以才有這筆4275元,因為是我要做的公關卷,所以陳總要我在上面簽名,金趙淮付款給診所。」(103年9月30日筆錄,本院卷一第75頁)

㈡中間人引廌合作廠商「諮詢顧問費」須均經陳彥霖、陳順生、陳鐛淞之簽核後發放:

1.楊大弘因引薦神話診所為合作執行專案機構而於99年11月至100年、12月按月領取諮詢顧問費(本院勘驗筆錄卷B第12頁反面、第13頁,第33-37頁)。

2.柯宜嫺因引薦葛萊美診所為合作執行專案機構而於100年7月至11月間按月領取諮詢顧問費(本院勘驗筆錄卷B第37頁反面至第39頁)。

3.證人陳瑋瑋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35頁以下,問:諮詢顧問費的發放,你有無經手過?)這個是之前羅良華交接給我的,我印象中她說如果當月因為醫美都會一月帳,二月初付款,這一份他寫了4份就是去開卡使用憑證的張數。我印象中這家診所羅良華告訴我是楊大弘去談,所以諮詢顧問費給他。」、「(問:這份文件為何需要執行長、營運長、總經理核章?)之前交接過來的,有款項都要請他們核章,因為我們做不了主。」(104年7月1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00頁反面)

㈢金趙淮公司按月統計每年度公司支付經銷商或業務員之業務佣金、獎金所得及支付項下之代扣稅款、給付淨額的報表,被告陳順生、陳彥霖均有在報表最後簽名確認,此確為金趙淮公司內部重要業務資金支出憑證,並有下列文書在卷可認:

1.101年、100年「金趙淮執行業務所得」報表及國稅局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卷B第41-65頁、第123-128頁)

2.99年、100年「續期獎金明細表」及國稅局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卷B第65頁反面、第66頁;第71頁反面至第86頁),其中,被告陳彥霖亦有支領「特別獎金」之情形。

3.100年、101年「半月獎金明細」報表及國稅局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本院勘驗筆錄卷B第67-70頁)、99年3月至12月間「半月獎金明細」報表(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卷D第93-105頁)

4.99、100年度「月績效統計表」及國稅局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本院勘驗筆錄卷B第122頁、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卷D第109頁)及「金美滿健康存摺月報表」(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卷D第110頁)

5.陳彥霖簽名確認之金美滿專案執行期間99年12月16日至31日(100年1月10日簽名)、99年10月16日至31日(99年11月10日簽名)、99年11月1日至15日(99年11月25日簽名)、99年11月16日至30日、99年12月1日至15日(99年12月24日簽名),以匯款或付現方式發放獎金給各金美滿專案行銷處之計算明細資料(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卷D第90-91頁、第105頁反面至)

6.證人羅良華於審理中證稱:「(問:據你所知,金趙淮公司是否有支付佣金給業務員或獎金制度?)有。陳彥霖計算獎金制度。」、「(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41-63頁反面,問:有無看過金趙淮執行業務所得明細表?)有。這是由會計負責製作,我們一份給會計事務所,把每月統計支出的項目在這份表單。」、「(問:你怎麼知道是陳彥霖負責計算獎金?)因為他每月會給我們需要匯款業務員獎金的表單。」、「(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65反面-66頁,問:你有無看過續期獎金明細?)有。續期獎金明細是陳彥霖製作。這是他交給我們做匯款動作的表單。交給我時,被告陳彥霖、陳順生兩人就已經簽名上去。」(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12頁)

7.證人陳瑋瑋於審理中證稱:「(提示勘驗B卷第41頁金趙淮執行業務所得,問:這個表格是否是你經手製作過?)這是續期匯款的費用,續期跟執行長給我的報表,從羅良華交接給我時,就說要這些業務領的錢要報執行業務所得,因為要依法扣稅,金額超過不知道多少就產生代扣稅額,我們都要依法申報出去。」、「(提示同上卷第69-73頁,問:這些是續期獎金的明細,是否也是你經手製作?)上面這張這是國稅局的繳款書,下面這張明細是執行長給我的報表,我按照報表製作稅額繳款書,因為有代扣稅額,所以要做稅額繳款書。」、「(問:明細後面陳順生、陳彥霖也需要簽名?)報表相關的都請他們簽名,我才可以做後續動作。」(104年7月1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00頁反面、第201頁)。

㈣經銷商申請函(本院勘驗筆錄附件D卷第8-9頁):

1.陳彥霖於100年6月1日建議依制度「金佳傑開發科技(詹進益)」為業務副總,經陳彥霖於100年6月29日批示:核准經銷合約,授權號碼001,新契約第一年每單位500元行額外獎勵。

2.100年6月16日核准「鴻基生醫科技有限公司」為授權經銷商,經陳彥霖、陳順生、陳鐛淞批示後,核准經銷合約,授權號碼010,新契約第一年每單位500元行額外獎勵

3.金佳傑開發科技有限公司(詹景翔)於100年6月29日申請「王瑞開發企業」為授權經銷商,經陳彥霖於同日批示後,核准經銷合約,授權號碼002,又王瑞開發企業於1月1日至5月31日已完成600件契約,自100年6月1日起給予晉昇

㈤教育訓練紀錄表或行政人員交接文件:

1.鋇旺公司林妘宣100年9月1日「教育訓練紀錄表」(本院勘驗筆錄附件D卷第10頁、第171頁),由羅良華指導,完成訓練後,亦由陳彥霖、陳順生、陳鐛淞逐級簽認。

2.嚴振慈100年9月1日至14日、林嘉瑩101年1月9日至20日「教育訓練紀錄表」及職務交接清單(本院勘驗筆錄附件D卷第240 -242頁),情形同上。

3.證人羅良華於審理中證稱:

①(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241頁反面)教育訓練表上指導者是我的簽名,因為我分劃出去時,教育訓練要求我是否有確實執行到交接這的動作,所以才做這個教育訓練紀錄表,這僅只於行政處理流程的部分。」、「陳鐛淞、陳順生、陳彥霖在這張表的簽名,這個表他們確認這些人有受到這個表上所填寫的訓練項目。」(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07頁)、

②「(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10頁教育訓練紀錄表,問:你是否是這次教育訓練的指導者?)對。當初這位行政人員,我們一開始鋇旺公司跟金趙淮公司是同一個地方,那時我們在一間辦公室,是他們行政的事務。我的資歷比較深,他們資歷比較淺,行政流程由我指導,林妘宣是行政人員,所以嚴振慈也有協助指導他。行政人員進來以後,我們會主動做教育訓練。」、「教育訓練紀錄表上有執行長、營運長、總經理簽名,是為了讓他們知道教育訓練已經完成,可以獨立做上述的教育訓練內容。」(本院卷二第113頁)

4.證人嚴振慈於審理中證稱:「(問:顯示你在100年9月上旬有受訊,指導者是羅良華。另外於101年1月9日到1月20,你有指導林嘉瑩的教育訓練紀錄,訓練項目內容都有包括到金美滿專案的折讓流程,有何意見?)這部分我忘了,但我記得是交接的部分,不是什麼教育訓練。這個表應該是後面才做的,因為我進公司,羅良華就在公司,我所有會的東西都是羅良華教我的。」、「(問:上面為何要有陳順生、陳彥霖、陳鐛淞的簽名?)我忘了,應該是他們是主管,要知道我們學了什麼吧。」(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76頁反面),其於審理中另供證:「我面試兩次,第一次是陳順生,第二次是陳鐛淞。」(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68頁反面)陳順生在金趙淮公司與大鼎會計師事務所往來文書或在金趙淮公司財務報表上簽名(本院勘驗筆錄附件D卷第52頁、第56-57頁損益表):

㈠被告陳順生於準備程序中供稱:「(損益表上有簽名)損益表是陳總要我看一下,因為當年度銷售金額比較大,要繳稅,叫我看是否有異常部分,主要是要看稅額的部分,因為有500多萬。」(103年11月11日筆錄,本院卷一第95頁反面),其於審理中供稱:「(提示勘驗筆錄D卷第52頁,問:會計師事務所傳真101年度經營狀況給羅良華,但本院在客戶簽名處看到陳順生,這是不是你的簽名?)是。101年大鼎會計師事務所送來時,陳鐛淞總經理在國外,我拿到這一份的時候,有請羅良華特助直接蓋發票章過去給他們就好。事務所說一定要請我們簽名代收,他們才能確認,這部分我也請羅良華特助轉告陳鐛淞總經理。」、「(提示同上卷第56反面、57頁,問:金趙淮公司100年1月1日到100年12月31日損益表,損益表主辦會計欄,你有簽名,這兩個陳順生的簽名及日期是不是你簽?)是,五月三十一日。我本來請羅良華特助蓋公司章傳真過去給陳總就可以,事務所那邊一定要我們簽名,我也請羅良華把這份傳真給陳鐛淞總經理。」(本院卷一第202頁反面,104年7月13日下午審判筆錄)

㈡證人羅良華於審理中證稱:「(問:代扣稅款也有問他?)有。我們有一個會計事務所,每月會把一些資料送到公司,關於財務或會計專業問題,我們都是交給營運長做處理。」(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12頁)、「(問:你們公司每年還會有財務報表,財務報表誰處理?)會計師事務所會通知我們需要蒐集哪些資料,我們再給他們。我們都會交給陳順生過目,因為會計的東西,我們不是專業,不太懂。」(第116頁反面)

㈢證人李鳳妙於審理中證稱:「100年8月於金趙淮公司上班,103年12月結束。一開始是總機,後來103年7、8月是總務,前手是陳瑋瑋」(104年10月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01頁反面)、「陳順生好像是會計部分,跟公司一些其他事項。陳彥霖主要是金美滿專案業務部分,好像是獎金部分,還有業務的其他事項。也包括客服申訴部分」、「陳順生的工作內容沒有涵蓋金美滿專案。偶爾跟他接觸過會計事項,例如他要我跟會計師調資料之類」(同卷第204頁)、「(問:你方才說陳彥霖負責獎金部分,指經銷商業務所得?)業務他們那邊的獎金」(第205頁)被告陳彥霖為綜理負責金美滿專案業務的執行長,而為全省各地多處經銷商的業務主管,因而依金美滿專案的銷售額,每案抽取固定比例的銷售獎金:

㈠(扣押物編號1-42陳彥霖電腦資料)建有「台中-惠文」、「台北金佳堡」、「台北英雄」、「台北錦州」、「新竹竹東」、「倪衍霖」、「桃園匯豐」、「陳淑美」、「應德春」、「專案行銷」、「總公司」(包括陳彥霖、代發獎金明細、應發獎金明細內容)等檔名之資料夾(見本院卷一第109頁反面勘驗內容),其中所存「組織表」檔案(本院卷二第246頁)、「金美滿系列-管理存摺授權經銷商」檔案(本院卷二第219頁),顯示陳彥霖下組織分枝有楊大弘(下轄陳立康、劉美妏、吳家森等人)、金佳寶(張財榮)、英雄(有黃群雄、周建東等人)、李瓊枝等人,台北地區授權經銷商包括豐華國際公司、英雄集團、翔阡國際公司、鴻基生技公司等。此外,並有基礎訓練課程表、行銷說明、產品說明、制度相關、稅款相關、電話行銷部工作規章、獎金制度、授權經銷商、憑證銷售辦法等電磁紀錄之存檔,另有卷附扣案上開經陳彥霖簽明確認之業績報表及卷附「金美滿專案業務(鋇旺、英雄、匯豐、金佳堡、台北錦州、新竹竹東、台中)通訊錄」、「業務團隊通訊錄」(如本院勘驗筆錄卷D第210-212頁),另扣案「金美滿通訊錄」(見同卷第213頁),列載陳彥霖是「整合行銷事業處」執行長,下有專案行銷處及上開英雄、金佳寶(堡)等經銷處所,可見金美滿專案確已建立相當規模的銷售體系,陳彥霖對於金美滿專案業務或經銷商組織體系建制、訓練、佣酬發放等事務涉入甚深。

㈡被告陳彥霖於審理中供稱:

1.「99年開始時,我不是領固定薪水,因為健檢這塊服務是我的資源,我的獎金來自每份產品賣出,我有2%獎金,直到100年12月31日專案停了。」(103年6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9頁)、「我介紹醫美、健檢,所以我有2%推薦獎金」(103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75頁反面)

2.「我們只是領銷售獎金2%。」、「(問:因為公司收購,你們才好賣,你的2%是否因此多起來?)是。」(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68頁)

3.「我有2%獎金,銷售折讓之後,是沒有退回獎金的。據我知道所有經銷商也都沒有退回佣金,都是按照業務制度發出。」、「(問:公司買回去的部分,你抽的2%要不要還給公司?)不用。買回的部分是沒有獎金的,我們只有銷售的部分才有獎金。」(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32頁反面)

4.「(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56頁反面匯款單上『陳彥霖』這個字跡不是我的,不是我去匯款的。」、「(問:為什麼公司在12月31日做銷貨退回?)這個銷貨退回的帳不是我做的,所以我不清楚。」、「(問:你有無從張純嘏這張銷售單得到2%報酬?)有,因為這是給我開發醫美、健檢約定的酬勞。」、「(問:你的酬勞跟金美滿的銷售有無關係?)有。」(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第55頁)

㈢參照上開所示公司績效或獎金紀錄表,被告陳彥霖領取獎金項目包括五代分紅、特別獎金、當期應發獎金、年度應發獎金、分紅應發獎金、當期應發輔導獎金等名目,足見金美滿專案銷售數量確實攸關其獎金多寡。金趙淮公司實際執行金美滿專案銷售及與客戶接洽或行政人員執行作業之個案處理流程中,被告陳順生、陳彥霖二人亦有所指示,抑或參與其中:

㈠被告陳彥霖曾銷售或講解金美滿專案給客戶、或為經銷商處理新進件:

1.被告陳彥霖有銷售於審理中供稱:「(問:你有無銷售金美滿專案?)有,我銷售一份給顏淑真,這是我唯一銷售過,她是我的好友,她買五年期合約,他每年都拿聯安或康聯健檢去使用,他沒有折讓過,都是拿產品去使用。」(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78頁反面)

2.證人陳品州於審理中供稱:「(問:你在調查局所說的買十份,如果都不使用,每份可退8000元,十份可領8萬元,是陳彥霖跟你說的?)很難定義,因為他們公司有DM,整個公司都知道,不需要有人跟我說,因為我是廠商每天進進出出,他們有什麼檔案我都知道。」、「(問:你為何在調查局說是陳彥霖告訴你?)他是之一,這件事情在他們公司裡面應該是陳鐛淞有告訴我,陳彥霖也有告訴我。」、「(問:申請書上的諮詢顧問是寫陳彥霖,是否表示陳彥霖是你的諮詢顧問?)這是我先簽交給承辦人,誰再去補簽我不知道,事後我有拿到一份一樣的」(104年7月20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38頁)、「(問:陳彥霖跟你介紹過金美滿專案,他如何跟你介紹?)其實他需要業績,所以他請我在外面賣或自己用,用剩下的可以還。」、「(問:陳彥霖跟你講說用剩下的可以還?)是。」(第243頁反面)、「(問:陳彥霖他告訴你內容,是告訴你產品的內容或制度如何銷售的內容?)都有。..他是說叫我買,因為我有經營公司,用我人面一起把產品做做看。」(第244頁反面),被告陳彥霖答於同日審理中供稱:「在99年3月19日陳品州那壹份申請書上諮詢顧問是我的名字,原因是因為陳先生跟老闆陳鐛淞是好朋友,當初他要買這份合約時,我記得是助理小姐把合約拿給陳品州,按照業務制度,合約書上面需要諮詢顧問,因為陳品州是陳鐛淞的朋友,所以陳鐛淞請我在上面簽署我的名字。因為是陳鐛淞老闆的好朋友,諮詢顧問本來應簽陳鐛淞才對。」(見本院卷一第246頁反面),然依上開偵查資料卷「金美滿全部會員資料.xls」記載客戶陳品州之諮詢顧問欄是寫「陳彥霖」。

3.證人陳亮廷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C卷第142頁申請書,問:是你在100年1月20日申請購買金美滿專案十份的合約?)是。是我自己辦理。合約書填寫好後,交回去給陳彥霖會幫我們代收。」(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28頁)、「我意思是,我交給陳彥霖是因為我跟他熟,但後面還有行政小姐收回去。」、「(問:小姐收回去,是否還是公司處理?)對。」(第229頁)

4.「申購書領取表單」(本院勘驗筆錄附件D卷第181-182),被告陳彥霖供稱:「有我簽名是經銷商委託我代領申購書,之後還是要交給經銷商,就算我領取還是要簽名表示公司對申購書控管非常嚴格。申購書有很多種,有買一年契約加贈兩年的權利等於可以用三年,或買一年契約加贈四年,或買一年送九年都是產品的延伸。點數部分合約有載明,如果到第十年契約結束了,再多給會員六個點數,一個點數多送一份使用憑證,申購書上這樣載明。」(103年11月1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00頁反面),可見陳彥霖不定時向公司行政人員領取數量非少的空白契約,供經銷商用以締約銷售金美滿專案。

5.證人嚴振慈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181-183頁,問:這是否你經手的申購書的領取表?)對,申購書是金美滿專案的合約。」、「(問:為何其中陳彥霖需要拿這麼多次的?)他也有他自己的客戶,他也算業務,他也可以拉客戶簽單。」(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77頁)

6.證人班越芝於審理中證稱:「(問:100年8月18日購買金美滿專案之前,有到過金趙淮公司,你去過幾次?)朋友李寶林介紹,帶我去過公司講解,覺得還不錯。我去金趙淮公司一次或兩次,比較認真聽的是一次。他們有另外場地時,有去過一次。」、「在庭的陳彥霖是執行長,那時不知道名字。當時在幫我們介紹這套東西的內容。」、「(問:當時執行長,怎麼介紹這套東西內容?)有兩種,一個是買十贈九,一個是買一送四。買一等於每年只能拿這個產品,買十因為量多,我們不可能全部用完,除了我要的產品,剩下的份數,公司可幫我們代為銷售。執行長對我跟我朋友講」(104年8月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73頁)、「李寶林其實不是行銷主任,他是朋友,知道這個產品所以帶我去公司。李寶林並沒有跟我講太多的產品內容。我所瞭解主要內容是被告陳彥霖跟我講的。李寶林只給我這個專案,叫我去聽看看。」(同卷第78頁反面)

㈡證人林嘉瑩於審理中證稱:

1.「(問:你擔任行政是負責什麼工作?)幫他們做預約跟憑證的領取發放、製作憑證」、「(問:你偵查中說你跟前手嚴振慈交接,他只叫你核對合約內容有無漏填,看款項有無進來,確認後再交給陳瑋瑋辦理,所述是否屬實?)是」、「(問你在金美滿專案有主管?)在庭兩位被告,他們一位職稱是執行長,另一位我忘了(職稱)」(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56頁)、「金趙淮公司有業務員,有空就會來公司,他們會拿金美滿專案合約進來。」、「(提示101年度他字第761卷第55、56頁申請書、申購書,問:你負責核對合約內容有無漏載,你要核對的是這個申請書、申購書?)是。核對無誤後,請陳瑋瑋幫忙確認查詢款項是否匯入。」(本院卷一第157頁)、「確認款項進來後,在合約上面蓋騎縫章,他是一式兩份,金趙淮公司會留一份,另一份交給客戶。我就交給業務,誰拿進來我就交給誰。」、「(問:你是否有負責發健檢或醫美或養身食品憑證?)他們會申請,時間到我們會郵寄給他們,他們會回填,我依照他們回填的數量核發憑證給他們。」(同卷第158頁)2.「(提示101年度他字第761卷第133頁中間第13到16行,問:你於偵查中說如果不需要換憑證公司就會收購,如果客戶買一個單位,不會有收購的情形,你經手是五個單位以上才有收購的情形,但執行長也曾有過特例買一個單位的客戶也收購回來,你說的是實話?)是。」(同卷第159頁)、「執行長是指陳彥霖,我只記得有發生這樣的事,但幾個客戶不記得,客戶名稱也忘記」、「(問:你怎麼會知道執行長有這樣的特例?)因為我有經手。購買一個單位的客戶反應他這次沒有想要換憑證,我就會請示執行長,原則上執行長同意,我們就會以收購的方式。」(同卷第160頁)、

3.「(問:如果客戶使用醫美、健檢、養生食品,後續有爭議問題或客訴、客服,也是你處理?)原則上是執行長。」、「(問:你剛說執行長是你的主管,哪些內容你要跟主管報告或經過他的核准或批示?)像我剛剛說領憑證的特例要詢問執行長。」(同卷第162頁反面)

4.「健檢憑證使用完後,我都會跟營運長(陳順生)詢問解釋,跟他說我們會再申請新的憑證。跟誰康聯申請,但我一定會先告知營運長。」、「因為康聯憑證有期效,沒有使用完會麻煩,所以我會告知他,他會回答我申請的數量OK與否。」、「健檢、康聯憑證要先跟營運長口頭報告。」(同卷第166頁反面)

5.「我想對陳彥霖對我說的表示意見。他不是我的直屬主管,但他也是我的主管。他們交代的事情,我們都會做,沒有所謂的直屬主管,因為他是主管。一些文件沒有簽的話,也是一樣跑後續流程部分,你們可調閱,原則上應該都是有簽,特別是81、82頁的單子,一定要有他們簽名,我才能做後續。」(同卷第168頁)

6.其證稱:被告陳彥霖、陳順生二人是金美滿專案之主管,購買1單位3萬8千元的會員選擇不使用憑證時,經請示陳彥霖原則上均會同意,公司即以現金收購之。

7.被告陳順生於審理中對此則供稱:「證人林嘉瑩說我是他的主管,但我們最常的對話是康聯健檢憑證需要十份,其他我們沒有任何管理問題。需要我簽名的部分,他們會拿給我簽名。」(同卷第166頁)

㈢證人嚴振慈於審理中證稱:

1.「之前任職於金趙淮公司,大概做一年多,離職前林嘉瑩交接我的工作」、「職務範圍,開始進去是做櫃台,櫃台做一般普通接待、接電話、茶水,後來要審合約,負責審合約有無錯。還有建立客戶資料、裁減憑證。」(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68頁反面)、「客人來合約來,我審查日期有無押錯、字有無寫錯、勾選選項有無選錯。」、「金美滿專案的客戶要購買相關產品的流程,,應該是有業務先去推銷,他們簽合約後,再回來我們這邊審理,如果預約做健檢、醫美就會打給我們。」、「付款部分是另一位同事處理,我是前端看合約有無錯誤,金額部分是另一位同事陳瑋瑋處理。」(同卷第169頁)、「審約完,合約沒有問題,後續交給陳瑋瑋,他會去辦後面關於財務開發票等」(同卷第173頁反面)、「(問:購買金美滿專案的當年度,就可以請領憑證?)我記得是這樣,買了之後就可以開始預約。隔年度也可以向公司請領憑證。合約期限之內都可以向公司請領憑證。」、「(問:你如何知道每年每個客戶要發放多少憑證?)簽合約有兩聯,上面那聯公司留存歸檔成客戶資料,所以上面會寫合約買幾年、何時可再續下一年,時間快到我們去翻。大部分業務會直接跟我們說,我們不會主動問客戶今年要什麼。」(同卷第174頁)

2.「我們沒有直屬主管,因為陳鐛淞是我總經理,我們有營運長跟執行長,沒有專屬對誰,都是我們裡面的。」(同卷第169頁)、「公司負責財務的人員是陳順生。我們老闆陳鐛淞都說他是陳會,負責公司的財務。」(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71頁)、「在公司我們叫他(陳彥霖)執行長,算是業務的領導。公司的同事這樣說。因為我們有業務員,怎麼管理我不清楚,只知道他的職稱是這樣。」、「(問:領導是業務員的領導?)對。」、「(問:去上班有看到法庭上的被告陳順生?)有。他是我們營運長,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同卷第173頁)

3.「(提示同上卷第195-197頁作廢的憑證,問:作廢的憑證是否你有經手?)我應該有經手過,我們會蓋一個作廢章。有時可能他原本說要憑證,後來又說要換錢,我們就要作廢,因為憑證上有流水號。」、「(問:為何上面有陳彥霖的名字?)作廢章是我們蓋的,名字應該是指陳彥霖領的,這不是他簽的,因為我們需要知道是誰領的,誰作廢的,所以才註記陳彥霖的名字。」;「(提示同上卷第236頁會員基本資料表,問:會員基本資料表做何用?)我記得這個表是之後有規定我們要寫這個表,這個表寫完會給陳彥霖,因為他要瞭解客戶的狀況,這個等於是合約註記成壹張紙條。」、「(問:上面註明已經折讓是何意?)應該是換錢的意思。」(同卷第177頁)

㈣證人陳瑋瑋於審理中證稱:

1.「曾任職金趙淮公司,99年10月8日到103年3月份離職」、「前一年我跟嚴振慈做行政櫃台,後一年改為業務秘書,就是醫美、健檢、健康食品,預約的話,嚴振慈、林嘉瑩、我們都要做。我們都做差不多的事情。」、「金趙淮公司的營運及貨款支付,由陳鐛淞決定」(104年7月1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93頁)、「陳鐛淞不在時,我們要聽主管的話,主管是營運長、執行長跟羅良華。」、「(問:什麼事情你會請問陳彥霖跟陳順生?)營運長陳順生比較少,只有在醫美客服糾紛及券怎麼用,我會去找他,因為我沒辦法決定,他可以給我決定。」、「每個月十號要找陳彥霖拿一份業績獎金的報表或合約有一些問題會找他。」、「行政我問羅良華。會計師事務所的事情或憑證在用也會找陳順生。跟業務有關的我會找陳彥霖。」、「憑證在用,就是發出去客戶他們在使用,他們使用要經過客服預約,預約後我們要再跟診所預約,結束我們行政人員要做客服。」、「(問:哪一段要問陳順生?)只有憑證的使用年限,客戶對使用年限有疑慮,想使用憑證,我們有疑問就會去問陳順生,因為可能過期,客戶忘記,陳鐛淞不在,我們就問陳順生,他說可以就可以,他說不可以就不可以。也很少問陳順生。問陳順生時,他有給肯定的答案。」、「業務方面我跟執行長比較少,因為他是比較前面,我是比較後面的作業。我會問陳彥霖主要是跟他要報表。」(見同卷第194頁)

2.「後來調業務秘書有接觸到金美滿專案合約,是羅小姐教我怎麼受理合約。」(見同卷第195頁)、「(問:客戶填寫申請書、申購書後,這個文件會經過你手上)會。客戶填好交回公司,主管陳總會通知我刷簿子,確認客戶購買金美滿專案依照申請書、申購書所示的款項有進來,因為銀行在我們公司樓下,刷簿後按照進件流程走。」(見同卷第196頁)、「我按照客戶申請單看他需要什麼憑證,我會在憑證上蓋使用年限章,我自己做一個簡單的紀錄,紀錄憑證的使用是誰。」、「(問:如果客戶沒有要使用憑證,或不要全部用完,如何處理?)全部用完就沒有,如果沒有要使用可以賣回公司,但我這邊是被動的,他要不要兌換憑證是業務助理聯繫,我這邊收到的是申請單。」(見同卷第197頁)、「每個會員於何時、購買幾個單位合約就會有。使用多少憑證及種類會有憑證發放紀錄。公司買回多少憑證,續期申請會有紀錄。」(見同卷第198頁)

㈤證人陳名杰於審理中證稱:「我實際經營管理愛妳幸公司,愛妳幸公司跟金趙淮公司之間有交易往來。應該有三到四年。愛妳幸銷售商品到金趙淮公司。」(104年7月1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83頁反面)、「期間,有去過往金趙淮公司。大部分是業務往來、對帳請款,跟金趙淮公司主要幹部認識有一段時間,有時也會過去聊天。金趙淮公司主要幹部是陳鐛淞、陳順生,還有法庭上的被告陳彥霖」(同卷第184頁反面)、「(提示102年度偵字第13752卷第151頁第九行以下,你於偵查中說你在金趙淮公司沒有職務,所以不清楚,你只瞭解陳順生負責財務,因為你平常都叫他陳會,陳彥霖負責銷售等語。你說的是實話?)是。「陳彥霖,我只知道他負責銷售,但實際業務跟職權,我不清楚。大家聊天當中得知,實際內容我不清楚」(同卷第185頁)、「(提示102年偵字第13752號151頁第九行,問:你怎麼知道陳順生負責金趙淮公司財務?)因為去金趙淮公司時,大家都叫他陳會,負責金趙淮公司財務部分。陳鐛淞也跟我說陳順生是負責整個公司的財務。針對這部分,我只是從員工叫法跟陳鐛淞這樣說,我沒有實際做求證。」(見同卷第192頁反面)

㈥證人楊大弘於審理中證稱:「(問:為何你跟陳彥霖一起轉戰金趙淮公司,你是團隊執行長,他是特助,職稱不一樣?)嚴格來講,我們不屬於金趙淮公司的人,我們算是傭兵,所以他特助跟團隊的執行長是不同的立足點。一家公司他是老闆的特助,我是團隊執行長,只是名稱而已。」、「在金趙淮公司,業務會不定時開會、討論,其實我們都是聊天的方式,且辦公室很多人使用,我們要輪流開。」、「陳彥霖偶爾會參加業務的開會與討論,講講作業務的心態,如可能有倦怠感。」(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95頁)、「(問:你有向陳順生或申請書跟陳彥霖提過,業務員買很多賣不出去,請公司買回?)關於業務我都會跟陳彥霖報告,跟他溝通,陳順生比較沒有直接關係,我印象中沒有跟他講。」(見同卷第75頁反面)

㈦證人吳家森於審理中證稱:

1.「我每天都需要進辦公室。到金趙淮公司時,有看到被告陳彥霖。他做的事情很多,我們需要文件打電腦的資料,我們不會,都是他幫忙。」、「我們要說明一些東西,譬如健檢、健康食品內容,他會幫我們找出來。」、「譬如健檢、醫美有一些內容有我需要的一些資料要給客戶的。是有助於我們推銷的資料,陳彥霖都會幫我們找。」、「去金趙淮公司有看過陳順生,一般他在自己辦公室,好像管理我們財務,是營運長,因為一般他沒有跟我們接觸,主要是我們主管楊大弘跟我們接觸。」(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12頁)、「剛開始對我們裡面的業務人員講過專案內容,有點像是上課、說明會。是楊大弘或陳彥霖幫我們上課。上課內容就是剛剛講的那些專案的內容,每一項內容介紹。」(見同卷第213頁)

2.「我們上課有十幾位就是我們那些業務員。商品內容規劃我說明過了,誰規劃的我們不清楚。但金趙淮公司的業務部分,負責的是陳彥霖,我們業務主管是楊大弘。陳彥霖有幫我們業務上課,說明專案內容,楊大弘也有,就是他們兩個主管幫我們上課。」(見同卷第220頁)

㈧證人陳亮廷於審理中證稱:「當初陳瑜芳介紹我,我認識楊大弘,我跟楊大弘跟陳彥霖要跟陳總見面,看我們是否有心做這件事情,大概是見面聊天。」、「(問:討論金美滿專案內容?)產品內容也有,還有養生食品,養生食品講最多,養生食品老闆有來討論。」、「(問:誰參加這個討論?)業務都有。」(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24頁反面)、「(問:陳彥霖有參加這個討論?)時有時無。陳順生沒有」、「(問:你剛才說陳彥霖時有時無參加討論,可見這個討論不只一次?)我們業務討論當然不會只有一次,頻率是想到就可以討論,兩個也可以討論。沒有固定討論時間」(見同卷第225頁)

㈨證人張美蘭於審理中證稱:「透過我朋友黃群雄知道金趙淮公司的。」(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8頁)、「(問:你如何知道公司整個營運是陳彥霖負責?)主要透過黃群雄跟周建東,聚會是他們兩個舉行,會透過他們二人瞭解金趙淮公司運作。因為我是透過黃群雄認識金趙淮公司,他們每週固定到金趙淮公司聚會,他們也是想瞭解公司,所以固定到公司,我不是每週去,偶爾有空才去,我透過他們二人瞭解金趙淮公司是陳彥霖在運作。」、「早期有看到陳順生,但後來沒有。我不是很瞭解他在公司扮演的角色,但透過黃群雄,我想應該是負責公司財務會計。」、「跟陳彥霖交談主要內容是公司的狀況,瞭解公司最新發展。因為我們其實也會擔心,要瞭解金美滿專案的運作及其他的投資專案。」、「那是比較早期100年時,比較常去瞭解,100年以後金美滿專案結束,所以在100年以前對金美滿專案比較想瞭解。陳彥霖基本上主要是解釋內容,講未來的發展。」、「(問:陳彥霖有無跟你解釋過如果不使用憑證,每張憑證可向公司換取8千元轉售現金?)應該是有。」(見同卷第13頁)

㈩證人汪秋蓉於審理中供稱:「陳鐛淞是老闆,陳彥霖是執行長,陳順生是會計,我們稱他『陳會』。」、「楊大弘有幫我們上課,陳彥霖不是講怎麼銷售的課程,他會請醫美專員幫我們授課,要瞭解醫美方面的常識或是養生的講課。我們也會請朋友來聽課。」、「(提示調查局卷第71頁反面,問:妳當時於調查局提到在金趙淮公司參加講習課程,課程內容主要是商品解說跟業務心得分享,有些課程是業務主管陳彥霖講課,有何意見?)我說有些課程,有些課程不是指推銷的課程,這邊不是說商品解說跟心得,早會是楊大弘,有些課程是陳彥霖幫我們請外面醫美講師幫我們講醫美內容。早會就是討論一些業務的心得,就是每個人工作的心得。」(104年10月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95頁)證人陳瑋瑋102年4月10日「工作日誌表」記載:「16:00受理續期作業_核對客戶資料-核發憑證-新增續期明細表-轉交營運長審核」(扣案物編號40之電磁紀錄,本院卷二第214頁),確係將多種文書交付營運長陳順生審核。被告陳順生、陳彥霖擔任金趙淮公司及鋇旺公司人員內部會議之領會人:

㈠金趙淮公司100年6月2日(領會人陳順生)、100年8月31日(領會人陳順生、陳彥霖)、100年11月7日(領會人陳順生)在「陳營運長辦公室」或會議室內部開會的會議紀錄(扣案物編號40之電磁紀錄,本院卷二第215-217頁),渠對金趙淮公司、鋇旺公司之關係、金美滿專案之代理行銷流程等事項,向與會之羅良華、嚴振慈、陳瑋瑋及鋇旺公司等行政人員,就發行機構(金趙淮公司)、總代理商(鋇旺公司)間有關金美滿專案請領申購書等物品、合約進件流程、資料建檔、客服、續期、請款、折讓異動流程等權責分工多所指示,並註記「如遇特殊狀況或無法處理之事件,即持告知陳營運長和陳執行長協助處理」,或「收購及折讓申請單均有備份影印轉交執行長,如鋇旺業助KIKI須調閱客戶帳戶資料,請與執行長調閱之」等語,顯然被告二人係金美滿專案之負責人。

㈡被告陳彥霖個人電腦內存有「金趙淮開發科技基礎訓」、Q&A檔案(扣案物編號42之電磁紀錄,本院卷二第218頁),「金趙淮開發科技─專案行銷處」之基礎訓練課程表規劃包括「公司簡介、商品說明」、「商品銷售步驟、Q&A」、「客戶開發」、「銷售實務」、「時間管理與情緒管理」等課題,顯然並非僅負責醫美、健檢或健康食品之介紹,而兼有負責行銷金美滿專案教育訓練的業務。

㈢另「彥林-金保單」檔案(扣案物編號42之電磁紀錄,本院卷二第242-頁),註記「本資料僅供金趙淮開發科技內部員工訓練使用990426」,內容尚有記載「行銷步驟」之相關話術。被告陳彥霖亦有涉入金美滿專案總代理商鋇旺公司成立及運作之情形:

㈠被告陳彥霖於準備程序中供稱:「鋇旺是金趙淮公司金美滿專案的總代理商,所以當有金美滿專案銷售完成時,鋇旺公司就會按照相關的經銷的業務制度跟金趙淮請領銷售的獎金,請領後,因為鋇旺是一家銷售的總經銷商,他把請領到的獎金再發下去給所屬的所有經銷單位,所以帳冊上寫得非常清楚,跟金趙淮請領多少業務獎金是跟成交的會員件數有關係,這就是很清楚他們之間的關係」(103年11月11日筆錄,本院卷一第94頁),並有扣案鋇旺公司100年間向金趙淮公司請領銷售佣金之請款單可佐(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卷D第2頁)

㈡證人陳名杰於審理中證稱:

1.「(提示102偵13752卷第98頁,問:依照登記資料,鋇旺公司是100年6月14日核准設立,是否如此?)是。那時主要由被告幾位提出要把金趙淮公司銷售保健食品獨立成一家銷售公司。正確發起人我不知道,主要是剛剛講的陳鐛淞、陳順生、陳彥霖三位被告。」、「詳細印象我記不是很清楚,隱約記得希望把金趙淮公司有關保健食品銷售部分獨立出來到鋇旺公司,所以那時成立鋇旺公司,成立時,我個人部分因為出資完全由金趙淮公司出資,我個人沒有實際出資,那時掛名當負責人。沒有跟我說過鋇旺公司怎麼經營。實際業務我不清楚。後續我沒有參與鋇旺。」(104年7月1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85頁反面)、

2.「(提示102偵13752卷第150頁反面第十行以下,在偵查中檢察官問你鋇旺公司是誰實際經營,你回答是陳彥霖,一開始就是陳彥霖負責操盤,人事、財務、行銷都是陳彥霖,你負責產品研發及提供,你說的是實話?)對。所以我在偵查時特別強調一開始我知道的就是他負責,但後續我沒有參與,後續我不是很清楚。」、「(問:你如何知道一開始是陳彥霖負責?)因為一開始我當負責人時我有到公司,那時知道一開始所有人員都是陳彥霖在管。應該是說我就是當負責人,其他所有事情就是陳彥霖管,所以我的認知就是財務由他管,但實際內容我真的不清楚。」(見同卷第186頁反面)、「(問:陳順生有無在鋇旺公司任職?)我不清楚。」、「(問:你剛才說是陳鐛淞、陳順生、陳彥霖金趙淮公司主要幹部跟你談要成立鋇旺公司,後來你到鋇旺公司,你有無看到陳順生?)有。不清楚他在做什麼,因為一開始去的時候很少看到陳順生,我印象中在有一次拜拜,忘記哪個日子拜拜看到他。」、「一開始前面一、兩個月偶爾有進去鋇旺公司。大概一週進去兩、三天。」、「(問:你進鋇旺公司都會看到陳順生、陳彥霖?)沒有。(辯護人詰問後,補充說明:我的表達是,不是每次都看到,但也不是每次都沒看到陳順生和陳彥霖)」(同卷第188頁)、「我去鋇旺公司很少看到陳順生,裡面小姐歸誰管或聽誰的命令,去的時候就可以觀察到,我觀察到陳彥霖對小姐做指揮動作。」(同卷第190頁)

3.「領貨款的流程,一般都是跟他們會計小姐,他們會指派小姐,我會把對帳單email給小姐。」、「金趙淮公司跟我叫貨,他們email出貨明細給愛妳幸。」、「他們曾開始跟我敲定一個成本價,然後一個數量出完後,我們整個結算,但後來單次單次叫貨,就沒有整批出貨。」(同卷第188頁反面)、「(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9-11頁,問:這是否就是你說愛妳幸公司向金趙淮公司請款前所傳真的對帳單資料?)是。」(同卷第190頁反面)

4.是以,證人係被告陳鐛淞要求擔任新設鋇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實際業務仍由被告陳彥霖負責。

㈢證人陳品州於審理中證稱:「(問:你有在鋇旺公司任職?)對,那也是人情。陳鐛淞成立鋇旺公司,找我投資,成立時我有拿100萬,後來不到半年,他就把100萬退給我,因為我跟他理念不合,退給我之後,我要求把我名字刪掉,但他一直沒有處理。」、「鋇旺公司的系統也是我弄得,但我不清楚它在做什麼。」、「(問:配偶蔡彗玉也是因為你的關係,被登記為董事?)陳鐛淞要兩個人頭。但我從沒有簽過名,我不知道為何變成董事。」(104年7月20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45頁)。

㈣證人嚴振慈於審理中證稱:「鋇旺公司好像是金趙淮公司的子公司,營業地點在民權東路或民生東路,因為我有去過。因為那時那裡有一個業務助理要離職,我們老闆陳鐛淞請我支援。」(104年7月1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72頁)

㈤證人羅良華於審理證稱:「鋇旺公司是我們的子公司。」、「(提示102年度偵字第13752卷第166反面-174頁)金趙淮這邊有你姓名章,這是我自己蓋。」、「這份表格,如果鋇旺的行政處理人員送件,因為辦公室一開始在一起,後來分開,他們每週會來送件,我們有這個處理流程,需要蓋章。」、「(問:據你所知,鋇旺公司是否支付給業務員佣金或獎金的制度?)有,因為他們會計會到我們這裡做請款的動作。」、「(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2、3頁,問:鋇旺公司請款0000000元,由金趙淮公司開立發票支付0000000元。你記得這一筆支出?)不記得,但這個表單我看過。」(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13頁)

㈥被告陳順生、陳彥霖擔任領會人之金趙淮公司100年6月2日會議紀錄,記載:「1.金趙淮公司為發行機構,鋇旺公司為總代理商。2.金趙淮與鋇旺在法律上為獨立個體,無從屬上關係」(扣案物編號40之電磁紀錄,本院卷二第215頁),並有在扣案物編號42被告陳彥霖使用電腦所存取「金趙淮開發科技」內部組織圖電磁紀錄可參(同卷第230頁反面)。

㈦金趙淮公司通知書(101年度他字第761號卷第40頁反面),通知金美滿客戶於100年6月1日起,金美滿專案行銷及客服委由總代理商鋇旺公司全權處理。而實際上確實仍由被告陳彥霖繼續如上指示二家公司行政人員處理金美滿專案之客服業務。

六、至於被告所稱金美滿專案係結合醫美、健檢、健康食品之產品,前後服務期間長達5年,亦確有客戶消費使用憑證之情形,顯然並非意在吸收資金,金趙淮公司自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云云,惟查:

㈠銀行法之所以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法規所非難者,並非行為人以不實宣傳以欺罔投資人,而是禁止非經主管機關監理而特許設立事業,不得約定顯不相當之超額利息、股息或報酬,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查本件購買金美滿專案之多數或不特定人,固因相信被告陳彥霖或公司其他推廣業務人員之說詞,而認為金趙淮公司有提供相關醫學美容等產品或服務之管道或營業事實,而願意投入資金購買專案,雖屬事實,惟本件起訴事實係金趙淮公司所為集資方式,是否構成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給付顯不相當報酬之要件,並非金趙淮公司是否有上開經營業務之事實,或持續具提供申購書所約定之履約能力與否,甚或是否有欺罔消費者之行為,凡此均非本件起訴事實及審理範圍,渠縱以公司業務營運如常,資為主觀上相信自己行為並不涉及銀行法之正當理由,不足以阻卻其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罪責。

㈡再者,經銷商或客戶購入金美滿專案大多並非基於使用醫美等產品或服務之需求,而是出於投資獲利之意圖,亦即透過賺取推廣銷售佣金或業績獎金、轉售憑證價差方式,絕大多數更是自始即受買回制度對價金錢或紅利報酬之誘引,無意願使用醫美服務等實體商品憑證,逕行將憑證退貨售回金趙淮公司以換取每單位8千元之現金,以期在契約終止前能夠套取回本的利潤,此據:

1.經銷商或大客戶如楊大弘及陳虹蕙夫妻、陳亮廷及張家鳳夫妻(豐華國際公司)、張美蘭(借誠遠公司名義)、曾鳳燕(翔富開發公司)、林姵蓮及周建東夫妻(金東蓮國際公司)、張皇玉(皇矞科技企業公司)、詹增春(元之鄉企業)等人,均是一次大量訂購金美滿專案,遠遠超出個人或親友可使用數量,顯然並非基於對產品或服務需求自用之動機,實際結果亦未如預期順利轉售他人賺取價差獲利,各年度大都悉數申請金趙淮公司購回憑證(參見附表各相關編號文書之紀錄)。

2.證人吳家森於審理中證稱:

①「(問:你向你的親友推銷金美滿專案時,你怎麼告訴他們讓他們有意願購買?)那是組合性商品,外面如果單壹商品的價值都超過。因為市場上都可以找得到這些商品,這是組合性商品,選擇性比較多,這樣客戶比較有意願。」、「(提示偵查卷第69頁,問:你提到曾告訴客戶即使不自行高價轉售,直接向公司拿現金的投資年報酬率至少有21%,這樣的說法是怎麼計算出來,誰告訴證人的?)這是因為當時如果我沒有記錯,是調查員有一點點引導我們的說法,因為他在打又在我對面,我也看不到,他說很快半個鐘頭就好,結果問三個鐘頭,打完就給我簽名,我就簽名當時我頭暈腦漲。21%這種東西基本上不太可能,除非把金額原來的價格一個一件換算再去賣才有這個錢,那要有對象,如果有對象我的業績就不會不好。」,「...重點是他整個算起來差不多價值在8000元左右,如果用這個數據去推算是有21%..」(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10頁)、

②「(問:金美滿專案期滿後,可否拿回購買時的本金?)他是陸續領紅利,有一個期限。」、「(提示偵查證據資料卷158頁,問:客戶每個年度可拿回的金額是否如這個試算表?)我上面說明過,壹張價格是8000元,十張是8萬,假設委託我們轉售,8萬元這樣算內容差不多是這樣沒錯,但我沒看過這張單。」(同卷第213頁反面)

③「(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48頁委託轉售單,問:請確認郭光泰是否有使用憑證?)他每一次委託轉售就是把憑證給我,受託人就是我,我再幫他轉售,大概一個月的時間錢就要給他。」、「(問:他有無實際醫美、健檢、健康食品?)他沒有使用過。」、「(問:他沒用過,為何當初要買?)買了划算的話是可以。他買的目的是我說服他,因為我是業務。我舉例康聯的健檢是1萬8千元,成本只要8000元。這樣划不划算?」、「(提示同上卷48頁反面,問:後面匯給郭光泰存款憑條誰處理?)這不是我。我們銷售完,錢要給公司,由公司匯錢給郭光泰。」、「我認識郭光泰,當初我推銷給他時,他有點擔心,他認為怎麼有這麼好康的事,他說要是有什麼狀況,我要擔一半,38萬元全部是他出的」(同卷第215頁)

④「(問:你給郭光泰錢時,你都賣掉了嗎?)沒有。我們幫他銷售,時間是一個月,有時有點逼,所以找下一個客戶比較難。如果真的賣不掉,憑證交回公司,公司把錢匯給客戶,但我們還是要幫公司找下一個客戶。」、「(問:如果一直找不到?)公司還是要給,公司要匯給他。」、「(問:等於公司自己吃起來?)公司匯給他應該就是。一個月的時間要銷售掉,銷售不掉就還給公司。憑證給公司,公司就把款項給客戶。」(同卷第216頁),其所稱由身為業務員之自己代為銷售,其實均是填具委託轉售單,由金趙淮公司買回,換取現金交付郭光泰。

⑤「(問:你有為郭光泰銷售出任何憑證?)沒有。」、「(問:你有幫他們銷售出去?)沒有,一年的期間我銷售就那一次。」、「(問:你有無代銷任何壹張?)沒有。劉明獻有領過那一年度的商品,他總共有三十份,用掉十份,第一年度的他有領,因為他是階段性的買,不是一次買,他買兩次,一次的時間跟郭光泰時間差不多,第二次好像是拾月,拾月的他買20份。」(同卷第217頁反面)、「七月的那一次,劉明獻領的植物奶粉十份都領掉,因為他姊妹在南投說那個很好用。後面二十份他沒有領奶粉,我一個月的時間就交給公司。」、「李中平,他也十份,從沒領過東西,第一年我幫他代銷,代銷不完還給公司,公司就匯款給他。」、「(問:你一份都沒代銷出去,沒有代銷出去部分全部是公司匯錢給客戶?)對。」、「(問:公司將款項匯給客戶後,會向你們業務員求償或請你們把錢還給公司?)沒有。」(同卷第218頁)

⑥「金美滿全部會員資料」內顯示吳家森之客戶李中平「第一年:已折讓」、「第二年LV0040-47(購)、LV0040-47(購)」、「第三年00000000-00000000(購)、00000000-00000000(購)」,均由金趙匯公司收購買回憑證(偵查證據資料卷第144頁)

3.證人陳亮廷於審理中證稱:「我們算是買比較多,就是進貨的意思,產品、憑證可賣,後來我們覺得沒有這麼好賣,覺得成本有點高。我並不是說我去要求,但以當時是如果可以這樣做,我當然想要這麼做,請公司買回,這我們成本問題」(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23頁)、「(問:你說業務向公司反應,請公司買回憑證的目的是為了好銷售?)不是,是賣不出去,囤貨的現象。當時囤貨很多。我你自己囤貨要看資料,累積不少。」(同卷第227頁)、「豐華公司也有自己銷售,我也有電話行銷,有銷售團隊,後來不如預期,因房租較高,但我希望能同時銷售,因為賣出去賺得比較多。金趙淮公司如果願意幫我銷售,我也覺得很好。」(同卷第229頁)

4.證人楊大弘於審理中證稱:

①「(問:業務當初買金美滿專案時,目的是為了賺差價,或自己提供健檢或醫美給客戶使用?)業務收入來自賣3萬8千元,賺的佣金4仟元,因為有很多階,所以獎金不同。所以賣健檢券賺差價是第二部分,第一是佣金,第二是差價,這是理想狀態。」、「賣一份3萬8千元,除了佣金四千元,續期有佣金,有五年,每年每一單位500元。」(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93頁)

②「(問:金美滿專案有紅利點數制度,這是什麼制度?)讓商品好賣所以設計紅利制度,從客戶角度看除了可拿健檢券,還有紅利點數,當初我跟陳鐛淞建議,設計網站類似信用卡的紅利點數兌換,去用團購方式買一些產品,但後來他們沒有做,我不知道為什麼。」(同卷第93頁)

③「金美滿專案期滿後,可取回的紅利點數制度,是我跟陳彥霖一起提議給陳鐛淞」(同卷第97頁反面)、「當時我們給他的健檢券市價價值2萬元,點數一點2萬元,當初叫健檢公司設計購物網站,可紅利兌換,譬如保養品取得只有兩折,團購的概念,這是最初的構思。」(同卷第98頁)

④「陳亮廷是我的業務」、「豐華公司跟我有關係。後來我們離開金趙淮公司,我跟陳亮廷就成立一家豐華公司。目的是要跟金趙淮公司合作,跟他買產品,賣金趙淮公司的憑證。我們還成立電話行銷,請了電話銷售人員。」(同卷第98頁)

⑤「專案行銷處,就是金美滿專案是一個專案,我們就是專案行銷處。」、「(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210-211頁,問:金美滿專案業務通訊錄上面為何有鋇旺、豐華、英雄、匯豐、台北錦州、新竹竹東等單位?)金美滿專案有很多經銷商,跟我角色一樣。上面寫豐華欄位的這些人是我的業務。」(同卷第99頁)

⑥「簽了委託轉售單後,還會繼續賣這個憑證,由豐華公司賣。一個月才確定由公司買回」、「(問:是否你賣得掉的,你就賺差價,賣不掉,你就賣回公司?)是。」、「(問:因為你覺得憑證的銷售是有賺頭,所以你才成立豐華公司去賣憑證?)年輕人想創業,也不見得100%,當然有賺利潤。」(同卷第102頁)

5.證人汪秋蓉於審理中:「(問:陳亮廷當時有無向你提到購買10個單位38萬元,每年最多可領回8萬元?)他當時跟我講是買一個單位,後來我陸陸續續買。我們當初是為了要賺差價,就是賺醫美、健檢、保健食品這些服務或產品的差價,或有時要自己或家人使用,太多用不完就公司幫我們收購。」、「(問:你在向金趙淮公司購買時,難道不知道公司會買回憑證這件事情?難道你不擔心買這麼多如果無法轉售賺取價差會有損失?)會這樣想,陳亮廷沒有講,但後來金趙淮公司有讓我知道如果用不完,他們會買回,因為有時在公司,老闆陳鐛淞有講。」(104年10月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92頁)、「(問:你知道金美滿專案裡面有紅利累積服務的內容?)有聽過。」、「(提示同上卷102年度偵字第13752卷證據資料第74頁,問:有一份證人金美滿專案申請書,第4條第3項第2款有紅利累積服務,你所認知的紅利累積服務是否就像這個申請書所記載內容?)是,但沒有領到。」、「(問:累積的紅利是否可兌換等值的現金?)應該是,因為這樣寫。」(同卷第193頁反面)

6.證人張美蘭於審理中證稱:

①「(問:據你所知,除了你調查局中說不使用憑證可向金趙淮公司換現金外,金美滿專案期滿時,可不可以拿回購買時投進去的金錢?)那時我預計四年可拿回380萬,就是今年(104年)可拿回。有一張表,我忘記了,有分配四年可拿回。」、「(問:除了轉售每年可拿回80萬之外,有無說最後可拿回你投資的380萬?)有一個第5、6、7、8、9、10年可拿回紅利。」、「第一年買的時候就可以拿現金,再經過四年的轉售,合起來拿回來的錢相當於當初購買的本金,紅利是另外的,紅利在合約有寫。」、「第5、6、7年就有紅利多少,我這份是10年的,如果10年到期,我可以拿到1200萬紅利。第五年如果解約可拿回多少金額,如果第六年可拿回多少,如果到第10年可拿到1200萬,不包括以前轉售。」(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9頁)、

②「(提示102年度偵字第13752卷第95頁反面倒數第五行,『我和詳豐盛討論可以一起投資,心想只要金趙淮公司發出至少四年的憑證,就算是回本,後面幾年如果有發憑證或轉售現金也是多賺的』等語,是否屬實?)是,因為四年就回本,後面如果沒有解約,10年可拿1200萬。」、「(提示同上卷第96頁第9行,問:『我介紹誠遠國際公司投資100份金美滿專案,每份專案,我可以賺取佣金4000元,所以我共領取40萬元佣金』等語,是否屬實?)佣金其實是我投資,所以佣金是我領走,金額無誤,第一年連佣金40萬加上轉售80萬,我就拿到120萬」、「(問:第2、3、4年也各拿到80萬?)對,不曉得還有無一些小金額的佣金,主要大筆的是80萬。」、「(問:續期佣金是否每份有500元的佣金?)對,每一年我還有拿到5萬元的佣金。100年12月30日買的,所以101年1或2月我就拿到佣金40萬及轉售80萬。」、「104年沒有拿到,只拿到103年。因為公司好像結束了。」、「(問:你的意思是一開始第一年拿到100份佣金,每份4仟元,40萬元,1到4年,每年換現金80萬元,四年就是320萬元,續期佣金一份500元,100份是每年5萬,後面的三年就是15萬元,總數是375萬元,跟你們所投資的380萬元幾乎等同,這就是你所謂至少四年的憑證就算是回本?)我記得今年104年還沒拿,所以目前我拿回來的金額與投資的380萬相比,還差40幾萬。」、「103年匯款人名義,記得匯到我先生是陳鐛淞個人的名字在匯。」(同卷第10頁)

③「(問:你以誠遠公司名義追加380萬元購買金美滿專案,主要的考量是為了投資報酬?)是,我個人是這樣。」、「(問:一開始那一份也是這個原因?)是。」、「第一年3萬8千元是我個人部分比較不會使用,我站在投資角度,可能別人會使用,但我個人使用機會不高,那時憑證是黃群雄處理,我印象中也許黃群雄把我的憑證賣給別人賺取價差,他是把8千元現金給我」(同卷第14頁)

7.證人林姵蓮於審理中證稱:

①「財務規劃是我先生主導,但是用我名義去買,契約是我的名字,是我簽的字。」(104年8月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79頁反面)、「我先生剛好退休,他說有賣健檢券,一次買多少錢,費用比較便宜,我們買一張8千元,如果我介紹我學校志工媽媽健檢,我以市價八折賣給他(1萬5仟元),我中間賺取差價。」、「我有買230份,初期我小買,後來很多人問健檢,所以我後來加碼,但金額我不知道。」、「(問:你為何買那麼多?)這整個公司設計的產品對我先生、家庭經濟來講,如果我可透過健檢價差賺到一點錢,多少對家庭經濟有幫助,我認為健檢是助人、助己,互利的東西。」(同卷第80頁)

②「我買的金美滿專案讓給金東蓮公司,是因為有稅務考量。這個是我先生在規劃」、「(問:據你所知,金美滿專案期滿之後,可拿回購買時的本金?)不是,我那時購買有看合約,是說有紅利點數可兌換,一點可兌換一張健檢券。」、「簽約時有講,如果我們無法如數賣出,我手邊上那麼多健檢券,公司有一群人有需要時,公司可幫我們介紹轉讓給第三人。」(同卷第83頁反面)

③「(問:你轉賣的比公司代銷賺錢,你為何不自己轉賣?)我其實有想過要做這樣的生意,但因為我兒子在學習狀態出很多問題,所以我全職陪伴他。其實我以前是外商公司的經紀人,我的主要專業在公司行號團保跟產壽險規劃,我有這方面能力,只是我沒有時間。」(同卷第85頁)

8.證人曾鳳燕於審理中證稱:「金美滿專案產品有醫美、保健食品、健檢。我購買20份,一份38萬,我總共買700多萬。我使用保健食品。」、「後面會大量購買,是因為公司給的大量還不錯,自己銷售的話,利潤比較高,如果銷售不完,公司會幫忙代銷,所以我才會大量進。100或101年停售前我才大量進。」(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43頁)、「我最早用個人名義買,之後轉讓給翔富公司」(第45頁)、「(問:翔富大部分是你先前已經以自己名義所出資購入的?只是後來名稱變更為翔富公司?)對。」、「(問:你於調查局稱你與張沛涵覺得開立公司可以節稅,所以在101年自行成立翔富開發科技公司,並將名下大部分憑證移轉到翔富開發科技名下,是否實在?)對。」、「(問:你買200份,一年有200張憑證?)對。」、「(問:有多少是自己用掉?多少是請公司轉售?)幾乎都是公司轉售。自己賣憑證比例很少,因為我自己不會賣。」(第47頁反面)9.證人張財榮於審理中證稱:

①「我在台灣世曦股份有限公司有1000多人,我覺得用了產品不錯,可以是一個不錯的兼差賺錢機會,所以一千多人只要有200人買,我從中可賺取價差」(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49頁反面)、

②「我那時最主要是要賣給公司同事,因為可從中獲利。」、「那時候是因為要買這些,我需要用到她(配偶張淑瑗)的名字,是因為專案有業務員的銷售獎金,所以我用她的名義買,當作我是她的介紹人,等於她是我介紹出來的業務員,中間有銷售獎金,她問為何用她的名字,我就跟她講。如果買一次,等於五年的費用一次投入,每年都會有這些產品,用憑證換產品,五年期限過了,五年產品都賣出去,不只本錢拿回,還可賺到錢。我介紹張淑瑗買,我可以領到佣金。」(第51頁)

③「我只知道當初我看合約後,工程師的想法可賺錢的方式是如果我一張可賣1、2萬時,我可賺到價差,經金趙淮公司說可幫我代賣,他說透過他們的方式,我至少可獲得的利潤是一張8千元,十張就是8萬元,我想獲得8萬也不錯,至少有錢進來,我都沒做什麼,我賺到因為我用我太太名義介紹,我賺到中間營業員的利潤。」(第53頁)

10.證人陳品州於審理中證稱:

①「(提示證據資料卷第66頁及其反面申請書、申購書,問:諮詢顧問的名字是蔡彗玉,但你說蔡彗玉沒有向你招攬,你是否知道諮詢顧問欄上是否是蔡彗玉的簽名?)是我幫他簽的。因為獎金,有錢可以領。公司上面的規則有寫賣多少,可領多少錢。我大概領4、5萬元獎金。」(104年7月20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40頁)

②「(問:你在調查局說可用市價獲利,如果五年內沒有賣出,轉而退回公司也不會有損失,因此才投資,是否如此?)是。我不認為我是投資,我是人情。如果是為了獲利,我應該會買更多。」、「(問:你在調查局提到蔡彗玉介紹他的朋友獲得佣金4萬5仟元,這也是屬實?)屬實。」、「(提示本院勘驗C卷第99頁正反面,問:郭素華申請書向蔡彗玉,是蔡彗玉本人的簽名?)是我太太簽的。(第244頁反面)

③是以,證人申購金美滿專案,並以其妻蔡彗玉名義擔任諮詢顧問,蔡彗玉再介紹郭素華加入,而推廣金美滿專案的業務,因此獲取佣金,有獲取實際金錢上利益,應非單純礙於人情而購買。

11.證人馮明常於審理中證稱:「(問:據你所知,金美滿專案內容是什麼?)不記得,因為金額不大。我記得六年繳30幾萬,比投資人壽保險還低,所以我也沒有care太多,我應該算小咖。」、「(問:你還記得金美滿專案有無什麼獲利方式?)別的我不知道,我自己一年領幾萬,其他的我沒有去接觸。」(104年7月20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47頁反面)、「(提示102年度偵字第13752證據資料卷第57頁反面第十行以下,問:你於調查局稱是張孟春告訴你可以投資金美滿專案,伍年後可以拿回投資款38萬,最長可延長到十年,越晚拿,可以取回更多紅利,你印象中是拿回至少投資本金38萬及換現金共80萬,外加額外的紅利,每份專案3萬8仟元,每年可拿壹張憑證去做醫美、健檢、拿健康食品或直接向金趙淮公司換8千元現金。你覺得還不錯,就投資38萬?)對,但80萬那個我沒有印象我有講過。我的印象投資伍年或六年,我的本金就可以拿回,其他獲利多少我都已經忘記了。」、「我的印象,我應該不會回答延長到十年,我只記得好像標會,最後領一定是最高,延長到十年這句話我不記得我有講。越晚拿可用複利計算更多紅利,所有儲蓄險都是這樣。」、「我只記得都是八萬,大概伍年還六年,本金回來我就可以安心了,這是張先生跟我介紹的。我沒有對裡面條文、文章很注意。」、「(提示證據資料卷第58頁第九、十行,問:你於調查局說你第貳年留下壹張健檢憑證給你太太使用,其餘都是換現金,因為你投資的本意就是換現金是否如此?)是。」(第248頁)、「(問:就你投資這十份金美滿專案,目前為止你領多少錢?)從99年每年領一次,我印象應該好像已經30幾萬,應該沒什麼虧,有無賺到錢我也沒管。」(第250頁),可見尚有投資人將金美滿專案當作投資型儲蓄險,預期屆滿到期可還原本。

12.證人郭光泰於審理中證稱:

①「(問:你為何會投資金美滿專案?投資動機?)當然希望獲利。」、「(提示證據資料卷第31頁反面,問:你調查局稱你投資初衷是想可拿現金,你所述實在?)對,因為產品我用不到,希望拿現金。」(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6頁)

②「(問:金美滿專案,你目前到現在為止,實際領多少錢?)8萬加上7萬2乘以4年。我已經拿五年回來,所以是36萬8。我99年買的,所以99年第一年給我8萬。100、101、102、103年給我,每年7萬2。」(第19頁反面)

13.證人郭素華於審理中證稱:

①「(問:你知道金趙淮公司有紅利制度?)我記得好像是如果到期,本金不要拿回,繼續放錢可累積。」(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40頁反面)、「(問:可否簡單介紹第一年多少第貳年多少?)這一年如果都沒扣稅,是8萬。其中2或3年是入7萬2,但我不確定是否在第2、3年。最後一次是去年11月左右領到,103年是匯8萬。」、「(提示102年度偵字第13752卷第133 -138頁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問:這是否是金趙淮公司匯到你帳戶的歷次款項?)還有103年的,資料不在這邊。因為當時傳訊我時只匯到102年,但103年還是有匯給我。」、「(問:你以投資為考量或確實有使用醫美、健檢、保健食品的需求?)主要覺得獲利不錯。」、「(問:依照卷附的匯款資料,你在99年度買三份都是各匯足8萬到你帳戶,有何意見?)存摺上如果是就是。」、「(問:你第一年就沒有以憑證換取商品或服務?)如果是8萬就是。」(第41頁)

②證人郭素華提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02年度偵字第13752卷第133 -138頁)、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本院卷二第121頁),可知,金趙淮公司於100年10月3日、10月31日匯入計3筆7萬2千元,金趙淮公司於101年10月2日、10月30日匯入計3筆7萬2千元,陳鐛淞於102年10月18日、11月15日匯入計3筆8萬元,陳鐛淞於103年10月17日、11月14日匯入計3筆8萬元。

14.證人劉信聰於審理中證稱:「我在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做保險業務。我跟金趙淮公司買健檢的券,因為我要幫客戶做體檢的服務。賣給客戶,我是陸陸續續買,記不得多少的健檢的券,就是客戶要,我就去買。我買8千元,賣1萬2。」(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56頁)、「(問:你是否你自己的介紹人?)對。」、「(問:介紹人有一份4000元的退佣?第二年一份500元?)那個叫退佣?我不曉得那叫做退佣。我也不太記得我有無拿到。」(見同卷第57頁)

15.證人班越芝於審理中證稱:「(問:你為何一次買十份?)因為他跟我們說公司可幫忙代銷,這樣算一算,十年算下來基本上沒有賠到錢,可捨得做醫美、健檢,我覺得滿划得來。」、「(問:買一送九會不會覺得很吸引人?)會。」、「(問:你買38萬,如果一張都不用,十年後最少可拿回80萬,十年拿回38萬的兩倍?)對,我有集朋友一起去購買,在我們女性做醫美的區塊還滿夯。因為醫美六張,我們做一次的費用便宜很多,六張可以share。」(104年8月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76頁反面)、「我們就是因沒有銷售能力,我們是消費者,公司說可以轉賣才吸引我。」(第77頁反面)、「(問:如果他跟你談時,說公司不保證可代銷,你還會買?)不會。那時是說看我們要的份數以外,公司的確可幫我們代銷。我跟陳彥霖談完話的認知是這樣」(第78頁反面)

㈢佐以,大多會員在「金美滿專案申請書」(契約)及「委託轉售單」其上簽署的日期相同,益徵經銷商或客戶出資購買金美滿專案之際,訂立契約同時簽署「委託轉售單」,自始即非在使用健檢、醫美、養生等憑證:

1.卷附「金美滿系列---健康管理存摺業務標準作業流程」(扣案物編號42陳彥霖電腦存取之電磁紀錄,本院卷二第240頁),該標準化作業流程,記載:「二、簽件注意事項:...4、若客戶委託轉售另填寫轉售申請書乙份。」,規定客戶自始即可表明不領憑證,而填寫「委託轉售單」等申請文件,依卷證所示,此類收件流程竟為常態,而成「標準」作業流程。

2.證人羅良華於審理中證稱「(問:依照剛才提示給你看的SOP流程表,如果需要轉售的話,填寫申購書同時就要填寫這份委託轉售單?)對。」、「(問:你知道為何填寫申購書同時,就要填寫委託轉售單?)如果有一些業務或客戶可能使用上沒有這麼多的話,他會希望公司幫他轉售,所以才做這個表單,因為有些部分是自己使用。(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09頁)

3.證人吳家森於審理中證稱:「(提示偵查證據資料卷第34-35頁反面,問:郭光泰是否於99年7月28日購買金美滿專案?)是。這份合約是我向郭光泰推銷」、「(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48頁,問:郭光泰是否在99年7月18日簽訂委託轉售單?)對。」、「(問:郭光泰在99年7月18日簽訂金美滿專案申請書後,同時簽訂委託轉售單?)如果上面這樣寫就是這樣,合約書和委託書都是我請郭光泰簽的。」、「(問:為何在簽約同時就約定要委託轉售?)他並沒有要使用,當下就可以簽委託的部分,我幫他賣,他才買,他覺得划算。」(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16頁)

4.證人郭光泰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48頁,問:是否在99年7月28日簽委託轉售單?)對。簽委託轉售單,我不知道什麼意思,吳家森說叫我簽我就簽。」、「(問:你在99年7月28日簽訂金美滿專案申請書,委託轉售單日期也是99年7月28日,你在同日簽申請書,也簽委託轉售單?)對,是同時簽的。吳家森說我如果之後要拿現金回來就要簽,我不是很確定,不過他是說把事情一次處理完。」(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7頁)

5.證人楊大弘於審理中證稱:

①「(問:陳虹蕙購買金美滿專案日期是99年4月15日委託轉售日期依照電腦紀錄,也是99年4月15日,是否購買時同時委託轉售?)是否後來再補折讓單,公司給我簽什麼東西我就簽,當時我買時我記不是很清楚為何在同一天,可能助理或陳彥霖拿給我叫我簽轉讓單。簽合約就要付款。」、「(提示本院勘驗B卷第214頁陳虹蕙欄位,問:依照金趙淮公司電腦資料專案日期99年4月15日這份合約,於101年4月15日申請收購十份憑證,收購金額8萬元,代扣稅款8千元,合計支付7萬2仟元,並已於101年5月15日收購,你是否在101年度申請收購十份憑證,並收到金趙淮公司收購款項7萬2仟元?)時間不記得,但如果這是金趙淮公司報表,確切沒問題。」(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96頁反面)

②「(問:你用陳虹蕙名義在99年4月15日買一份,委託單也是記載當天時間?)公司下這個規定,大家照規定走。」、「(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14頁反面,問:你這一筆也是直接扣沒有匯款單?如果按照公司的紀錄,至少99年4月就存在公司買回轉售的制度?)從開始推行這個案子,時間沒有很久,時間我不記得,後來老闆就同意了。」、「(問:吳家森的客戶李中平是3月31日買,委託日期也是同日,後面直接扣錢。等於一開始推出就有公司買回這個制度,而不是不好賣,公司才答應你們?)當初設計時,就是給健檢券,但後來業務想好賣,就有買一送九,一碰到不好賣,不用一年,過兩個禮拜,他就在那邊叫。」(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00頁反面)。

6.證人陳亮廷於審理中證稱:「(問:你是否在100年12月2日購買金美滿專案【本院勘驗C卷第142頁申請書】,同日就寫折讓協議備忘錄【本院勘驗A卷第99頁反面】?)是否同一天我不知道。」、「(問:上開合約書是100年12月2日,折讓書也是100年12月2日,是否同一天?)同一天沒錯。」、「(問:為何申請購買金美滿專案同日就折讓?)我們後來開豐華想自己銷售,但那時陳總願意收購,我覺得可多方面去賣,我覺得滿划算。」(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28頁反面)

7.證人張美蘭於審理中證稱:「(問:是否知道誠遠公司在100年12月30日簽約同時為何在同日就簽署折讓議定備忘錄?)這是黃群雄幫我處理,問他可能比較知道。我的認知是100份每份8千元,他要退80萬給我,他們的機制是馬上80萬可做銷貨退回,所以馬上做折讓。」(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4頁)

8.證人陳品州於審理中證稱:「問:剛才你看到委託轉售單(本院勘驗A卷第52頁)上的日期是99年9月1日,簽申請書(證據資料卷第66頁)的日期是99年8月31日,所以申請書跟委託轉售單是相隔一天簽訂?是。」(104年7月20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42頁)

9.證人郭素華於審理中證稱:「委託轉售單可能也是蔡彗玉提供的」、「(問你是在99年9月2日簽約購買金美滿專案,委託轉售單的日期也是99年9月2日,你是同時簽申請書跟轉售單?)不記得。」、「(問:蔡彗玉有無跟你說為何要拿這張委託轉售單給你簽?)或許他說過,但我現在想不起來。」(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40頁)

10.證人曾鳳燕於審理中證稱:「(問:你在100年1月24日簽約買金美滿專案30份,委託轉售單日期也是在100年1月24日,你在同一天簽申請書也有簽委託轉售單?)忘記了,因為單子一起來,我也一起簽。公司小姐會寄給我單子,問我要不要領憑證或轉售。」(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46頁)

11.證人張財榮於審理中證稱:「(問:你用張純嘏名義買十份,是在99年9月20日,你在99年9月20日填寫一個委託轉售單,你買的當天就委託他轉售?)先填。那時有聽,如果中南部也賣得不錯,可代為銷售,我說好,我可先填,因為我不是時常去,如果我要用就跟你說,不行的話,通知一下就好。」(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55頁)12.證人劉信聰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97頁,問:你在100年12月16日買30份,但從97頁,你在100年12月16日同日就折讓30份給公司,等於30份你全部請公司買回?)是。」(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61頁反面)

13.證人班越芝於審理中證稱:「(問:你在100年8月18日簽申請書購買金美滿專案十份,委託轉售單的日期也寫了100年8月18日,你在同一天拿到申請書跟委託轉售單?)應該不是,我一開始先簽合約,我記得購買後我要先匯款,匯款後他們才會把憑證給我,我第一次買也不可能用十份,我電話跟他們說要用1份,其他請公司代銷,所以才會有簽這個委託轉售單,應該不是同一天。」、「8月18日這張是我簽名,一開始我是寫8月22日,後來被改為18日,但18日不是我改的,因為18不像是我的字。」、「(問:你剛才回答你寫這張委託轉售單開始是寫8月22日,所以你在8月22日之前就決定要用一份,其他請公司代銷?)對,因為我買那麼多份,我買十份他會送九年,我不可能一年用掉那麼多。」(104年8月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74頁)

14.證人馬薇詅審理中證稱:「(問:依據金趙淮公司內部資料,你是否是99年6月11日以女兒黎映彤名義購入10份金美滿專案?)是。」、「(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44頁,問:為何在99年6月14日就填寫這份委託轉售單?是否是於簽約後就沒有要使用憑證的意思而要公司買回?)因為還沒有很清楚,我第二年才開始拿健檢的。」、「(問:妳第一年部分都是公司買回,然後領現金?)是。」、「(問:依據同卷頁的反面存款憑條顯示陳彥霖在99年7月21日就匯入8萬元到你帳戶,有何意見?)是。這個8萬元就是99年度買的那十份金美滿專案賣回公司的對價。」、「(問:這壹份委託轉售單交給楊大弘處理?)好像是」(104年10月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07頁反面)

15.另有類此紀錄可查:

①於99年11月5日銷售金美滿專案予客戶張秀珍,即填具同日委託轉售單轉售4萬元(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65頁)

②於99年11月26日銷售金美滿專案予客戶鄧愛子,即填具同日委託轉售單轉售4萬元(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15頁)

③於99年11月23日銷售金美滿專案予客戶汪范雲妹,即填具同日委託轉售單轉售16萬元(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67頁)

④於99年12月3日銷售金美滿專案予客戶倪衍霖,即填具同日委託轉售單轉售60萬元(如本院勘驗筆錄卷A第17頁)

㈣另參照卷附合作廠商99年5至12月份的請款單據(本院勘驗筆錄卷B第2-12頁、第15-32頁),顯示金美滿專案客戶於99年11至12月間在神話診所共僅使用4張憑證,100年1月使用2張,100年4至11月在南西神話診所僅使用23張憑證,每一憑證請款金額各6300元或6000元;在美麗爾醫學美容診所於99年4至12月各使用3張、12張、4張、2張、5張、5張、5張、6張、1張,請款金額每人8,274元(含稅);在愛妳幸健康事業購買健康食品於99年5月請款26,460元,同年7月請款46,400元,同年10月請款58,380元、57,960元,同年11月請款36,540元,同年12月請款30,600元,100年1月請款56,070元,2月請款64,680元,3月請款73,710元,4月請款59,300元,6月請款24,570元,8月請款72,639元;9月請款49,770元,10月請款41,265元;在聯安診所於99年11月請款1人次4,275元,100年8月請款1人次4,200元;在康聯診所於100年3月、5月、6月、7月、8月開立「檢查費用」收據,數量各只有1,9月27日數量11,9月30日、11月、12月數量均為10;在葛萊美診所於100年7至12月使用憑證數36張,客戶實際使用憑證在相關醫美等商品或服務的情形有限。另依卷附「愛妳幸憑證收購紀錄」(本院勘驗筆錄卷D第21-27頁),確實金趙淮公司將大部份憑證購回殆盡。縱如辯護意旨所稱932人次使用金美滿專案的商品或服務,但對照如附表所示購買投資金美滿專案客戶的份數或金額,客戶實際使用憑證消費醫美、健檢或養生食品的比例確實不高。

㈤此外,被告陳彥霖用以行銷金美滿專案包裝「產品」,代表金趙淮公司出面與其他醫美、健檢診所等合作廠商洽談、簽約,惟因雙方實際合作期間不長,僅維持約一年或更短期間,使得金美滿專案的買受人能夠選擇健檢服務、醫美商品的選擇類型愈益減少,因此提昇請求公司回購憑證換取現金的機會:

1.被告陳彥霖於審理中供稱:「我在金趙淮公司工作,是做醫美、健檢供應商開發。後續有客戶有做醫美、健檢有客訴,我做處理,所以當時也是我跟陳瑜芳做合作的洽談,這是我工作之一。」(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7頁)

2.證人即美麗爾醫學美容機構代表陳瑜芳於審理中證稱:

①「我曾任職美麗爾醫學美容機構,大約102年10月份離職,我任職4年。」(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3頁反面)、「美麗爾醫學美容機構曾跟金趙淮公司合作往來。合作期間不長,幾個月不到半年,但正確時間我不太記得」、「(提示證據資料卷第90 -91頁)是美麗爾醫學美容機構跟金趙淮公司的合約。那就是99年,合約雖然是一年時間,但實際進行合作不到半年。」、「是我負責跟金趙淮公司接洽合作的事情,我簽約是跟陳彥霖。當時有跟他接洽過合作的事情,合作內容:我們公司提供課程諮詢單,以8千元價格提供給他們金趙淮公司會員服務。」、「(提示證據資料卷第86頁反面第十行以下,問:你於調查局稱美麗爾診所於99年4月和金趙淮公司簽約後,對方建議我仿效聯安診所製作憑證,所以由診所印製上面有金趙淮公司字樣的醫美憑證,每份憑證7880元可兌換一套療程。是否屬實?)對。每份憑證金額7880元,我剛才是以印象回答8千元。這是雙方協議的金額,因為之前金趙淮公司跟聯安好像也是這個金額,所以我們協商議價後,討論出來的。金趙淮公司7880元金額是陳彥霖先生提出,我們同意」(同卷第24頁)、②「合作模式不到半年。原因是會員在我們診所的開發質量不好,所以沒有選擇繼續合作。因為我們希望會員到我們診所進行療程後有再開發機會,才有這種合作模式,但自己業務能力不夠,所以沒有繼續合作。」、「美麗爾醫學美容機構曾向金趙淮公司請款。一個月結一次,以客人有開卡、來使用憑證才開始做請領」(第25頁)、「(問:依照你在調查局所言,金趙淮公司有43位會員使用診所的醫美憑證,是否屬實?)對。」(第26頁)、「(問:你們當初跟金趙淮公司簽訂合約的目的何在?)健檢公司跟單純,基本上是提供健檢服務,立意是良善。金趙淮公司要照顧會員,我們願意提供這樣的服務,原則上我們不會主動開發金趙淮這樣的客人,金趙淮公司這樣服務的屬性較為特別,所以後來我們沒有繼續合作,這只是第一年的合作方式。我們一般是跟公司團體及個人的客戶比較多。」、「(問:你們會一張憑證賣給金趙淮公司優惠價8千元是否因為他們購買的數量150張,比較大量,所以才有這樣的優惠?)是。」(第29頁反面)

③此外,有卷附金趙淮公司與美麗爾醫學美容有限公司99年4月10日合作合約書(證據資料卷第90-91頁)、美麗爾醫學美容機構跟金趙淮公司請款明細(本院勘驗筆錄附件B卷第4頁反面至第8頁反面)可佐。

3.證人即聯安診所代表盧瑩慧於審理中供稱:

①「任職聯安診所資深經理。聯安診所曾跟金趙淮公司合作往來,99年開始,好像才一年多。我是部門主管,我下面有業務同仁,那時有業務同仁跟我說有這家公司要跟我們合作,原則上我是主管所以我去瞭解。我曾跟陳彥霖電話連絡,陳彥霖也有來拜訪我們公司。」(104年7月27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7頁)、「金趙淮公司跟我們提到要提供健檢服務給他們客人,他會幫客人付費,跟我們簽一定時間,由我們提供給客人健檢的服務。憑證是金趙淮公司請我們聯安製作的。」、「(提示本院證據資料卷第92頁反面,問:你於調查局稱金趙淮公司購買憑證8千元,該公司購買150張健檢憑證,總共150萬,半年內分三次開立支票付款。你所述是正確?)沒錯,因為合約就是這樣寫。8千元的金額應該是對方提出的。他要買幾張憑證,直接付給我們。」、「(本院勘驗B卷第23頁反面,問:100年9月20日支票8千元,付給聯安診所,這是什麼支票?)如果我沒記錯,其實我不是很記得,因為我們合作到99年結束,因為有很多客人想沿用這個價格,所以有一個客人說要用這個價格,所以付給我們8千元。因為100年之後,我們沒有合作了,他說有一、兩個客人,說是否可再適用一陣子,為了照顧客人,我們也會通融。」(同卷第28頁)

②此外,有卷附金趙淮公司與聯安診所99年1月15日合約書(偵查證據資料卷第94頁)、金趙淮公司100年9月20日面額8千元支票(本院勘驗筆錄附件B卷第23頁反面)可佐。

4.證人即愛妳幸健康事業負責人陳名杰於審理中:「金趙淮公司開始跟我敲定一個成本價,然後一個數量出完後,我們整個結算,但後來單次單次叫貨,就沒有整批出貨。」、「後續是他們叫多少,我就逐次出貨。」(104年7月1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188頁反面)、「(問:陳彥霖或陳順生是否跟你叫過貨?)他們沒有for金趙淮公司跟我叫貨,他們for鋇旺公司跟我叫貨,一次或兩次,數量很少。」、「後續逐次叫貨,我大概兩、三個月請款一次。」(同卷第189頁),金趙淮公司叫貨數量並不穩定,後期鋇旺公司叫貨數量也很少。

七、本件銷售金美滿專案之銷售對象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要件:

㈠按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至所召募之存款人或投資者,若恰具有特定身分,或於召募後,限制必須加入一定身分或擁有某種資格後,始能接受其等款項或投資者,仍屬向不特定人收受存款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判決理由參照),是違反銀行法該條所指吸收資金之對象,並不一定要達一定數量以上之人數始謂多數人,亦本無應排除具有親友或會員、股東等一定身分或資格者的情形。

㈡經查,本件金趙淮公司經銷售商與業務員對外向不特定人介紹販賣金美滿專案,並從中支領銷售佣金而利於發展組織之情形:

1.證人吳家森於審理中證稱:

①「(問:你向特定親友或一般社會大眾銷售金美滿專案?)我的客戶都是親友。」、「客戶都是我的親友,我賣給他,我客人裡面有買的並不是太多,金額雖然划算,我們是業務收入不太高...。我只有跟一個朋友,就是郭光泰share,是用郭光泰的名字買,其他都沒有share。」(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10頁)、「我剛講過都是親友,他們都比較相信我,基本上都沒來金趙淮公司。我的客戶除了郭先生,另二個是李中平、劉明獻。李中平有來過,其他沒來過。」(同卷第213頁)、我原來的主管是楊大弘,他找我去金趙淮公司,業務性質」(第209頁反面)

②證人證稱經前主管楊大弘介紹加入,成為業務員,又介紹郭光泰(附表編號7)、李中平(附表編號192-193)、劉明獻(附表編號209-211)等客戶購買金美滿專案。

2.證人陳亮廷於審理中證稱:

①「(問:你向特定親友或一般社會大眾銷售金美滿專案?)我個人兩種都有。一般社會大眾是陌生行銷也有,對象其實還是我的家人,認識的朋友,陌生的話不是金美滿,是這個產品做陌生的開發銷售,比方說養生食品、醫美、健檢也是可以做銷售直接賣,認識不認識都可以。」、「(問:金美滿專案你的銷售對象是親友,但憑證的銷售對象包括陌生市場?)對。」(104年7月20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222頁反面)、

②「我是經朋友陳瑜芳介紹,當時陳瑜芳還在職,我們是業務,我做比較久,他時間比較短」、「基本上業務是這樣,跟保險很像,只要願意,別人都會接納。」(同卷第224頁)、「剛進去時職稱是業務副總。因為我資深。是陳總給我聘書。」、「(問:你曾以自己、張家鳳、豐華購買金美滿專案,是你本人處理上開個人、公司,購買金美滿專案事項?)是。」(第225頁反面)、

③「(問:你除了夫妻、豐華公司以外,你還有向哪些客戶推銷金美滿專案成功?)我們賣憑證,不是賣專案,沒有其他客戶。我們買金美滿專案是要賣憑證產品。我們最後到豐華的目的就是跟金趙淮公司買金美滿專案,取得憑證,我再去賣憑證。」(第230頁)、「(問:你於調查局筆錄稱你四月用張家鳳買一份,七月買六份,表示你進到金趙淮公司的4到7月間,你還有賣其他人?)我有賣其他人,但是否那段時間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每段時間都很努力銷售」、「我是賣給親朋好友。除了豐華、張家鳳、我,還有賣給張家鳳他兩個姊姊,張純真、張純惠。我兩個姊姊,陳慧貞、陳慧玲。林建勇是朋友。陳敬國是我弟弟。」(第232頁)

④證稱係經證人陳瑜芳介紹加入金趙淮公司,成為業務副總,並成立豐華國際公司,輔以電話陌生開發方式對外行銷金美滿專案的憑證,又除以豐華公司(附表編號83-93)、張家鳳(附表編號195-196)及自己名義(附表編號26號)購入金美滿專案外,另介紹張純真(附表編號197)、張純惠(附表編號198)、陳敬國(附表編號202)等親友購買金美滿專案。另外,證人汪秋蓉證述也是由陳亮廷介紹而加入金趙淮公司。

3.證人楊大弘於審理中證稱:「(提示本院勘驗D卷第93頁,問:依照99年3月上半月獎金明細表,你的客戶有陳虹蕙、錢永安,你的聘級是執行長,是否正確?)是。」、「像我這樣的人有很多組。別人拿別人的4千(佣金),我下面5個人,賣1個單位,我拿5百。我自己賣的我可拿到4500元。」、「錢永安也是業務,陳虹蕙是我太太,我自己買的。」(104年8月3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96頁)

4.證人汪秋蓉於審理中:

①「(問:你實際上有無就從事販售金美滿專案的業務?)有,但我不算是業務,我是賣給自己的朋友,我沒有介紹人來買金美滿專案。」、「朋友需要做健檢或醫美,我就將我跟金趙淮公司買的憑證私下賣給他,賺取少許差價,賺取約2、3仟元。」(104年10月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92頁反面)、「陳亮廷一開始介紹我買金美滿專案時有這樣告訴我,如果介紹別人可取得4仟元的佣金。」、「(提示102年度偵字第13752證據資料卷第72頁反面,妳於調查局曾稱你曾介紹陳秋梅及賴明珠購買金美滿專案,介紹獎金每份得4仟元,陳秋梅及賴明珠分別購買5、10份,你獲得介紹獎金2萬、4萬元,跟你剛才所稱你沒有因介紹金美滿專案取得佣金不符,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剛才忘記了,因為我有服用抗憂鬱的藥,所以剛才忘記,我的確有介紹他們」(同卷第193頁)、

②「(問:妳壹份3萬8千元,你於99年時買的125份中的任壹份,你是否有先拿到4仟元的佣金?)是。」、「(問:第二年是否加上一個續期獎金3仟元?)是。」、「(問:是否加上五代分紅500元?)是」、「(問:第二年即100年(每單位金美滿專案)是否領11500元【8000 +3000+500】?)是。」、「(問:第三年即101年,妳是否領8000元加上500元五代獎金?)是。」、「102年是否也領到8千元加上500元獎金?)是。」(同卷第197頁反面)、「(問:103年是否領到8千元跟500元獎金?)對,領到103年,公司就結束。」(同卷第198頁)、

③「陳秋梅跟賴明珠買的時間是99年10月6日、99年9月30日,她原本是我南山保險的客戶,我離職時他們打算賣掉基金,我覺得這樣會損失滿大,我才跟他們說可做做看,因為可享受醫美、健檢、保健食品,那時才跟他們講這個商品。」、「我出售憑證是在100年。99年9月底,我只有跟她們兩個講,因為他們說要將南山人壽基金退掉,會損失滿大的。」、「(提示本院勘驗A卷第59、60頁委託轉售單,問:陳秋梅跟賴明珠在99年購買當年度分別將所買的伍份跟十份金美滿專案全數轉售回金趙淮公司,當年度就收取4萬、8萬現金,看起來不像是有要使用金美滿專案產品,比較像是在投資,有何意見?)我跟她們說可連續享用五年,他們覺得也麻煩,乾脆由公司處理」、「(問:你當時向陳秋梅跟賴明珠介紹金美滿專案時,有無跟他們提到公司每一年度都可以就購買者的憑證,可以每份8千元美買回?)有提到,他們說麻煩,因為要上班沒有時間做這些。」(同卷第194-195頁)、「我當初跟他們說因為他們要將南山人壽基金解約,一個會損失五萬,一個損失十萬,我跟她們說有這個商品,每年可享受憑證,用不完公司可收購回去,紅利就照申購書跟他們說,就是有健檢憑證一張或等值購物金等。」(第196頁反面)

④證稱經陳亮廷介紹而參與金美滿專案的投資及推銷,有向其先前任職保險公司之保戶陳秋梅(附表編號219)、賴明珠(附表編號221)推銷購買金美滿專案。

5.證人曾鳳燕於審理中證稱:

①「朋友張沛涵介紹購買金美滿專案。」、「你有向爸爸曾文雄、哥哥曾勇賢、朋友陳彥龍等親友推銷這些產品,各買一份,38萬。」(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43頁)、「推銷他們購買系爭金美滿專案產品,是否有領取金趙淮公司所支付的獎金,我的獎金也是一樣給爸爸、哥哥。」、「(提示證據資料卷第19頁第4、5行,問:調查局詢問時,你回答一份金美滿專案金額是38萬元,成功銷售一份會匯款給你四萬元等語,內容是否屬實?)對。」(第44頁)、「(問:除了你的父親、哥哥跟陳彥龍,葉芸均在100年9月也買38萬元的金美滿專案,是否也是經由你介紹?)對。」、「爸爸、哥哥是我拿(我的憑證)給他們用,他們沒有換憑證,他們請公司代銷轉售。」(第47頁)、

②「(問:你於調查局稱你與張沛涵覺得開立公司可以節稅,所以在101年自行成立翔富開發科技公司,並將名下大部分憑證移轉到翔富開發科技名下,是否實在?)對。」、「(問:你買200份,一年有200張憑證?)對。」、「(問:有多少是自己用掉?多少是請公司轉售?)幾乎都是公司轉售。自己賣憑證比例很少,因為我自己不會賣。」(第47頁反面)、「獎金一份4千元。第二年有500元續期獎金,到103年年中都有領到,103年底沒有領到,我是陸陸續續買的」(第48頁)

③證稱經友人張沛涵介紹加入金趙淮公司,大量購買金美滿專案,並為了節省所得稅賦成立翔富公司(附表編號72-82)對外銷售憑證,但銷售結果不佳,大部分的金美滿專案悉轉售金趙淮公司代銷,另介紹曾文雄(附表編號282)、曾勇賢(附表編號283)、陳彥龍(附表編號4)、葉芸均(附表編號136-139)等親友購買金美滿專案,並從中領取每單位4千元之佣金。

6.證人張財榮於審理中證稱:

①「(問:你有無把系爭的金美滿專案試著推銷銷售給親友或同事?)當初用了健康檢查後,覺得可以使用,是一個很不錯的產品,就想可以推銷介紹給同事使用。」、「因為我在台灣世曦股份有限公司有1000多人,我覺得用了產品不錯,可以是一個不錯的兼差賺錢機會,所以一千多人只要有200人買,我從中可賺取價差,所以當初我就陸陸續續買200份,有寫了一個介紹產品的專案的方式給公司的員工福利委員會,...。後來因為我在工程顧問公司工作,所以認識中興、中鼎、萬鼎公司的人,透過裡面同事介紹給他們的員工福利委員會,把DM寄給他們,他們說掛著,又不讓我做現場的推銷,結果台灣世曦股份有限公司後來幾個同事說要買,所以我賣了3、4個人,其餘後來卡著沒有賣出去。沒有賣出去的部分,我也傷腦筋怎麼銷售,剛好我回到金趙淮公司,聽到我忘記哪個秘書說,現在滿缺產品,因為中南部賣得很好,需要這些產品,我就說那能不能幫我賣,他們說沒問題,所以他們幫我賣我沒賣出去的部分。」(104年7月27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49頁)、

②「那時中興、萬鼎、聯合大地說可幫我試試看,預估多少人,加起來台灣世曦股份有限公司、中興都各有1千多人。」、「1000人裡面如果可賣200份,我是用八二法則。」(本院卷二第54頁)

③「(問:你在調查局稱你有介紹太太張淑媛、妹妹張純嘏、母親張許淑貞、爸爸張國瑛購買金美滿專案,實際上專案都是我買的,因為諮詢顧問每份可或介紹獎金4000元,這些專案買完之後,我爸爸的合約就轉讓給我,媽媽、妹妹的合約就轉給我太太,是否如此?)是。前面用他們名字是要賺推薦業務的介紹的獎金,實際上是我出錢,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只是借他們名字而已,賺取中間價差。因為我父親年紀大,我母親、妹妹都在高雄,當初借他們名字往下透過這個方式賺取介紹獎金,後來我父親叫我轉回去,我問金趙淮公司的秘書可否轉回來我自己處理,他說沒問題,因為這本來就是一個無記名憑證。」(同卷第54頁反面)

④依其書面補充證述內容之說明及99年4月、5月、8月向任職公司員工福利委員會的簡報資料及附件(本院卷二第123-185頁):99/03/22-加入金美滿專案。99/04/10-開始製作簡報檔。檔案內容為簡介公司、產品、優惠與福利。99/04/16-向世曦員工福利主委宋克勤進行簡報說明,宋主委說健檢不合適,不宜做主要產品。99/04/20-修正後製作專案,再向宋主委說明,另製作中興工程專案與聯合大地專案,透過朋友,去進行連絡。99/05/04-再修正檔案內容,再進行連絡說明。99/08/02-再修正檔案內容,再進行連絡說明。宋主委說可以先試試私下問同事意願如何。(私下問過一些同事,可以試試,故開始準備進貨,以公司1000多人及其他顧問公司,考量後約以200份作準備。)99/11/26-再修正檔案內容,再進行連絡說明之後就因工作忙碌關係,沒有積極推廣。

⑤證人證稱於99年3月間即積極規劃拓展金美滿專案銷售業務,亦以配偶張淑媛(附表編號8-12)、妹妹張純嘏(附表編號9-10原買受人)、母親張許淑貞(附表編號11-12原買受人)、爸爸張國瑛(附表編號13-16原買受人)等人名義買受金美滿專案,賺取佣金。

7.證人林姵蓮於審理中證稱:「財務規劃是我先生主導,但是用我名義去買,契約是我的名字,是我簽的字。」(104年8月3日上午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79頁反面)、「(問:你自己是購買的人,你諮詢顧問為何還是簽你本人?)公司好像有一些獎金制度,我是業務人員的話,如果介紹家人購買,我有介紹費。因為諮詢顧問有介紹費,所以在諮詢顧問欄用本人名義簽名」(同卷第80頁)、「我有介紹我姐姐林宜慧(附表編號149-154),她後有買。」(同卷第81頁)、「我買的金美滿專案讓給金東蓮公司,是因為有稅務考量。這個是我先生在規劃」(同卷第83頁反面)

㈢再者,本件金趙淮公司販售如附表所示金美滿專案,有契約編號者即多達419筆,除上述個人或公司戶經銷商,亦有多數自然人入會,購買金美滿專案數量亦非少數,總投資金額更已逾億元,金趙淮公司對於投資加入者的身分亦未設有任何資格限制,而開放不特定民眾加入。另如前所示,被告陳彥霖建制經銷商組織體系,金趙淮公司依銷售成果發放經銷佣金,顯然其既以對外推展業務為目的,組織開枝蔓葉,會員多多益善,資金金額規模同時扶搖而升,自是符合其利益,是以,招攬之對象本屬對外開放的狀態。

㈣又縱買受金美滿專案份數多數集中在部分經銷商,或常見以週遭親人、朋友等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為招攬對象,惟此與推銷一般商品或直銷事業對外傳銷、招攬多先從自己相識或有情緣關係之人著手,實無所異,況受邀約之親友亦依此模式有輾轉介紹其他會員投資,發展擴大組織,因此金趙淮公司自99年3月起至101年2月間,在將近2年的推銷期間內,確實陸續有如附表所示為多數會員加入購買金美滿專案情形,亦呈現與日俱增、不曾間斷的狀態,合於上述「可得隨時增加」要件,可見,本件係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施此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已屬銀行法所規定之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㈤況且,扣案物編號1-33有公司扣得行號電話資料、電話行銷部工作規章等資料(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卷D第228-229頁),被告陳彥霖於準備程序中亦供稱:「電話行銷部門的資料,作用是把客戶會員沒有用完的憑證買回後,透過電話行銷把單張憑證銷售出去,所以這就是一直還是在做銷售動作,就是要把未用完的憑證想辦法用電話行銷賣出去,且賣的價格比向會員買的價格高,其實還是一直在做銷售動作,用意是要把憑證銷售出去。後面很多是一些公司行號資料,電話行銷部門透過這樣的方式可能可以賣給這些公司行號福委會,這是公司立意良好,要把憑證賣出去的方式。」等語(見103年11月25日筆錄,本院卷一第105頁反面),可見,金趙淮公司確有請專人電訪各公司行號,進行陌生行銷以開發潛在不特定多數客戶之意圖。

㈥是以,本件仍屬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業務行為,被告辯稱金美滿專案之購買者及要求買回者大多係經銷商及業務員,非由金趙淮公司對不相識人招攬為之,非屬「不特定人」,即非可採。

八、本件金美滿專案申購書合約所約定每年度高達21%的報酬,符合銀行法非法吸金罪所謂「顯不相當」之要件:

㈠按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組織,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惟按銀行法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其立法目的與刑法重利罪尚不相同;又民間利息雖或有至二分利甚至三分利者,惟銀行法該條規定處罰之對象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亦與刑法重利罪處罰之行為態樣不同,則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所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之意旨,應僅係參考其立法用語,而非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自應以當時通常銀行之存款利率相比較。亦即,本條立法原意係鑒於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仍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再者,行為人為「非銀行」,不受金融主管機關特許而成立,營運行為亦不受其監督,然有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確已使出資大眾的付出處於無法透過行政監理機制管控的風險,該法所表彰社會法益即遭有侵害之可能,即有適用本法予以規範之必要,又依當時通常銀行之存款利率為比較基準,如高於金融市場投資報酬率之的約定或給付誘引,即屬本罪行為樣態之一種。綜上,是否「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號【個案年利率介於8%至10%】、102年度台上字第4459號【個案年利為30%】、101年度台上字第6082號【個案年息約在6-32%之間】、10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個案年利率介於8.3%至18%之間】、100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週年利率為百分之7.2至百分之24】判決理由參照)。

㈡經查,依上開金美滿專案設有「折讓」或「買回」憑證制度,契約存續期間在5年至10年之間,如全數兌回現金,相當每年有21%的利潤報酬,參酌臺灣地區金融市場於近年來早已步入「低利率」時代的經濟狀況,亦為公眾週知的事實,相較於當時金融市場銀行存款之利率,已有「特殊超額」、「顯不相當」之情形至明。

㈢又行為人所招攬投資之「人數」、吸收資金之「金額」,在於行為人本身資金成本是否合理、該投資案件失敗之風險等,均為重要之點,故在判斷該等報酬是否「顯不相當」,或該等報酬是否足以誘使一般投資人為追求超額之高利,而棄經金融監理機構監管之合法募集資金方法於不顧時,行為人所招攬投資之「人數」、吸收資金之「金額」,亦可為酌之評估依據。而金趙淮公司自99年3月至101年年初,以金美滿專案所招「投資合約」共計達419筆,所收受之「投資金額」即準存款金額則總計高達1億9022萬5,480元,另客戶購買專案之動機或兼有認同而對公司所推展商品或服務確有需求,然大多數證人均結證是出於投資之動機,且因公司保證買回憑證可獲取高額投資報酬率之誘引才購買專案,或加碼再次出資,甚而大量購入超過自己或親人需求數量,已如前述,此實為一般理性人在投資考量因素,顯然已非單純其所宣稱優良商品或服務的供需關係,否則如沒有公司買回獲利制度,其規劃專案商品,在醫美等廠商短期配合即告終止合作關係,可預期商品或服務兌換選擇性遞減下,即應乏人問津,鮮能繼續對外募集資金,同據上開證人證述明確,亦與常人投資之經驗法則相符,是以如此龐大之「人數」及「金額」觀之,客戶均大多因此超額利潤而受誘引,實已發生「大量吸收社會資金」、「危害金融經濟秩序」之結果。

㈣此外,為提升公司業績,被告陳彥霖將各地業務人員納編為不同經銷商之組織,公司制度並按業務推展成果給予不同名目之介紹佣金或業績獎金,陳彥霖自身亦併同領取業績獎金,均有上開業績報表可佐,顯然公司除按年付息予會員外,同時需結算支其付業務及內部組織成員業績獎金,要非純以公司本業收入支應,復以高額獎金誘使業務員對外吸收資金,亦可佐證上揭利息或報酬確係「顯不相當」。

㈤至於辯護意旨援民間借貸或當鋪業界之約定利率慣習,抗辯本件21%並非「顯不相當」之高利,惟衡量多年來世界各國之社會經濟及社會實況,各國中央銀行等金融主管機關多採行寬鬆貨幣政策,頻頻降息,使得市場游資氾濫,只需高於金融機構定期存款之利率,即極易吸引資金,此情廣為報章披露,係眾所週知之事實,是以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應參酌當時一般銀行等金融機構關於存款利率之水準,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蔓延滋長,以為判定。而「民間借貸」利率之高低,既係立於私人、或與商業間等「特定人」之間的「借貸」契約,揆諸首揭說明,與上揭銀行法所規範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存款」或「準存款」行為,非能等同視之。又民間借貸民間借貸行為,著重於借貸雙方、限於特定少數人間之信任關係,尤以借貸利率因有無擔保及個人信用狀況不同,致個案利率水準均有差異,且多是因借款金額較小,以致平均處理成本較高,或是因為信用條件較差、風險成本較高,而未能獲得正式金融體系融通。換言之,借款者若非付出足以彌補處理成本與風險成本之較高利率,即無可能吸引任何資金供給者予以融通的,因此「民間利率」較高,應屬社會經濟關係運作下之正常現象,是以投資報酬之非法吸金行為當不能僅與一般「民間借貸」債務之利息相較,而以後者作為認定是否有前揭「顯不相當」情形之依據。再參照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範意旨,同係在於「特定人」間發生的借貸行為,並在保護個人在發生「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時,不必面對「顯不相當利率」之不平等契約,遭致財產上損害,則其借貸之利率有無「特殊超額」之情形,始參酌一般「民間借貸」之利率以為判斷。從而,銀行法第29條之1在立法時,雖如前述有參酌刑法第344條重利罪「顯不相當」之用語,然其意旨應僅在於表明使用「顯不相當」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從刑法第344條之立法及司法實務經驗觀之,仍可「適用明確」,應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但是,銀行法第29條之1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範意旨並不相同,前者側重於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重利罪係專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在判斷約定或給付之報酬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時,其間準據自然亦有不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4號判決意旨),與銀行規範目的既殊途有別,當不能與一般「民間借貸」債務之利息相較,作為認定是否有違反銀行法「顯不顯當」情形之依據。

㈥綜上可知,本件金趙淮公司設計會員依投入資金可定期兌換一定比例現金的金美滿專案投資商品,相當於合約有效期間每年支付投資人21%之年息,於投資屆滿五年後,更可領取每點市值2萬元紅利點數或兌換等值購物金,所給付之利率相較於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仍可認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蔓延滋長,自屬以投資名義,向投資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與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之要件相符。

九、綜上,被告陳彥霖、陳順生二人辯稱相關行政人員業務均直接向陳鐛淞報告,渠二人並無決策地位,即與事實不符,渠被告二人與陳鐛淞就金趙淮公司之違反銀行法非法吸收資金行為仍成立共犯關係:

㈠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即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且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查陳鐛淞固為金趙淮公司的負責人,對於金美滿專案的推行有最後決策之權,並綜理公司業務,惟金美滿專案買回客戶憑證制度從開始的作業流程、折讓或轉售憑證申請或會計表單的設計及製作、推展業務過程個案申請的批核、發放經銷商或業務人佣金、績效獎金及扣繳稅額紀錄表、內部人員教育訓練、經銷請款等文書,被告二人或參與規劃,或有經手簽核文件,期間亦擔任金趙淮公司及鋇旺公司內部行政人員開會之領會人,並檢討、指示金美滿專案有關申購書進件、建檔、續約、折讓異動等相關作業流程及問題處理,陳彥霖另親自為客戶領取轉售的現金或代為匯款,負責處理金美滿專案客戶之申訴、客服等事宜,在金美滿專案買回客戶憑證支付利息或報酬之流程,實均已居於不可或缺的核心地位,顯與決策之陳鐛淞有直接聯絡或事前合意,再透過陳彥霖所設計組織架構及經銷制度運作,依各自在業務上之分工,共同利用金趙淮公司之場所、設備及旗下經銷商或業務體系,為公司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人出資之行為,使金美滿專案發展成具有相當規模,而得遂行如附表所示對外吸收資金結果。是以,被告二人確與陳鐛淞基於違反之合同意思認識範圍內,各自參與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而相互利用彼此行為,共同完成本件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行為之實施,均屬共同正犯,縱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參與程度及執行細節,未能完全知情,於共同犯罪之成立仍不生影響。

㈢從而,被告二人本件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十、論罪科刑: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非銀行」,凡非依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均屬之;所謂「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所明定。後者在性質上,應屬立法上之補充解釋,兩者只要符合其一,即足當之。

㈡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負責人及行為負責人,即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97年度台上字第5449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判決參照)。

㈢查金趙淮公司並非依銀行法特許設立登記而得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被告陳順生、陳彥霖分別為公司的營運長、執行長,並在卷內相關客戶申請回購文書上簽核,為有權代表公司決定金美滿專案業務之人,渠違反上開銀行法規定,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金額已逾1億元,且被告二人為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負責人,均應以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罪論處。

㈣被告陳順生、陳彥霖與陳鐛淞等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先後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準存款之業務行為,依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在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堪認係反覆經營業務,應合於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㈥爰審酌被告陳順生、陳彥霖均身為金趙淮公司之經理人,竟與負責人陳鐛淞共同利用公司名義以金美滿專案行銷包裝及盤商經銷制度方式,對外吸收資金,行為時間從99年3月至101年2月間,期間所吸收資金累積上億元,對於國家金融秩序之管理已有危害,另參酌被告二人否認犯罪,推諉其為行為負責人之犯後態度,另被告陳彥霖參與涉入程度較深,亦從中領取銷售獎金,及渠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末按銀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所以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乃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故得為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76號、第4290號判決參照)。查金趙淮公司向各投資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總計1億9,022萬5,480元,性質上仍均屬以存款論之投資本金,而金美滿專案契約期間尚未屆滿,金趙淮公司即於103年12月宣告解散,未再繼續履行契約,則投資人仍得依雙方契約關係向金趙淮公司主張投資款的返還請求權等權利,此部分所得自均無從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此外,其他扣案物品,屬金趙淮公司所有,並非被告陳彥霖、陳順生個人所有之物,復非屬違禁物,均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竹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林瑋桓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
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
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103金重訴12號吸金金額統計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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