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重訴更(一)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春美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 被告
- 張家惠
林美顏
林文賓
林筠潔(原名林秀貞)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春美、張家惠、林美顏、林文賓、林筠潔(原名林秀貞)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述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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