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 原告
- 鄧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鄧忠樂
- 被告
- 莫憲安明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復有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4817號判例、96年度台抗字第46號、99年度台抗字第10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刑事判決認其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判處拘役30日,然此部分之直接被害人係大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件原告,本件原告非屬被告所犯此罪之直接被害人;而就被告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刑事判決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