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加重毀謗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原 告 馬以南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蔡茂松律師 被 告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被 告 林瑩秋 郭宏治 郭瓊俐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加重誹謗案件(103年度自字第49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馬以南自訴被告林瑩秋、郭宏治、郭瓊俐等加重誹謗一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此部份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又被告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既係因受僱人即被告林瑩秋、郭宏治、郭瓊俐而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則被告林瑩秋、郭宏治、郭瓊俐部分既經駁回,其請求被告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