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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林惠霞溫祖明程克琳
  • 法定代理人
    蔡明澤

  • 原告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方志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原   告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澤 被   告 方志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3號、第57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貞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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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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