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廖紋妤、李小芬、余銘軒
- 原告林聖益
- 被告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嘉麗、詹朝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 告 林聖益 陳佳妤 被 告 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李嘉麗 代 理 人 被 告 詹朝景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扣押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聲請假扣押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詹朝景被訴違反公司法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月29日宣判,有本院103 年7 月15日審理筆錄、103 年度訴字第226 號判決可稽,而原告林聖益、陳佳妤係於103 年8 月2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聲請假扣押,可觀附件上之收戳章自明。依照前開說明,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及聲請假扣押,顯有未合,自均應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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