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 原告
- 李培銘
- 訴訟代理人
- 林邦棟律師
- 被告
- 曾昭榮
- 被告
- 姚柏丞
- 被告
- 蘇雅玲
- 被告
-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梁柱
- 被告
- 寶德資訊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曾昭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曾昭榮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雖其現經本院通緝,惟因被告曾昭榮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係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對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或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參照),爰就附民被告曾昭榮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