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原 告 李培銘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曾昭榮 姚柏丞 蘇雅玲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梁柱 被 告 寶德資訊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昭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曾昭榮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雖其現經本院通緝,惟因被告曾昭榮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係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對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2 項、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或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參照),爰就附民被告曾昭榮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