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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劉慧芬陳勇松江俊彥

原告
李培銘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告
曾昭榮
被告
姚柏丞
被告
蘇雅玲
被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梁柱
被告
寶德資訊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曾昭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曾昭榮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雖其現經本院通緝,惟因被告曾昭榮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係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對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或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參照),爰就附民被告曾昭榮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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