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3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3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龔素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龔素容於民國 103年12月28日17時45分前後,在臺北市○○區○○街00號1 樓再相逢小吃店內,因細故與告訴人孫貴湘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故意,將告訴人推倒在地,致告訴人受有後枕頭皮撕裂傷2 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並由被告賠償告訴人新臺幣6000元,有本院104年7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告訴人所提出撤回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