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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5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呂寧莉李家慧吳元曜

原告
弘科企業社即陳巧玲
被告
陳志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審簡字第9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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