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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064號

侵入住宅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206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辛洵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38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行,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4年度審易字第274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戴辛洵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戴辛洵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戴辛洵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以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0383號
    被      告  戴辛洵  女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現居臺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戴辛洵為王南力之子蔡政宇之女友,且伊與蔡政宇交往期間
    ,並曾居住在王南力、蔡政宇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巷0號0樓住家數年。緣戴辛洵於民國104年8月7日,與
    蔡政宇分手後,王南力因認二人分手過程不甚愉快,為免戴
    辛洵持自己上址住家之備份鑰匙,再度進入屋內打擾生活,
    遂於同年8月10日晚間時分,通知鎖匠前來更換大門鎖頭。
    豈料,戴辛洵於同年8月11日上午10時20分許,偕同友人陳
    盈靜、李晉緯前至王南力上址住家外,準備入內搬取所謂個
    人物品時,戴辛洵明知當時屋內無人在家,且該處大門鎖頭
    已遭更換,竟在欠缺正當理由及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
    許等情形下,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通知某不知情鎖匠
    到場將門鎖打開,藉以擅自入內搬運所謂個人物品後,隨即
    於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搭乘計程車離開現場。迄於同日晚
    間7時30分許,王南力返回上址住家時,因發現屋內情況有
    異,遂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查看,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王南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戴辛洵之供述        │被告僅承認當時已與蔡政宇│
  │    │                        │非平和分手,復因發現大門│
  │    │                        │鎖頭遭更換,自己無法持鑰│
  │    │                        │匙進入屋內,遂通知鎖匠前│
  │    │                        │來開門等事實。          │
  ├──┼────────────┼────────────┤
  │ 二 │告訴人王南力於警詢、偵訊│1.被告與蔡政宇之往來互動│
  │    │時之證述                │  情形。                │
  │    │                        │2.被告本件無故侵入他人住│
  │    │                        │  宅之事實。            │
  ├──┼────────────┼────────────┤
  │ 三 │證人陳盈靜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通知鎖匠前來開啟門鎖│
  ├──┼────────────┤藉以進入告訴人上址住家之│
  │ 四 │證人李晉緯於警詢時之證述│事實。                  │
  ├──┼────────────┼────────────┤
  │ 五 │告訴人上址住家樓下路口監│被告於前述時日侵入他人住│
  │    │視器畫面擷取列印照片    │宅後,搭乘計程車離開現場│
  │    │                        │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彥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06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入住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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