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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黃玉婷

  • 被告
    吳嘉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22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嘉慶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839號、第9840號、第984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4年度審易字第1471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嘉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依附件1 所示內容,分別給付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 事 實 一、吳嘉慶係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0 民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安公司)負責人,依據保險人授權範圍,代理保險人經營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2年3月起至103年5月止,在上址,接續將業務上所收得而取得之如附表1、2所示上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被保險人要繳交與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公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公司)、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亞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公司)等7 家保險公司之保險費,易持有為所有,悉數侵占入己(相關被保險人、保險單號碼、保單生效日期、保險費、保險公司,均如附表1、2所示),以清償其私人對外借貸。嗣吳嘉慶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犯罪情節之前,即於103 年6月4日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坦承上情,而願意接受裁判。 二、案經吳嘉慶自首、葉國偉告發、僑光科技大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吳嘉慶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6258號卷一<下稱103他6258卷一>第2至6頁<含被告提出之侵占保險費明細表>,103年度他字第6258號卷二<下稱103他6258卷二>第99頁背面至100頁背面,103年度他字第6650卷<下稱103他6650卷>第47至48頁背面、第53頁背面、第55至56頁背面, 104年度他字第9350卷第8頁背面至第9頁、第12頁至背面 ,104年度偵字第9839卷〈104偵9839卷〉第22頁至背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4406卷〈下稱103他4406卷〉第33頁背面,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71卷< 下稱本院卷>第22頁背面、第35頁背面至第36頁背面、第54頁至背面、第79頁背面至第82頁); (二)告訴人僑光科技大學之告訴代理人鄢武誠之指述(見103 他4406卷第14頁、第33頁); (三)證人潘奕璇即陞陽科技公司董事長之證述(見103他6258 卷二第99頁背面至第100頁); (四)證人即告發人前民安公司業務員葉國偉之證述(見103年 度發查字第2832卷第7至8頁背面,103他6650卷第47頁背 面至第48頁、第51頁至背面,本院卷第23頁背面); (五)證人即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襄理邱錫銓、基隆分公司副理簡日炎、總公司法務謝青樺之證述(見103他6258卷二第55頁至背面); (六)證人即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賴宛君之證述(見103他6258卷二第270頁背面、第271頁背面至第272頁、第323頁背面,本院卷第23頁); (七)證人即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李耀輝之證述(見103他6258卷二第270頁背面至272頁); (八)證人即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黃文壕之證述(見103他6258卷二第270頁背面、第272頁背面); (九)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李國賢之證述(見103 他6258卷二第270頁背面至第272頁,本院卷第54頁背面至第55頁、第78頁背面至第80頁、第81頁); (十)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梁綉妹之證述(見本院卷第34頁背面至第36頁、第54至55頁、第78頁背面至第81頁); (十一)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李忠賢、涂朝翔之證述(見本院卷第35頁至背面、第54頁背面至55頁); (十二)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許文吉之證述(見本院卷第35頁至背面、第54頁背面至55頁); (十三)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翁芃之證述(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 (十四)被告提供之侵占保險費明細表(見103他6258卷一第3至6頁); (十五)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5日富保法字第1030001501號函暨附件(見103他6258卷一第57至151頁); (十六)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1日(103)華產 車業字第017號函暨附件(見103他6258卷一第153至155頁); (十七)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2日(103)泰法 字第20號函暨附件(見103他6258卷一第158至194頁) ; (十八)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9日明火新字第1030829號函暨附件(見103他6258卷一第195至203頁);(十九)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5日(103) 法字第F00-207號函(見103他6258卷一第204頁); (二十)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16日(103)法 字第F00-220號函暨附件(見103他6258卷一第206至213頁); (二十一)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險經紀人保證保險單影本乙份(103他6258卷一第217頁); (二十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3月22日金管保理字第10102028690號函影本、支票影本各乙份(見103他6258卷一第218頁至背面); (二十三)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22日(103)華 產車業字第022號函暨附件(見103他6258卷一第221 至342頁、卷二第1至46頁); (二十四)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09月10日兆產管20810306222號函乙份(見103他6258卷二第49頁); (二十五)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民安公司侵占保險費明細表、保險證影本暨附件(見103他6258卷二第 58至96頁); (二十六)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1日兆產管20810308592號函暨附件(見103他6258卷二第150至194 頁); (二十七)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4日103美亞保字第0410號函暨附件(見103他6258卷二第253至264 頁); (二十八)證人李耀輝庭呈之民安公司經手接洽保險費明細表、華南產物保險經紀人保證保險契約影本暨附件各乙份(見103他6258卷二第273至308頁); (二十九)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17日(104)美 亞保字第0056號函暨附件(見103他6258卷二第312至320頁、103他6258卷三全卷、卷四全卷); (三十)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7日傳真資料 (尚明塑膠企業社、佶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資料)(見104偵9839卷第12至20頁); (三十一)僑光科技大學支付保險費收據、繳款查詢、回覆函、保險單影本各乙份(見103他4406卷第4至5頁、第17 至25頁); (三十二)民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各乙份(見103他4406卷第10至12頁); (三十三)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庭呈民安保經吳君未解繳代收保費案賠案明細乙份(見本院卷第56至59頁);(三十四)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嘉慶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嘉慶之債務清償協議書影本各乙份(見本院卷第60至61頁); (三十五)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1日(104)美 亞保字第0286號函乙份(見本院卷第63頁); (三十六)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3日刑事陳報狀 乙份(見本院卷第76頁); (三十七)104年9月25日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庭呈修正後之被告侵占保險費明細表及附件資料乙份(含新增保險要保書、保險單)(見本院卷第83至117頁); (三十八)被告吳嘉慶之存摺類存款憑條影本乙份(見本院卷第118頁); (三十九)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表2份(見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227號卷第4至5頁); 綜上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吳嘉慶於民安公司擔任負責人,依據保險人授權範圍,代理保險人經營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將業務上所收取之財物,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又按被告所為數次業務侵占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吳嘉慶於民安公司擔任負責人,依據授權範圍,經營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利用任職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侵占經手保險款項之單一犯意,接續多次將職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保險款項侵吞入己,而易持有為所有,侵害同一法益,是以,被告所犯數次業務侵占之行為,乃均係利用從事業務之便所為,具有執行業務而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在時、空上具密接性及連貫性,難以個別區分,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一業務侵占罪。是 (三)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例參照)。查本案被告所犯業務侵占之犯行,係其於103 年6月4日16時26分許,自行前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主動供出犯罪事實,並願接受裁判,自屬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應減輕其刑。 (四)量刑理由之說明: 1.爰審酌被告因自身財務出現問題,在外欠債,需錢孔亟,竟以利用職務之便為手段,達到獲取現金使用之目的,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之損失,所為實屬非是,且款項用以周轉公司之財務,所生危害非微,惟念及被告選擇自首,面對法律,並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業與被害人等達成協議,願依附件1 所示內容賠償,顯有悔意,已開始依協議清償之內容按期賠償被害人等,併參酌其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現職收入、受有高等教育之智識程度、目前之身體健康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侵占之金額多寡、被害人等所受損失之程度暨檢察官具體求刑、告發人、告訴人喬光科技大學、被害人兆豐公司等人及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2.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存卷可查。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犯行,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 3.末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而被告之業務侵占行為,生損害於如附表1、2所示之各家保險公司,自應賠償。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自家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達成如附件1 所示之協議內容(見本院卷第60至61頁),兼以保障被害人等之權益,本院參照前揭說明,就緩刑之條件,諭知如主文所示。此部分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如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至起訴事實雖未敘及附表1 編號48、49號所示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接續犯之同一案件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另起訴書附表1 編號19、41、42號所示部分,業經兆豐公司訴訟代理人梁琇妹到庭確認均已為民安保險所繳納,不屬於侵占之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背面),而此部分若認定有罪,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同一案件關係,且經檢察官蒞庭減縮該部分之事實,是本院審理範圍,自以減縮後之事實為主,併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1: 1.被告應賠償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叁拾萬零肆佰肆拾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起,按月於每月拾伍日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元予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壹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被告應賠償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玖仟壹佰叁拾叁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起,按月於每月拾伍日以前給付新臺幣捌仟陸佰元予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壹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1:被告侵占被保險人保險費明細表 ┌──┬────────────┬─────────┬──────┬──────┬────┬───────┐ │編號│ 被 保 險 人 │保險單號碼 │保單生效日期│ 保 險 費 │保險公司│保險單影本附在│ │ │ │ │ │ │ │103 年度他字第│ │ │ │ │ │ │ │6258號卷之卷宗│ │ │ │ │ │ │ │頁數 │ ├──┼────────────┼─────────┼──────┼──────┼────┼───────┤ │ 1 │上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2014/3/10 │ 45,840元│泰安公司│卷一第160頁 │ ├──┼────────────┼─────────┼──────┼──────┼────┼───────┤ │ 2 │Rhine Electronic Co., │0500-03PD000063 │2014/1/21 │ 392,730元│富邦公司│卷一第58頁 │ │ │Ltd. │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390,000元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3 │中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020813A011695 │2014/4/27 │ 1,099元│兆豐公司│卷二第60頁 │ ├──┼────────────┼─────────┼──────┼──────┼────┼───────┤ │ │中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020803ATM01086 │2014/4/27 │ 4,691元│兆豐公司│卷二第61頁 │ ├──┼────────────┼─────────┼──────┼──────┼────┼───────┤ │ │中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2014/2/4 │ 18,000元│華南公司│卷一第222頁 │ ├──┼────────────┼─────────┼──────┼──────┼────┼───────┤ │ 4 │水都溫泉館股份有限公司 │020813A011737 │2014/4/3 │ 1,218元│兆豐公司│卷二第62頁 │ ├──┼────────────┼─────────┼──────┼──────┼────┼───────┤ │ │水都溫泉館股份有限公司 │020803ATM01169 │2014/4/3 │ 3,366元│兆豐公司│卷二第63頁 │ │ │ │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3,336元,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水都溫泉館股份有限公司 │020813A011574 │2014/3/26 │ 1,099元│兆豐公司│卷二第64頁 │ ├──┼────────────┼─────────┼──────┼──────┼────┼───────┤ │ │水都溫泉館股份有限公司 │020803ATM00906 │2014/3/26 │ 15,376元│兆豐公司│卷二第65頁 │ ├──┼────────────┼─────────┼──────┼──────┼────┼───────┤ │ 5 │王國庸 │020103A90019 │2014/3/1 │ 25,382元│兆豐公司│卷二第66頁 │ ├──┼────────────┼─────────┼──────┼──────┼────┼───────┤ │ │王國庸 │0832-03B00005 │2014/3/1 │ 33,842元│明台公司│卷(一)第196頁 │ ├──┼────────────┼─────────┼──────┼──────┼────┼───────┤ │ │王國庸 │00000000FSC0000000│2014/3/1 │ 25,382元│富邦公司│卷(一)第82頁 │ ├──┼────────────┼─────────┼──────┼──────┼────┼───────┤ │ 6 │加多捷有限公司 │140002A00000000 │2013/10/9 │ 22,505元│華南公司│卷(一)第241頁 │ ├──┼────────────┼─────────┼──────┼──────┼────┼───────┤ │ 7 │加佑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0805-03BE0001 │2014/4/16 │ 25,366元│明台公司│卷(一)第201頁 │ ├──┼────────────┼─────────┼──────┼──────┼────┼───────┤ │ 8 │台中市大里區公所 │050014CG00000000-0│2014/4/13 │ 137,395元│富邦公司│卷(一)第92頁 │ ├──┼────────────┼─────────┼──────┼──────┼────┼───────┤ │ 9 │巧拉鎂有限公司、拉菲洋酒│000-0000000000 │2014/4/26 │ 19,975元│泰安公司│卷(一)第163頁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巧拉鎂有限公司、拉菲洋酒│00000000FSC0000000│2014/4/26 │ 19,975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04頁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0 │同佑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00-03FA0000000 │2014/2/8 │ 14,371元│華南公司│卷二第36頁 │ ├──┼────────────┼─────────┼──────┼──────┼────┼───────┤ │ │同佑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00-03FA0000000 │2014/4/15 │ 18,785元│華南公司│卷二第23頁 │ ├──┼────────────┼─────────┼──────┼──────┼────┼───────┤ │ │同佑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FSC0000000│2014/2/8 │ 21,555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06頁 │ │ │ │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35,926元,│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同佑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FSC0000000│2014/2/8 │ 28,177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09頁 │ │ │ │-1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2014/4/15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同佑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050003MI000072 │2014/2/22 │ 6,500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10頁 │ │ │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2015/4/15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11 │后豐商務會館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2014/3/8 │ 4,750元│華南公司│卷(一)第254頁 │ ├──┼────────────┼─────────┼──────┼──────┼────┼───────┤ │ 12 │成興不銹鋼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2014/1/14 │ 18,000元│華南公司│卷(一)第257頁 │ ├──┼────────────┼─────────┼──────┼──────┼────┼───────┤ │ 13 │有限責任台北市理貨勞動合│140002HE001268 │2012/11/16 │ 137,576元│華南公司│卷(一)第258頁 │ │ │作社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2013/1/7,│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有限責任台北市理貨勞動合│00-01H0000000 │2012/11/16 │ 3,431元│華南公司│卷一第336頁 │ │ │作社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2013/2/1,│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14 │利洋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020813A011907 │2014/5/12 │ 1,099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62頁 │ ├──┼────────────┼─────────┼──────┼──────┼────┼───────┤ │ │利洋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020803ATM01494 │2014/5/12 │ 23,826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63頁 │ ├──┼────────────┼─────────┼──────┼──────┼────┼───────┤ │ 15 │李天允 │020803C00039 │2014/5/3 │ 2,626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64頁 │ ├──┼────────────┼─────────┼──────┼──────┼────┼───────┤ │ 16 │辛玉芬 │050014CQ00000000 │2014/4/1 │ 1,350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19頁 │ ├──┼────────────┼─────────┼──────┼──────┼────┼───────┤ │ │辛玉芬 │050014CQ00000000 │2014/4/1 │ 1,350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26頁 │ ├──┼────────────┼─────────┼──────┼──────┼────┼───────┤ │ │辛玉芬 │050014CQ00000000 │2014/4/1 │ 2,844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19頁 │ ├──┼────────────┼─────────┼──────┼──────┼────┼───────┤ │ │辛玉芬 │050014CQ00000000 │2014/4/1 │ 34,025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26頁 │ ├──┼────────────┼─────────┼──────┼──────┼────┼───────┤ │ │辛玉芬 │020813A011964 │2014/5/15 │ 1,019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65頁 │ ├──┼────────────┼─────────┼──────┼──────┼────┼───────┤ │ │辛玉芬 │020803ATM01605 │2014/5/15 │ 22,775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66頁 │ ├──┼────────────┼─────────┼──────┼──────┼────┼───────┤ │ │辛玉芬 │020803ATM00735 │2014/3/7 │ 56,000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67頁 │ │ │ │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58,767元,│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辛玉芬 │020813A011469 │2014/3/7 │ 1,000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68頁 │ │ │ │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1,019元,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17 │佶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2014/2/20 │ 17,860元│泰安公司│卷一第166頁 │ ├──┼────────────┼─────────┼──────┼──────┼────┼───────┤ │ │佶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516-03WO100066 │2014/2/20 │ 17,860元│國泰公司│卷一第207頁 │ ├──┼────────────┼─────────┼──────┼──────┼────┼───────┤ │ │佶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FSC0000000│2014/2/20 │ 17,860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31頁 │ ├──┼────────────┼─────────┼──────┼──────┼────┼───────┤ │ │佶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400-03G00000000 │2014/2/20 │ 17,860元│華南公司│卷二第27頁 │ ├──┼────────────┼─────────┼──────┼──────┼────┼───────┤ │18 │尚明塑膠企業社 │151A-03WO100009 │2014/3/4 │ 40,023元│國泰公司│卷一第208頁 │ ├──┼────────────┼─────────┼──────┼──────┼────┼───────┤ │19 │林士緯(本項應予刪除) │020813A011620 │2014/3/8 │ 1,099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69頁 │ ├──┼────────────┼─────────┼──────┼──────┼────┼───────┤ │20 │欣材興業有限公司 │07-0624D000203 │2014/3/20 │ 10,000元│泰安公司│卷一第169頁 │ ├──┼────────────┼─────────┼──────┼──────┼────┼───────┤ │21 │欣晴山莊民宿 │0000000000000 │2013/10/7 │ 3,000元│華南公司│卷一第266頁 │ ├──┼────────────┼─────────┼──────┼──────┼────┼───────┤ │22 │信孚壓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20803O00027 │2014/4/7 │ 25,550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70頁 │ ├──┼────────────┼─────────┼──────┼──────┼────┼───────┤ │23 │炫光科技有限公司 │140002G00000000 │2013/11/16 │ 2,150元│華南公司│卷一第272頁 │ ├──┼────────────┼─────────┼──────┼──────┼────┼───────┤ │24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0002F00000000 │2013/12/28 │ 80,590元│華南公司│卷一第281頁 │ ├──┼────────────┼─────────┼──────┼──────┼────┼───────┤ │25 │張維平 │000-0000000000 │2014/4/20 │ 2,218元│泰安公司│卷一第174頁 │ ├──┼────────────┼─────────┼──────┼──────┼────┼───────┤ │26 │斯嚴月圓(斯弘德) │000-0000000000 │2014/3/10 │ 33,960元│泰安公司│卷一第175頁 │ ├──┼────────────┼─────────┼──────┼──────┼────┼───────┤ │27 │黃綉曇 │020803CAP01428 │2014/3/29 │ 1,019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71頁 │ ├──┼────────────┼─────────┼──────┼──────┼────┼───────┤ │ │黃綉曇 │020803ATM00907 │2014/3/29 │ 6,371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72頁 │ ├──┼────────────┼─────────┼──────┼──────┼────┼───────┤ │28 │新中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2014/1/24 │ 13,255元│華南公司│卷一第303頁 │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9 │瑞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20813A011607 │2014/3/28 │ 1,258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73頁 │ │ │ │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1,398元,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瑞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20803ATM01061 │2014/3/28 │ 4,606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74頁 │ │ │ │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5,117元,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30 │葉端正 │020813A011529 │2014/3/13 │ 1,099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75頁 │ ├──┼────────────┼─────────┼──────┼──────┼────┼───────┤ │31 │鼎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2014/2/11 │ 8,500元│華南公司│卷一第306頁 │ ├──┼────────────┼─────────┼──────┼──────┼────┼───────┤ │32 │僑光科技大學 │140003H0000000 │2014/3/10 │ 50,000元│華南公司│卷一第307頁 │ ├──┼────────────┼─────────┼──────┼──────┼────┼───────┤ │ │僑光科技大學 │0000000000000 │2013/10/21 │ 230,000元│華南公司│卷一第321頁 │ ├──┼────────────┼─────────┼──────┼──────┼────┼───────┤ │ │僑光科技大學 │140002H0000000 │2013/11/3 │ 19,200元│華南公司│卷一第323頁 │ ├──┼────────────┼─────────┼──────┼──────┼────┼───────┤ │ │僑光科技大學 │050014KCG0000000 │2014/4/7 │ 1,099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34頁 │ ├──┼────────────┼─────────┼──────┼──────┼────┼───────┤ │ │僑光科技大學 │050014KVG0000000 │2014/4/7 │ 22,536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34頁 │ ├──┼────────────┼─────────┼──────┼──────┼────┼───────┤ │ 33 │彰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7-0611D000245 │2014/2/19 │ 5,500元│泰安公司│卷一第178頁 │ ├──┼────────────┼─────────┼──────┼──────┼────┼───────┤ │ │彰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7-0611D000322 │2014/3/8 │ 4,000元│泰安公司│卷一第187頁 │ ├──┼────────────┼─────────┼──────┼──────┼────┼───────┤ │ │彰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20813A011549 │2014/3/14 │ 1,398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76頁 │ ├──┼────────────┼─────────┼──────┼──────┼────┼───────┤ │ │彰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20803ATM00856 │2014/3/14 │ 3,366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77頁 │ ├──┼────────────┼─────────┼──────┼──────┼────┼───────┤ │ 34 │鴻志有限公司 │050003MI000100 │2014/3/1 │ 3,200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35頁 │ ├──┼────────────┼─────────┼──────┼──────┼────┼───────┤ │ │鴻志有限公司 │140002H0000000 │2013/11/29 │ 53,650元│華南公司│卷一第328頁 │ ├──┼────────────┼─────────┼──────┼──────┼────┼───────┤ │ 35 │顏綺嬅 │050014KCG0000000 │2014/3/6 │ 1,019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40頁 │ │ │ │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3,431元,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顏綺嬅 │050014KVG0000000 │2014/3/6 │ 3,156元│富邦公司│卷一第140頁 │ │ │ │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2,492元,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36 │葉富碧 │020803ATM01101 │2014/4/1 │ 2,050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78頁 │ ├──┼────────────┼─────────┼──────┼──────┼────┼───────┤ │ │葉富碧 │020803CAP01750 │2014/4/1 │ 1,019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79頁 │ ├──┼────────────┼─────────┼──────┼──────┼────┼───────┤ │ │葉富碧 │020803CAP01910 │2014/4/12 │ 1,200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80頁 │ ├──┼────────────┼─────────┼──────┼──────┼────┼───────┤ │ 37 │李儷容 │020803ATM01260 │2014/6/3 │ 5,125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81頁 │ ├──┼────────────┼─────────┼──────┼──────┼────┼───────┤ │ │李儷容 │020803CAP01955 │2014/6/3 │ 1,019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82頁 │ ├──┼────────────┼─────────┼──────┼──────┼────┼───────┤ │ 38 │關屈肇群 │020803ATM01418 │2014/5/30 │ 3,069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83頁 │ ├──┼────────────┼─────────┼──────┼──────┼────┼───────┤ │ 39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陞│020803EPL20012 │2014/3/12 │ 2,000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84頁 │ │ │揚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0 │范頡 │020803RN0002 │2014/2/27 │ 2,691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85頁 │ ├──┼────────────┼─────────┼──────┼──────┼────┼───────┤ │ 41 │何江月梅(本項應予刪除)│020803ATM01154 │2014/4/11 │ 7,249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86頁 │ ├──┼────────────┼─────────┼──────┼──────┼────┼───────┤ │ │何江月梅(本項應予刪除)│020803CAP01819 │2014/4/11 │ 889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87頁 │ ├──┼────────────┼─────────┼──────┼──────┼────┼───────┤ │ 42 │林政諺 (本項應予刪除)│020803ATM00988 │2014/4/19 │ 3,321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88頁 │ ├──┼────────────┼─────────┼──────┼──────┼────┼───────┤ │ │林政諺 (本項應予刪除)│020803CAP01547 │2014/3/7 │ 1,099元│兆豐公司│卷二第189頁 │ ├──┼────────────┼─────────┼──────┼──────┼────┼───────┤ │ 43 │有限責任臺北縣環球清潔勞│00-01H0000000 │2012/8/31 │ 11,985元│華南公司│卷一第332頁 │ │ │務勞動合作社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2013/1/4,│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44 │洪建榮 │00-02G00000000 │2013/11/1 │ 2,492元│華南公司│卷一第337頁 │ ├──┼────────────┼─────────┼──────┼──────┼────┼───────┤ │ 45 │陞揚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2013/9/6 │ 509元│華南公司│卷二第1頁 │ │ │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2013/12/31│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陞揚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2013/9/6 │ 2,034元│華南公司│卷二第2頁 │ │ │ │ │(起訴書原載│ │ │ │ │ │ │ │為2013/12/31│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46 │北峰戶外用品有限公司 │00-03FA0000000 │2014/2/1 │ 15,830元│華南公司│卷二第4頁 │ ├──┼────────────┼─────────┼──────┼──────┼────┼───────┤ │ │北峰戶外用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2014/2/1 │ 2,500元│華南公司│卷二第22頁 │ ├──┼────────────┼─────────┼──────┼──────┼────┼───────┤ │ 47 │東南旅行社客戶469人 │詳附表2 │2014/1/3 │ 300,440元│美亞公司│ │ │ │ │ │-2014/3/29 │ │ │ │ ├──┼────────────┼─────────┼──────┼──────┼────┼───────┤ │ 48 │中科大飯店(股)公司 │0500-03PL000510 │ │ 40,000元│富邦公司│要保書影本附在│ │ │ │ │ │ │ │本院104 年度審│ │ │ │ │ │ │ │易字第1471號卷│ │ │ │ │ │ │ │第111頁 │ ├──┼────────────┼─────────┼──────┼──────┼────┼───────┤ │ 49 │寶格利時尚旅館有限公司 │050003PL000453 │ │ 7,500元│富邦公司│要保書影本附在│ │ │ │ │ │ │ │本院104 年度審│ │ │ │ │ │ │ │易字第1471號卷│ │ │ │ │ │ │ │第114頁 │ └──┴────────────┴─────────┴──────┴──────┴────┴───────┘ 附表2:被告侵占東南旅行社客戶繳交美亞公司保險費明細表 (EXCEL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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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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