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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44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顧正德呂政燁朱家毅

原告
洪金和
被告
周銘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39號竊盜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912號、第2161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4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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