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志佳
- 代表人
- 賴志佳
- 被告
- 鄭元閔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世章律師
林東乾律師
徐念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相台告訴被告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鄭元閔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93條第1款、第101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