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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廖棣儀

  • 當事人
    林鳳雪孔曉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鳳雪 選任辯護人 童兆祥律師 蘇璇律師 被   告 孔曉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7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鳳雪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孔曉茀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含沒收)。 事 實 一、林鳳雪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23室之頂好名店城內「克朵飾品店」負責人。孔曉茀係林鳳雪僱用於「克朵飾品店」販售飾品之店員。林鳳雪、孔曉茀均明知如附表三所示商標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為附表三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如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圖樣、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名稱等詳如附件一所示),現仍於專用期限內,如未經附表三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上開商標名稱、圖樣之商品。詎林鳳雪、孔曉茀仍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一)林鳳雪、孔曉茀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意聯絡,明知其等分別陸續自大陸不詳廠商、網站上購入如附表四編號1至180所示之商品,均係未經附表三所示商標權人授權而於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仍於民國103年5月間起自 103年12月24日止,將如附表四編號1至180所示之仿冒商品 分別藏放於「克朵飾品店」櫥櫃內、頂好名店城1樓倉庫、 地下2樓倉庫,共同持有,伺機欲販售與不特定人以牟利, 以此方式而持有如附表四編號1至180所示之仿冒商品。嗣員警先後於103年5月15日、103年11月26日前往上址「克朵飾 品店」蒐證,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萬2,500元、1萬元,購 得如附表四編號179之手提包1件、附表四編號180之手提包1件,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商品,嗣於103年12月24日15時50分 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搜索,於「克朵飾品店」櫥櫃內、頂好名店城1樓倉庫、地下2樓倉庫,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178所示之仿冒商品,始查知上情。 (二)林鳳雪、孔曉茀仍不知悔改,復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104年6月23日,在上址「克朵飾品店」內,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價格,販賣如附表四編號181所示侵害法 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權之皮包1個予黃怡綾,嗣黃 怡綾將購得皮包送鑑後,確認係仿冒品,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三所示商標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以下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被告林鳳雪及其辯護人、被告孔曉茀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卷內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故均得作為證據。(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 訊據被告林鳳雪、孔曉茀對上揭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執行搜索員警陳志賢偵訊時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7157號卷三,下稱 偵查卷三,第203至第204頁)、證人黃怡綾偵訊時證述(見偵查卷三第227頁至第228頁)、證人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法商賽玲有限公司、美商瑪寇雅可波商標公司、西班牙商羅威公司、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之共同告訴代理人藍孟真律師偵訊時證述(見偵查卷三第227頁、第229頁)相符,復有附表三商標權人之刑事告訴狀(含委任狀、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畫面)及其等出具之鑑定報 告書(見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7157號卷二,下稱偵查卷二,第1頁至第146頁,偵查卷三第1頁至第72頁、第78頁至 第153頁)、103年5月15日統一發票、刷卡單、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畫面、蒐證仿冒CHANEL商標手提包照片( 見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7157號卷一,下稱偵查卷一, 第37頁至第41頁、第142頁)、103年11月26日刷卡單、LOUISVUITTON香港智慧產權主任吳媚娜出具之鑑定報告、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畫面、蒐證仿冒LV商標手提包照片(見偵查卷一第42頁至第50頁、第143頁)、蒐證現 場偵查照片(見偵查卷一第144頁至第147頁,臺北地檢署104年度警聲搜字第3號卷,下稱警聲搜卷,第15頁至第16頁、 第34頁至第38頁),本院103年聲搜字第154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蒐證照片(見偵 查卷一第128頁至第133頁、第148頁至第157頁),103年12月24日搜索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倉庫及地下二 樓頂好名店城-林鳳雪案影片摘要(見偵查卷三第200頁)、 104年6月23日估價單、仿冒LV手提包照片、LOUISVUITTON香港智慧產權主任吳媚娜出具之鑑定報告(見偵查卷三第210頁至第212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4年3月11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041851389號函(見偵查卷一第58頁)、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3年12月19日北市都建資字第00000000000號暨附件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至97號建物使 用執照存根及竣工縮影平面圖說(見偵查卷一第59至第67頁)、克麗飾品店臺北華南銀行信用卡收單系統特店付款明細表(見偵查卷一第68頁至第84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12月25日營清字第1030051534號函暨林鳳雪帳 號申請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見偵查卷一第86至第120頁)、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104年1月19日北富銀忠孝字第1040000004號函暨林鳳雪帳號開戶 基本資料、104年1月14日北富銀忠孝字第1040000003號函(見偵查卷一第121至122頁、第123頁)等件在卷可稽,並有 如附表四編號1至181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為證,堪認被告2 人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罰法律規定之販賣罪,其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者,均論以販賣未遂罪。…系爭判例既決議不再援用,本乎相同之事物,如無特殊原因應為等同處理之原則,則刑罰法律規定之販賣罪,其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者,均論以販賣未遂罪」(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 照),查本件員警喬裝成買家,先後於103年5月15日、103 年11月26日與被告2人相約交易,購得如附表四編號179、180所示之仿冒商品,始循線查獲被告2人非法持有如附表四編號1至178所示仿冒商品,員警上開2次交易實際上並無購買 之真意,而係為求人贓俱獲而佯稱購買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103年12月22日偵 查報告書在卷可查(見警聲搜卷第4頁、第5頁),故員警於形式上雖與被告2人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仍無以真正 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是被告2人上開2次販賣行為應僅屬未遂,而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且本件並無證據顯示被告2人有將扣案之仿冒商品公開陳列 ,是以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則本件核被告2人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均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 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自103年5月間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於密集之時間,未經告訴人即附表三所示商標權人同意,基於販售獲利之單一目的,於密集時地,購入而共同持有侵害告訴人商標權法益之商品,應論以事實上一罪之接續犯。被告2人以一行為,同時侵害 如附表三所示數商標權利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證人黃怡綾雖基於蒐證之動機向被告2人購買商品,然證人 黃怡綾並非偵查主體,自始即有取得購得商品之真意,與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不同,是證人黃怡綾蒐證之動機並不影響買賣之成立。是核被告2人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商 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2人意圖販賣 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2人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 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且被告2人意圖販賣持有大量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之 危害程度非輕,為警查獲後不知收斂又再度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所為實值責難,再者被告2人均有違反商標法之刑案 前科,實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惟審酌被告林鳳雪已與告訴人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埃爾梅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歌雅聖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柏蒂溫妮達公司、普瑞得有限公司、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布拜里公司、勞力士公司、雷達鐘錶有限公司、卡第亞國際有限公司、寇依合股公司、FMTM銷售公司、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沛納海有限公司、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璣錶股份有限公司、派特飛力浦公司、葛拉夏特鐘錶企業有限公司等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可見被告林鳳雪尚知彌補過錯,雖其未能與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賽玲有限公司、瑪寇雅可波商標公司、羅威公司、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然其於本院審理中表示願賠償150萬元,可知 其並非無改過之心,另被告孔曉茀已與告訴人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埃爾梅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歌雅聖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柏蒂溫妮達公司達成賠償金額之合意,已對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賠償完畢,其餘公司尚於分期清償中,可知被告孔曉茀亦非無悔過之意,兼衡被告2人犯罪手段、角色分工、被 告2人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ㄧ、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相關法律之修正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相關規定。 ⒉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原則上仍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104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 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至於新刑法沒收章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⒊而為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新刑法沒收章施行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是100年6月29 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 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即不再適用,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關 於沒收之規定。然商標法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 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商標法之相關規定。 ⒋又本次新刑法沒收章增訂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犯罪行為 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 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項)犯罪所得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⒌綜觀前述刑法及商標法之修正,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關於販賣侵害商標權物品之犯罪所得,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⒍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而他正犯持有犯罪工具雖另犯他罪,因非屬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已超逸犯意聯絡之範圍,固不負共同正犯責任,惟對於他正犯持以供犯罪所用之物,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如合於沒收之規定,亦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455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用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因彼等就該沒收之物,應共同負責,且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自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⒎次按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共犯貪 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不得分別諭知沒收。」之決定,係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且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側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本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64年台上字第2613號判例、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一次 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業經以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 第2596號判決意旨),故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可知,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業已改採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不再採連帶沒收主義,且各正犯有無犯罪所得,其所得多寡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來認定。(二)本件關於供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所用之物 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180所示之物品,係被告2人共同意圖 販賣而持有之物品,經鑑定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貞觀法律事務所、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見偵查 卷二第1頁至第4頁、第49頁至第50頁、第85頁至第87頁、第128頁暨反面、第133頁暨反面、第139頁暨反面、第143頁暨反面,偵查卷三第7頁至第8頁)在卷可稽,自應依修正後商 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另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林鳳雪附表一編號1項下、被告 孔曉茀附表二編號1項下,宣告沒收。又如附表四編號181所示之物品,係被告2人共同販賣予黃怡綾之物品,經鑑定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LOUIS VUITTON香港智慧產權主任吳 媚娜出具之鑑定報告(見偵查卷三第211頁至第212頁)在卷可佐,自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另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林鳳雪附表一編號2項 下、被告孔曉茀附表二編號2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 表四編號182、183所示物品,經鑑定為真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偵查卷三第 128頁暨反面),爰不宣告沒收。 (三)關於販賣侵害商標權物品之犯罪所得 被告2人犯罪事實欄一(二)共同販賣仿冒商品予前來蒐證之 黃怡綾所得之價金8,000元(未扣案),為被告孔曉茀與被 告林鳳雪共同犯罪所得,然被告2人均供稱:被告孔曉茀僅 係受雇人,實際經營者係被告林鳳雪等語(見偵查卷三第157頁反面、第228頁暨反面),足見本次販賣侵害商標權物品所得財物,均係由被告林鳳雪取得,無證據顯示被告孔曉茀有分受上開所得之數,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僅於被告林鳳雪附表一編號2項 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本件販賣仿冒商標權物品所得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追徵其價額,而被告孔曉茀自無庸就全數由被告林鳳雪取得之價金,諭知與共犯林鳳雪連帶沒收。 (四)末按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立 法理由參照),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乃配合刪除原刑法第51條第9款,另增訂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規定,是本件宣告多數 沒收,自應適用新刑法,併執行之,爰就沒收部分不另定應 執行刑,亦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紋綦偵查起訴,檢察官游璧庄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沒收) │ 備 註 │ ├───┼────────────────────┼─────┤ │ 1 │林鳳雪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如犯罪事實│ │ │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欄一(一)│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所示之犯行│ │ │如附表四編號1至180號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 │ │ │沒收。 │ │ ├───┼────────────────────┼─────┤ │ 2 │林鳳雪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侵害商│如犯罪事實│ │ │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欄一(二)│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犯行│ │ │181號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附表二 ┌───┬────────────────────┬─────┐ │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沒收) │ 備 註 │ ├───┼────────────────────┼─────┤ │ 1 │孔曉茀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如犯罪事實│ │ │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欄一(一)│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所示之犯行│ │ │如附表四編號1至180號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 │ │ │沒收。 │ │ ├───┼────────────────────┼─────┤ │ 2 │孔曉茀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侵害商│如犯罪事實│ │ │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欄一(二)│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犯行│ │ │181號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 │ │ └───┴────────────────────┴─────┘ 附表三 ┌─┬─────┬───────┬──────────┬─────┐ │編│商標(註冊/│商標權利期間 │ 商標權人 │附表2所示 │ │號│審定號) │(民國年/月/日)│ │之仿冒品 │ │ │ │ │ │ │ ├─┼─────┼───────┼──────────┼─────┤ │1 │00000000 │111/03/15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編號1、15 │ │ │00000000 │112/06/30 │(LV) │至16、18、│ │ │00000000 │107/04/30 │ │48、50、54│ │ │00000000 │106/12/15 │ │至56、83至│ │ │00000000 │108/01/31 │ │90、93至98│ │ │00000000 │107/03/15 │ │、100至112│ │ │00000000 │107/01/31 │ │、180、180│ │ │00000000 │106/02/15 │ │-1(原起訴│ │ │00000000 │112/02/15 │ │書附表2未 │ │ │00000000 │107/04/30 │ │予編號) │ │ │00000000 │106/12/15 │ │ │ │ │00000000 │108/01/31 │ │ │ │ │00000000 │108/01/31 │ │ │ │ │00000000 │107/02/15 │ │ │ │ │00000000 │107/01/31 │ │ │ │ │00000000 │107/02/15 │ │ │ │ │00000000 │112/11/30 │ │ │ │ │00000000 │111/11/30 │ │ │ │ │00000000 │104/05/15 │ │ │ │ │00000000 │109/06/30 │ │ │ │ │00000000 │108/12/31 │ │ │ │ │00000000 │108/04/30 │ │ │ │ │00000000 │109/06/30 │ │ │ │ │00000000 │104/11/15 │ │ │ │ │00000000 │106/09/15 │ │ │ │ │00000000 │106/09/15 │ │ │ ├─┼─────┼───────┼──────────┼─────┤ │ 2│00000000 │105/06/15 │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 │編號43 │ │ │ │ │(CATH KIDSTON) │ │ │ │ │ │ │ │ ├─┼─────┼───────┼──────────┼─────┤ │ 3│00000000 │109/07/15 │埃爾梅斯國際 │編號3至9、│ │ │00000000 │109/07/31 │(HERMES) │58至63、65│ │ │00000000 │109/01/31 │ │至72 │ │ │00000000 │109/01/31 │ │ │ │ │00000000 │107/12/31 │ │ │ │ │00000000 │112/01/15 │ │ │ │ │00000000 │109/02/15 │ │ │ │ │00000000 │109/01/31 │ │ │ │ │00000000 │108/08/15 │ │ │ │ │00000000 │113/04/15 │ │ │ ├─┼─────┼───────┼──────────┼─────┤ │ 4│00000000 │113/12/15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編號19至20│ │ │00000000 │108/05/31 │有限公司(Dior) │、23至33、│ │ │00000000 │109/01/31 │ │64 │ │ │00000000 │111/07/31 │ │ │ │ │00000000 │107/10/31 │ │ │ │ │00000000 │105/09/30 │ │ │ │ │00000000 │105/09/30 │ │ │ ├─┼─────┼───────┼──────────┼─────┤ │ 5│00000000 │107/12/15 │歌雅聖譽股份有限公司│編號10至14│ │ │00000000 │107/03/15 │(GOYARD) │、21至22 │ ├─┼─────┼───────┼──────────┼─────┤ │ 6│00000000 │111/11/15 │固喜歡固喜公司 │編號34至42│ │ │00000000 │111/08/15 │(GUCCI) │、44至47 │ │ │00000000 │110/06/30 │ │ │ │ │00000000 │111/11/30 │ │ │ │ │00000000 │111/11/30 │ │ │ │ │00000000 │106/08/31 │ │ │ │ │00000000 │106/08/31 │ │ │ │ │00000000 │112/01/15 │ │ │ │ │00000000 │108/05/15 │ │ │ │ │00000000 │106/08/31 │ │ │ │ │00000000 │104/08/15 │ │ │ │ │00000000 │104/08/15 │ │ │ │ │00000000 │110/05/15 │ │ │ ├─┼─────┼───────┼──────────┼─────┤ │ 7│00000000 │107/01/31 │柏蒂溫妮達公司 │編號73至82│ │ │00000000 │109/01/31 │(BOTTEGA VENETA) │ │ │ │00000000 │108/05/31 │ │ │ │ │00000000 │108/11/15 │ │ │ ├─┼─────┼───────┼──────────┼─────┤ │ 8│00000000 │105/05/15 │賽玲有限公司 │編號52、57│ │ │00000000 │113/10/15 │(CELINE) │、92 │ ├─┼─────┼───────┼──────────┼─────┤ │ 9│00000000 │107/11/30 │瑪蔻雅可波商標公司 │編號91、99│ │ │00000000 │107/01/15 │(MARC JACOBS) │ │ │ │00000000 │108/04/15 │ │ │ ├─┼─────┼───────┼──────────┼─────┤ │10│00000000 │107/09/15 │羅威公司 │編號2、53 │ │ │00000000 │107/09/30 │(LOEWE) │ │ ├─┼─────┼───────┼──────────┼─────┤ │11│00000000 │107/11/30 │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17、49│ │ │00000000 │108/10/15 │(GIVENCHY) │、51 │ ├─┼─────┼───────┼──────────┼─────┤ │12│00000000 │112/08/31 │普瑞得有限公司 │編號113至 │ │ │00000000 │112/09/30 │(MIUMIU,PRADA) │115、160至│ │ │00000000 │112/04/30 │ │165 │ │ │00000000 │104/09/30 │ │ │ │ │00000000 │105/11/30 │ │ │ ├─┼─────┼───────┼──────────┼─────┤ │13│00000000 │112/12/31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148至 │ │ │00000000 │107/03/31 │(CHANEL) │159、166至│ │ │00000000 │107/03/31 │ │179 │ │ │00000000 │104/06/30 │ │ │ │ │00000000 │107/04/30 │ │ │ │ │00000000 │107/03/31 │ │ │ │ │00000000 │113/07/15 │ │ │ │ │00000000 │107/03/31 │ │ │ ├─┼─────┼───────┼──────────┼─────┤ │14│00000000 │109/09/15 │布拜里公司 │編號116至 │ │ │00000000 │107/02/28 │(BURBERRY) │121 │ │ │00000000 │105/05/15 │ │ │ ├─┼─────┼───────┼──────────┼─────┤ │15│00000000 │104/09/30 │勞力士公司(ROLEX) │編號126、 │ │ │ │ │ │141 │ ├─┼─────┼───────┼──────────┼─────┤ │16│00000000 │110/03/31 │雷達鐘錶有限公司 │編號136 │ │ │ │ │(RADO) │ │ ├─┼─────┼───────┼──────────┼─────┤ │17│00000000 │114/02/28 │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編號125、 │ │ │00000000 │112/01/31 │(CARTIER) │135、143、│ │ │00000000 │111/12/31 │ │145至146 │ ├─┼─────┼───────┼──────────┼─────┤ │18│00000000 │111/02/28 │蔻依合股公司(Chloe) │編號123至 │ │ │ │ │ │124 │ ├─┼─────┼───────┼──────────┼─────┤ │19│00000000 │114/01/15 │FMTM銷售公司 │編號133 │ │ │ │ │(FRANCK MULLER) │ │ ├─┼─────┼───────┼──────────┼─────┤ │20│00000000 │107/12/31 │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138 │ │ │ │ │(OMEGA) │ │ ├─┼─────┼───────┼──────────┼─────┤ │21│00000000 │105/06/30 │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編號129 │ │ │ │ │份有限公司(LONGINES)│ │ ├─┼─────┼───────┼──────────┼─────┤ │22│00000000 │109/10/31 │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編號132、 │ │ │00000000 │109/11/30 │司(BVLGARI) │142、144、│ │ │ │ │ │147 │ ├─┼─────┼───────┼──────────┼─────┤ │23│00000000 │113/03/31 │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編號131 │ │ │ │ │司(Chopard) │ │ ├─┼─────┼───────┼──────────┼─────┤ │24│00000000 │111/10/31 │沛納海有限公司 │編號140 │ │ │ │ │(PANERAI) │ │ ├─┼─────┼───────┼──────────┼─────┤ │25│00000000 │113/10/31 │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 │編號122、 │ │ │ │ │(MONT BLANC) │130 │ ├─┼─────┼───────┼──────────┼─────┤ │26│00000000 │108/04/30 │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編號134、 │ │ │00000000 │108/01/31 │司(IWC,VACHERON │137 │ │ │ │ │CONSTAINTIN) │ │ ├─┼─────┼───────┼──────────┼─────┤ │27│00000000 │106/11/15 │寶璣錶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128 │ │ │ │ │(BREGUET) │ │ ├─┼─────┼───────┼──────────┼─────┤ │28│00000000 │108/01/31 │派特飛力浦公司 │編號139 │ │ │ │ │(PATEK PHILIPPE) │ │ ├─┼─────┼───────┼──────────┼─────┤ │29│00000000 │104/12/15 │葛拉夏特鐘錶企業有限│編號127 │ │ │ │ │公司(Glashutte) │ │ └─┴─────┴───────┴──────────┴─────┘ 附表四 ┌──┬─────────────┬───┬───────────┐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 ├──┼─────────────┼───┼───────────┤ │ 1 │仿冒LV皮包 │13件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 2 │仿冒LOEWE皮包 │1件 │羅威公司 │ ├──┼─────────────┼───┼───────────┤ │ 3 │仿冒HERMES手提包 │11件 │埃爾梅斯國際 │ ├──┼─────────────┼───┼───────────┤ │ 4 │仿冒HERMES手提包 │11件 │同上 │ ├──┼─────────────┼───┼───────────┤ │ 5 │仿冒HERMES手提包 │9件 │同上 │ ├──┼─────────────┼───┼───────────┤ │ 6 │仿冒HERMES手提包 │8件 │同上 │ ├──┼─────────────┼───┼───────────┤ │ 7 │仿冒HERMES手提包 │10件 │同上 │ ├──┼─────────────┼───┼───────────┤ │ 8 │仿冒HERMES手提包 │11件 │同上 │ ├──┼─────────────┼───┼───────────┤ │ 9 │仿冒HERMES手提包 │10件 │同上 │ ├──┼─────────────┼───┼───────────┤ │ 10 │仿冒GOYARD手提包內袋 │2件 │法商歌雅聖譽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11 │仿冒GOYARD短夾 │1件 │同上 │ ├──┼─────────────┼───┼───────────┤ │ 12 │仿冒GOYARD大手提包 │16件 │同上 │ ├──┼─────────────┼───┼───────────┤ │ 13 │仿冒GOYARD中手提包 │10件 │同上 │ ├──┼─────────────┼───┼───────────┤ │ 14 │仿冒GOYARD透明手提包 │3件 │同上 │ ├──┼─────────────┼───┼───────────┤ │ 15 │仿冒LV皮箱 │1件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 16 │仿冒LV皮包 │3件 │同上 │ ├──┼─────────────┼───┼───────────┤ │ 17 │仿冒GIVENCHY皮包 │1件 │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 ├──┼─────────────┼───┼───────────┤ │ 18 │仿冒LV皮包 │8件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 19 │仿冒Christian Dior鞋子 │3雙 │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20 │仿冒Christian Dior鞋子 │1隻 │同上 │ ├──┼─────────────┼───┼───────────┤ │ 21 │仿冒GOYARD透明手提包 │6件 │法商歌雅聖譽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22 │仿冒GOYARD皮夾 │1件 │同上 │ ├──┼─────────────┼───┼───────────┤ │ 23 │仿冒Christian Dior鞋子 │12雙 │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24 │仿冒Christian Dior戒子 │1件 │同上 │ ├──┼─────────────┼───┼───────────┤ │ 25 │仿冒Christian Dior墜飾 │1件 │同上 │ ├──┼─────────────┼───┼───────────┤ │ 26 │仿冒Christian Dior項鍊 │5件 │同上 │ ├──┼─────────────┼───┼───────────┤ │ 27 │仿冒Christian Dior耳環 │31對 │同上 │ ├──┼─────────────┼───┼───────────┤ │ 28 │仿冒Christian Dior耳環 │1個 │同上 │ ├──┼─────────────┼───┼───────────┤ │ 29 │仿冒Christian Dior手錶 │1個 │同上 │ ├──┼─────────────┼───┼───────────┤ │ 30 │仿冒Christian Dior眼鏡 │1件 │同上 │ ├──┼─────────────┼───┼───────────┤ │ 31 │仿冒Christian Dior皮夾 │2件 │同上 │ ├──┼─────────────┼───┼───────────┤ │ 32 │仿冒Christian Dior衣服 │6件 │同上 │ ├──┼─────────────┼───┼───────────┤ │ 33 │仿冒Christian Dior手提包 │7件 │同上 │ ├──┼─────────────┼───┼───────────┤ │ 34 │仿冒GUCCI墨鏡 │2個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35 │仿冒GUCCI皮帶 │3件 │同上 │ ├──┼─────────────┼───┼───────────┤ │ 36 │仿冒GUCCI圍巾 │2件 │同上 │ ├──┼─────────────┼───┼───────────┤ │ 37 │仿冒GUCCI絲巾 │1件 │同上 │ ├──┼─────────────┼───┼───────────┤ │ 38 │仿冒GUCCI手錶 │4件 │同上 │ ├──┼─────────────┼───┼───────────┤ │ 39 │仿冒GUCCI項鍊墜飾 │2件 │同上 │ ├──┼─────────────┼───┼───────────┤ │ 40 │仿冒GUCCI手鍊 │3件 │同上 │ ├──┼─────────────┼───┼───────────┤ │ 41 │仿冒GUCCI耳環 │1對 │同上 │ ├──┼─────────────┼───┼───────────┤ │ 42 │仿冒GUCCI高跟鞋 │1雙 │同上 │ ├──┼─────────────┼───┼───────────┤ │ 43 │仿冒Cath Kidston錢包 │1件 │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 │ ├──┼─────────────┼───┼───────────┤ │ 44 │仿冒GUCCI手提包 │21件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45 │仿冒GUCCI鑰匙包 │1件 │同上 │ ├──┼─────────────┼───┼───────────┤ │ 46 │仿冒GUCCI皮夾 │5件 │同上 │ ├──┼─────────────┼───┼───────────┤ │ 47 │仿冒GUCCI手拿包 │1件 │同上 │ ├──┼─────────────┼───┼───────────┤ │ 48 │仿冒LV皮包 │11件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 49 │仿冒GIVENCHY皮包 │1件 │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 ├──┼─────────────┼───┼───────────┤ │ 50 │仿冒LV皮包 │7件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 51 │仿冒GIVENCHY皮包 │1件 │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 ├──┼─────────────┼───┼───────────┤ │ 52 │仿冒CELINE皮包 │1件 │賽玲有限公司 │ ├──┼─────────────┼───┼───────────┤ │ 53 │仿冒LOEWE皮包 │1件 │羅威公司 │ ├──┼─────────────┼───┼───────────┤ │ 54 │仿冒LV包包 │15件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 55 │仿冒LV零錢包 │1件 │同上 │ ├──┼─────────────┼───┼───────────┤ │ 56 │仿冒LV皮包 │9件 │同上 │ ├──┼─────────────┼───┼───────────┤ │ 57 │仿冒CELINE皮包 │1件 │賽玲有限公司 │ ├──┼─────────────┼───┼───────────┤ │ 58 │仿冒HERMES圍巾 │18件 │埃爾梅斯國際 │ ├──┼─────────────┼───┼───────────┤ │ 59 │仿冒HERMES手拿包 │8件 │同上 │ ├──┼─────────────┼───┼───────────┤ │ 60 │仿冒HERMES手機套 │3件 │同上 │ ├──┼─────────────┼───┼───────────┤ │ 61 │仿冒HERMES皮夾 │17件 │同上 │ ├──┼─────────────┼───┼───────────┤ │ 62 │仿冒HERMES長靴 │1件 │同上 │ ├──┼─────────────┼───┼───────────┤ │ 63 │仿冒HERMES涼鞋 │1件 │同上 │ ├──┼─────────────┼───┼───────────┤ │ 64 │仿冒Christian Dior手提包 │6件 │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65 │仿冒HERMES絲巾 │3件 │埃爾梅斯國際 │ ├──┼─────────────┼───┼───────────┤ │ 66 │仿冒HERMES手環 │12件 │同上 │ ├──┼─────────────┼───┼───────────┤ │ 67 │仿冒HERMES吊飾 │16件 │同上 │ ├──┼─────────────┼───┼───────────┤ │ 68 │仿冒HERMES耳環 │1對 │同上 │ ├──┼─────────────┼───┼───────────┤ │ 69 │仿冒HERMES鎖頭 │7件 │同上 │ ├──┼─────────────┼───┼───────────┤ │ 70 │仿冒HERMES鑰匙包 │1件 │同上 │ ├──┼─────────────┼───┼───────────┤ │ 71 │仿冒HERMES皮帶 │1件 │同上 │ ├──┼─────────────┼───┼───────────┤ │ 72 │仿冒HERMES戒子 │1件 │同上 │ ├──┼─────────────┼───┼───────────┤ │ 73 │仿冒BOTTEGA VENETA大提包 │10件 │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 │ ├──┼─────────────┼───┼───────────┤ │ 74 │仿冒BOTTEGA VENETA鞋子 │4雙 │同上 │ ├──┼─────────────┼───┼───────────┤ │ 75 │仿冒BOTTEGA VENETA皮帶 │1件 │同上 │ ├──┼─────────────┼───┼───────────┤ │ 76 │仿冒BOTTEGA VENETA長夾 │6件 │同上 │ ├──┼─────────────┼───┼───────────┤ │ 77 │仿冒BOTTEGA VENETA鑰匙包 │1件 │同上 │ ├──┼─────────────┼───┼───────────┤ │ 78 │仿冒BOTTEGA VENETA短夾 │2件 │同上 │ ├──┼─────────────┼───┼───────────┤ │ 79 │仿冒BOTTEGA VENETA零錢包 │3件 │同上 │ ├──┼─────────────┼───┼───────────┤ │ 80 │仿冒BOTTEGA VENETA鏡子 │1件 │同上 │ ├──┼─────────────┼───┼───────────┤ │ 81 │仿冒BOTTEGA VENETA小提包 │3件 │同上 │ ├──┼─────────────┼───┼───────────┤ │ 82 │仿冒BOTTEGA VENETA手環 │1件 │同上 │ ├──┼─────────────┼───┼───────────┤ │ 83 │仿冒LV皮包 │12件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 84 │仿冒LV腰包 │1件 │同上 │ ├──┼─────────────┼───┼───────────┤ │ 85 │仿冒LV皮夾 │31件 │同上 │ ├──┼─────────────┼───┼───────────┤ │ 86 │仿冒LV筆記本 │3件 │同上 │ ├──┼─────────────┼───┼───────────┤ │ 87 │仿冒LV鑰匙包 │4件 │同上 │ ├──┼─────────────┼───┼───────────┤ │ 88 │仿冒LV零錢包 │3件 │同上 │ ├──┼─────────────┼───┼───────────┤ │ 89 │仿冒LV護照本 │1件 │同上 │ ├──┼─────────────┼───┼───────────┤ │ 90 │仿冒LV手機套 │1件 │同上 │ ├──┼─────────────┼───┼───────────┤ │ 91 │仿冒MARC JACOBS皮包 │1件 │瑪蔻雅可波商標公司 │ ├──┼─────────────┼───┼───────────┤ │ 92 │仿冒CELINE皮包 │1件 │賽玲有限公司 │ ├──┼─────────────┼───┼───────────┤ │ 93 │仿冒LV圍巾 │57件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 94 │仿冒LV毛帽 │5件 │同上 │ ├──┼─────────────┼───┼───────────┤ │ 95 │仿冒LV絲巾 │5件 │同上 │ ├──┼─────────────┼───┼───────────┤ │ 96 │仿冒LV方巾 │1件 │同上 │ ├──┼─────────────┼───┼───────────┤ │ 97 │仿冒LV毛帶 │5件 │同上 │ ├──┼─────────────┼───┼───────────┤ │ 98 │仿冒LV衣服 │1件 │同上 │ ├──┼─────────────┼───┼───────────┤ │ 99 │仿冒MARC JACOBS鞋子 │7雙 │瑪蔻雅可波商標公司 │ ├──┼─────────────┼───┼───────────┤ │100 │仿冒LV鞋子 │3雙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 │起訴書附表2誤載為同上 │ │ │ │ │) │ ├──┼─────────────┼───┼───────────┤ │101 │仿冒LV肩背帶 │1條 │同上 │ ├──┼─────────────┼───┼───────────┤ │102 │仿冒LV手錶 │3件 │同上 │ ├──┼─────────────┼───┼───────────┤ │103 │仿冒LV項鍊 │2件 │同上 │ ├──┼─────────────┼───┼───────────┤ │104 │仿冒LV鑰匙圈 │14件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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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仿冒CHANEL太陽眼鏡 │2件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149 │仿冒CHANEL手錶 │2件 │同上 │ ├──┼─────────────┼───┼───────────┤ │150 │仿冒CHANEL錶盒 │1件 │同上 │ ├──┼─────────────┼───┼───────────┤ │151 │仿冒CHANEL項鍊 │40件 │同上 │ ├──┼─────────────┼───┼───────────┤ │152 │仿冒CHANEL手鍊 │21件 │同上 │ ├──┼─────────────┼───┼───────────┤ │153 │仿冒CHANEL墜飾 │11件 │同上 │ ├──┼─────────────┼───┼───────────┤ │154 │仿冒CHANEL智慧手機套 │1件 │同上 │ ├──┼─────────────┼───┼───────────┤ │155 │仿冒CHANEL耳環 │198對 │同上 │ ├──┼─────────────┼───┼───────────┤ │156 │仿冒CHANEL胸針 │9件 │同上 │ ├──┼─────────────┼───┼───────────┤ │157 │仿冒CHANEL手鐲 │3件 │同上 │ ├──┼─────────────┼───┼───────────┤ │158 │仿冒CHANEL戒子 │17件 │同上 │ ├──┼─────────────┼───┼───────────┤ │159 │仿冒CHANEL髮束 │1件 │同上 │ ├──┼─────────────┼───┼───────────┤ │160 │仿冒PRADA皮夾 │12件 │普瑞得有限公司 │ ├──┼─────────────┼───┼───────────┤ │161 │仿冒PRADA化妝包 │7件 │同上 │ ├──┼─────────────┼───┼───────────┤ │162 │仿冒PRADA包包 │9件 │同上 │ ├──┼─────────────┼───┼───────────┤ │163 │仿冒PRADA拖鞋 │1雙 │同上 │ ├──┼─────────────┼───┼───────────┤ │164 │仿冒PRADA太陽眼鏡 │1件 │同上 │ ├──┼─────────────┼───┼───────────┤ │165 │仿冒PRADA包包 │17件 │同上 │ ├──┼─────────────┼───┼───────────┤ │166 │仿冒CHANEL手提包 │26件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訴│ │ │ │ │書附表2誤載為同上) │ ├──┼─────────────┼───┼───────────┤ │167 │仿冒CHANEL手提包 │22件 │同上 │ ├──┼─────────────┼───┼───────────┤ │168 │仿冒CHANEL手提包 │20件 │同上 │ ├──┼─────────────┼───┼───────────┤ │169 │仿冒CHANEL手提包 │17件 │同上 │ ├──┼─────────────┼───┼───────────┤ │170 │仿冒CHANEL手提包 │18件 │同上 │ ├──┼─────────────┼───┼───────────┤ │171 │仿冒CHANEL手提包 │14件 │同上 │ ├──┼─────────────┼───┼───────────┤ │172 │仿冒CHANEL皮夾 │42件 │同上 │ ├──┼─────────────┼───┼───────────┤ │173 │仿冒CHANEL化妝包 │3件 │同上 │ ├──┼─────────────┼───┼───────────┤ │174 │仿冒CHANEL眼鏡盒 │1件 │同上 │ ├──┼─────────────┼───┼───────────┤ │175 │仿冒CHANEL圍巾 │25件 │同上 │ ├──┼─────────────┼───┼───────────┤ │176 │仿冒CHANEL皮帶 │2件 │同上 │ ├──┼─────────────┼───┼───────────┤ │177 │仿冒CHANEL鞋子 │30雙 │同上 │ ├──┼─────────────┼───┼───────────┤ │178 │仿冒CHANEL外套 │1件 │同上 │ ├──┼─────────────┼───┼───────────┤ │179 │仿冒CHANEL手提包 │1件 │同上 │ │ │ │ │(警於103年5月15日以1 │ │ │ │ │萬2500元蒐證購得) │ ├──┼─────────────┼───┼───────────┤ │180 │仿冒LV手提包 │1件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 │ │(警於103年11月26日以1│ │ │ │ │萬元蒐證購得) │ ├──┼─────────────┼───┼───────────┤ │181 │仿冒LV手提包 │1件 │同上 │ │ │ │ │(黃怡綾於104年6月23日│ │ │ │ │以8000元購得) │ ├──┼─────────────┼───┼───────────┤ │182 │CELINE皮包(紅黑米三色包) │1件 │賽玲有限公司 │ │ │ │ │(經鑑定為真品) │ ├──┼─────────────┼───┼───────────┤ │183 │CELINE鞋子 │1雙 │同上 │ │ │ │ │(經鑑定為真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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