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重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詹宏志
- 送達代收人
- 孫小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小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礎安律師
- 被告
- 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代表人
- 張英華
- 訴訟代理人
- 余德正律師
- 被告
- 黃文貴
- 訴訟代理人
- 余德正律師
- 被告
- 謝振豊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毓律師
- 被告
- 李沛瑾
- 被告
- 莊敏華
- 被告
- 李哲瑋
- 被告
- 朋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柏廷
- 訴訟代理人
- 盧俊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文正律師
- 被告
- 黃鈺淋
- 訴訟代理人
- 盧俊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文正律師
- 被告
-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姚俊乾
- 訴訟代理人
- 陳政峯律師
- 被告
- 余仲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政峯律師
- 被告
- 劉錦鳳
- 訴訟代理人
- 林健群律師
陳政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黃文貴、謝振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 104年度智易字第10號、 107年度智易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附件一、二)。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本院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附件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黃文貴、謝振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經本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10號、107年度智易字第2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