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
- 原告
- 陳飛宏
- 被告
- 周華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醫簡字第7號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醫簡字第7號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