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8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285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吳臻姿
上列被告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之第四行所載「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拘役50日」,應更正為「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拘役25日」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理由欄三之第4 行「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拘役50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拘役25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