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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3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10日採尿│103年4月24日採尿│103年5月10日    │
│            │前回溯96小時內某│前回溯96小時內某│                │
│            │日時            │日時            │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103 年度│臺北地檢103 年度│臺北地檢103 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467號  │毒偵字第1467號  │毒偵字第1679號  │
├───┬──┼────────┼────────┼────────┤
│      │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03 年度審易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
│事實審│    │1772號          │1772號          │1586號          │
│      ├──┼────────┼────────┼────────┤
│      │判決│103年8月26日    │103年8月26日    │103 年10月2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03 年度審易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
│      │    │1772號          │1772號          │1586號          │
│判  決├──┼────────┼────────┼────────┤
│      │確定│103年9月16日    │103年9月16日    │103年11月18日   │
│      │日期│                │                │                │
├───┴──┼────────┴────────┼────────┤
│備        考│上開兩罪經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772│                │
│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23日    │103年6月23日    │103 年7月5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103 年度│臺北地檢103 年度│臺北地檢103 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679號  │毒偵字第1679號  │毒偵字第1679號  │
├───┬──┼────────┼────────┼────────┤
│      │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
│事實審│    │1586號          │1586號          │1586號          │
│      ├──┼────────┼────────┼────────┤
│      │判決│103 年10月28日  │103 年10月28日  │103 年10月2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
│      │    │1586號          │1586號          │1586號          │
│判  決├──┼────────┼────────┼────────┤
│      │確定│103年11月18日   │103年11月18日   │103年11月18日   │
│      │日期│                │                │                │
│      │    │                │                │                │
├───┴──┼────────┴────────┴────────┤
│備        考│上開編號3至編號6共4罪,經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586號│
│            │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
│            │千元折算一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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