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信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忠因犯竊盜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聲請應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信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