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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信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忠因犯竊盜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聲請應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信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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