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字第35號
- 自訴人
- 羿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姵妏
- 被告
- 蔡曜牟
- 選任辯護人
- 黃程國律師
董德泰律師
上開自訴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羿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於提起自訴時,曾委任江曉俊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然嗣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江曉俊律師具狀陳報解除委任,有上開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 頁),故自訴人現未委任律師擔任其自訴代理人,是本件自不合法定程式,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